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為了洗白而偽善
看完今日大新聞,讓我驚嘆不已。
也讓我想起一部經典電影中的名言「現在,我想做個好人」。
國民黨為了選舉,身為最被看好代表藍營角逐台北市長的蔣萬安,超前佈署的修法策略真是高招,聰明到花國家的錢,洗白自己。
對於賠償受害(難)者、返還身家財產、土地遭沒收充公,對臺灣人而言天公地道,我百分百支持,相信多數人不會反對。
翻開連署名單中不乏黨團高層,但國民黨是真心檢討嗎?請教學法的蔣萬安,修法容易,執行細節呢?例如:幾十年前被沒收的土地,現在是要原物返還,還是要折價賠償(例如土地上已經蓋有建築物,或者已經轉了很多手到善意第三人手上),如果折價以市價賠償,可能會是天價,據我所知,有些受害(難)者被沒收的財產,如果以現在的市價折算,單一受害者,就有超過百億的。
這些請求權其實都已經罹於時效,現在要「賠償」、「補償」是立法讓已經罹於時效的請求權還可以行使。建議國民黨、蔣萬安,再加一條追討條款,類似代位清償後的內部求償。
當初一覺醒來財產被國家沒收是哪個政黨造成的?為了讓受害(難)者能獲得平反,我支持政府先代位賠償補償後,由國民黨來支付這筆費用!請國民黨好好面對應該負起的責任,以對受害者展現誠心的道歉。不然很難不被國人認為是選舉操作,不要為了洗白而偽善!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1999年韓國瑜、李佳芬家族濫用國家資源蓋新堤防圈地,自2000年6月該地登記國有財產後,遭李家長期非法占有。為了用作砂石場,在2002年從農牧用地變更為礦業用地。嗣後李家改變計畫,以「西螺七崁休閒農場」之名目申請開發,在2005年12月,將該地再轉回農牧用地。 行政機關配合李家目的,不斷變...
返還土地時效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司律二試民法考前重點 04: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時效起算>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考前重點回顧,同樣是和時效的問題有關,要看的是近年一則非常重要的判決,極有可能在近年司律或研究所考試中出現。
本件判決所涉及的問題是,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時效起算?
詳言之,本件原告之父收養被告,被告取得其父所遺留土地之繼承登記後,另將土地出賣並移轉給第三人獲得價金,然法院嗣後認定收養無效,被告不得繼承該土地,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價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起算?係從被告為繼承登記時,亦或無權處分取得價金時,開始起算?
(一)繼承登記時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認為,系爭遺產經辦理繼承登記予被告時,被告即受有不當得利,則原告自繼承登記時起,即可請求被告返還。被告嗣後出賣遺產取得價金,乃處分其所受利益(繼承登記)之形態變更,形態變更後之利益(價金)與原來之利益(繼承登記),性質上具有同一性,故原告對該變形後利益(價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仍應自原來請求權可行使時(繼承登記)起算消滅時效,而非自該變更後之利益發生時,始行起算。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128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179條所定之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受益人處分其所受利益致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其受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原審係認系爭遺產於82年7月26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予上訴人,嗣經判決確定,上訴人非李泮池之子女,無繼承李泮池遺產之權利,上訴人於94年8月15日出售系爭遺產獲得價金603萬756元,則如無法律上障礙,被上訴人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應自82年7月26日起算消滅時效。原審見未及此,謂應自94年8月15日起算被上訴人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有可議。
___________
(二)無權處分取得價金時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認為,被告因繼承登記所取得者,僅是登記名義之利益,與系爭價金乃被告因無權處分系爭遺產所取得之利益,並不相同。因此,被告無權處分遺產而取得系爭價金,始發生原告因其所有權受侵害而對該價金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是日起,始得行使。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162 號民事判決———
(一)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無權處分他人之土地而受有處分土地之價金利益,係違反權益歸屬內容,致土地之所有權人受損害,並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侵害所有權之不當得利類型),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不當得利成立要件具備即財貨發生損益變動(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而無法律上原因時起算。至於辦理繼承登記所取得者僅係登記之利益,與無權處分該登記之不動產所取得之價金或價金請求權之利益,並不相同。
