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都是豬膀胱】🐷
豬或許是用途最廣泛多元的家畜,尤其古時候物資較為短缺,無論在東西方文化,豬身上的每個部位幾乎都會被物盡其用,一絲一毫都不放過,包含豬膀胱。
豬膀胱可以拿來做什麼?入菜、入藥,或做成樂器和玩具…等等,都是常見用途,另外,豬膀胱也曾經為藝術史貢獻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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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居英國的美國畫家約翰・戈夫・蘭德(John Goffe Rand,1801-1873)1841年發明錫製顏料管之前,畫家需要從顏料商那裡買來由礦石或是植物所研磨成的各色顏料粉末,再回到工作室加入亞麻仁油或核桃油等油類,製作成油畫顏料。這些顏料有時就是被分別貯存在一袋又一袋的豬膀胱裡頭,等到需要時再擠出來使用。
雖然比起文藝復興時期的畫室裡,學徒得由研磨礦物粉末,再調製顏料,一切從頭開始來得方便些,但是拿豬膀胱做為顏料容器並非如此完美,例如容易破損導致顏料溢出,或者戳破它們取用顏料時,還得想辦法密封開口。
〝被畫家耽誤的發明家〞蘭德一開始就為他的革命性發明向美國專利局申請專利。這種錫製顏料管不但方便貯存顏料和收納,使用時整潔得多,也不會有怪氣味,同時還可避免顏料變乾的問題,對於畫家來說實在是太方便了!
不過即使提供極大便利性,因為錫製顏料管起初價錢高昂,豬膀胱還得再過個幾十年才會被逐漸淘汰。
就連法國浪漫主義大師-德拉克洛瓦(Eugène Delacroix,1798-1863)這種背景硬又名氣響亮的成功畫家也都繼續使用豬膀胱盛裝顏料,再擠到調色盤上,奔放揮灑出磅礡氣勢與華麗色彩。想像一下公共委託案眾多的德拉克洛瓦大師在工作架上埋頭工作,身邊被成堆豬膀胱包圍的情景,多~浪~漫~(咦😁
待到19世紀中期之後,錫管顏料越形普及,剛好成為印象派漫遊自然,追逐〝外光〞(en plein air)的有利條件。你想想,如果莫內和雷諾瓦每次出門畫畫,要努力捕捉轉瞬即變的光影變化已經很忙碌,還得背上一堆豬膀胱顏料袋,然後萬一不小心失手或是摔一跤,可能就會發生袋破顏料亡的悲劇惹…..
#豬膀胱顏料袋 看這裡
https://www.dailymail.co.uk/sciencetech/article-2561926/Has-Gainsboroughs-paint-set-attic-former-ho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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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老百姓而言,豬膀胱除了入菜做成義大利香腸Ventricina、西班牙香腸Sobrassada,或是讓人口水流不停的法式佳餚「膀胱雞」,18世紀末的英國因為物資較為豐富,豬膀胱則更常被用來作為玩具。充飽氣體的豬膀胱就像顆氣球被丟來丟去,或是塞進乾燥的豆子在裡頭滾動碰撞發出聲響,都是可以讓小P孩消磨時間和精力的好選擇。
18世紀英國畫家-德比的約瑟夫・賴特(Joseph Wright of Derby,1734-1797)就畫了這麼一幅《兩個男孩和豬膀胱》(Two Boys with a Bladder,c.1769-1770)。
畫面中有一大一小兩個男孩,大男孩正鼓起雙頰就著吸管奮力為豬膀胱吹氣,小男孩則是眼巴巴地盯著大哥完成這項〝神聖的任務〞,想要快點玩到膀胱球。在一片漆黑的背景中,豬膀胱因為被後方的燭光映照,成為畫面中心焦點,就連上頭的血管都清晰可見。
真好奇有沒有怪怪的味道?
