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使用太陽能最麻煩的
就是需要大片的土地
卻又有點浪費空間的感覺
因此有人想到"農電共生"的想法🌱⚡️
在太陽能板下方種植香草莢
雙倍獲利創造近千萬的商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的網紅蔡旺詮,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綠能使用與農地魚塭的結合已經討論多時,但在實際的執行層面上還是有許多爭議。一般使用農地設置太陽能板會排擠農業用地的種植功能,導至農作物產值下降。對此旺詮早前提出建議,爭取]大面積屋頂型太陽能板的獎勵補助,在109年從2000萬增加至3千萬,今年則取消補助1000萬!可見經發局根本不注重屋頂型的太陽能...
農電共生 種植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日本農業結合太陽光電設施之經驗探究(04/17/2020 RSPRC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也許你想知道:發展農業綠能設施的過程中,易出現光電發電效益優先於農業生產效益情況,甚至出現「假農作真種電」現象。而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計畫,如:千葉Eco-energy公司與匝瑳市、兵庫縣寶塚市兩農電共享案例,可觀察政府在政策支持下之角色扮演。
作者:吳勁萱/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臺灣在發展農業綠能設施的過程中,營農者容易將光電的發電效益優先於農業生產的效益,甚至出現「假農作真種電」的現象。日本為農業綠能的先驅者,本文將透過日本發展營農型光電設施之經驗,爬梳日本發展過程的背景脈絡、政策措施及設施型態,並透過日本實際運作營農型之案例,理解行動者如何參與,以及整體運作的機制與經驗分析。
一、日本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導入
日本依據2018年7月的內閣會議決定,公布新的「第5次能源基本計畫」。事實上,日本政府於2013年便開始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並希望於2030年時達到再生能源佔整體電力22%~24%,同時讓再生能源成為主要的電力來源(鎌田知也,2018)。
為達到2030年能源目標,日本國土的農村、山村和漁村因存在豐富的資源,對於再生能源的發展及利用上,具有極高的潛能。從日本國土交通省2016年度的土地資料來看,日本國土中森林約有2,505萬公頃,佔國土面積66.3%;農地450萬公頃,佔國土面積11.9%。其中,不利農業經營區為18.3萬公頃,若能在這18.3萬公頃的農地面積上架設太陽光電設施,估算一年發電量約為1,347億度(川中正光,2019)。(圖ㄧ)
農林水產省食料產業局認為「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在於再生能源進入農山漁村後,能夠促進農山漁村的活化,並透過「經濟貢獻」及「機能貢獻」兩層面的利益最大化,讓地區實現自主獨立性。為使農山漁村的資源能挪移作再生能源發電,《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始針對農山漁村之土地做出適當的運用及調整,並在不影響糧食供給和國土安全的前提下,導入再生能源,促進當地的發展。《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於2013年11月正式通過,並於2014年5月開始實施。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設施發電,主要強調必須與該地區相關人士緊密的合作,以提升地區活化及永續發展為目標,包含市町村政府、當地居民、設備擁有者、農林漁業者等的協議,共同協商發展出完善的政策。國家角色加入參與及提供的協助與建議,共同發展出有益於整體區域的正向發展(鎌田知也,2018)。(圖二)
隨著再生能源的發展,對於空間擺放發電設施的需求增加,因此土地的運用與調配顯得尤為重要。農山漁村作為重要產業地區,原本土地就具有多重功能,若以農地為例,政府農業部門如何處理可耕作農地與再生能源發展之間的關係,以及農地轉作其他用途的問題,該如何維持原先的功能,又能有附加的價值,將農業和綠能利益最大化,並進行適當調整,都成為政府的重要課題。
二、農地如何結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日本政府推動農業與再生能源的發展,目前以太陽光電為主。農地種電的模式主要可以分為「轉用型」與「營農型」發電。轉用型為農地完全用於太陽能發電,營農型則為綠電與農業經營共存。由於「轉用型」發電模式為農地持有者將農地做其他使用,故根據日本農地法第4條,必須向農業委員會提出轉用許可申請。但根據區域的不同,也有不得轉用的農地。「營農型」發電模式則以不影響作物生長的情況下,要求太陽能板遮光率達到約30%,且農作物減少量不得高於同地區單次收穫量的2成以上,用以規範「假農作真種電」的現象發生(王金墩,2017)。
