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
[爆卦] 交通違規放水修法案將於明天送委員會審查 https://disp.cc/b/163-dq9M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違規魔人的勝利?綠色果然是原諒的顏色?看啊!民進黨耶!不提出解決方案?先解決提出問題的人!果然是很台灣價值!未來若真修法完成,在見警率低加上民代要求警方用勸導取代開單的情況下!那未來這些每日你我都會遇到且影響諸多守法駕駛人和居民的違規行為將會變的更加嚴重!受累的只是民眾和警察!>
提 案 人:陳歐珀
連 署 人:莊競程 陳亭妃 賴惠員 賴品妤 莊瑞雄 林楚茵 吳玉琴 楊 曜 黃國書 黃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劉世芳 陳明文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范 雲
案 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 19 人,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係民眾得檢舉違規之相關規定,然隨著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檢舉達人的出現;民眾協助交通違規檢舉雖可減輕有限的警力,但過於浮濫也造成不少的民怨。再者,交通違規案件由執行公權力之執法單位開罰,大多透過標準檢驗器具來認定取締,而民眾檢舉案件依據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雖仍需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但民眾使用的手機未必經過標準檢驗,在合法認定上恐有不足。為維持交通違規檢舉的公正性,並防範檢舉達人過度檢舉而造成警力負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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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外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民眾檢舉項目大幅縮減,未來佔用機車停等區、不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者等等,全都不得檢舉只能靠警察開單,消息一出後,立刻引發正反兩極意見
消息一出後,立刻掀起討論,PTT鄉民也轉發分享,提到雖然道安相關專頁一片罵聲不過地方社團都一片叫好,原PO認為未來馬路根本變成停車場,連直線行經行人穿越道也不需禮讓行人,「因為被檢舉通通不會舉發」,其他網友也紛紛留言回應,「違規合法和犯罪除罪」、「各位要怎麼死還不知道呢」、「歡迎進入大臨停時代」、「鼓勵車子撞死路人吧」。
不禮讓行人不能檢舉?網轟爆警政署草案:鼓勵撞死人嗎
https://news.tvbs.com.tw/life/1369431
立法院委員陳歐珀等 19 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條文修正草案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68978.00
標題[爆卦] 檢舉達人的末日來了嗎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7216158.A.FD3.html
交通會客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沒有雷吧?XD」】
博萮2003年第一次進入立法院工作時
每天主要的任務就是「過濾提案」
是的,「過濾」!
因為每天湧入辦公室的各類提案
是 #如雪片般飛來
因此助理必須先把所有提案「過濾」一遍
把「建議連署」跟「不建議連署」分開
再給老闆連署建議
立院的提案分許多種
如:法律案提案、臨時提案、主決議、預算、臨時動議…
每種提案對連署/附議的「門檻」/要求不同
其中「法律案」提案(也就是本案的主角)
必須得到「提案人」之外 15 位立委的連署
才能成案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8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A0020059
然而,
有時會因為委員會的關係
提案需要有該委員會委員做共同提案人
有時提案因迫於時間壓力
助理常常必須拿著提案到處找人
拜託請其他委員幫忙簽連署(需要親簽!)
(這時就很吃助理與委員的「交情」了😂😂😂)
時間更急迫的時候
委員也會親自拿著提案
在開會的時候遇到其他委員
就"tu"過去給對方簽
面對面時
常常委員也不好當面拒絕
(尤其是同黨同志)
那時就別想說委員會認真仔細看完提案才簽
更別說認識到該提案的前因後果
(畢竟委員非通才,許多議題也是「隔行如隔山」)
所以我們常常很擔心
老闆哪天又在外面不知簽了什麼連署
(常常委員簽完也就忘了,也不會有個副本帶回來給我們存底XD)
往往要等到在媒體炸開後
才會發現老闆又踩到雷
所以有時帶著提案去找委員簽名時
比較精明的委員還會特別問上一句
「這沒有雷吧?XD」
ㄆㄩ這次的狀況
不確定是上述哪一種
但簽完後若受到壓力或抗議
承認自己當下沒有深思熟慮
連署之後撤簽也是常有的事
只是下次如果再遇到這麼雷又這麼"lû"的同黨同志提案人
#還是閃遠點好
至於其他的連署人
有些本來也不特別抱期待了
#違規停車之類的違規樣態到底需要怎樣的標準檢驗器才能檢舉?
院總第 756 號 委員提案第 24811 號
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 19 人,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之一係民眾得檢舉違規之相關規定,然隨著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檢舉達人的出現;民眾協助交通違規檢舉雖可減輕有限的警力,但過於浮濫也造成不少的民怨。再者,交通違規案件由執行公權力之執法單位開罰,大多透過標準檢驗器具來認定取締,而民眾檢舉案件依據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雖仍需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但民眾使用的手機未必經過標準檢驗,在合法認定上恐有不足。為維持交通違規檢舉的公正性,並防範檢舉達人過度檢舉而造成警力負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莊競程 陳亭妃 賴惠員 賴品妤 莊瑞雄
林楚茵 吳玉琴 楊曜 黃國書 黃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劉世芳 陳明文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范雲
提案全文: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3.pdf
https://www.facebook.com/100937601297086/posts/302303287827182/?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