【守護五十二甲濕地 需要你我的關心】
Siú-hō͘ Gō͘-tsa̍p-jī-kah Sip-tē, su-iàu lí-guá ê kuan-sim.
>>>宜蘭惜溪聯盟康芳銘表示,2016年宜蘭大學完成五十二甲濕地的環境調查研究,並提出具體規畫建議,於成興大小池周邊劃設了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依照《濕地保育法》規範,「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僅容許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為限,不得開發或建築」。
然而,康芳銘說,受到部分地主及民意代表的開發壓力,2019年提出的保育利用計畫草案中,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都消失,取而代之全部劃為「其他分區」,且土地使用規範更違背《濕地保育法》精神,形同開後門給地主做開發,「保育計畫形同虛設也未能達到保育目的,未來濕地可能面臨各類開發而消失。」<<<
>>>為搶救五十二甲濕地,荒野保護協會、台灣河溪網、宜蘭惜溪聯盟等10多個民間團體發動緊急連署,提出三大訴求:
1. 共同守護五十二甲濕地成興大小池及周邊生態熱區;
2. 政府應與在地社區、民間團體合作經營五十二甲濕地以顧全農民基本權益;
3. 依濕地保育法,劃設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
>>>根據宜蘭新聞網報導,五十二甲生態農場內養殖水鹿、狐蒙等動物供遊客賞玩,於8月15日開始試營運,農場主人就是宜蘭縣五十二甲生態農事觀光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邱錫奎。據自由時報報導,邱曾參與「五十二甲溼地保育利用計畫」審議會,他認為公告為國家級重要濕地後,土地價格大跌三成,要求政府全面徵收,否則就應讓濕地解編。
荒野保護協會棲地守護部專員陸淑琴指出,該農場不符農地農用,違反《農發條例》第69條擅自變更使用,且開發案位於國家級重要濕地,卻未依《環評法》進行環評就擅自開發,在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通過前,仍受《濕地保育法》第21條規範,維持現況使用,「業者卻在濕地填土,影響原有農地功能。」因而向營建署提起檢舉。
宜蘭縣政府水利資源處表示,「五十二甲生態農場」先行施作部分設施,確實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已發文要求業者要依法提出容許使用的申請,若有違反規定的部分也要拆除並恢復原狀,「若業者沒有依法申請或恢復原狀,後續會依法裁罰。」<<<
📝🖊連署對遮去 Liân-sú uì-tsia khì:
👉 https://www.facebook.com/767056596705990/posts/3222527177825574/
https://e-info.org.tw/node/226322
農發條例第33條 在 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 地政司 的相關結果
私法人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前合法取得之土地,嗣經政府補註用地別變更為耕地申辦信託登記,並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 <看更多>
農發條例第33條 在 農業發展條例 的相關結果
﹝1﹞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 <看更多>
農發條例第33條 在 農業發展條例§33-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