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看倌請注意,刑法有修正喔。這修正是190-1條,當初日月光排放污水到後勁溪的案件,學者就提出修正前的190-1是具體危險犯的規定不妥當(有「致生公共危險者」的要件),這樣一來,檢察官必須證明日月光排放污水進後勁溪導致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法益有受侵害的危險性。然而,整條河流的污染源甚多,且沿岸居民身體健康即便不佳或罹癌,也有可能是個人體質或其他因素所致,此時因為在證明相當因果關係時卡關,基於刑事訴訟法的罪疑唯輕原則,自然對被告相當有利。當初好幾位被告法官判有罪但宣告緩刑已經是非常客氣了,嚴格說來,應該是要判無罪的,但無罪的結論顯然我們都無法接受,是吧。
事實上,德國針對環境刑法的條文,通常是規定成適格犯(適性犯),這是介於行為犯跟結果犯之間而較偏向行為犯的立法模式,也就是構成要件行為(例如:排放污水、製造噪音)必須藉由後面具有某個特色的要件來限縮構成要件的適用範圍(例如:達於足危害人體健康之ph值2.5、達到足以影響聽力之幾分貝),否則排放污水、製造噪音就該當犯罪的話,所有工廠都倒光光了。舉個我國比較近似適格犯的條文來說明,就是誹謗罪,構成要件行為是「指摘或傳述」,但如果指摘、傳述的是好事,也不會詆毀被害人的客觀外在名譽(名聲、形象),所以立法者用「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來限縮。
本次修法將190-1從結果犯改成行為犯的方向是對的,但若能修正成適格犯(適性犯),將會更加完美,期待未來有機會再修法時,有機會能更精準地修正。
新修正的資料如下: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第 14 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 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 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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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戰是什麼?
混合戰是多元方面的,不光是陸海空武器裝備,還包含民心士氣都混在一起,包含新聞、假訊息、輿論等等,影響民心,甚至導致國家陷入最大問題,使得平戰轉換不易。
所以我特別注意到北約有混合戰的應變中心,2019 年,這個中心進行了史上最大規模混合戰演練─「 Locked Shields 計畫」。其計畫假設「一個虛構的島嶼國家 Berylia 正在經歷不斷惡化的安全局勢」,「該國正在進行全國大選」。Berylia 面對供水、電力、通訊網路等民生基礎設施的網路攻擊;而這些網路攻擊的破壞造成民心騷動,甚至威脅大選計票結果的公正性,影響選舉結果。演習的目標是整合國家網絡快速反應小組,在巨大的壓力下維持各種系統的運作,並解決國家協調機制、執法選擇和戰略溝通的能力。CCDCOE 指出這項演習除了是北約相關部門的「年度壓力測試」,同時也具有整合各會員國網路防禦、執法與相關戰略社群的重要意義。
我們便需要了解類似的任務,目前在台灣有哪些單位在因應?未來應該有哪些單位的人力加入?需要有哪些能力養成和制度的配套?我想請問國防部部長,認為有沒有必要成立專責小組,研究台灣面臨混合戰的危機?而我們潛在威脅敵人,是否正在使用這樣的工具在打擊台灣?需不需要行政院成立這樣的小組?
