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車損部份:
1️⃣可提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可提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肇事逃逸部份:
1️⃣如有受傷:
可提告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2️⃣如未受傷:
可向警方檢舉告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針對移動機車部份:
可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針對長期佔用道路作為私人停車位部份:
可告發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中鄉親北上唸大學之女兒,停放路邊機車遭長期佔用該地停車之阿伯,擅自移動並開車撞倒,阿伯肇事逃逸,仗勢熟識林口分局員警,事後置之不理,態度惡劣,欺負隻身外地求學女大生,本人陪同家屬北上林口調解,達成和解。
♦️在此提醒,如有相同遭遇隻身外地求學學生,肇事者置之不理,求助無門,可提告及告發以下,讓肇事者有壓力而願意出面處理:
🔸針對車損部份:
1️⃣可提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可提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肇事逃逸部份:
1️⃣如有受傷:
可提告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2️⃣如未受傷:
可向警方檢舉告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針對移動機車部份:
可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針對長期佔用道路作為私人停車位部份:
可告發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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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馬路如虎口,車禍事件天天上演,而發生車禍要報警處理已經是國民常識了。
那如果沒報警或是不等警察到場就離開現場,會怎樣嗎?😮
基本上,這樣的行為就構成所謂的「肇事逃逸」,這可是犯罪行為呢!😱😱😱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論駕駛汽車、騎乘機車或電動車,若出車禍而對方有受傷,沒等到警察來就離開現場,就已經犯下肇事逃逸罪了。
而且肇事逃逸的行為刑度不輕喔,所以就算對方看起來好像沒事沒有外傷,還是要乖乖待在現場等警察來好嗎?😂
那如果真的只是擦撞而已,大家都沒受傷,也不能就拍拍屁股離開現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的規定就說,就算沒人受傷,但如果車禍現場沒放三角警示牌或報警,肇事者可能會收到3000元的罰單。如果又直接離開的話,還會被吊扣駕照1個月到3個月喔!
另外,發生車禍要請保險公司出險理賠,大部分都要有警方的紀錄才可能獲得賠償。
所以自己離開真的是「弊大於利」,真的發生車禍就要報警等警察來處理,免得事後得面對更多問題。
至於車禍事故其他的民事、刑事責任,今晚八點不要錯過瑩真律師
的youtube頻道!☺️
賴瑩真律師 鐘煒翔律師合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