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防疫政策快報🇦🇺7月8日
▶聯邦政府政策
→澳洲總理表示現在在維州,我們已經暫停這些國際航班進出,這意味著人們已轉航飛往其他城市。我將向國家內閣提出一項提案,從本週五開始放慢速度,澳洲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和紐西蘭等國家安排旅行泡沫,墨爾本居民的工作是“艱難”。
→在基因檢測將墨爾本北部的感染與檢疫系統聯繫起來之後,維州政府因處理該州的強制性檢疫計劃不當而受到嚴厲批評。澳洲聯邦政府已下令進行獨立調查,來調查到底發生了什麼問題,並在幾週內報告。
→澳洲總理今天宣布他支持關閉維州-新州邊境,他表示我們需要了解維州的情況。有效地做的是讓維州自我隔離。因此,這一次關閉邊界可以為所有其他州和領地提供保護,而不會讓它由一位總理或另一位總理任意決定。
→澳洲聯邦政府增加對維州的支持,澳洲總理表示,有350名澳洲國防軍人員在邊境提供協助,另外280人提供醫療、檢測和後勤支持,還有約900名公務員協助親自拜訪民眾服務。
→澳洲總理與澳洲老年護理部長一起宣布增加額外的6,100個老年護理家庭住所。
▶地方政策
⬛昆州
→新增0例,共1,068例,死亡6例。
→2個活躍病例,1例正在醫院治療。
→昆州總理已敦促要從新州到昆州的州際旅行度假者,應該慎重考慮何時入境過關,並警告周末會有漫長的等待入關時間。所有駕駛員、海上、鐵路和航空旅客都必須填寫線上昆士蘭邊境申報通行證,並列印出來,提供給警察檢查。
→昆士蘭州警方表示,雖然並非每輛車都會在邊境接受檢查,但預計一些乘客將攜帶過時的通行證,並且需要填寫新表格才能被允許進入昆士蘭。
⬛新州
→新增8例,共3,251例,死亡51例。
→新病例7例是海外返回,住在隔離飯店。1例在雪梨西南區。
→新州24小時內共進行15,327次測試。
→昨晚從墨爾本飛往雪梨航班上的乘客未經新州衛生局官員的檢查便下飛機,這些人違反新州疫情協議。捷星違反新州政府的醫療指令,允許乘坐於6:53晚上降落的JQ520航班的旅客,沒有經過檢查而下飛機。最後一架JQ航班到達,工作人員在沒有新州衛生局和警察在場的情況下下飛機,這違反入境新州檢查協議。
→新州衛生局正在追蹤這些沒有檢測就下飛機的航班旅客。
⬛維州
→新增134例,共2,942例,死亡22例。
→連續3天,每天超過100名新病例。
→在總病例中,墨爾本市區有2,575例,維州其他地區有263例,一些病例仍在調查中。有41例在醫院治療,包括7位住在重症加護病房的患者。
→新病例中,與已爆發病例相關共11例,其他123例正在調查中。
→目前維州有860例活躍病例。
→有2個新病例與墨爾本Flemington政府公共大樓有關,使與此相關的爆發病例總數達到75。
→有7個新病例與Al-Taqwa College病例有關,使與此相關的爆發病例總數達到102。
→有1例與Stamford Plaza疫情有關,目前共累積43例。
→有Brunswick私人醫院測試為陽性有5例,4位患者和一名醫院工作人員,目前醫院不接受新的病患。
→3個病例與Footscray的Woolworths客服務中心病例有關,目前總數達到4。
→4例新病例與Epping北區醫院有關,目前總共累積9例。
→5例病例與老年看護服務相關,目前正在進行清潔,追蹤接觸者和做適當的測試。
→一輛救護車工作人員今天的冠狀病毒測試結果呈陽性。
→維州警察已要求今晚離開墨爾本的人,請重新考慮他們的行動。有很多人離開市區前往沿海社區,根據午夜生效的規定,墨爾本人被要求留在他們的主要住所,並且不能去度假屋。
→Mornington Peninsula希望政府進行重新畫分熱點區域,以避免墨爾本人向南行駛。安理會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擔心墨爾本半島被納入墨爾本大都市區後,墨爾本人會藉機前往該半島,這會使當地社區處於危險之中。
→維州今晚午夜開始對大都會墨爾本和Mitchell郡實施第三階段限制。
→維州今天新感染的有醫院病人和工作人員,以及老年護理人員和養老院居民。
→維州警察局首席官員表示,數百名警察將參與哨兵行動,該行動在3月啟動,來執行COVID-19限制,該行動之前有500名警察參加,所有主要幹道上將有大量警察駐紮,還將部署將近265名澳洲國防軍工作人員,來幫助監視大墨爾本區和Mitchell郡的邊界。個人違反指示將面臨現場罰款1,652澳幣,而企業可能被罰款9,913澳幣。
→新州無限期關閉對維州邊界。
→新州衛生部長說:新州和維州間有大約55個過境點,因此關閉邊境是一項艱鉅的任務-但這是採取正確的步驟,來保護新州居民的健康和工作。這些過境點大多數將設有24小時警察檢查站,邊界間約有20條道路將有無人機巡邏。
⬛北領地
→新增0例,共30例,死亡0例。
→北領地宣布維州為前往北領地的病毒熱點,北領地將無限期對維州保持封閉邊界,來防止冠狀病毒傳播。
→北領地總理對北領地人表示如果你在州際旅行時發現自己處於熱點區,那麼您可能必須經過14天的檢疫才能回家,顯然現在前往維州旅行是一個可怕的想法。如果未來有需要的話,他會毫不猶豫地禁止來自澳洲任何地方的州際旅行。在我關注的問題,下一個是新州,因為它們的邊界薄弱。目前,我們是最安全、最自由的州,我們的經濟正在帶領大家重新恢復,我們不要毀壞所有一切。
⬛首都領地
→新增3例,共111例,死亡3例。
→3個新病例來自同一個家庭,其中2位去過墨爾本熱點區,另外1名是家庭成員被感染。