農林水產省(2019)推動「營農型」設施的建置及發電模式的願景,主要是希望透過將太陽光電設施架設於農地的上部空間,設施底下繼續進行農業生產,以達成農業與再生能源共生共構的機制,即為「農電共享(solar sharing)」的概念。而農林水產省也表明,這樣的發電設施必須建立在「農地必須可以繼續耕作」的基礎上。因此,營農者必須遵守除「太陽能發電板的支架必須構造簡單且容易撤除」、「確保農機作業的空間」外,也必須保證「不影響周邊地區的農業情形」等相關規範(王金墩,2017)。根據農林水產省農村計畫課的調查,累計到2017年為止,日本農地「轉用型」核准件數有46,105件,設置面積為8,268.8公頃,而「營農型」核准件數為1,905件,面積為481.8公頃。(圖三)
欲裝設營農型發電設備,需取得源自《農地法》之《一時轉用許可》。《轉用許可》之相關規範於2013年確立,並可歸納成下列三點:(1)一時轉用許可期限為三年,若無問題,可再次取得許可;(2)一時轉用許可審查,將檢查是否確實且適當持續農作,以及是否會影響周遭農地之情況等項目;(3)一時轉用許可的條件為每年進行1次報告,檢查設施是否對農業經營造成不良影響,若有顯著的干擾問題,則必須拆除設備,並將場地恢復原狀。
2018年日本重新檢視法規的相關內容,並於當年的5月15日由農林水產省公布修改後之農地轉用許可規定,針對「架設支柱持續營農之太陽能發電設備」之農地轉用許可制度上,增加「若能滿足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便可將一時轉用許可從3年延長至10年」:(1)耕作者持有農地或耕作者於有利用權之農地的太陽能板下方進行耕作;(2)活用農業地區的荒廢農地;(3)活用農業地區外的第2或第3種農地。[註1] 但若未能符合條件者,仍以3年為限(鎌田知也,2018)。
欲完成營農型發電必須顧及「電力端」及「農業端」兩部分程序。電力端需與電力公司簽訂契約,而農業部分則必須制定農業計畫,並完成《一時轉用許可》程序。圖4簡述在再生能源經營計畫流程中利益關係人的位置,依照農林水產省(2018)提供的流程圖進行修改,並顯示各個行動者在其位置上必須完成的相關流程,各自獨立卻又彼此相關,同時從圖中也可看出細部的流程經過。(圖四)
三、日本營農型經驗初探
透過政策和制度規範,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如何透過管制,保障農作的進行,同時藉由提供相關資訊和協助,推動農業綠能結合的可能。以下將從農林水產省提供的兩個實際案例中,看見營農型設施的運作模式,包括有哪些人參與、資金如何流動,及農業和太陽光電設施如何同時存在等關鍵問題(農林水產省,2018;川中正光,2019)。
第一個案例為千葉Eco-energy公司,位於千葉縣匝瑳市,案場於2016年4月開始運行,主要負責處理電力相關業務。營農設施上方的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49.5KW,2017年總發電量為66萬度電。光電設施底下之農業生產則由Three Little Birds合資的公司負責,主要組成為2名在地青農、2名資深農家及1名新手農民。農家於農地上種植黃豆和小麥,並確保發電期間之20年的農業經營狀況。千葉Eco-energy公司透過政策金融公庫所提供之貸款,進行資金的籌措,並以地域回饋金的概念,每年給予Three Little Birds農業耕種委託費。(圖五)
第二個案例則是位於兵庫縣寶塚市,此案例的特別之處在於寶塚市民的參與和農地的運用。透過於市民農園裝設光電設施,除了使農園得以有效利用外,亦能有售電收入。部分的售電收入將作為農園使用費的折扣回饋於市民,如此一來還能解決農園空地的問題,一舉數得。該案場於2016年4月開始營運,主要負責營運者為寶塚SUMIRE發電公司(宝塚すみれ発電),其裝置容量為46.8KW,每年發電量約為5萬度電(川中正光,2019)。特別的是,此案場亦與鄰近的大學合作,租借農園農地給大學種植番薯,並於採收後研發成新產品,部分用於大學校慶時販售(農林水產省,2018)。(圖六)
上述兩者營農型案例的不同型態,可以看出營農型設施的多樣性,展現多元行動者的參與和合作樣態。這些營農者無論是農民、電力公司或是市民與地方政府的合作,都必須要有足夠的動能驅動,無論是對政策法規的掌握、營農型設施的了解,或是利益分配的形式等,而不同的行動者和動能最終展現出具有該地特色的營農型設施。
營農型設施除了光電設施的架設,必須以農業生產為優先考量外,農民亦必須對於作物的特性、遮蔽率和農務經驗要有足夠的知識。電力端與農業端的行動者必須相互配合,才能達成「農電共享」的可能。此外,由於營農型設備的建置亦須有資金的挹注,如果沒有政府的政策配合和融資基礎,那麼營農者可能因為難以支付高額的費用,進而降低嘗試營農的意願,如此一來,相關的計畫就無法順利推行。因此,政策、技術和知識是相互交引纏繞並共生共構的。
四、小結:何以達成「農電共享」的願景藍圖?