(二)本件附表二所示土地應有部分各4分之1為李泮池遺產,李隆並非李泮池之繼承人,卻於82年 7月26日辦妥繼承登記,分得該土地應有部分20分之1,並於94年8月15日將附表二所示土地出賣予銘園公司,將附表二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林穎佳名下,於94年 8月15日收得買賣價款,乃原審所確定之事實。果爾,李隆自屬無權處分上開土地而獲有取得出賣價金之利益,致土地之真正所有權人李佳冶受有損害,則李佳冶所有權受侵害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似應於兩造間之不當得利成立要件具備時始得行使。原審見未及此,徒以李佳冶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李隆於82年7月26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即可行使,其遲至100年12月7日始起訴請求,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云云,而為李佳冶不利之論斷,自有可議。
___________
詹森林教授認為,不當得利受領人,如其所受利益為他人物之所有權,則於不能返還該利益,例如受領人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時,其應依民法第181條但書規定償還價額。於此情形,請求權人既自受領人受有該原物時起,即可請求返還,其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即應自受領人取得原物(該物所有權)時起,開始起算。至於受領人其後出賣原物而取得價金,僅對於不當得利返還之客體究係原物或該物之客觀價額有所影響,而與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及進行無涉。
然而,本件被告因認領無效而根本從未取得遺產之所有權。被告就遺產所受之利益有二,分別是,原先該遺產之繼承登記利益,及嗣後無權處分所取得之價金利益。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價金,該價金並非繼承登記利益之形態變更,而是被告無權處分遺產所另得之利益。蓋繼承登記並不影響原告對該遺產之所有權,但被告無權處分遺產使第三人善意取得,則導致原告喪失對遺產之所有權,則繼承登記與無權處分取得價金之利益,性質上不具同一性。從而,原告如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繼承登記,時效固然應從繼承登記時起算,但原告就系爭價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不應自被告受有系爭繼承登記之利益時,而應自被告無權處分而取得價金時,起算該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
陳忠五教授認為,本件被告係認領無效,則被告雖於82年已登記為所有人,但仍未有效取得遺產所有權。因此,就遺產所有權而言,被告此時仍未受有利益,尚不成立取得遺產所有權之不當得利。是以,被告於94年出售遺產所獲取的價金,性質上即非被告處分其原所受利益所致之利益之形態變更。
也就是說,本件被告所受之利益,應解為是被告於94年出售及移轉遺產所有權所獲取之價金。此一利益,為被告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所獲取之對價,而第三人善意取得使真正繼承人因此喪失所有權受有損害,此時,始成立遺產所有權之對價不當得利,亦始能起算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7
返還土地時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裁判時報第97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吳信華教授以釋字第735號解釋為對象,詳細剖析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某規定「與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時,「憲法意旨」究應如何探究之基本理論問題!
🔹民商法部分,陳榮傳教授賜稿分析共有物分割與分管契約之間,在效力之暫時性與拘束力上的實務難題; 王怡蘋教授以一則最近在民法界頗受關注的最高法院判決,討論因為繼承而生交易替代利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如何起算消滅時效之實務爭議。又楊智守法官以一則最新的最高法院判決,討論同屬一人實質所有之土地房屋信託登記予不同受託人,能否認定有推定租賃關係而形成優先承買權之爭議。陳彥良教授則針對受到社會高度矚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中,有關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本質與限制之重大理論爭論。
🔹刑法部分謝煜偉教授則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深入探討集合犯構成要件之本質、個案涵攝標準與連續的包括一罪等重要內涵。
🔹勞設法部分林良榮教授評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之疑義與雇主補償責任。傅柏翔教授論就業歧視案件在勞動事件中之舉證和關注事項,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訂雜誌,#實體講座免費參加,#好禮三擇一(新書兩本,知識庫點數1000點,線上影音2場)👉http://qr.angle.tw/eoo