→一個月來第一次有新病例。
⬛西澳
→新增3例,共624例,死亡9例。
→1例為歷史病例,2例海外返回,正在隔離中。
→維州的疫情危機使西澳考慮推遲第五階段放寬限制計畫,有關限制是否解除的決定將在週末宣布。
→每週只允許525人從海外飛往西澳,來減輕飯店檢疫的壓力。
⬛南澳
→新增0例,共443例,死亡4例。
→從今晚午夜起,南澳與維州邊界關閉。南澳居民將被允許從維州返回,但必須直接隔離。
⬛塔斯
→新增0例,共226例,死亡13例。
→塔斯52天沒有新病例。
→塔斯總理宣布從今天午夜起,對維州關閉邊界,包括前13天在維州停留的所有人也將被禁止到塔斯旅行。唯一的例外將是塔斯人可以返回家園,他們將有隔離安排。如果從維州來塔斯的旅客沒有豁免信,他們將被要求返回自己家園。在前14天曾在維州待過的塔斯人將被要求隔離在其中一家飯店做隔離檢疫。
▶企業政策
→Woolworths正在對其維州各商店的某些產品重新實施每位客戶在27樣產品中,每種只能買兩樣商品的購買限制。
▶各州開寬限制日期
7月10日 -昆士蘭對所有遊客重新開放邊境,除了維州人,他們必須自費接受兩週的強制性飯店檢疫。
7月17日 -北領地重新開放邊界,從維州入境者必須自費和強制隔離14天。
7月18日 -西澳境內取消所有疫情限制,邊界仍維持關閉。
7月24日 -塔斯重新開放邊界,除了維州。
★聯邦政策和各州政策詳細內容,請自行到政府官網查詢。
★如果你在澳洲發現自己有可能感染病毒,請勿自行到診所或醫院,請打電話給你的家醫或打電話到政府的24小時防疫專線1800 020 080,如需翻譯請打131 450。
★如果遇到緊急醫療情況,請致電000。
★如果你也是在海外防疫面臨到homeschooling的爸媽,感到焦慮、不知所措、想得到一些創意想法,歡迎申請加入Una最近創立的"海外防疫爸媽home school社團"。此社團僅限海外的爸媽入社,不接受以粉絲專頁名義加入,需回答問題和同意遵守社團規則,才能加入。目前已經有澳、紐、歐、亞、美、加的爸媽加入此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406749232970528/
今天澳洲新增148例,共8,886例,死亡106例,世界病毒感染第71名。維州目前學校感染已經超過100例,隱憂就是今天發現新的感染源在醫院和養老院,都是免疫系統比較差的人,院內交叉感染通常都要花比較長的時間才能恢復,不排除未來會因此增加一些大家最不樂見的死亡病例。今天其餘的州也終於都宣布對維州關閉邊境,連總理都出來支持,一開始西澳總理和昆州總理堅持要關閉邊界政策的遠見,終於被大家認同。維州邊界的隱憂除了有從維州偷開車到其他州的旅客,是否會將病毒擴散到其他州。再來就是捷星航空沒有遵守新州衛生法令規定就讓乘客下飛機解散。新州在短短兩天要關閉與維州的陸上邊界的確很費心,航空事件除了航空公司違法外,新州衛生局沒有收到航班消息而沒有人員在機場檢測也是疏失,防疫戰真的是要做到滴水不漏。但其實到頭來還是要歸咎於維州自己搞到第二輪病毒和一些維州人趁著關閉邊界前,連夜逃到其他州避難。昆州也是遇到一堆車要入境,邊界也防得很累。只希望住維州的人能好好待在自己的州直到封鎖結束,還有逃到其他州的維州人不要造成病毒擴散。
昆州總理今天立馬宣布陸海空鐵路入境都需要經過審查。聯邦政府也終於要調查維州在檢疫飯店犯錯的過失,因為維州在第一關就沒有把守好,除了害維州人民外,也導致全澳都陷入有可能感染的危機。在此也很感謝這些第一線的澳洲防疫人員,要有人24小時站崗守邊界、醫護人員、警察和國防軍都出動等,這些人員的家人也都很辛苦,請大家多體諒這些第一線防疫人員的辛苦付出,也冒著被感染的風險。目前聯邦政府和各州真的都很努力不計較的幫維州抗疫,希望維州政府和居民能爭氣一點,讓抗疫順利成功。
住澳洲的朋友防疫還是要注意,除了工作和學習外,不要去熱點區。最近澳洲氣溫下降,請大家小心保暖以免生病,小心保暖以免生病,有需要也可以預約打流感疫苗。
如果你喜歡Una的澳洲防疫政策整理,歡迎給個支持點讚和留言🤗,祝福大家都能健康平安度過這次疫情,記得吃好、睡好、運動,然後少抱怨,看一下澳洲政府的努力,讓我們繼續為澳洲和世界禱告。🙏
過失犯緊急避難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治口水少,#法規改革好,#防災無煩惱 】
#錢櫃KTV重大火災之消防問題探討分析
4/26日錢櫃KTV林森店發生重大火災意外,因現場室內施工,消防安全設備關閉無法作動、防火區劃破壞等違反公共安全情形,以致大量濃煙上竄民眾逃生不易,造成嚴重傷亡事件。初步判定是在5樓西北角的儲藏室起火,目前正由檢察官偵查當中。至於是誰關閉包括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和排煙設備等5大消防安全設備,也一併由檢察官調查當中。造成多人死傷的真正原因是「業者擅自關閉煙霧偵測系統等五項消防設施」
關掉消防設備的是業者,衝進火場救人的是消防員,被指著鼻子痛罵的是台北市府,要被懲處的是消防局人員,其實真正的問題消防安檢制度跟消防法及其他建築相關法規應該修正。
🔴#真正主要問題
🚭現實遇到的問題
KTV消防警報器關閉成常態?議員爆:因民眾包廂內會抽菸:https://www.nownews.com/news/column/4058202
事實上KTV消防警報器關閉根本就是常態,大家常遇到,KTV消費者,在包廂抽菸遇過警察臨檢,警察當下只是勸導,服務員也不會制止或制止再犯,根本默許民眾在包廂內抽菸、關警報器,積習已久。關掉消防緊報器主因是怕一但誤觸自動灑水系統打開,#每一間K房包廂裝潢加上高級音響設備系統上百萬至千萬,一次全毀消費者也不願賠償。
