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學在問加重結果犯在考試上要怎麼寫,這個問題蠻重要的,就統一在粉專回答。
就加重結果犯在考試上的審查模式,蔡聖偉老師的新版書籍裡有提到,技術上有很多不同的可能。老師在這邊也分享一下自身經驗:
最直觀的是爆破的寫法,就是通通拆開來寫,分成三個標題討論。這樣雖然討論最完整,架構也最清晰,但在很多考試裡,時間就是金錢,根本沒時間寫這麼多東西,而且會有很多內容重複寫到,所以可以考慮看看要不要這樣寫。
另一則是直接開加重結果犯的標題,在同一個標題下審查故意基本行為、過失加重結果,以及刑法第17條的要件。以傷害致死罪為例,直接開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的標題,在構成要件裡分點分項審查「普通傷害罪」、「過失致死罪」以及「能否成立傷害致死罪」。筆者認為,這樣做的好處是,當題目遇到「阻卻違法事由」時,可以在同一個標題底下討論,不用在三個標題底下都寫同樣的內容。
最後是折衷見解:先討論故意基本行為,之後緊接著討論刑法第17條的要件,且一併處理過失的問題(畢竟加重結果的本質是過失)。
其實不管怎麼寫,都沒有對錯,而是要看不同的案例事實、時間的多寡來靈活運用。以上一些想法提供大家參考!
(上述內容部分參考蔡聖偉,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論,2020年8月三版,頁23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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