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7月23日 感謝 !警察局 局長李文章,屏東分局長劉清俊, 交通隊副隊長莊正熙快速處理
蔣月惠議員您好:有關住戶陳情違停托吊案,說明如下。
一、目前違停拖吊本局已於110年7月1日委外處理,經查本案係經民眾檢舉所前往拖吊取締。
二、該路段兩處紅線建議塗銷一處案,本局交通隊已於7月22日函請路權主管機關屏東市公所評估研議辦理在案。
三、因現型道路寬度,在市公所還未研議處理前,考量用路人行駛動線問題,建請民眾仍依現有標線(紅線)勿停放,以維安全。
交通隊答覆
足甘心! 月惠感恩您!
局長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110年7月23日
聯絡人
訴求內容
爭議中正路401巷32弄今三台車子被拖吊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
說明
這是北興里長申請書,我已於星期三影印發給每戶週知(含檢舉人在內)。
蔣議員:
正在申訴處理中,停車問題,巷道標示線清除等爭議中,交通大隊拖吊車輛,是否得當,居民權利何在,任所欲為。
今早約十㸃,史無前例拖吊車來了三部,大陣仗。
陳里長:
一.爰有中正路401巷23弄,自74年起社區住家進住,迄今已逾37年。
二.社區住戶私人轎車均一律停放在雙號門牌住家前,整齊劃一,相安無事。
三.110.7.17晚上10時許,海豐派出所接獲檢舉,將所有本社區停放車輛以違規停車,逕行舉發。
五.本社區住戶居住於此歲月,比起海豐派出所執勤員警稍長。
六.警員執行勤務,需為社區安危,治安安定設想,及社區生態有所知悉。
七.歷史已久地方社區取得共識,模範優良社區,竟不查明理,隨意有違保護居民,對於此一不屑檢舉者,本社區居民不以為然。(乞丐趕廟公)。
八.不當之檢舉,及不適舉發,本社區居民提出嚴重的抗議。(6米巷道,全市應一致性)。
九.巷道內兩旁所劃道路標示線,請清除一道。(停放車輛處請消除)
。十.敬請里長,市民代表,縣議員,關心全市類似問題。
十一.本社區停車問題,請儘速從善如流處理,否則將夥同居民前往海豐派出所抗議。
逕行舉發 是民眾檢舉 嗎 在 李建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很開心我的文章在幾個社團裡引起討論,有人支持檢舉行為,也有人反對,看法兩極,當然違規就是不對,不要違規就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違規不僅自己傷荷包,也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只不過還是希望鍵盤手們、酸民們先把我的文章看完,不要只看到違憲就跳起來了,如果看完要帶風向再帶,要筆戰也歡迎來這裡喔,感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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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
以下資料來源: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 裁判要旨
(一)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警察機關依法負有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否則不得舉發。且行為終了日逾7日之檢舉,不應舉發。警察機關如果未能查證屬實,將因誤判而舉發錯誤。再者,警察機關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在交通裁決事件,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等交通法規以外,更應依據位階更高的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規定,例如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警察機關在判斷舉發是否屬實而應否舉發時,仍應將憲法比例原則列入執法時的指導原則,警察機關在判斷是否構成違規而應予舉發時,若未正確適用比例原則,即屬違法。在本院過去審理交通裁決事件的經驗,警察機關在違規停車的事件,確實曾經以比例原則斟酌違停的事實後,自行撤銷原舉發或建請交通事件裁決所予以免罰。警察機關如果未依法善盡法定的查證屬實義務,所做的逕行舉發就不合法。被告以不合法的舉發為基礎所做的原處分,同樣也不合法。
(二)而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最初是在85年12月31日增訂,86年3月1日施行,當時條文為「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也就是尚無「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當時立法理由為「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該次修法還將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修正理由為「鑑於目前道路交通違規情形極為嚴重,增列交通助理人員之設置,以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辦理違規紀錄與交通秩序之維護。」。換言之,該次修法一方面增加協助交通稽查的交通助理人員,需要予以訓練。另一方面,讓民眾直接提出檢舉,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但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於103年5月30日又有所修正,增訂「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修正理由為「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可證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已經造成許多不良影響,而必須加以限制。85年增訂本條的所想要達到的嚇阻效果,實質上是造成許多用路人的困擾。相較於員警執法應遵守例如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區分逕行舉發、攔停舉發、「非固定式」或「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而有不同作法,目的在於導正員警執法觀念、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增進警民互動。避免以偷拍、造成警民衝突的方式執法。但道交處罰條例7條之1,卻是允許完全不受上述法令、價值理念所規制的一般民眾進行檢舉,警察機關仍得受理並舉發,這是道交處罰條例極為矛盾衝突的兩個規定。在適用上,必須嚴格要求舉發機關對於民眾檢舉資料進行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如果舉發機關未能善盡此項義務與責任,就是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四)因此,證據若無法確實證明違規事實而仍有所懷疑者,應對被檢舉人作有利認定。
(五)本院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個人的私人活動、隱私權在公共場所仍受保護的意旨如下:「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以原告的情形為例,長期以來遭受他人檢舉違規停車,這表示長期以來有人一直在注視、監看原告在自宅土地上的停車行為,這是嚴重的侵害隱私,但原告卻不知道是誰在從事這樣的注視、監看行為。我們以同理心來看待原告的處境,也會覺得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行動自由、私人活動、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不應該被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以檢舉交通違規為名義的法律所過度侵害,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情形。我們雖然期待立法機關可以儘速修正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規定,但在修法以前,警察機關、裁決所、司法機關在適用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時,至少都應該參照釋字第689號解釋的意旨、憲法比例原則去做合憲性解釋,這才能在每一個生活中的個案去落實法治國家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人民基本權利得以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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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泰和派出所長濫用職權浪費公帑針對性執法每天在小巷子裡面大執法
幾乎每天派員來擾亂我做生意,派員來驅趕臨停車輛,最讓人忍受不了的是,109年12月26日星期六下午一點我公司在彰化市中山路三段121巷138號巷子裡,我剛開門,一點半左右彰化泰和所主管又騎摩托車來了,星期六假日無車無人無交通阻塞、也無人報案,主管摩托車停好馬上對停在我公司門口客人的車輛做驅趕叫他開走,公司門口的車輛並無違規停車,我上前理論為什麼要一直為難我們生意人,主管馬上走到轉角過去紅線處大喊違規車輛通通開單,並馬上呼叫緊急支援,開一個紅單叫了十幾個警察來,連不同轄區的民生派出所也叫來,這樣對待一般的生意人行徑宛如惡勢力。
泰和所所長來了後身穿警員制服對我說「你是在青怎樣的,在青啥小」眼睛跟眼睛對到叫青‼️
所長是黑道老大嗎‼️
遇到真的危機狀況,所長或警員主管調度100個警力來,民眾絕對都支持所長。
所長或警員主管在假日為了叫人來無人上班的工業區巷道開罰單,多次線上呼叫,請求警力前來支援,請問這是屬於緊急事件?還是濫用公權力的情緒性針對性執法?