🚫法規問題--修正相關建築及消防法規
🔥#消防法
1. #防火管理人無任何罰則之規定。
消防法施行細則§14,造成只需每月固定巡檢跟依類組定期申報書面資料而已,根本無法落實負責管理。
2. #防火管理權人亦接近無任何罰則之規定。(合法申報及設置丶維護)
消防法§35雖規定防火管理權人若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目前法規來檢討大多數場域在取得使用執照與建照後,加上配合相關消防安檢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都通過就無處罰。加上這次「業者擅自關閉煙霧偵測系統等五項消防設施」目前尚查不出誰關閉,最終只能依刑法業務過失傷害罪送辦。
3. #自衛消防編組應另訂相關訓練及抽查辦法
消防法§15自衛消防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救護班平時演練不周及火災發生時無法發揮效應。尤其是避難器具#緩降機通常檢測規避,廠商人員示範拍照交差而非場所人員自行演練,導致真正遇到火災時無人會使用。
4. #消防法過於寬鬆(大多只能要求限期改善),消防法沒有一條法條可以要求業者即刻停業(北市這次是用行政執行法要求停止使用)消防法§37、38、39、40皆只要求限期改善(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勸導單),並未直接開罰或制定罰則。更應加入「關閉或未改善以致於消防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相關刑責提高。」
🔥#建築法
建築法§74中修正: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室裝法§26中修正:一定模模以上建物施工前取得「#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核備合格文件。
室裝法§28中修正:不管未涉及或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施工前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建議改善現行問題
1.建議消防署可以仿内政部建築研究所成立的#財團法人建築中心(現行綠建築標章、防火建材認證核發單位)成立#財團法人消防中心來處理上述工作且日後的消防安檢委託消防中心所定期及不定期配合消防局檢查及第三方公正單位稽核與爭議事件處理。
2.財團法人消防中心由內政部消防署、建築師公會、消防設備師公會、消防設備士公會等合作成立,專責消防及安檢工作檢查分級分責查驗或認證後之消防公司。現行安檢皆由各種顧問工程公司負責,低價承攬安全檢查工作。大規模建物一棟大樓只花低廉價格如何能詳細負責的完成,因此作假情事就是容易如此發生,如本次KTV十樓安檢随便看個一樓就罷。
3.#救災電子E化系統
台北市政府的所謂E化只有目前所指救護車的救護平面E化系統,實際上各大樓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場域,消防的E化係是大樓各層平面圖,電子化亦即將各層樓的安全梯消防栓警報系統全部電腦化標示正確位置,消防署圖面電腦化甚至於2D、3D化。如此在各級消防控制中心遇火警時能立即傳輸給第一線救災人員立刻能夠了解現場平面狀況甚至進入火場,更可藉GPS定位救災人員位置,更保障救護安全。否則在一片煙霧瀰漫又漆黑裡那𥚃得知自身位置,但目前因消防署中央人員、經費不足無法進行此項工作。
4.應該區域消防局設置分區🆘「#消防受信總機訊號遠端監控機制」,即便當受信總機被關閉或故障📴,即時通報。此外,應該強制一定規模以上之業者裝設📵「#119火災通報裝置」,當火災發生感應時,自動通報消防機關,如今發生憾事,各縣市應該亡羊補牢。
5.#消防人員專責化,救護專責、安檢專責、救災專責,每個人擅長都不同,但把人員特性區別出來,專責化丶分責分權制度,地方政府提高員額和預算編列,職務津貼。
🔴#北市建管處跟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制定法律人民有遵守義務,日前消防局、建管處分開申請報(簡便於民)核確實有漏洞,北市府已經於災後幾天內檢討並立即修正是值得鼓勵:
5/2建管處邀集消防局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室內裝修審查機構)共同研議,會議中並修正SOP,決議未來台北市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或用途變更,必須依法檢附「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送消防機關備查。若非屬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住宅除外),建管處或建築師公會於核准變更或室內裝修許可時,仍將橫向通報消防局知照。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自5/4起,簡裝室內裝修恢復收件審查,不論自任審或公會審,送件時,一律檢附(臺北市建築物涉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檢核表)檢核表。(住宅除外)倘屬應辦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核備者,應繳交消防局核備證明文件後本會方核發施工許可證。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02/1704998.htm#ixzz6M7lsjX96