日本政府在推行營農型太陽光電設施的策略,包含政府政策的支持,如農林水產省會於網站上放置優良案例的介紹,作為推廣其發電事業的策略。此外,地方農政局亦會設置諮詢窗口,讓農民針對營農型太陽光電設施的建置,進行相關問題的諮詢。誠如前段所述,資金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地方的金融機構應針對營農型設施提供相關支援與協助,以利營農者進行融資(川中正光,2019)。
由日本的營農型經驗,可看出在地性、分散式能源及公民參與的重要,特別是寶塚市民農園的案例,特別強調將售電利益部分回饋給市民。鎌田知也(2018)便認為,日本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活用的重要性,在於能透過在地各個領域的相關人士組成團體進行協調,並可以期待是由地區主導推動再生能源事業的發展,同時有效形成地區共識、消除地方的不安和反對,以順利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由在地主導的再生能源發展,除了有量能盤點未利用或低利用的區域外,更能有發展因地制宜的能源形式能力。
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過程,所面對的主要課題、採取措施及願景包括:「將利益歸還於地方」、「土地利用的調整」及「形成地區共識並創造趨勢」(鎌田知也,2018)。進一步來說,再生能源的發電利益應回饋給地方,且土地利用需制定明確的規範。最重要的是,所有行動者需在發展過程中取得共識,如此才能在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議題上,有更健全、完善與平衡的發展,對於營農型的議題才能減少衝突,並有更多的理解和溝通,最終完善擴及與深化至各地方的發展。
註解:
(1) 第2種農地為未被列入土地改良、生產力小、小面積的農地;第3種農地則為位於市街地的農地(簡嘉潁,2015)。
參考資料
川中正光(2019)。〈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與營農型太陽能之推廣促進〉,《2019農業綠能論壇會議資料》。
王金墩(2017)。〈2017考察日本發展農電共生之政策與現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農林水產省(2018)。〈營農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支援指南〉,《農林水產省手冊》。
農林水產省(2019)。〈農山漁村再生能源發電情勢〉,《農林水產省報告》。
簡嘉潁(2015)。〈日本農地比台灣還便宜 農地法保障農地農用〉。2020/04/01檢索。
鎌田知也(2018)。〈日本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發電相關情勢〉,《2018農業綠能論壇會議資料》。
圖片說明:
圖1 日本國土組成
參考資料:川中正光(2019)資料截自日本國土交通省;作者重新繪製。
圖2 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之現狀與未來的差異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資料截自農林水產省;作者重新繪製。
圖3 日本營農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轉用許可件數及面積
資料來源:農林水產省(2019);作者繪製。
圖4 申請流程與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農林水產省(2018);作者翻譯繪製。
圖5 千葉縣營農型案例關係圖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作者重新繪製。
圖6 寶塚市民農園營農型案例關係圖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作者重新繪製。
完整圖文內容請見:
https://rsprc.ntu.edu.tw/zh-tw/m01-3/en-trans/1392-2020-04-17-08-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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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電共生 種植 在 上下游 News&Marke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很多人好奇,農電共生真的不可行嗎?政府委託農試所研究,日本對種電的規範嚴格,且多屬試驗性質,日、韓的遮蔽率規範為28%-33%,也比我國40%為低。溫帶國家的農業綠能設施,目的大都是用電自給自足,「不能倒果為因,應該要先滿足自己的農業需求,而不是以賣電為主。」
台灣也有局部由農人自己設置的種電設施,來看他們怎麼做?
