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母親在台居留權最新進展】
背景說明:我於3/5於行政院性平會提案,感謝其他民間委員的支持連署,其中第一案取得部分積極進展,原提案內容及會議決議如下,供大家參考,也希望未來能對於這些外籍母親有實質幫助。如果大家身邊有類似案例,歡迎提供資訊給需要的人。
「案由:有關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實務困境,提請討論。
說明:
一、經查於以下類似案例,移民署均礙於現行法令而無法發給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居留證」,僅能為其辦理停留延期,若所持為6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兩次;若所持為9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一次,無論如何,其單次停留上限為180日,對於此等女性在臺之居留與家庭團聚基本人權構成極大困擾與障礙,有必要謀求合理解決之道。此類案例甚多,茲僅舉數實例說明:
(一)A女(非婚生子情形):印尼籍女性A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該子後雖經生父認領,並約定由母(A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A女持停留簽證入臺,移民署認於法無據因此無法許可渠之居留證申請,乃請其申請簽證時應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A女無奈向外交部陳情,得函覆表示,依親對象以依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依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為限(僅能「幼依長」),並未開放外籍尊親屬申請依親(不能「長依幼」)。
(二)B女(離婚共同監護之情形):B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之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該我國國民離婚,約定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某次B女自臺離境,未察覺居留證於境外逾期,依法申請簽證入臺,然因渠所持為停留簽證,因未合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所列事由,返臺後無法重新取得居留證。
(三)C女(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親權):C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我國有戶籍國民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95年攜女離臺,原居留證於其後不久到期,數年後攜子女返臺,惟返臺後無法再重新取得居留證。
(四)D女(夫死):原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夫妻二人常年攜女在越南生活,D女在臺未曾持有居留證,後其夫於民國104年死亡,本欲攜子返臺生活,惟取得簽證為停留簽證,縱外交部於簽證備註「夫XXX死亡,ID NO xxxxxxxxx,育有一女」,亦無助於其取得居留證。
(五)E女(非婚生子,生父經法院裁判停止親權):E女在臺非法打工期間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並經生父認領,E女受禁止入國處分,期滿後入臺,經訴訟程序,法院裁判生父停止親權,由E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是依該條項第1款規定依親居留需具備「配偶」身分,第2款則須符合「幼依長」之原則。此對於非婚(如A女及E女案例)、離婚(如B女、C女案例)以及夫死(如D女案例)之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而言,恐已構成法制上頗不合理之障礙。
三、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就停留或居留的延期,規定如下:
(一)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第1項)
(二)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3年。(第2項)
(三)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5條第4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第3項)
(四)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1、因依親對象死亡。
2、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5、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6、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第4項)
該條第4項第1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及第3款「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之情形,雖原本的居留原因消失,似仍有機會申請延期居留,但在上開案例之B女及C女,因其離婚後離境且居留證逾期,已不在「居留期間內」,即無從依該條項申請居留延期。D女案例則因從未在臺持有居留證(夫妻皆在越南生活),因此夫死後,自也無從依該條項第一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取得居留權(延期)。
四、有關臺籍配偶死亡之情形,據了解實務上允許「臺灣地區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現入境在臺停留或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可以直接申請身分證,不受居留年限或居留階段的限制。相對與此,外配並未有遇到臺配死亡,並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即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證的機會。兩相比較,似有失衡平。
