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申論題】
◎依建築法之規定,未經許可發照而擅自建造者,建管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甲直轄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民國(下略)84年訂定「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依該要點,53年1月1日以後至8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之違建為「既存違建」,「既存違建」除有危害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之情形而應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外,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請問:「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是否違法?因此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25分)
【105高考-1】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行102年度判字第314號判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為台北市政府依職權發佈之自治規則)
【判決摘錄】
「次按臺北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84年11 月7日發布「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政策上就83年 12月31日以前30平方公尺以下之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者,採暫緩拆除 措施。嗣於92年11月26日修正並更名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 理要點」(100年4月15日廢止),以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 建處理規定。依處分時該要點第3點第2款規定:「本要點之 用語定義如下:…(二)既存違建:指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 至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第24點第1項 、第2項第3款規定:「(第1項)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 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 、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 由本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第2項)前項危害公 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 觀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三)妨礙公共交通: 指占用道路、人行道、騎樓或經本府交通局、警察局、消防 局、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共 交通者。…」(100年4月1日發布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 規則」亦有相同規定)乃臺北市政府基於執行建築法職權所 發布之裁量及判斷基準,合乎建築法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 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之立法目 的(建築法第1條規定參照),自得為其所屬機關所遵循。」
◎北高行104年度訴字第1096號判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為台北市政府依職權發佈之自治規則)
【判決摘錄】
再者,本件適用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其法規位階係自治規則,用以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之處理規定,並於100年7月15日經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00036907號准予備查…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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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拍照列管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合法的建物,若要增加隔間,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程序,以確保建物安全及公共安全。
然而,沒有使用執照的既存違建,除非有重大危害公共安全者會優先拆除之外,目前台北市法規僅以外觀拍照列管處理。沒有針對增加隔間或室內裝修等做程序把關。雖然位居頂樓的違建,若隔間超過三間就會列入優先拆除,但「非頂樓」的既存違建,就沒有任何隔間數量的限制。
從公共安全的角度出發,我們不能總在災害發生後才後悔莫及,請市府立即檢視現行管理既存違建的方式,為公共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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