國防部部長回應,行政院有此類編組,不管災防、應變這都可以轉化,並同意平戰轉換的狀況幾乎會很緊湊,國軍需要再縮短平時轉換戰時的應變時間,比如縮短至平常編組就要朝向戰時編組做整理。
我也提醒,部長和我都同意潛在的威脅對手,對台灣有混合戰的威脅可能性,我建議在不同部會的行政單位,都需要對混合戰有足夠的認識,我們才有辦法傳達給民眾,什麼是混合戰,社會大眾才有機會一起來應對。
此外,全球唯一闡述網路空間法律的「塔林手冊」(Tallinn Manual)在 2017 年出版最新版,最新版目的在敲定政府在虛擬世界打仗時應該遵守的規範。因為網路衝突可能產生的情況無窮無盡,會引發一長串的法律問題與難題,塔林手冊試圖在解決這些問題。因此,手冊闡述全球適用於網路空間的現行法律,也討論了例如:網路刺探應該跟一般間諜行動一樣,受到相同法律規範嗎?一個國家可以取得戰爭犯的網路身分與密碼並使用嗎?如果我們要研究混合戰應變中心在台灣如何落實,便需要參考這本手冊討論的各種網路作戰定義、網路作戰行為,以及在法律上可以如何規範。當然,台灣的法律不見得按照塔林手冊訂定,但是這本手冊有很大的參考價值。我建議國防部可以仔細研究看看,部長也欣然同意。
再來關於反滲透,,所謂網路的「反滲透」甚至是「主動作戰」,就包括了解中國網路世界的習性,並搭配中國當下的政治社會經濟事件,以及可以因此而反滲透的方式;而不是認為中國的長城永遠堅不可破。
比方說,如果在中國網路上特別針對全國性議題來動搖中央政府的威信,就會受到比較大的打壓;但是如果是針對地方貪官汙吏來在網路上進行輿論戰,或者如果我們能主動發現某個省份某個縣市有群眾事件,因此在中國網路上幫忙散佈這個消息,有沒有可能因此中國地方對台灣發動的資訊戰就會因此減弱,因為他們必須把重心放到處理轄區的維穩上?希望國防部可以從這個方向去研究一下。
對外主動作戰,內部也要謹慎安全,我特別關心國防廠商的安全控管機制,上個會期我也曾質詢過,像是機動第六組的人力準備情形,當時因為國防科技廠商,有一些內部的零件或者是當時招標跟細則沒有顧慮到,,所以我當時就要求,應該要有個機動的第六小組,去處理安全管控,當時相關單位表示人力可能有點吃緊,但會陸續補充,所以我想請教現在的人力準備情況?
部長回應我,目前已有編成,有幾個跟國防工業有關,特別是國防產業的大廠,已開始進駐。
我在這裡特別要表達,曾經有參與國防產業公司的部分股東背景,有兩個股東是海外集資的基金,因為是散戶,很難知道背後成分有誰。我主提案的《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便是回應了動態查核的重要性。如果中資利用資本市場的開放性,假借外資、僑資或港資名義申請投資國防產業,我們就認為法律需要有更嚴格的規範。
因此,我們法案建立重要國防產業和國安產業的大股東適格性審查為管制機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重要國防產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5% 就必須申報;超過 10%、25% 或 50% 者,都必須事先申請核准。這參考了《金控法》對於大股東適格性的規範;如果今天我們對於金控業都要求大股東的適格性,便沒有道理不在國防產業和國安產業引進類似的規定。我們希望能藉此查核參加國防產業的大股東的背景和適格性,對於這些一定比例持股的股東能事先有所掌握和審核。希望國防部一起來努力,小心把關台灣的國防產業!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國防部 邱國正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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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某師講義:
173I在德派見解是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日派見解同樣認為是抽象危險犯,但認為是結果犯
(怪!抽象危險犯應該是行為犯之概念,怎會同時是結果犯?有一說:一切犯罪莫非結果
犯 )
故有採重要部分開始燃燒說為構成要件結果之「燒燬」
至於實務,76年台上字第8230號判決:
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其所謂燒燬,係指火力燃燒,喪失物之效用而言,必須
其物喪失主要效用,始得謂放
火既遂。
故或可謂實務採效能喪失說
應該解釋為結果要素或行為程度?
感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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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3145887.A.7ED.html
甲:燒燬為TB結果(結果要素)
乙:燒燬為行為程度(適格犯)
但我想知道的是實務對本罪的立場是結果犯否QQ
※ 編輯: sandiato (42.70.225.219), 06/02/2015 16:21:1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