五、末查,外配離境後居留證逾期,疏未能返臺延期而造成再也拿不回居留證的窘境,一再發生,衍生不少悲劇。由於居留證一般延期為1-3年,通常依民眾自己決定要辦幾年期。但實務上,一旦臺配死亡,移民署服務站就只給外配每次延期1年,若當事人想延3年則不被允許,此作法對於育有親身子女的外配恐尤其不人道,已經要自己一個人養小孩了,還被嚴格要求每年要到移民署延期,尤其在弱勢的社會處境與生活條件下,極容易一不小心就居留證逾期,逾期後又無法再申請回來,往往從臺配死亡後遭致一連串悲劇的無限迴圈。
辦法:
一、研議是否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上開相關規定或調整其解釋適用,放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得不受「婚姻」狀態或「幼依長」等原則之限制,合理確保其在臺居留權與家庭團聚權。
二、參照陸配之規定,於外配之臺配死亡時,若其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而有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必要,允許其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的權利。
三、取消「臺配死亡後,只給外配居留權每次延期一年」的行政內規,以期間接減少實務上外配屢因居留證逾期致後續喪失長期居留權的案例。」
最後決議:委員所提有共識個案 B 女、C 女、D 女,在尚未完成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前(註:此等部分確定後續將修法),請內政部依個案事實予以專案居留。至個案 A 女、E 女部分,請內政部參酌委員意見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 積極協助解決其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困境。
同時也有1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5月26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r5rXmFholSM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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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宜蘭交通壅塞的困境,縣府委託廠商協助規劃宜蘭縣總體運輸發展計劃,並在日前召開說明會,而我卻發現該合約早在民國100年就開始了,當時縣府給的工期是四百多天,但該案一拖就是五年,逾期後縣府及廠商方面皆未提出工期的展延,如此怠慢要人民如何接受。
此外,先前因為交通量不足導致「都會之星」9028路線不停靠宜蘭市,但近年宜蘭市的交通量已經成長2.5倍,轉運中心也達每年250萬以上人次,腹地也正在規劃中,皆已合乎標準,仍不見該路線停靠宜蘭市,為此我要求縣府應積極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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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本港新冠疫苗接種計劃,今天剛滿3個月,接種率未達兩成,距離形成疫苗保護屏障,尚有很遠路程。放眼鄰近地區,台灣、日本等地疫情都在惡化,香港若要復常,未來數月必須加緊「谷針」。最近商界提出大抽獎、贈優惠等方式,鼓勵市民打針,不排除背後有做宣傳促生意的成分,惟從「谷針」防疫角度,不失為多贏之舉。本港接種率未如理想,成因複雜,除了疫苗猶豫,「政治病」亦在拖後腿,提供物質誘因並非萬靈丹,然而若是合理合度,亦非不可考慮。「谷針」多用蘿蔔當然最好,有時亦可適度揮舞大棒,軟硬兼施有助加快接種步伐,只要不違自願打針大原則,政府對不同「谷針」操作,宜持開放態度,毋須畫地為牢。
蘋果頭條
本港疫苗開展接種計劃接近3個月,周二(25日)是第89日,而總接種數字達約2,200,000劑,然而當中約1,278,600人是接種第一針,而完成兩針的人數僅約921,500人。政府周二晚發新聞稿指,目前約有105萬劑科興疫苗尚未使用,復必泰疫苗則約84萬劑,由於後者的使用期限將於今年8月中屆滿,並留意到市民對復必泰疫苗的需求近期漸趨疲弱,為免浪費,政府可能要求藥廠延遲付運,或捐予其他有需要疫苗的地方。
東方正論
特區鬧財赤,一年蝕千億元,政府卻繼續浪費公帑,尤以每年花逾10億元在照顧治安毒瘤假難民,最令市民痛心,最近因為新冠疫苗反應冷淡,為了谷針又用公帑補貼假難民及其他非港人打針,慷納稅人之慨,不斷挑戰香港人容忍底線。政府昨日公布,新冠疫苗接種計劃將覆蓋「雙程證」客、難民以及免遣返聲請人,後者九成九為假難民。
星島社論
新冠疫苗接種計畫快將踏入第四個月,近日陸續有機構以經濟誘因,鼓勵員工接種疫苗。特首林鄭月娥昨日表示,下一階段會考慮讓一些職業人士,如完成接種疫苗,可豁免強制病毒檢測,而政府亦考慮讓公務員接種後有假期。政府昨日亦宣布,擴大接種計畫至持雙程證的內地市民、免遣返聲請人及獲聯合國確認為難民的人士,料合共新增五萬三千人合資格接種疫苗。其中,雙程證持有人可於周五持文件到任何一間郵局預約,有社區組織估計大部分會選擇接種科興疫苗,方便日後返回內地。
經濟社評
本地新冠疫情歸零進度反覆,續有零星不明個案,港府昨日宣布,再擴大疫苗接種資格,涵蓋逾5萬名雙程證內地居民和在港的難民。當局不想姑息任何違法行徑,又或默許有人藉疫情逾期居留,實屬情理之中,惟病毒感染無關年齡、性別又或居留權,從防疫角度,目下針劑供應充裕,官方應當鼓勵可打盡打,且彈性處理醫療安排,竭力切斷潛在傳播鏈。港府公布,基於公共衞生考慮,疫苗接種計劃本周五起將覆蓋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即雙程證)的4萬多名在港內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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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專區選址持續卡關,縣府還要賣地嗎?
