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是性別政策上的重大進步
本人一直認為生理性別的變更一定得做變性手術很有問題
性別的認定理應要受到性別自主決定權的保障
現在看到法院有相同的見解感到非常振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樣的規定是違憲的,因為依據大法官歷次釋憲見解,《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定就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而變更,並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合議庭指出,內政部2008年11月日以行政命令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得申請辦理變性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要求先施行變性手術,也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因此法院不受內政部這個違憲的行政命令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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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自2005年起,規定街頭藝人應該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許可證後,才可以在特定公共空間表演。有街頭藝人因沒有在獲得許可的場所展演、使用,被廢止許可證,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30日做出釋字第806號解釋,認為該些規定限制人民職業、藝術表現自由,也未經市議會通過,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此認為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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