🔴#爭議事件處置
這次事件是整個公務體系制度與中央法規的問題,該負責的人沒出來(關安全緊報設備之人),最後怎麼會由救火的消防局來負責任,盼市府、民代及外界能搞清楚究責方向,勿因政治化不問是非就錯殺基層好人,本因施工或電線走火造成火警傷亡,消防盡心盡力救人,最後怎麼所有指責都到消防單位身上,要消防來扛責任。建管丶消防抽查單位也是配合原有中央法規遵循而建立聯合稽查制度,原有分開申請報核(簡便於民)亦是依循中央法令規範。
KTV大火事件更交應由「第三方公會與府方聯合鑑定」(建管丶建築丶消防),不失正當公平公正性。交由第三方的鑑定 而不是慣性交由「府方高層」及「政風單位」調查,更不應受獵巫影響,政府也不應讓公務基層士氣低落。此舉才能夠全面完善而客觀審理所有看法、衡平論點,避免貿然採信單一事證,不失公允。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55652
特別感謝建築師公會丶技師顧問專家的指導和提供專業諮詢丶研判丶分析丶照片。
我也懇請大家能給基層消防人員和市府承辦人員跟相關建管單位一個慰勉丶鼓勵。
「消防法」目前真的很有問題必須多傾聽產丶官丶學丶民的多方意見召開多次的檢討會以及研討會去修法!不合時宜的法規遵循應給予修正而不是「政治化」的罵聲獵巫,為出征而出征,「罵聲不會讓台灣社會更好」,掌聲才能讓台灣世界驕傲」。
參考文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02/1704998.htm
相關建築、消防法規、建築師公會
過失犯緊急避難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四等選擇題練習(適合法警/監所管理員/四等書記官/警特、移特四等)】
——— by 周易老師
#題目(本次難度:★★★☆☆)
⒈關於刑法上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為人之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不罰
(B) 刑法係以故意犯之處罰為原則,過失犯之處罰為例外
(C)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只要有預見者,即依故意犯處罰之
(D) 若未設有對過失犯處罰之規定者,即僅處罰故意犯
⒉甲持刀砍殺乙,於未達可生死亡結果之程度,因發現對象不是乙,乃中止其犯行。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於行為客體並非甲原本想殺之人,應阻卻殺人故意
(B)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普通未遂犯
(C)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不能未遂犯
(D)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中止未遂犯
⒊甲騎車返家遇警攔檢,不顧警員乙已示意停車受檢,依然騎車衝越攔檢點,乙見狀閃避不及,遭機車擦撞倒地,因而受有手腳數處擦傷及紅腫。乙事後對甲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A) 僅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B) 僅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C)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法條競合論處
(D)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⒋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的犯行,乃要求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乙,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乙明知此事違法,原欲婉拒,但甲告以若不配合,則將其立刻開除。