本日森堡針對行政處業務報告,質詢內容如下:
首先,森堡肯定行政處及各單位依照本會決議,公佈各局處審查委員會的會議紀錄,但是在委員名單、舊有資料的回溯公開,包括提很多次的研究報告、出版刊物、委辦計劃的文件,仍有進步空間,請持續加油!這一點也請縣長持續要求各局處自主落實透明公開,不要每次開議一直提這件事。
再來,行政處手中列管計劃38件,進度嚴重落後10件以上,請問督管考核制度在那裡?其中金酒公司的紅磚窖池發酵大樓竟然逾期443天,以致於機電標持續拖延,接下來金酒又要興建觀光工廠,一個廠區裡這麼多工程該如何運作?金酒金城廠小麥及高粱筒倉新建工程又歷經四次招標無廠商投標,原因就包括廠商缺工、鋼構、施工區域動線腹地受限等,上述此案套用到金酒要蓋觀光工廠的狀況,不會又出現同樣的流標問題嗎?
另外,森堡去年質詢就有提到,官澳灣口浚深及周邊環境改善相關工程,從103年到109年先後投入了1億3千6百多萬,今年又要從觀光發展基金撥出5千萬進行工程,但實際效益不佳,該腹地並沒有深水港的條件,森堡建請縣府要秉持著把預算花在刀口上的原則,乾脆直接把做馬山港的經費挪來做官澳的候潮港(漲潮才可進出的港口),讓遊艇與小船能停泊。
最後,這個問題森堡在去年預算會期就已經質詢過財政處,金門衛生局辦公行政大樓新建工程,基於整體施政考量,將搭配西半島的醫療專區進行擇址,但事實上不管是醫療專區還是衛生局行政大樓,迄今都還處於擇址困難的階段,森堡再次誠心建議握有「行政裁量權」的縣府能撤回「慈濟土地讓售案」(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710地號縣有地),因為該地不僅位置適中,並兼具腹地深闊,交通系統完整,是醫療、行政共構的絕佳場域,請縣府審慎思量!
▶️ 第七屆第四次定期會|質詢財政處內容
https://youtu.be/UzIlwC8au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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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後 展 延 在 RagaFinance財經台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華盛証券x Raga Finance 問答遊戲 2021.03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eMgh43hW4yfUO2t5L1_abFLLMDsrzewLsYUQ9N8nDjbXRuQ/viewform
遊戲條款及細則
1. 是次活動只限2021年3月30日或之前,經Raga Finance專屬連結首次驗證並成功開戶的華盛証券賬戶持有人參與。
2. 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回答以下問題並在2021年3月31日20:30提交,答案全部正確及提交時間最接近2021年3月31日20:30的1位人士,每位可獲贈Apple AirPods Pro
價值港幣1999元)乙個,其次最接近的3位人士均可獲贈二獎限量版發仔一隻,之後接近的5位人士均可獲贈三獎100元超市禮券一份提交時間以Google表格記錄的香港時間為準
3.每位合資格人士只可以提交一次,否則會被取消資格。
4. 參與者在活動過程中不得涉及任何攻擊他人、商業招攬、暴力、粗俗不雅或不誠實行為,如有發現將會被取消資格。
5. 得獎者需在獲獎後14個工作天內到指定時間及地點領取獎品,客戶可提供香港郵寄地址並獲免費郵寄服務,逾期未領取獎品則當作放棄論。
6. 參與者需確保提供的聯絡方式及個人資料正確無誤,該資料除會用作核實身份及活動聯絡用途外,華盛証券保留被用作其他活動的通知或銷售用途。
7. 如因電子設施、網絡、技術故障或其他非華盛証券可控因素導致參與者未能參與活動,或未能、延誤領獎,華盛証券將不為此負責。
8. 如參加此活動,則表示參加者已閱讀及接受是次活動之條款及細則。
9. 華盛証券保留隨時修訂、暫停或取消此活動的決定權而無須事先通知。
10. 如對是次活動有任何爭議,華盛証券保留最終決定權及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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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 X 華夏基金(香港) X RagaFinance 2021年3月 雙板塊 生物科技x科技 齊分析 財經研討會
日期:2021 年 03 月 25 日 (星期四)
時間: 下午 18:30 至 19:30
講者: 麥榮發 (Daniel)華夏基金(香港)業務拓展部副總裁
鍾俊鏘 (Joe) 華盛証券業務總監
羅尚沛 (Eugene) 中國銀河國際證券業務發展董事
主持: 顧芷筠 (Debby)
全版本:
https://youtu.be/FVC0PmRUfgg
第一節:大市及科技股走勢
https://youtu.be/Teb8vvZu6-g
第二節:華夏基金 3069 生物科技 ETF
https://youtu.be/Teb8vvZu6-g
生物科技板塊具國策支持,而且醫藥需求持續增長,投資價值如何?又如何有效捕捉整個行業的趨勢?
另外,通脹重臨,債息爬升震盪股市。高估值科技股回調,週期股價值重現,投資者是沽是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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