https://www.newsmarket.com.tw/solar-invasion/ch07/
【光電侵農大調查】完整專題閱讀:
https://www.newsmarket.com.tw/solar-invasion/
農電共生 種植 在 蔡旺詮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綠能使用與農地魚塭的結合已經討論多時,但在實際的執行層面上還是有許多爭議。一般使用農地設置太陽能板會排擠農業用地的種植功能,導至農作物產值下降。對此旺詮早前提出建議,爭取]大面積屋頂型太陽能板的獎勵補助,在109年從2000萬增加至3千萬,今年則取消補助1000萬!可見經發局根本不注重屋頂型的太陽能光電,而屋頂型的高成本也讓業者望之卻步。
針對種種問題,旺詮整理專案報告的內容,提出幾項建議。他認為巿府推動再生能源時,應著重屋頂型太陽能光電設置,強化政策導引誘因與措施。如違章建築的屋頂申請光電的相關程序也該設置與宣導。此外,漁、農電共生應成立跨局處審核小組嚴格把關審慎評估,就環境衝擊、社會影響、公民參與與資訊公開三面向進行全面檢核,並加強與地方的溝通,說明會必須在開會前一個月通知,並附上相關說明文件。不只考量地方民眾與民意代表,也應與環保團體、自救會等關心議題的民間團體取得全面共識,才能進場施工。而在設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的補助方面也提高至3千萬元。當然,考量到現在水情吃緊的情況下,各項規劃也該酌情調整,盡早完善能源政策。
除了政策面向,環境問題也該被重視,旺詮指出,如何降低熱島效應,人人有責,須更增加緑化面積,所以不可再侵用農地魚塭水湖等,降低水泥建築溫室效應,這也是推動屋頂型太陽能發電的主因之一。
最後呼籲,無論是農地或魚塭,太陽能板長年曝曬在風沙之中,清潔不易,所以未來也應編制稽查小組,地毯式主動稽查位於漁塭及農地上的光電區,是否有偷用清潔劑清洗面版的行為。經發局長陳凱凌允諾,將與環保局合作,執行相關的聯合稽查。旺詮強調,唯有杜絕環境汙染,才不會辜負綠電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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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開放農業設施可附屬綠能設施,亦即可在農地蓋太陽光電板,底下需種植作物,但許多農民、光電業者不了解何種作物適合栽種在太陽能板下、如何栽種,農試所從2016年 ... ... <看更多>
農電共生 種植 在 [新聞] 小光電變更農地事件止血落幕農委會法令- 看板Stock 的推薦與評價
1.原文連結:
https://e-info.org.tw/node/225924
小光電變更農地事件止血落幕 農委會法令修正8月1日上路
2.原文內容:
2020年07月28日 媒體小農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陳文姿報導
針對不斷爆發的小面積光電、林地光電爭議,農委會七日迅速回應,宣布將修法止血,
引發光電業者反彈,稱為「七七光電事變」。
經農委會與經濟部數度親上火線與業者溝通後、雙方達成共識,修法順利前行。
昨(27)日農委會宣布,新規定將在8月1日上路。
這波修法是針對大量的小面積農地被變更為非農用、用以架設地面型光電的問題。
據農委會統計1,30公頃以下、不須經農委會審查的農地變更光電,
已核准與審查中案件合計高達2145公頃。
農委會以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止血,
避免農地流失與破碎化。
新規定將要求,2公頃以下小光電的農地變更申請,僅同意「已經被其他用地包圍、
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其餘一律不予同意。
至於2-30公頃部分,維持在地方政府審查,但須有農委會出具的同意變更使用文件才放行
。
農委會企劃處處長蔡昇甫表示,7日宣布新政策後、15日行政院已經找各部會討論。
21日農委會邀經濟部與光電業者說明後。
修正後的法規已在24日頒布,預計8月1日施行。
產官化解誤會 確定「農電共生」路線 7日農委會宣布後,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會以及 SEMI 太陽能光電委員會,等三大光電公協會隨即對外聲明大
批農委會。
此事恰巧碰上立委洪申翰於13日與27日辦理二場光電公聽會,
讓首場公聽會砲聲隆隆、農委會主委陳吉仲、經濟部次長曾文生均親自對光電業者澄清。
21日,農委會再找三大公協會說明。雙方化解誤會後,27日的公聽會未再爆出火花。
「很多是誤會,解釋清楚後,就可以合作。」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會副理事長施維政會後
受訪時說。
施維政表示,2公頃以下農地變更程序比較簡單,農委會擔心光電業者利用這漏洞、
將大面積農地切割、化整為零變更為非農用。
他並不認同走漏洞。農委沒有禁止2-30公頃的土地變更申請,業者應依程序辦理,
依法行政。
至於2公頃以下部分,施維政說,農委會不是全部禁止,
還是可以用強固型溫室加上光電申請,做到真正的農電共生,「不要去變更地目,那個不
會真正種植,我們不鼓勵。」 「(溫室)裡面一定要有種植、不要像以前真種電假種田
」,他強調。
法令加嚴補漏洞 非全部禁止 蔡昇甫補充說明,2-30公頃農地變更的審查沒有全部禁止,
而是增加農委會審查、讓更多人參與。農委會會依個案特性納入相關單位檢視,
如涉及生態棲地議題,會請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提供意見。
針對農委會林地種電爭議,蔡昇甫說,8月底將預告1萬3768公頃平地造林的盤點結果,
屆時會分為三類2,並讓大眾表示意見。如發生地區性爭議,不排除辦現場勘查釐清。
他表示,業者之前有些誤解,以為將無路可走。溝通後已取得共識,確定農電共生,
不僅農地維持農用、光電也有路可走。
3.心得/評論:
之前媒體(農傳媒)吵很大,生態圈普遍以及農業線都是痛罵,只有少數人願意出來幫
地主出來說話,好在農委會看起來還是支持種電的
今日太陽能相關漲停五檔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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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3.59.85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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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eltaguita (118.163.59.85 臺灣), 07/29/2020 11:37:44
※ 編輯: Deltaguita (118.163.59.85 臺灣), 07/29/2020 11: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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