像賴特這樣運用單一光源所營造的夜景畫讓人想起法國最著名的〝燭光畫家〞之稱的拉圖爾(Georges de La Tour,1593-1652)宗教畫風格,而男孩吹豬膀胱的題材也早在17世紀的荷蘭藝術中常有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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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黃金時期由於新教信仰不主張崇拜偶像,以往繪製聖經故事和聖人事蹟的宗教畫失去光環,加上較為均富和階級平等的社會風氣,使得資產階級品味崛起,靜物畫、風景畫和風俗畫都成為受歡迎的主題。但是無論靜物畫和風俗畫不免都要隱含警世寓意,這樣才能在欣賞畫作的同時有所提醒增加深度,例如豬膀胱主題就是。
豬膀胱在這類荷蘭〝虛空〞(vanitas)畫作中,不僅僅是玩具而已,其實更像是肥皂泡泡的變體。而肥皂泡泡那瞬間迸裂的脆弱易逝,不就像世間生命與眾多事物般短暫無常嗎?
即使現代科技和醫藥已經有大幅進展,仍有許多人力所無法控制之情況,更何況是疫病侵擾、煙烽戰火交迭起落的古代?無力避免且不可預期的莫可奈何都讓古人更加感慨。因此豬膀胱氣球當然是玩具,但若成為畫作題材時,意義通常就不會如此單純享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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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特是英國史上首位出了倫敦,回到故鄉,照樣能將事業經營得有聲有色的重要畫家,他的夜景畫自然不可能完全承襲前人而來。
儘管賴特畫作裡戲劇性的明暗對比和光影效果確實受到荷蘭大師林布蘭(Rembrandt Harmenszoon van Rijn,1606-1669)和傑拉德・範・昂瑟斯特(Gerard van Honthorst,1592-1656)等人影響,然而身處工業革命發軔之地,賴特的夜景畫同時反映出啟蒙時代對於科學的專注和興趣,於是他的關注對象還包含科學實驗場景、新式機具器械和工業革命景況等等,並且在畫中探索工業技術和科學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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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17世紀荷蘭風俗畫出現豬膀胱的背景,通常是農民、市井階級在節慶或是宰殺牲畜場景時。
從17世紀荷蘭畫家卡斯帕・內切爾(Caspar Netscher,1639-1684)所創作的《被屠宰的豬》(Slaughtered Pig,c.1660-1662),也能見到男孩正拿著吸管努力對豬膀胱吹氣。以背景看來,這應該是廚房角落,就樸素的服裝而言,男孩可能是個普通人家的孩子,說不定就是屠夫或是廚房傭人的小孩。
這類荷蘭風俗畫裡的屠宰牲畜主題源自中世紀每年屠宰季的傳統,尤其11月正是把豬隻宰殺之後,醃製或加工,準備年節和寒冬來臨之用。1640年代開始,荷蘭畫家越來越常繪製這類將動物宰殺後,吊掛在木梯橫桿上的景象,背景通常都是在廚房、穀倉或馬就廄裡,就連林布蘭也曾經創作現存於羅浮宮的《被屠宰的公牛》(Slaughtered Ox,1655)。
同樣都是屠宰動物,畫面意義卻會隨著對象而不同。
牛對農耕工作貢獻良多,又象徵精力旺盛的男性,也常被當成供品,因此自古代就有犧牲的涵義,被屠殺的牛同時也代表耶穌為了拯救人類而受難。不過豬就不同了,由於平常食慾太好,狼吞虎嚥又無法提供勞力回饋,因此宰殺豬隻有時含有貪婪寓意,而豬的貢獻得等到牠死後才能好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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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荷蘭風俗畫裡衣著平淡的男孩相比,在《兩個男孩和豬膀胱》中,賴特筆下的男孩卻穿得極為講究。你看他們的蕾絲領口和袖口、金色滾邊和緞面衣料,都不是一般老百姓的穿著。
事實上,這比較可能是賴特為了呼應英國當代流行的〝花俏畫〞(fancy pictures)風格所創作,而非呈現真實情景。畢竟賴特是位成功的肖像畫家,技巧與創意缺一不可,即使要畫農村產物豬膀胱,也要賞心悅目才能迎合金主們挑剔的品味啊~
同樣都是豬膀胱,賴特卻讓它增添了科學實驗的知識性和精緻感,為豬膀胱的人生開闢了另一條道路。要是這位豬膀胱地下有知,會不會給他有點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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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絕對不是兒戲
法律是我們國家,典章制度,依法治國(Rule Of Law)的根據來源。
法律絕對不是兒戲,把法律當兒戲,踐踏法律尊嚴的人,我們法律人一定要嚴辦他們,追究到底。