乙因一家老小都仰賴這份薪水,為保住全家賴以生活的唯一工作,不得已只好配合甲之要求,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依實務見解,關於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B)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C)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基於共犯從屬性,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D)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但甲仍可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⒌關於緊急避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凡是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B) 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C) 來自非人為因素之緊急危難,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亦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D) 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於實施公務或業務時,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
#詳解
⒈
【答案】(C)
【解析】
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尚須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始屬間接故意犯;且依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對於犯罪事實有預見,而確信其不發生,則屬有認識過失,並非一概論以故意犯,答案選 (C)。
⒉
【答案】(B)
【解析】
甲之行為不成立中止未遂犯,僅成立普通未遂犯,參最高法院73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一): 「殺害或傷害特定人之殺人或傷害罪行,已著手於殺人或傷害行為之實行,於未達可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見對象之人有所錯誤而停止者,其停止之行為,經驗上乃可預期之結果,為通常之現象,就主觀之行為人立場論,仍屬意外之障礙,非中止未遂。」故答案選 (B)。
⒊
【答案】(D)
【解析】
實務認為,若以一行為觸犯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由於兩罪保護法益不同,應依想像競合論處,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1號判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傷害罪處斷。」論述可知,答案選 (D)。
⒋
【答案】(B)
【解析】
依題意,乙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有製作檢測紀錄文書之權限,為從事業務之人,卻明知而登載不實,應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另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77號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與特定身分、關係者有正犯或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之論述可知,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無法成立間接正犯,(A)、(D) 均錯誤。
又乙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筆者認為,乙所面臨的是困境是「工作不保」,是否為「財產」法益受到危難?退步言之,縱承認屬於危難,然是否緊急,亦有疑問;且縱使肯認,則乙所實行的避難行為,能否通過衡平性(利益衡量)檢驗,更有問題。綜上,乙無法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C)、(D) 均錯誤。
基此,唯一能選的只有 (B)。
⒌
【答案】(D)
【解析】
(A) 錯誤,刑法第24條第1項僅規定「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
(B) 錯誤,無論是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法益面臨緊急危難,均可實施緊急避難。
(C) 錯誤,由於刑法第23條規定「現在不法侵害」,而只有人類行為才有不法可言,故僅對於人類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非人類行為僅得對之主張緊急避難。
(D) 正確,參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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