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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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萬的網紅新聞挖挖哇!,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女藝人丁小芹一騙再騙不見棺材不掉淚!涉販售假名牌包詐騙買家,瞞天大謊遭法院依加重詐欺判刑2年6月定讞!下場出爐讓演藝圈譁然,曾經的當紅明星如今神隱消失變成遭通緝的詐欺罪犯,令人不甚唏噓。#丁小芹#賣假包#女明星#新聞挖挖哇#階下囚#真相#醜聞 ⭐66歲國際巨星再爆私生女👉http://yt1.pie...
違法拘提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警察群組正在瘋傳的新聞〈快訊/「線上立破」抓通緝犯涉灌水 林口分局11官警浮報百支嘉獎遭約談〉:https://bit.ly/3eIWRQ4
大家的反應都是:「看,又是新北!」「果然又是新北!」
以下摘自 Hsin-Yin Wu:
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這只是「偽造文書(公務登載不實)系列」的冰山一隅。
我當年(2018年)只拿斬手專案開刀,是因為倒填日期、捏造不存在的通知書…這類行為實在太明確了,而且導致一大堆人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下,被違法拘提,對人身自由侵害太嚴重,加上我在課堂上怎麼講都講不聽,就是有人為了績效連良心都不要,忍無可忍下忍痛開刀。
遺憾的是,當年我被千夫所指,警方高層以及某些與警方抱在一起還搞不清楚案件具體細節狀況的檢察官,說我的「法律見解有問題」,真不知道他們的刑法典中是否不存在偽造文書罪章。
早在這件案件之前,主任和討論過案件的學長就有跟我提過了,「要開先例就要做好變成眾矢之的的心理準備」、「這種案件難的不是法律,而是抗壓力」。我也有心理準備,只是當時的整個醬缸氛圍之惡臭程度,還是有一點點超出我的預期。
新北地院一審斬手判決後,確立了什麼叫做院方的「法律見解」,大家終於知道院方的刑法典中存在偽造文書罪章,
這些長期以來隱藏在海面下、老是讓船隻沈船的冰山,自然而然就會繼續浮出水面。
我去年遞出辭呈後,檢察長約談我,我就當面跟檢察長說過了,時間會證明一切:
「我知道很多人很恨我事事照本宣科,還破壞(狗屁)檢警關係、把(擺爛/無能的)同仁逼很累。可是檢察長,葉落知秋,十年之內一定可以證明我不狠、也不是罪人。」
距離我去年6月4日離職,到今天差不多一年。
十年,還沒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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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北地院斬手專案偽造文書案判決以及績效制度問題背景介紹: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http://bit.ly/2P4YLjy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http://bit.ly/38E8eG8
違法拘提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以下摘自作者個人臉書今日最新貼文:
其實這幾天有不少學長姐與同學私訊問我,為什麼對於立法院裡龜山老母之亂,我都沒有反應,在某些群組討論時我也都沒有任何回應。
其實,我的基本主張已經早在一年多前那波大亂時寫過了:〈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癱瘓警察的,是英雄主義的績效制度〉:http://bit.ly/345Ozg2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檢方作為偵查主體的「指揮」權,但針對指揮的方式(書面、口頭)、檢警聯繫方式等沒有進一步的細節規範,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以及其授權的檢警聯繫辦法等,本身就是 #刑事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的補充規範。
警方一大堆人看到「調度」就覺得喪失尊嚴,其實,「調度」就是「指揮」方式。
另外,在偵查不公開辦法修正後,搭配調度條例也將地方自治首長等納入,再搭配偵查不公開辦法的規範,縣市首長在法制上就不能收到縣市警局「報告」後開記者會偵查大公開了。
#為什麼警政高層如此痛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因為他們最恨的,就是基層拿著檢察官的指揮書或口頭指示「對抗」上級的違法命令。
我在檢察官任內,便有中高階警官私下找我「溝通」:「我給下屬指示時,底下的人三不五時就在說『小吳檢說』、『檢座說』,這樣我很難『做事』。」
這個「做事」是什麼事情?大家不妨想像一下。
而調度條例第1條的刑事執行,其實 #銜接的是社會安全網的漏洞問題(特別是納入特別預防的刑罰觀點),如果警方自認與自己無關而想要偷懶不參與,日後還是可能變成治安問題。別忘了,警方才是治安主管機關,治安問題其實跟司法無關,司法是安全網破洞後、犯罪發生、變成悲劇後才要介入訴追的,但刑事訴追是無法挽回悲劇的。
追逐績效「愛與鐵血」很願意,但遇到 #沒有鎂光燈的修補治安破洞根源問題,每個都在喊累、「要尊嚴」,其實,那不是尊嚴,那是 #人性自私與醜陋的一面。
「尊嚴」不是一方面嘴上說說,另一方面亂搞扭曲的檢警關係,騙票、騙指揮、違法拘提逮捕、把街頭當成足球或拳擊場……把這些通通當成英雄化的「愛與鐵血」,
數字報表美化,愚弄大眾,結果該做的正事都沒做好,還在人力、資源、裝備與訓練不足下讓許多人員犧牲。
其實該說的我都說完了,可惜的是,這個國家,#需要的從來都不是腳踏實地做事的人。他們只要靠著「尊嚴」的口號,就可以騙到盲從者的支持。
既然國人喜歡下地獄,幹嘛不送他們下地獄?