這就是耶林所講的,薩孟武教授翻譯的,王澤鑑老師介紹的(法律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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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Kampf ums Recht》是德國法學家Rudolf von Jhering於1872年在維也納的演講紀錄。
Recht一語在德文同時有「權利」與「法律」的雙重意義。但參考內文,現代中文直譯應是《為權利而鬥爭》,簡體中文的全譯本採用此標題。薩孟武先生翻譯成中文時,採用英譯本《The Struggle for Law》的翻譯翻為《法律的鬥爭》。
本人在此折衷使用《權利的鬥爭》作為標題。
以下收錄載於《民法總則》之中的薩孟武先生的節錄意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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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鬥爭
著作:魯道夫.馮.耶林
翻譯:薩孟武
一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奪來。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事前須有準備。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二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過其悠遊自在的生活。我們若對他們說:「法律是鬥爭」,他們將莫明其妙。因為他們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與秩序。這也難怪他們,猶如豪門子弟繼承祖宗的遺產,不知稼穡艱難,從而不肯承認財產是勞動的成果。我們以為,法律也好,財產也好,都包含兩個要素,人們因其環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樂與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勞苦與鬥爭之一面。
財產及法律猶如雙面神的耶奴斯的頭顱(Janus-head)一樣,對甲示其一面,對乙又示其另一面,於是各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此種雙面的形象,不但個人,就是整個時代也是一樣。某一時代的生活是戰爭,另一時代的生活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處時代不同,常常發生一種錯覺。此種錯覺實和個人的錯覺相同,當和平繼續之時,人們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夠實現,然而砲聲一響,美夢醒了。以前不勞而獲的和平時代已成陳跡,接著而來的則為面目全非的混亂時代。要衝破這個混亂時代,非經過艱苦的戰爭,絕不能恢復和平。沒有戰鬥的和平及沒有勤勞的收益,只存在於天堂。其在人間,則應是努力辛苦奮鬥的結果。
德文Recht有客觀的(objective)及主觀的(subjective)兩種意義。客觀的意義是指法律,即指國家所維護的法律原則,也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的意義是指權利,即將抽象的規則改為具體的權利。法律也好,權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礙;要克服障礙,勢非採取鬥爭的方法不可。
我們知道法律需要國家維持。任何時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際國家若袖手旁觀,不予鬥爭,則法律的尊嚴掃地,人民將輕蔑法律,視為一紙具文。然而我們須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變的,一方有擁護的人,同時又有反對的人,兩相對立,必引起一場鬥爭。在鬥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於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於力量的大小。不過人世的事常不能循著直線進行,多採取中庸之道。擁護現行法律是一個力量,反對現行法律也是一個力量,兩個力量成為平行四邊形的兩邊垂直線,兩力互相牽制,終則新法律常趨向對角線的方向發展。一種制度老早就應廢止,而卒不能廢止者,並不是由於歷史的惰性,而是由於擁護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現行法律之下,要採用新的法律,必有鬥爭。這個鬥爭或可繼續數百年之久。兩派對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權利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其結果如何,只有聽歷史裁判。在過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隸農奴的廢除,土地私有的確立,營業的自由,言論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經過數世紀的鬥爭,才能得到的。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鋪路,而是腥血塗地,吾人讀歐洲歷史,即可知之。
