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9保安部門業務報告及質詢-交通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5條第1項第2款,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751號裁定,交岔路口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岔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是督促駕駛人注意。
詢答過程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長明確表示 #三點 立場:
1.市府並沒有足夠的經費針對所有交岔路口全面性劃設紅色標線。
2.交通局接獲人民陳情,經現勘評估後認為有必要劃設紅線,督促駕駛人注意,以免違規。
3.交岔路口已劃設之紅色標線,交通局長王銘德進一步明確表示「不受任何民代壓力而塗銷」,以避免公帑之浪費。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
#紅色標線可向政府申請 #經現勘及評估後劃設
#已劃設之紅線政府不再任意塗銷
#第3屆第6次定期會 #許又仁服務團隊
也可以到YouTube觀看 ▶️ https://youtu.be/tKTbWGpUtds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5條1項1款 在 林佳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提高車輛未停讓行人罰則
下了車,人人都是行人。推動以人為本的交通施政,要從人、車、路方面著手,雖然不是一蹴可幾,但必須不斷進步。
去年7月新北市發生小貨車行經行穿線未停讓行人釀成親友天人永隔的憾事,我隨即提出提升行人安全的7大措施,陸續推動路口停讓行人大執法、檢討道路設計規範等面向著手改善。
在法規面,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明訂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擁有絶對通行權,但仍有改進空間。交通部邀集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經法案預告60天期滿,依序回覆各界意見後,由交通部法規委員會完成審查。
今天佳龍主持部務會報,通過這項修正草案,將報行政院續轉立法院審議。盼透過加重處罰的方式,強化行人路權的保障。
《道交條例》修正重點:
① 擴大適用範圍:未設置行人穿越道等設施的交岔路口,只要未告示禁止行人穿越,汽機車亦須停讓行人。
② 提高罰鍰:參考美日法韓法規,未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罰鍰上限從3600元提高到6000元;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除民刑事責任外,行政罰鍰加倍,最高可罰處36,000元。
③ 提高記點點數:未停讓行人違規記點自1點提高為2點;6個月內記點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反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④ 行政罰增訂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機車行經路口不停讓行人者,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⑤ 增訂吊扣銷駕照罰則:未停讓行人致人傷亡者,除民刑事責任外,行政罰則部分,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5條1項1款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常見違規地雷區 #一不小心可會受罰
路上常見到的網狀線,你知道不能臨時停車嗎?常看到有些駕駛人在停等紅燈時,車子就停在網狀線上,此違規行為可處300到600元罰鍰,屏東縣去年舉發該類型的違規件數達1萬356件,駕駛人不可不慎。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3條:「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網狀線通常劃設在無紅綠燈的路口,主要目的是保持路口淨空,確保其它路口車輛進出時,不被其他停靠的車輛堵住,維持交通順暢。
屏東監理站表示,有些駕駛人似乎不知道網狀線的用意,常見有些駕駛人會在前方車輛停等紅燈狀態下,繼續貼緊前方車輛後方,而車子就停在網狀線上,此類違規案件,大多是遭到後車以行車紀錄器拍攝違規畫面向警方檢舉,若經查證屬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可處300到600元罰鍰。
屏東監理站站長洪美芳說,為維護交通秩序及確保用路人安全,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線)、號誌的指示,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