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官員不騎車一塊錢直徑都比5mm來的大
#想請問交通部哪裡買的到5mm以下的行車紀錄器?
#交通部官員的冷氣房決策
越來越多機車騎士為了自保,都會在安全帽上方或側方加裝行車紀錄器,以便發生事故時能夠釐清真相。但近日北市議員陳建銘貼出交通部公文,表示上面說安全帽上裝行車記錄器的話,不能超過安全帽5mm,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舉發,處500元罰鍰。
換言之,就是「安全帽不能裝設超過5mm的行車紀錄器,否則可能受罰。」
此舉引來許多機車騎士批評後,交通部回應表示「行車紀錄器可以裝車上,不用裝安全帽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則火速澄清表示「只要不是用螺絲或釘子強力固定在安全帽上,就符合檢驗規定。大多數人的行車紀錄器 或藍芽設備也都是用黏的或魔鬼氈,理所當然是安全又合法。」
事實上,一塊錢(直徑)都比5mm來的大,加裝在安全帽上的面罩通常也都超過5mm,更別說市面上銷售的行車紀錄器會小於5mm。#想請問交通部哪裡買的到5mm以下的行車紀錄器?
另外,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也表示「到底是有多大的動機,要一再地從機車騎士身上剝皮? 」
然而,官員只坐在冷氣房內做決策已經不是頭一遭。先前環保署公告,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4類對象,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隨著選舉到來又政策大轉彎改成外帶臨時改內用以及商品中出廠時即附吸管就不開罰,政策朝令夕改!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臉書粉專發文發文「假裝關心機車的安全,其實想要搶錢」!這次引發騎士安全疑慮的不是裝在安全帽上行車紀錄器的大小;而是坐在冷氣房裡做決策的官員們的腦袋才對!官員們應該懂得體民所苦、走出舒適圈傾聽民意,而不是只知道在冷氣房裡下決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 在 賴嘉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交通部不應隱瞞於安全帽上自行加裝3C產品的適法範圍】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_2021.08.23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交通部在8月16日以公文回覆內政部警政署:「#CNS2396『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之檢驗規定安全帽表面不得超出5mm,爰自行加裝具『攝影功能』之3C產品…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舉發之」,引發國人質疑原本加裝行車紀錄器是為了行車安全上的自保,卻變成未來警察會任意開罰的狀況。
有關安全帽上可否自行加裝行車紀錄器或裝飾品等行為,事實上過去已有多次討論,且據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了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局)也曾為此事召開多次會議,並有相關會議記錄列明適法範圍及合法加裝方式。
且交通部也有派員參與標檢局的會議,卻對於這些 #適法範圍、#合法安裝方式 於函覆警政署之公文上隻字不提。交通部這樣的舉動,恐將造成未來執法上的爭議頻傳。
交通部函覆警政署之公文上,疏漏處如下:
👉標準檢驗局的安全帽國家標準CNS2396檢驗規定4.6點雖明定「帽殼之外表面上,不得有超過5mm以上之外突起物」,然同規定但書亦載明「#受到衝擊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裝備…則不在此限」。
👉交通部於2020年8月12日曾派員參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研商是否就消費者自行安裝或改裝安全帽進行管理相關事宜」會議,依據該會議紀錄所載:「現行就民眾自行以膠帶黏貼或熱熔膠固定方式,於檢驗合格之安全帽外加裝3C電子或裝飾品之個人行為一節…尚未違反相關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見事態嚴重,於本年8月2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本局…並未限制該加裝行為,只希望用更加安全的方式,如採用容易脫開,非固定式等方式(如以魔鬼氈黏貼等、黏膠、夾具…等現行普遍採用方式)」。
但交通部到目前為止,卻仍未對國人有任何公開說明,實在離譜。
因此,時力黨團已於今日上午發文交通部,要求說明為何隱蔽適法範圍、合法安裝方式等事項,並發文警政署請其再次函詢交通部,避免錯誤的法規解釋成為未來違法開罰爭議的導火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開車就算是被撞到 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在近兩年前的5月31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宣告立即失效。對於情節輕微的個案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則被宣告在解釋公布屆滿兩年時失效。
為了因應這號解釋,立法院也趕在上上個星期五(5/21),通過刑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在上個星期五(5/28)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185-4條:
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新法通過之後,有什麼大家一定要知道的車禍法律知識呢?
1️⃣ 就算駕駛對於交通事故沒有過失,逃逸還是犯罪
在釋字第777號解釋作成後,「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宣告立即失效。因此這兩年以來,無過失肇事逃逸都不是犯罪。
不過,新修正的規定,將「肇事」逃逸變成「發生交通事故」,並將無過失發生事故逃逸再次入罪。
所以在新法上路之後,就算駕駛毫無過失,也不能自認無辜而離開現場,否則就觸犯了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頂多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很重要所以再說三次。
2️⃣ 有人受傷需要救護,一定要採取救護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道交條例的肇事,同樣包括「無過失」的狀況,也不是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對象。因此,就算無過失肇事,也還是有採取救護措施的義務。
同時,刑法第294條有「違背義務遺棄罪」。而依據實務見解,如果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的救護義務而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觸犯違背義務遺棄罪。如果致被害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死亡,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特別是被害人不能行動等等「無自救力」的狀況,千萬要採取相關的救護措施。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有規定更細節的處理流程。不過就和修法比較遠了,請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0
❓ 未來還需要繼續修法嗎?
這次修法,是為了避免違憲失效期間屆至,因此趕在期間屆滿前勉強通過的法案。然而,並不能完整處理大法官解釋以及學者專家所點出的問題。
最根本的問題是,肇事逃逸原本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能「促成救護」,但是無論是1999年立法的肇事逃逸罪或者這次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都和救護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消極要求肇事者留在現場。
正是因為目的和規範內容的落差,讓釋字第777號明確指出,肇事逃逸罪之修法,應明確、具體規範發生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使駕駛人明瞭發生交通事故後,除停留現場外應採取何種措施,才有助於達成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
而雖然道交條例有救助義務,刑法也有違背義務遺棄罪,不過成立有相當的門檻。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機制,讓駕駛人就算不願意面對法律責任,也仍有至少打個電話叫救護車的動機。
事實上,在這次法案審議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和學者 就有提出民間版本,將「及時促成救護的發生」列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事由。這樣的做法,似乎比較能呼應大法官解釋和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
我也期望,未來各黨派和相關機關,可以一起嚴肅看待大法官和學者專家的意見,繼續修正肇事逃逸罪,進一步契合促成救護和保障生命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