總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人民與法律的關係猶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須冒生命的危險,母於之間就發生了親愛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常無愛惜之情。母親失掉嬰兒,必傷心而痛哭;同樣,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不易消滅。
二
現在試來說明法律鬥爭。這個鬥爭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護法益而引起的。不問個人的權利或國家的權利,其對侵害,無不盡力防衛。蓋權利由權利人觀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觀之,亦必以侵害權利為他的利益,所以鬥爭很難避免。上自國權,下至私權,莫不皆然。國際上有戰爭,國內有暴動與革命。在私權方面,中世有私刑及決鬥,今日除民事訴訟之外,尚有自助行為。此數者形式不同,目的亦異,而其為鬥爭則一。於是就發生一個問題:我們應該為權利而堅決反抗敵人乎,抑為避免鬥爭,不惜犧牲權利乎?前者是為法律而犧牲和平,後者則為和平而犧牲法律。固然任誰都不會因為一元銀幣落在水中,而願出兩元銀幣雇人撈取。這純粹出於計算。至於訴訟卻未必如此,當事人不會計較訴訟費用多少,也不想將訴訟費用歸諸對方負擔。勝訴的人雖知用費不貲,得不償失,而尚不肯中輕訴訟,此中理由固不能以常理測之。
個人的糾紛姑且不談,今試討論兩國的紛爭。甲國侵略乙國,雖然不過荒地數里,而乙國往往不惜對之宣戰。為數里之荒地,而競犧牲數萬人之生命,數億元之鉅款,有時國家命運且因之發生危險。此種鬥爭有什麼意義?蓋乙國國民若沉默不作抗爭,則今天甲國可奪取數里荒地,明天將得寸進尺,奪取其他土地,弄到結果,乙國將失掉一切領土,而國家亦滅亡了。由此可知國家因數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為生存而作戰,為名譽而作戰,犧牲如何,結果如何,他們是不考慮的。
國民須保護其領土,則農民土地若為豪強侵佔數丈,自可起來反抗,而提起訴訟。被害人提起訴訟,往往不是因為實際上的利益,而是基於權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對於不法行為,精神上感覺痛苦。即不是單單要討還標的物,而是要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他的心聲告訴他說:你不要退縮,這不是關係毫無價值的物,而是關係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權利感情。簡單言之,訴訟對你,不是單單利益問題,而是名譽問題,即人格問題。
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對吾言。這個反對意見一旦流行,則法律本身就歸毀滅。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之個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三
權利鬥爭是權利人受到損害,對於自己應盡的義務。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動物的最高原則。但是其他動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體的生命,人類除肉體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觀之,則為權利。沒有法律,人類將與禽獸無別。一種法律都是集合許多片段而成,每個片段無不包括肉體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拋棄法律等於拋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別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權利人的義務。吾人的生存不是單由法律之抽象的保護,而是由於具體的堅決主張權利。堅決主張自己的權利,不是由於利益.而是出於權利感情的作用。
那輩竊盜因他自己不是所有權人,故乃否認所有權的存在,更否認所有權為人格的要件。是則竊盜的行為不但侵害別人的財物,且又侵害別人的人格,受害人應為所有權而防衛自己的人格。因此竊盜的行為可以發生兩種結果:一是侵害別人的權益;二是侵害別人的人格。至於上述豪強侵佔農民的田地,情形更見嚴重。倘若該受害農民不敢抗爭,必為同輩所輕視。同輩認為其人可欺,雖不敢明日張膽,亦將偷偷摸摸,蠶食該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觀念愈發達,受害人愈難忍受侵害,從而反抗的意志亦愈益強烈。故凡提起訴訟而能得到勝訴,應對加害人要求雙重賠償,一是討還標的物;二是賠償權利感情的損傷。
