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問題讓對話升溫,有人說「投票的壓力像性交】#精選書摘
為什麼這種詭異、看似反民主的不投票行動,突然蔚為流行?我開始在社群聚會和社群媒體上詢問,「我們有投票的道德義務嗎?」
有些人主張,我們的確有投票的義務,「不投票是自私和疏忽」。隨著話題展開,客氣的評論逐漸消失,更強硬的立場在討論串中升溫。有一個人留下頗為挑釁的隱喻,「我把投票的壓力比喻成性交的壓力」……
#意見不同還是可以好好說 #投票 #溝通 #討論 #意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98 道德律自存於我們心中 德國哲學家康德(I. Kant)對西方哲學影響深遠,其中他確立了道德義務論(Deontology),他認為道德律是自存於我的心中,一如繁星有上空閃爍。我們嘗試從他的義務論解說香港人上街遊行的道德基礎。 講者:楊德立(柏林自由大學哲學博士候選人)、陶國璋(香港中文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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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救不收費的思考:國外志願者有話要說】
對於興趣不在登山的社會大眾來說,登山健行活動與生活的唯一交叉點似乎只有山難新聞(令人遺憾),而且部分媒體特別喜歡加油添醋一番來博取關注。
只要出現山難新聞,「重罰」或「使用者付費」幾乎是膝反射一般的答案,用嚇阻的方式乍看之下也合理,但這樣真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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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個對各國搜救體制略有研究的人,今天我想提供一個天平另一極端的觀點:加拿大卑詩省搜救協會(BCSARA)。這是北美洲規模最大的第一線民間地面搜救組織之一,由79個地面搜救團體和超過3,000名志願者所組成,每年出勤次數超過1,900次,救援超過2,100名失蹤或受傷的人。位於國際戶外觀光勝地的他們,是三不五時以身赴險的一群可敬公民。
根據協會自己計算,如果要以有薪制度來取代協會的工作,每年會超過2千萬美金,還不計入超過5千萬美金的雜項支出。另外據消息指出,卑詩省直升機救援也免費,費用則由民間捐款和政府補助支出,但有關單位「保留」追討費用的權利。(他處和美國各州情況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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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協會對於搜救免費的正式官方聲明:
BCSARA 和其所屬的搜救會員團體不認同為卑詩省內的搜救服務而向任何人收費,無論他們的求援原因為何。
BCSARA 相信,如果迷路、受傷的人或他們的親友知道搜救服務需要付費,就會直接影響他們求援的意願和時機。我們的立場是:任何搜救服務的部署若有延誤,就會影響到任務的成功。
卑詩省每年發生超過1,900件求援案件,可以是在市區搜索失智症患者、找尋野外迷路的健行者,或是深入山區利用專業技術和裝備搶救登山者。在任何情況下,回應求援的道德義務均優先於任何收費的念頭。當授權機關發出請求,BCSARA 的會員搜救團體就會執行搜救任務,且不論求援理由為何都不收費。
BCSARA 的管理層由16位從全體組織選出的志願者代表,及合作機關(加拿大皇家騎警、市警署、卑詩省應變管理處、卑詩省消防及救護)各自指派的1位代表所組成。
我們搜救會員團體的目標是拯救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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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思考方式也可泛見其他國家的志願者搜救組織。近年走入戶外的人越來越多,準備不足的新手隨之增加,他們也不是沒想過收費這回事(尤其是很窮的地方型組織),但大致上都認同不應該為了搜救而收費──因為延誤求援時機的弊遠大於利,不只讓生還機率降低,更可能讓搜救人員陷入更危險、被動的處境。
臺灣的環境擁有自己的問題,比如說民搜、義消的資源和能量不足、面對勤務量跟搜山任務有心無力的消防(主責單位)、數量節節高升的戶外休閒愛好者等。政府內部並非沒有思考過搜救付費議題,但潛在爭議宛如潘朵拉的寶盒,若開啟則是另一波問題的開端,包括付費標準化、公平性、審查機制等,或可能耗費更多的社會成本。
少數偏激者認為簽一份責任自負的切結書(生死狀)就好,但至少就我曾研究過的先進國家之中,沒有任何政府會如此對待人民,再嚴苛的地方至少都會有某種形式的配套保險制度──而且最重要的議題應是人道主義才對,不是針對成本窮追猛打。
大體而言,一地的觀光興盛,利益越多就能催生越好的公私體制,但相對的會犧牲自主的空間和提升成本;相反來說,一地的觀光薄弱,雖然保障低成本和自主性,但就越會依賴公部門的資源來處理一切問題。臺灣剛好處於青黃不接的時期,傳統社團日薄西山,登山產業粗具規模,但商業部分卻欠缺定義與長遠規劃,上面還駕著多頭馬車繼續跑。
「山林解禁」政策之後,合乎邏輯的下一步應是「戶外遊憩資源統整和規劃」,不知道政府能否勇於面對這個延誤數十年的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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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ssarteam [Instagram]
道德義務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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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50 互惠的含義
01:05 互惠的例子
02:34 互惠的功能
03:21 未經同意就沒有互惠的道德義務
04:44 互惠本身就是道德義務
【 製作團隊 】
|企劃:今年包好多紅包出去a鯉鼬
|腳本:什麼時候換我收紅包a鯉鼬
|剪輯後製:收到點心就很開勳aPookie
|演出:喜歡請大家吃東西a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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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互惠原理:https://bit.ly/2NnBAxi
→ 《思考的藝術:52 個非受迫性思考錯誤》第六章「互惠」:https://bit.ly/2zN4dQA
→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第六章「平等的論據/羅爾斯」:https://bit.ly/2P2UU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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