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覺得網路霸凌換個名字就沒事,再講一次,大錯特錯!其實只要對方在三人以上的公開場合,包含任何公開平台底下的留言,只要指名對你人身攻擊,霸凌,公然侮辱的言論,都可以截圖,協勤警方調查!不要姑息,不要覺得麻煩,因為我處理過這麼多件,真的一點都不麻煩!這些人就是利用大家覺得多一事不如省一事的心態,才會有恃無恐!行徑愈是囂張惡劣,網路霸凌絕不縱容!
✏️之前都是王瑞德大哥領路,才能順利提告這些人!以下提供王瑞德大哥的建議,大家可以參考:
由我領頭,大家一起告!
告死這些濫用言論自由丶蹧踏别人名譽的韓粉中的爛咖敗類!
團結就是力量!
集體反擊斬草除根!
最近有些網友遭韓粉柯粉辱駡,向派出所報案卻面臨不受理,理由不外乎網路匿名如何證實是駡你,拒絕受理。
沒有這回事!
這是刑事案件,警察機關不得拒絕受理報案,否則就是吃案!
首先,你要列印自己臉書等社群網站資料,包括相片,證實你自己就是當事人,擁有告訴權。
再用手機或電腦截圖駡你的網友內容,並進入其臉書,截取其網頁丶照片丶自我介紹資料。全部列印三分,一分報案時附上當證據丶一分自己保存丶一分打官司。
接著到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警察機關,包括派出所丶分局偵查隊丶總局刑警大隊報案作筆錄,他們如果說臉書不提供資料,就在筆錄中要求載明調對方Ip,並要求電信警察協助調查!
若遇警方拒絕受理報案,不管任何理由,記下拒絕受理報案的警察單位時間丶地點丶人員,上班時間一狀告到警察局督察室,輕則申誡丶重則記過!
我挺執法保護人民的警察,絕不接受現階段還有吃案想省麻煩不准人民報案的警察!
如果是臉書丶ptt請直接到警察局報案,其他網路社群媒體請直接寫狀紙到地檢署提出告訴!
如果警察機關說他查不到,就直接到地檢署控告!檢察官會發交警察機關強迫他們查!
在警察機關報案完畢,必須取得報案三聯單,才算完成程序。
如果警察機關不受理,也可以到所在地檢署買訴訟用紙,直接將證據等資料裝訂書寫提出告訴狀!
就算完成報案,未必找得到人,但是只要找到,警方會通知對方作筆錄,檢察官會發傳票通知對方出庭。
如果檢察官不起訴,就再議,再不起訴就再議!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通常判賠金額較低,可以直接打民事訴訟,而且不必請律師,必要時找代理人出庭談和解條件。
至於打官司細節,自己上網看人家的經驗!
要伸張正義也得作好功課!
千萬不要縱容這些網路蟑螂!大家加油!
#昨天叫我要大度跟心裡有一把尺的不見了
#是二位正用尺在量肚子有多大嗎
#衛福部呼籲男性腰圍應小於90公分女性腰圍應小於80公分避免心血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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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連著幾天大雨(而且每次都是剛好要出門就大雨),搞得米編都有點精神不振了😆今天是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第五篇貼文,想要來聊聊有時候在職場上難免會犯點小錯誤,失手把公司的的財物毀損,而很多公司這時候都會以「扣錢(薪資)」來當作管理與懲戒員工的一個手段,這樣真的可以嗎?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已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在這條法令規定的立法理由中,也已明確指出是為了避免勞工工資被雇主任意扣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因此當雇主有前述情形時,就有可能會違反規定而被處分。舉例來說,資方片面規定遲到1分鐘扣50元(扣薪比例大於勞工每分鐘薪資,會有倒扣情況)、因為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就不給薪,或是月薪制員工到職、離職時因為不足月而資方僅用工作日計薪,都是屬於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給員工的態樣,而違反此條規定的話,雇主可能會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上述的情況通常是當資方薪資計算錯誤或是有倒扣員工薪資時會被勞檢後處分的情形,但如果當員工有損壞公司財物、違反勞動契約約定時,公司又是否能夠扣除員工薪資作為對資方的賠償呢?依照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再參考過去勞動部的解釋,這邊說的「預扣工資」是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還沒發生前,或事實發生後但詳細情況還沒釐清時,雇主就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此規定的話則可能會面臨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簡單來說,我們所稱的「工資」一般來說是勞工付出時間、心力等勞務後所獲得之報酬,通常工資也是勞工維持經濟生活、家庭開支的主要憑藉,就算勞工疑似有違反約定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但是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還沒確定以前,資方仍應透過調解或民事訴訟等程序另外向員工求償,而不得逕行以工資扣抵。
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一些小重點,看到這裡,雇主們應該會覺得壓力很大不知道如何管理員工吧,但事實上,如果員工確實有違規情形時,還是有辦法跟員工求償的,這部分的內容可以到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雇主如何向員工求償」,瞭解更多細節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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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金法尤物Day⚠️
最近有一則新聞,內容大概如下:108年間,有一位男子沒有依照規定穿越馬路,但這位男子的運氣不是很好,在穿越馬路的時候,被一輛急著要右轉而沒有禮讓行人的車子,不小心撞到而發生了車禍,男子因此受到左側胸、左側肢體有多處挫傷,男子便對駕駛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告訴」,民事判決近日宣判,結果為駕駛應賠償行人新台幣16,000元的精神慰撫金。
上面的肇事事實與實際的判決結果,以旁觀者的角度看都相當正常,沒有不合理的地方,那會想要用這則新聞告訴民眾的事情是:「車禍的損害賠償金額,需要去審慎評估與車禍案件的因果關係」,否則就會像本件的男子一樣,被法院在判決中特別載明:「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會被特別載明的原因是因為:這位男子因為車禍所導致的輕傷,要求損害賠償達到1,999萬。其中比較特別的像是:「因為家裡有長壽基因所以請求『餘命』損害」、「因為車禍不能洗碗,要買洗碗機且2年換1台」、「因為車禍不能上健身房,損失未來62年的會籍費用」等損害。
律師表示,因為車禍產生的損害並不少見,但通常雙方和解或是訴訟中,都會以單據實報實銷作為認定的基準,而不是以「車禍被害人」的需求作為認定,而且,如果被害人所提出的損害賠償金額過高,調解委員及法官都會透過言語跟雙方闡明:這個金額確實有點不太合理,並透過對程序的主導權,嘗試讓雙方同意和解的金額,以避免讓輕微的車禍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常見的車禍損害認列有:
一、 車輛毀損的損害
二、 受傷所生的醫療費用與可能需要的看護費
三、 受傷而需要休養,致使無法上班的經濟損失
四、 因為受傷造成未來的勞動力減損
五、 精神慰撫金
要特別提醒民眾的是,以上損害的認列與車禍的行為間,必須要有明確的因果關係,而且數額需要「合理」且「適當」,否則,就可能會因為一時的貪婪,提出不適當的金額,而被法院認為是「中樂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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