各種國家對於犯罪之會加害國家的生存者,多處以嚴刑。在神權國,凡慢瀆神祗的處嚴刑,而擅自改變田界的,只視為普通的犯罪(例如摩西法)。農業國則反是,擅自改變田界的處嚴刑,慢瀆神祗的處輕刑(古羅馬法)。商業國以偽造貨幣,陸軍國以妨害兵役,君主國以圖謀不軌,共和國以運動復辟,為最大的罪狀。要之,個人也好,國家也好,權利感情乃於生存要件受到損害之時,最為強烈。
權利與人格結為一體之時,不問是那一種權利,均不能計算價值之多少。此種價值不是物質上的價值(material value),而是觀念上的價值(ideal value)。對於觀念上的價值,不論貧與富,不論野蠻人與文明人,評價都是一樣。至其發生的原因,不是由於知識的高低,而是由於苦痛感情的大小。也許野蠻人比之文明人,權利感情更見強烈。文明人往往無意之中,計算得失孰大孰小。野蠻人不憑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進,堅決反抗權利之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認識權利受到侵害,不但對他自己,而且對整個社會,都可以發生影響,亦會拔劍而起,挺身而鬥,不計利害,不計得失。吾於歐洲許多民族之中,只知英國人民有此權利感情。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這也許可以引人嗤笑,其實嗤笑乃是不知英國人民的性格,所以與其嗤笑英人,不如認識英人。
四
為法律而鬥爭,是權利人的義務,已如上所言矣。茲再進一步,說明個人擁護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權利——又是對於社會的義務。
法律與權利有何關係?我們深信法律乃是權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則存在,而後權利才會存在。權利由於法律,而後才有生命,才有氣力,同時又將生命與氣力歸還法律。法律的本質在於實行,法律不適於實行或失去實行的效力,則法律已經沒有資格稱為法律了;縱令予以撤廢,亦不會發生任何影響。這個原則可適用於一切國法,不問其為公法,其為刑法,其為私法。公法及刑法的實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負起責任,私法的實行則看私人是否擁護自己的權利。私人放棄自己的權利,也許由於愚昧,不知權利之存在;也許由於懶惰或由於畏懼,不欲多事,其結果,法律常隨之喪失銳氣而等於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權威乃懸於權利的行使,一方個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個人又將生命給與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氣。法律與權利的關係猶如血液的迴圈,出自心臟,歸於心臟。
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能夠發生效力的條件。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法律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也無異於信徒為宗教而殉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乃坐聽加喜人的橫行,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為之毀滅。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我敢大膽主張:「勿為不法」 (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由此可知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就是人人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反之,我能防護權利,主張權利,回復權利,就是人人權利均受防護,均有主張,均能回復。故凡為一己的權利而奮鬥,乃有極崇高的意義。
在這個觀念之下,權利鬥爭同時就是法律鬥爭,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時,成為問題的不限於權利主體的利益,即整個法律亦會因之發生問題。莎士比亞在其所著(威尼斯的商人) (Merchant of Venice)中,描寫猶太商人舍洛克(Shylock)貸款給安多紐(Anto-nio)的故事,中有舍洛克所說的一段話: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買來的,這屬於我,我必須得到;
你們拒絕不予,就是唾棄你們的法律;
這樣,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麼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這裏有我的證件。