【本期精彩內容】
【#裁判時報】
◾「憲法意旨」的精確探究──釋字第735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分管契約的暫時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民事判決/陳榮傳 教授
◾繼承權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王怡蘋 教授
◾同屬一人實質所有之土地房屋信託登記不同受託人以推定租賃關係形成優先承買權之探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評析/楊智守 法官
◾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本質與限制──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陳彥良 教授
◾集合犯與連續的包括一罪――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謝煜偉 教授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有關「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之疑義與雇主補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更(二)字第1號(台灣神○電池公司職災事件)判決評釋/林良榮 教授
【#智匯觀點】
◾就業歧視案件在勞動事件中之舉證和關注事項──以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年齡歧視)為例/
傅柏翔 教授
【#會議綜述】
◾沒收新制實施三年的檢討與展望(下)/蘇永欽、林宗志、陳盈錦、李宜光、王士帆、鍾任賜
【#實務法學 】
◾追加起訴之目的性限縮解釋(108台上4365判決)/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返還土地時效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1999年韓國瑜、李佳芬家族濫用國家資源蓋新堤防圈地,自2000年6月該地登記國有財產後,遭李家長期非法占有。為了用作砂石場,在2002年從農牧用地變更為礦業用地。嗣後李家改變計畫,以「西螺七崁休閒農場」之名目申請開發,在2005年12月,將該地再轉回農牧用地。
行政機關配合李家目的,不斷變更地目。
2. 在用地完成變更後,雲林縣政府於2006年同意開發計畫,李日貴旋即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專案讓售,企圖取得所有權,但最終未果。2008年7月,李家再次以「翰霖坊建設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專案讓售,但由於私法人依法不能登記為所有人而失敗。
非常誇張的是,在這段期間中,李家一直都在非法占用國有地,主管機關卻從未要求李家返還,形同縱容李家圈地私用。
3. 為了取得土地使用權,2009年李家向國產署申請委託經營。在民意代表介入下,國產署同意,契約達十年。然而,原開發計畫因李家未完成辦理,早在2014年遭廢止,國產署竟到今年6月李家來申請續租時才發現,該委託經營根本沒有興辦事業,早應依法終止。直到今年8月,才把國有土地給追回來。
我要求財政部須積極徹查在此過程中的違法濫權與人謀不臧,絕不能一再縱容掌握政治權力的地方派系,大搖大擺濫用國家資產圈地牟取私利。
⛔️附註:
2019-12-2針對NCC不作為、縱容旺中,我已數次公開批評,並具體提出修法草案。
https://reurl.cc/M7DgLn
2019-12-2特權圈地牟利 掠奪國家資源
https://reurl.cc/pDX22r
2019-12-1剛剛有人告訴我,韓國瑜發了「國瑜按鈴」採通,說明天要去按鈴告我。
https://reurl.cc/RdDD89
2019-12-1前台水貪污董座徐享崑,終於落網了
https://reurl.cc/gvllNX
2019-12-1看看李日貴家族,當年如何囂張跋扈!
https://reurl.cc/NaDDOp
2019-12-1請韓國瑜勇敢面對、別想用濫訴恐嚇本人閉嘴
https://reurl.cc/1Qzz8V
2019-12-1回應韓國瑜競選辦公室記者會
https://reurl.cc/RdDD2r
2019-11-30不敢面對白紙黑字、選擇躲在罹於追訴時效背後的韓國瑜
https://reurl.cc/72llbD
2019-11-30「請韓國瑜誠實面對 別再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2433zn
2019-11-30不只是砂石場、重點在「濫用國家資源圈地牟私利」
https://reurl.cc/RdDDWe
2019-11-30貪污沒有關到死、還在囂張趴趴走
https://reurl.cc/b6xxlv
2019-11-29韓國瑜白天閃躲迴避,等到晚上媒體要截稿時,才由競辦發出可笑的聲明
https://reurl.cc/RdDDy6
2019-11-29韓國瑜立委濫用權勢花納稅人錢、為李佳芬家族蓋堤防圈地當砂石場
相關文件
https://reurl.cc/lLXXDQ
2019-11-29覆韓國瑜競選辦公室
https://reurl.cc/Qpm0E0
2019-11-29請問韓國瑜市長:擔任立委時,是否關說經濟部,專案撥款6800萬興建幫李家圈地搞沙石場的新堤防?
https://reurl.cc/rlop3E
2019-11-29「誰讓國家機器動起來 為韓李家族圈地搞沙牟利」記者會
https://reurl.cc/W4yjA5
2019-11-29誰讓國家機器動起來 為韓李家族圈地搞沙牟利
https://reurl.cc/xDodNN
2019-11-28特權掠奪國家資源、韓李家族發大財
https://reurl.cc/D1eaq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