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騎車兩段式,安全上路不出事
屏東警分局分析轄內交通事故資料,110年度迄今肇事原因當中「機慢車未依規定左轉」發生A1類死亡事故3件、A2類致傷事故139件,因此機慢車行經交岔路口,應如何正確且安全的左轉,是亟須建立的交通觀念;另全縣65歲以上高齡者A1類死亡人數亦達27人,較去年同期增加6人次,顯見年長者用路習慣實有加強重視之必要。
有關「未依規定左轉」,除「外側車道左轉」之外,另有「未依兩段式左轉」,兩段式左轉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交通觀念,其規定則源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102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 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
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 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
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而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規定,「機慢
車兩段左轉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用以告示左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故警方取締機慢車未依兩段式左轉,應秉持執法明確性,必須在同時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藍色圓形標誌)以及畫設有待轉區的路口,始能予以舉發。
機車未依兩段式左轉,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屏東警分局將積極利用各勤務機會持續向民眾推廣交通安全觀念,並加強執法能量,盼能提升民眾交通安全意識,減少車禍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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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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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傻傻分不清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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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的分類中有三種詞語最容易被人搞混,分別是「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
一、既有與既成
「既有道路」與「既成道路」是最常被混在一起使用的詞語,但其實只要深究詞語含義,便可知道他們的不同。
「既有」的解釋是:本來就有的。指的是現存的事物,例如:既有的文化。
「既成」的解釋是:已經完成的、已經成為的。指的是事情已經結束,例如:既成定局。
由上可知,如果把這兩個詞互換絕對是完全不同的意思,下面我們就來細說這兩個詞語在法律上代表的意思。
二、既有道路→現存的道路(包含法律規範、沒規範的道路)
既有道路並非專有名詞,只是表達意思的用語。意思就是「現在存在的道路」,也就是說只要是「道路」都可以稱為「既有道路」。
三、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道路,既成道路為有「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地主擁有道路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卻屬於公眾,供一般民眾通行。自家土地一旦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地主要拿回土地使用權,得先跟當地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若有挖路、建築、阻擋通行等行為,地方政府經民眾檢舉,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市區道路條例第33條開罰。
四、現有巷道→依建築法第48條規定,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定義
現有巷道在法律當中並沒有專門的定義,只在建築法第48條第2項寫道「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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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9月屏警將執行為期一個月,五大路口安全大執法,用路人務必守法、安全駕駛
據交通部統計,108年全國交通事故30日內死亡人數為2,865人,較107年增加85人。109年1~5月死亡人數1,221人,較去年同期增加47人,其中屏東縣較去年同期增加16人。值得注意的是行人死亡事故中近4成發生在路口,近年行人死亡人數不降反升,路口如虎口絕非空穴來風。
警方分析路口行人肇事致死原因,多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搶越行人穿越道;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或天橋、地下道等三大主因。統計近3年,交叉路口因車輛不停讓路人,導致行人死傷件數,有逐漸攀升之勢,106年計有1,698件,至108年增加至2,278件,為防止惡化,屏東縣警方,祭出鐵腕執行交通大執法。
警察局統計屏東縣內前五大行人傷亡最多路口為
1.安心四橫巷、民生東路口2.杭州、公園路口3.民生、廣東路口4.武愛、永大路口5.仁德、公園路口,自即日起至8月30日止為宣導期, 9月1日起至9月30日為期1個月將規劃綿密交叉勤務,加強五大路口以下違規行為執法:汽機車不禮讓行人先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3項)、車輛駕駛人左右轉向不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同條例48條2、3項)、車輛及行人闖紅燈(同條例53條)、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或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及手勢指揮任意穿越馬路(同條例78條)。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長李文章表示,民眾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注意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若車輛未禮讓且距離行人3公尺以內,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開罰新臺幣1,200到3,600元,用路人安全是警察執法首要考量,請屏東鄉親大家一起來維護路口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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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六OO, 七OO, 八OO, 九OO. 0. ... <看更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 在 Re: [影片] 這能檢舉幾張罰單? - 看板ca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c1823akimo (愛乾淨的肥宅)》之銘言:
: https://youtu.be/xRpOf-8XlaA
: 這能檢舉幾項?
: 1.未使用方向燈
: 2.跨越雙白線
: 一般道路好像沒有國道插隊的罰則?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方向燈) 1200元
2-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不依標線行駛 600元
2-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多車道轉彎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 600元
(2-1、2-2兩者選一送,不能同時開單)
倒是可以嘗試送42+60條第2項第3款+48第1項第4款送三張單
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900元
43條就我個人來看,不太可能過件
如果要達到43條的標準
你至少要有按喇叭+明顯減速+閃避的情況,這種情況差不多就能過件了
倒是影片結尾,這台車有沒有超越停止線停等或者闖紅燈?
然後他要轉的那個路口有打方向燈嗎?
如果有違規可以再另外送幾張單
至於平面道路插隊的,可以參考45條第1項第5款,
不過就字面上意思是這樣,實際執法標準要問警政署和交通部路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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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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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lynn889 (223.136.244.189 臺灣), 04/10/2020 08:53:15
至少我不會看行人走太慢就叭
※ 編輯: elynn889 (223.136.244.189 臺灣), 04/10/2020 09: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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