如果有立即妨礙交通的違規,請直接呼叫拖吊車來拖吊走、直接排除交通阻礙。
還有圖中制服執法員警穿著藍球鞋是泰和籃球隊員嗎?
警員自己服裝儀容不整,還能來開紅單執法。
如果無民眾報案也不是緊急事件,所長卻針對性濫用國家賦予他的權力擾民,因個人情緒任意抽調鄰近單位的警力,泰和派出所、民生派出所、只為了處理拍照「逕行舉發」就可以解決的違規停車,而且是沒有立即阻礙性的違規停車,這是不是拿國家大砲打民眾違停這種小鳥了?
專案性質、涉及跨轄區警力的勤務(例:取締酒駕、擴大臨檢、凊道、路暢),必須由業務承辦組呈報給分局長簽核後,再報給警察局核備始能執行。
違規停車每2小時可以逕行舉發一張罰單,所長呼叫、調度線上鄰近的警力集合來「拍照、開逕行舉發的罰單」,如果這勤務調度方式是合理的,那就請所長天天這麼做,每兩小時就呼叫一次來集合大家開罰單,民眾也絕對大力支持警察正當執法。
一個所長單位主管針對性地濫用「線上緊急支援」這種權力,而打破了原本配置好的區域警力規劃。
如果鄰近地區有真正需要警力處理的事情發生,是不是又浪費了原本可以在地就近前往處理時間?
如果是虐童案、精神病患街道無差別砍人事件,只要晚到差個30秒,就可以多一個被害人無辜致死,只因為所長調人去工業區開這種紅單?這後果是一個所長擔當得起的?
第二批支援警力到來支援緊急事件時,員警將機車停在轉角紅線,這位員警是屬於執行任務中合理的阻卻違法的行為,依法他是可以這樣停的,不算違規。
同理:
警察在市區KTV前處理幫派槍戰、砍人火拼,也要先去停車塲排隊停車取幣、乖乖停好後,再從停車塲跑去火拼現場處理嗎?
好險這個所長不是消防隊長,不然消防車救火、救護車救人,也要被你大街上情緒性責罵同仁沒有乖乖停好車再去打火、再做CPR,真是阿彌陀佛。
這個所長在眾多外人面前咆哮、叱喝自己員警,顯然已因自身情緒問題,導致惱羞成怒,而遷怒、發洩在自己員警身上,失去理性執法的出發點,非常不可取。
這個所長不具備領導統御的能力,顯已不適任單位主管領導職務,應該調任非主管職務。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在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如果分局長剛好在線上督導,聽到所長這樣呼叫緊急支援,一定會叫座車駕駛趕到現場瞭解並且坐鎮指揮緊急突發事件。
❶
如果分局長來了,卻發現只是叫大批警力來支援你「逕行舉發」、來拍照,請問你叫分局長在現場應該要怎麼辦?
❷
分局長座車的駕駛也是警員。
若分局長座車來了,也是就近找路邊位置停,不會管紅線(這是合理、合法的),請問所長,這時候你敢這樣子罵分局長嗎?
如果你敢,那我取笑你真的無知。
如果你不敢,那我會質疑你是不是大小眼、欺善怕惡、質疑你是否同一標準?
如果當時一位議員跑來現場關心,議員座車如果這樣停車,你敢、你會這樣當眾大聲咆哮議員?
信不信,不要講議員
連議員助理你都不敢這樣對待。
全世界那一家公司不用下貨,7-11每天不用在路邊下貨嗎
開一個紅單叫20名警員來
針對性每天來趕‼️早上來晚上來,假日工業區沒車沒人也來趕,最晚連晚上十點都來開單。
今天中午一開門營業就來,我是開酒店還是賭場。
每天檢舉的人是泰和派出所警友會顧問公司,開個單所長帶隊還叫20幾名警員來,連民生所別所管區的員警都調來,到底警察是政府的人還是警友會顧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