「我要法律」一語,可以表示權利與法律的關係。又有人人應為維護法律而作鬥爭的意義。有了這一句話,事件便由舍洛克之要求權利,一變而為威尼斯的法律問題了。當他發出這個喊聲之時,他已經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猶太人而是凜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權利與威尼斯的法律成為一體。他的權利消滅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歸消滅。不幸得很,法官竟用詭計,拒絕舍洛克履行契約。契約內容苟有反於善良風俗,自得謂其無效。法官不根據這個理由,既承認契約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條件。這猶如法官承認地役權人得行使權利,又不許地役權人留足印子地上。這種判決,舍洛克何能心服。當他悄然離開法庭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俏然毀滅了。
說到這裏,我又想起另一作家克萊斯特(Henrich von Kleist) 所寫的小說《米刻爾.科爾哈斯》(Michael Kohlass)了。舍洛克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力而服從法院的判決。反之,科爾哈斯則不然了。他應得的權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護,領主又左袒法官,不作正義的主張。他悲憤極了,說道:「為人而受蹂躪,不如為狗」,「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於是憤然而起,由正義的神那裏,奪得寶劍,揮之舞之,全國為之震駭,腐化的制度為之動搖,君主的地位為之戰慄。暴動的號角已經鳴了。權利感情受到侵害,無異於對人類全體宣戰。但是驅使科爾哈斯作此行動,並不是單單報仇而已,而是基於正義的觀念。即余當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復名譽;並為同胞將來所受的侵害,要求保護,這是余的義務。結果,他便對於從前宣告他為有罪的人——君主、領主及法官,科以2倍、3倍以上的私刑。世上不法之事莫過於執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為法律的殺人犯,醫生毒死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羅馬,法官受賄,便處死刑。法官審判,不肯根據,而惟視金錢多少,勢力大小,法律消滅了,人民就由政治社會回歸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勢之必然。
人類的權利感情不能得到滿足,往往採取非常手段。蓋國家權力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放棄法律途徑,用自助行為以求權利感情的滿足,不能不說是出於萬不得已。然此又不是毫無結果.教徒的殉難可使羅馬皇帝承認基督教,歐洲各國的民主憲政何一不是由流血得來。科爾哈斯揮動寶劍實是「法治」發生的基礎。
五
國民只是個人的總和,個人之感覺如何,思想如何,行動如何,常表現為國民的感覺思想和行動。個人關於私權的主張,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惡法律和惡制度的壓迫,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反抗,終必成為習慣,而喪失權利感情。一旦遇到政府破壞憲法或外國侵略領土,而希望他們奮然而起,為憲政而鬥爭,為祖國而鬥爭,爭所難能。凡沉於安樂,怯於抗鬥,不能勇敢保護自己權利的人,哪肯為國家的名譽,為民族的利益.犧牲自己的生命。至於名譽或人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此輩是不瞭解的。此輩關於權利,只知其為物質上的利益,我們何能希望他們另用別的尺度以考慮國民的權利及名譽。所以國法上能夠爭取民權,國際法上能夠爭取主權的人,常是私權上勇敢善戰之士。前曾述過,英國人願為區區一便士之微而願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錢,與加害人從事鬥爭。有這鬥爭精神,故在國內能夠爭取民主政治,於國外能夠爭取國家聲望。
對於國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絕不是公法。國民在必要時,若能知道如何保護政治的權利,如何於各國之間,防衛國家的獨立.必須該國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夠知道如何主張他們自己的權利。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不問來自何方,是來自個人乎,來自政治乎,來自外國乎,若對之毫無感覺,必是該國人民沒有權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為侵害屬於那一種類,而是懸於權利感情之有無。