另外,從去職迄今近一年來,我也查覺到自己在個人心境上有一些轉變。
離開後,越來越多(非檢方體系內的)朋友跟我討論一些不同角度實務工作發現的深入問題,有些問題其實過去也曾經討論過,只是或許過去我還在檢察官的位子上,所以體系外的人有所顧忌,沒有露骨的講白。而如今,越來越多朋友會跟我重新討論一些問題,我發現自己儘管很早就決定做滿3年就離職,也自認從來沒有被體系規訓,但事實上,在過去那幾年的檢察官生涯裡,終究還是有一些在體系的大霧中沒看到的問題。
再加上角色的轉變,以及從「局外人」的角度來看局裡的迷霧,三觀確實會有些改變。
有時我都會覺得,過去幾年的檢察官生涯,就像是一場夢境一樣,清楚但又模糊,為什麼在法條與理論中這麼簡單的問題,在實踐上卻變得如此困難?而那些「困難」,為何被實務工作者當成「理所當然」?
從局外人的角度再看如今司法,特別是檢方,以及連動到的警方問題,一切問題的根源是如此的清晰明瞭又簡單,只是在權力、現實的霧裡與醬缸裡的局內人看不透罷了。
這些紛紛擾擾,也都不再與我有關係。
再說一次,大家喜歡地獄裡的感覺,其實可以去體驗看看,只是進地獄容易,要出來就難了。
畢竟,一旦被權力宰制後,要脫離就不容易了。
我過去在很多場子都講過,檢察官生涯給我最大的啟示是:「#一個人如果要對於權力無懼,#前提是他要先對權力無欲。」
說得容易,但在實際上,卻是 #挑戰人性。
「廢除本條例,是不是也要讓長期以來的檢警連繫辦法失所附麗?從此以後,警察機關不需要處理司法機關的「雜事」,司法機關更不需要面對司法警察三不五時的「請示」。這對現行偵查實務到底有何幫助?又或者,倡議廢除本條例的聲浪,其實只是個假議題,背後所隱含的是覬覦警察權的政治目呢?」-- 11 Jan, 2019 寫於還在檢察官任內時
(〈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癱瘓警察的,是英雄主義的績效制度〉:http://bit.ly/345Ozg2 )
違法拘提 在 新聞挖挖哇!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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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拘提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報告高檢署:賴揆已自白是內亂現行犯!
行政院長賴清德於去年9月首次在立法院公開答詢,以中華民國最高行政首長身分,自稱務實台獨工作者,並宣稱台灣已經獨立為一個國家,公然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中華民國包含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的國家定位,已是公然叛國行為,當時新黨即由郁慕明主席代表新黨,正式向高檢署告發。
但日前高檢署卻以「僅憑其主張,查無實據有明確行動」、「不具脅迫」等理由,將新黨告發賴揆叛國案草草簽結。然而,賴揆之後又於3月30日答詢立委、以及昨日先後兩次重申「務實台獨工作者」,故新黨今日再次於陳麗玲律師陪同下,赴高檢署告發賴清德,並指出以下幾點:
1. 賴揆是以行政院長正式身分,三番兩次提出務實台獨說,其為中華民國最高行政首長,擁有具體實質行政權,在未經修憲下即變更國憲,等同叛國,是以其職權脅迫中華民國憲政顛覆,領土變更,並著手實行中,即刑法內亂罪所指「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
2. 新黨從事正當兩岸交流,新黨青年軍發展青年組織宣揚理念,竟被當局以國安名義違法搜索拘提。反之賴清德身為最高行政首長帶頭違憲叛國,才是真正國安危機。「賴揆有權能叛國!人民交流遭拘提!」
3. 政府及法律皆是為保障國家安全、人民生活安定而存在。賴揆在蔡英文總統受訪宣示「維持現狀」後,再提達成「務實台獨」的三面向、六工作,已經造成兩岸衝突升高,人民安定的生活無端動盪,更顯見賴揆已「自白」利用其職權變更國憲,對社會安定的傷害正在發生中,檢方及相關司法單位不能繼續等閒視之,怠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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