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犯之定義,以及其與連續犯、想像競合及數罪併罰之區別
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實務上常見為同一取得毒品機會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多數投票行賄行為、基於一故意之持續傷害行為等,概念上皆承認有接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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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數罪併罰 在 林言熹觀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中華職棒史上涉案球員人數最多的假球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二審宣判,法官宣判時表示,原審未考量中華民國刑法新舊法適用,併科罰金部分全部拿掉;另因刑法新舊法適用,95年7月前犯罪,應視為連續犯,僅論一罪,被告刑度都降低。幾位關鍵人物判決結果如下:
二審
陳致遠 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6萬2000元
蔡豐安 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6萬2000元
張誌家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0萬8000元
楊博任 有期徒刑6月
蔡政宜 有期徒刑3年8月、得易科罰金
吳健保 有期徒刑3年2月,另一部分判刑2年3月、得易科罰金
曾漢州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被判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被判1年10月徒刑。
一審
吳健保 有期徒刑 7 年
蔡政宜 有期徒刑 3 年 10 月
曾漢州 有期徒刑 4 年
莊侑霖 有期徒刑 3 年 2 月
中込伸 有期徒刑 1 年 8 月
陳致遠 有期徒刑 2 年 6 月
蔡豐安 有期徒刑 1 年
楊博任 有期徒刑 2 年
張誌家 有期徒刑 2 年 2 月
許人介 有期徒刑 1 年 3 月
和一審結果相比,明顯地輕判許多,就算是因為刑法新舊法是關係,結果恐怕無法讓球迷接受,唯一的希望,只是假球能真的遠去,別再來染黑棒球了!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8130067-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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