依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簡單的結論,即對國外要發揚國家的聲望,對國內要建立強國的基礎,莫貴於保護國民的權利感情;且應施以教育,使國民的權利感情能夠生長滋蔓。
專制國家的門戶常開放給敵人進來。蓋專制政府無不蔑視私權,賦稅任意增加,沒有人反對;徭役任意延長,沒有人抗議。人民養成了盲從的習慣,一旦遇到外敵來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過去盲從專制政府者以盲從敵人政府。到了這個時候,政治家方才覺悟,要培養對外民氣,須先培養對內民氣,亦已晚矣。
刊載於王澤鑒著作《民法總則》(增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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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氣剛勇.死亡美學】
大衛.蓋梅爾《傳奇》導讀
<解說: 這篇文章寫於2014年,是我為奇幻小說《傳奇》(Legend)中文版所寫的導讀。該書是已故英雄奇幻大師大衛.蓋梅爾(David Gemmell)一舉成名的傑作,我因為非常喜歡而向台灣蓋亞文化推薦,最後促成中文譯本的誕生。
全書故事圍繞一場絕地孤城的保衛戰,講述人如何在絕望裡尋找勇氣與生命的價值。香港際此關頭,不禁令我聯想起這部作品,特此把這篇導讀找出來跟大家分享。
大家讀後如對《傳奇》一書有興趣,中文版現仍可於博客來網購。>
甚麼是「勇氣」?最好當然是問曾經在生命裡展現過無比勇氣的人。
第二次世界大戰扭轉乾坤的諾曼第登陸戰裡,美軍第101空降師是先鋒部隊之一,於登陸日之前的晚上,率先乘著黑夜穿越納粹德軍高射炮火,空降到敵陣深處,以確保次晨登陸大軍的通路,可謂英勇戰士之極致。
而民間流傳,在空降兵之間有這樣一句諺語︰「勇氣不是無所畏懼;勇氣是當你怕得要死時,你仍然上前。」
用這句話概括英國作家大衛.蓋梅爾這部處女傑作《傳奇》,實在是貼切不過。這本以一場圍城戰役為骨幹的奇幻戰爭小說,全篇都在探討「勇氣與恐懼」這命題,與及兩者互相生剋的關係︰恐懼足以吞噬一個人,但也能夠喚醒他生命中最大的勇氣。
蓋梅爾所以寫出這部小說,背後有一個特別的故事︰本身是年輕記者,並開始嘗試在小說界闖蕩的蓋梅爾,在1976年還未夠三十歲時被醫生診斷患上癌症。面臨死亡的刺激下,他僅僅用了兩星期瘋狂書寫,完成了這部小說的雛形,故事中這場絕望的戰役,正是他個人景況的寫照︰他自己就是那座被圍攻的孤城碉諾赤(Dros Delnoch),壓倒數量的蠻族侵略軍則是癌細胞。這部書既是他對命運的怒吼,也是對自我勇氣的激勵。
結果後來發現蓋梅爾被誤診,其實並無患癌,他也隨之將這個故事擱到一旁。直到數年之後,一名友人讀了手稿後斷定此作甚具潛力,極力鼓勵蓋梅爾將它雕琢重寫,並且嘗試投稿,結果《傳奇》成功在1984年出版,一鳴驚人,蓋梅爾成為暢銷魔幻及歷史小說作家,出版作品超過三十部,直到2006年五十八歲時,才在寫作桌前心臟病發去世。
在西方奇幻類型裡,蓋梅爾屬於「硬派」,或者更正式的名詞是「英雄奇幻」(Heroic Fantasy),假若以我們的武俠小說類比,氣魄宏大的托爾金是金庸的話,蓋梅爾的風格則較偏向古龍,寫得最精采的是硬漢本色,個人如何在寸步難行的殘酷世界裡生存,還有男子漢間的血氣情誼。這也跟蓋梅爾的背景頗有關係,因他在倫敦市低下層街頭長大,小時候就為了自衛去學習拳擊,曾是不良少年而被踢出校,長大後其中一份工作是在夜店當看門保安,他本人根本就是個十足的硬漢!寫出來的小說自然也強悍過人。
如前所述,《傳奇》這部小說探索的是勇氣與恐懼,而其中的英雄正是由恐懼而生,只不過英雄害怕的東西與常人有點不一樣而已。我們普通人怕的,不外是死亡傷病與貧窮,英雄怕的卻是平凡,正如書中所說:戰士,不過是沒有勇氣當農夫的人。
《傳奇》的主角設定有些破格,最重心的主角宙拉斯(Druss)並非年輕俊俏人物,而是個經歷過多次重大戰役、屢創奇蹟的傳說中最偉大戰士(即書名《傳奇》所指),有「死行者」的稱號,卻已年過六旬,到了日暮西山的老年;他受到呼召來參與這場必敗無疑的碉諾赤守城戰,全因為害怕自己會在衰老中死去,寧可以殘命再燃燒多一次。這種尋找「死得其所」的精神,跟日本武士道頗有些相合。
這部書雖屬奇幻類別,但比較集中寫真實的戰爭與戰士,還有軍隊訓練和士氣培育等描述,超脫的奇想情節佔得較少。幻想部分最吃重的角色,是一個名為「三十子」(The Thirty)的戰士僧侶團,但他們在書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部分,並非甚麼異能鬥法,反而是這團體背後獨特的死亡哲學與無我信念,而這些同樣跟貫穿全書的「恐懼」主題緊扣,非常引人深思。
極劣勢中以寡敵眾、死無退路的圍城戰記,總是最能激盪人心。從《魔戒》電影第二部的聖盔谷攻防戰、小說《冰與火之歌》/影集《權力遊戲》的黑城堡之戰以至日本動漫《進擊的巨人》,都有這種鼓動心跳、催人熱血的效果。
《傳奇》是「圍城奇幻」的代表經典作,而上述三個作品我懷疑多少也有受過它的影響,喜愛這類英雄死戰故事的讀友,我深信本書絕不會令你們失望——這正是當初我極力向蓋亞文化推薦,最終促成各位手上這部中文譯本的原因。
喬靖夫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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