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經營計程車業應由地方政府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今日統一見解,認定違反公路法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由地方政府進行裁罰及勒令停業,而非由交通部公路總局逕行裁罰並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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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9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
就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民國106年1月4日修正前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業之權限。……
由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劃分之計程車客運業管制機關即受理其申請核准籌備之該管機關(即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為該直轄市政府;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為交通部),各對違反該申請義務者,行使勒令停業之裁罰權,亦符合事權合一之管制原則。……
因據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具體規範解釋上述裁罰權之歸屬,不僅係就此事務管轄權之授與,復係以「主事務所」為連繫因素決定土地管轄,屬行政罰法以「土地管轄機關」就行政罰權限分配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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