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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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
違章建築查報單 在 黃捷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開放政府、公開透明
2月6日,投下不同意罷免!
台灣解嚴30多年來,人民終於擁有集會結社自由,政治也不再是不可討論之事,但政府機關的設計與運作卻始終將公眾拒於門外,因此為了讓市政府、市議會能跟高雄市民更加親近,甚至在互相理解之下,共同建構高雄市的未來,我也在市議會提出相關建議與提案,希望相關機構的運作能更加公開與透明,還給人民知的權利:
#更多詳細資訊提供如下:
1. 高雄市議會委員會直播
2. 高雄市都市發展委員會大會旁聽席允許錄音、錄影
3. 高雄市經濟發展局工業管線查詢網功能強化整合
4. 高雄市農業局網站綠色友善餐廳查詢系統改善
5. 高雄市農業局動物保護處網站動物用藥殘留不合格名單公告
6. 高雄市工務局違章建築查報網更新改善
7. 高雄市衛生局國際醫療網站語言系統新增多國語言
8. 高雄市消防局公安、災防、緊急救護即時資訊系統
9. 社會局上網公告違法幼兒園名單
#二月六號投下不同意票
#捷伴支持鳳山認真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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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伴同行,一起前進!
陳情 / 政策建議,請洽:
(07)710-1230/鳳山區中泰街42號
違章建築查報單 在 李柏毅 毅心為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榕樹竄根破牆入 公寓漏水無人顧
坐落在大安區信義路四段精華地段的5樓頂樓住戶,遭4樓與3樓的鄰居投訴放任榕樹長年竄根造成公寓損壞,四樓三樓皆因此嚴重漏水,民眾不堪其擾向北市議員李柏毅投訴,希望透過市府單位協助處理,解決公寓隱患。
北市議員李柏毅表示:雖然我們知道大樓內部的糾紛屬私權,但對五樓頂的空間就算是約定專用部分,5樓住戶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今天他放任榕樹生長,讓他竄根得這麼嚴重,導致4樓與3樓的住戶牆面、天花板破損漏水,針對5樓住戶未盡責任部分,建管處應出面積極處理。
李柏毅則指出:5樓住戶不願積極處理榕樹生長問題,已經造成4樓與5樓住戶損害,已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即便頂樓加蓋的部分屬於市府的既存違建,但是在影響公共安全的大前提之下,這些既存違建應予以拆除。
北市府建管處表示:案址位置的頂樓加蓋屬於查報在案的既存違建,但是造成其公安影響,將會請使用科、公寓科、查報隊積極處理,以協助解決住戶安全問題。
陳情住戶蔡先生表示:五樓業主在頂樓,除了有榕樹問題外,甚至蓋漁池養鯉魚,這棟47年的老舊公寓,其結構可以負荷嗎?那棵榕樹不砍除,渗水和滴水問題永遠無解,五樓業主明知但作視不理、毫無人性。同時五樓到頂樓,設下門禁嚴重違反消防法規,倘若不幸的意外發生,整棟公寓的人將置於危險之中。
市府消防局則回應:五層樓以下公寓僅單一逃生路線,需要保持暢通,才能維護住戶安全,需要請市政府建管處盡速發文改善。
而三樓鄰居表示:她手指頭指的地方,就是樹根穿破她家地板的地方,她為了避免絆倒和漏水,已請水電工移除並作防水,但仍是無效只要下雨二樓和三樓一定跟著漏水,滲水和滴水。
市議員李柏毅特別強調,柯市府長期以來,都是說要解決違章建築問題,同時加強公共安全意識,面臨到這些老舊公寓遇到的問題,小市民打1999檢舉無效,只能靠民意代表與媒體的力量來協助,柯市府應該要好好檢討內部的研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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