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需要申報遺產稅喔~
#繼承 #遺產稅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50的網紅偽學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海的聖地] 第二尚氏王統的玉陵:談談破風墓 / 李長潔 . #首里 #玉陵 #那霸 #琉球王國 #沖繩 . 雄偉壯觀的首里城,是觀光客來到沖繩那霸必定會拜訪的地方。於首里城中走到有點鐵腿後,很多人應該都會放棄再花個5分鐘走到隔壁的玉陵去看看。其實玉陵是琉球歷史中相當重要的史跡,是琉球第二尚王統的王...
遺產管理人 在 轉角國際 udn Global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離開父親的掌控 🇺🇸
「解救布蘭妮...剩下最後一哩路?」纏訟許久的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監管案,在近日出現重大轉折。8月12日,根據洛杉磯法庭文件資料,布蘭妮的監管人、也是她的父親傑米·斯皮爾斯(Jamie Spears)雖然不太情願,但已同意將會在「適當的時候」辭去他擔任女兒監管人的工作,這也就意味著未來他將沒辦法監管、支配布蘭妮的財產。
目前,布蘭妮的兩位監管人──一位是她的父親、一位是由法官指定的財富管理公司Bessemer Trust company──雙方都因為前陣子布蘭妮在聽證會上的爆發性證詞,已宣佈辭職或將要辭職。
未來布蘭妮的監管人是誰還尚未確定,必須交由法院判定。對布蘭妮來說,最糟的狀況是法院評估後依然指派新任人選、或者交由她的醫療團隊接手;而最好的狀況,則有可能是法院經過評估後,認為布蘭妮的身心狀況已不需要他人監管,則可直接終止監管程序。
布蘭妮與其委任的好萊塢王牌律師羅森加特(Mathew Rosegart)的最終目標,也是希望能夠將整個監管案在此畫上句點,讓她重新拿回自由。本次父親傑米的辭職宣言,正是解救布蘭妮的一個重大里程碑,未來是否有機會成為僅剩的最後一哩路,就看接下來的法院裁定。
從2008年開始,布蘭妮因為身心崩潰,遭到父親在加州法院判定聲請監管程序之後,已經過了13年。在此期間,布蘭妮曾多次控訴父親與他聘用的醫療團隊「濫用監管」,包括違反她意願迫使她巡演工作、強制在她體內安裝避孕器、要求她接受精神治療、並剝奪她支配任何財務的權利等等。
雖然布蘭妮的父親傑米在2019年,就已經辭去個人保護人的職務,將監管任務交給她的醫療團隊,但在那之後,傑米仍繼續負責管理她的財務。不過,儘管願意退讓,但在傑米的這份法庭文件中,他依然不斷強調了這份「辭職可能宣言」辭得並不大情願。甚至認為自己現在的情況「已成了大眾攻擊的目標」、迫不得已才必須過渡給新的監管人。
他的律師提到:「事實上,並沒有足夠的實際理由來說服斯皮爾斯先生應該暫停身為遺產管理人的職務(中略)斯皮爾斯先生變成了(大眾)無理攻擊的目標,他不認為此刻繼續擔任保護人,符合她的最佳利益。 因此,即使他必須對這份不合理的請願書提出異議,但斯皮爾斯先生依然打算與法院和他女兒的新律師合作,為了轉讓給新的保護人做好準備。」
「眼下看來,將責任過渡給新的保護人,是最符合斯皮爾斯女士的最佳利益的決定。不管未來他的正式頭銜是什麼,他永遠是她的父親、也將永遠無條件地愛她。」
在上星期,在洛杉磯法院外就聚集了大量的粉絲和支持者關注相關法庭消息。今日的文件發布後,不只布蘭妮本人十分高興,在自己的instagram上發表影片,表示自己將要脫離父親掌控,「得到自由了」;更有許多長年以來支持「解救布蘭妮」的粉絲們十分感動,紛紛留言恭喜她。
在上個月,布蘭妮終於能夠親自委任自己的律師,她聘用了好萊塢的王牌律師羅森加特,羅森加特對此也樂觀表示,12日的這份法庭文件象徵著「布蘭妮的重大勝利,也是走向正義的又一步」,他也同時敦促傑米應該立即辭職。另外,針對過去13年來,布蘭妮遭父親監管期間受到的種種不公平待遇,羅森加特也補充:
「我們期待法院未來能夠積極調查斯皮爾斯先生、和其他人在過去13年中對她所做的行為,以及他從布蘭妮身上獲利的數百萬美元,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能很快看到他對這些事情的證詞解釋。」
photo credit:(1)路透社/7月底洛杉磯法庭外的聲援者;(2)美聯社/7月14日華盛頓特區林肯紀念堂的布蘭妮聲援者。(3)美聯社/2004布蘭妮的演唱會;(4)法新社/聲援者與看板
#美國 #小甜甜布蘭妮 #解救布蘭妮 #BritneySpears #FreeBritney #US #Hollywood #udnglobal #轉角國際
遺產管理人 在 PassionTimes 熱血時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拖欠華懋逾2千萬 陳振聰被頒令破產】
2013年因偽造遺囑而被判囚的商人陳振聰,早前刑滿出獄。在囚期間,他被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呈請破產,案件排期於今日在高等法院聆訊。
今日(8月12日)他被高等法院頒令破產,詳細書面理由擇日頒布。
上月出獄的陳振聰親自出庭應訊,反對華懋對他的破產呈請。陳振聰要求法庭給予時間,讓他可以申請法援,以及勸說妻子簽署出售兩人的聯名物業以還債,但被法官拒絕。
法官陳靜芬表示,法庭下令陳振聰向華懋支付訟費,但他仍拖欠華懋逾港幣2840萬,考慮到陳振聰另欠稅務局及龔如心的遺產管理人大筆巨債,遂頒令陳振聰破產。
全文︰http://passiontimes.hk/article/08-12-2021/75366
#陳振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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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 在 偽學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海的聖地] 第二尚氏王統的玉陵:談談破風墓 / 李長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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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里 #玉陵 #那霸 #琉球王國 #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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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偉壯觀的首里城,是觀光客來到沖繩那霸必定會拜訪的地方。於首里城中走到有點鐵腿後,很多人應該都會放棄再花個5分鐘走到隔壁的玉陵去看看。其實玉陵是琉球歷史中相當重要的史跡,是琉球第二尚王統的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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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陵建造於1501年,尚真王為尚円王遺骨改葬所建。玉陵進入墓室前,共分外庭與內庭,規模顯得開闊。墓室則分為東室、中室、西室,主體空間由自然岩壁構成,外部則由岩塊組構,成為一「破風墓」形式,也就是看起來像一個房子的模樣。中室為洗骨前用來停放靈柩的空間,而東室則是洗骨後的國王與皇后,西室則為親屬家人。關於沖繩的「洗骨葬」,可以見我在《琉球的死亡工藝:厨子甕》裡的論述。玉陵理頭躺著皇室的詳細歷史,我們略過不談,我比較有興趣的事,「破風墓」的這個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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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陵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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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陵對沖繩研究有非常重要的價值,不過目前琉球王國皇室陵墓的研究,算是非常不足夠,大部分的民俗研究僅針對常民墓制與祭祖制度(安里進,2011),這還挺令人訝異的。歸咎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現代研究體系在沖繩發展略晚,另方面則是因為在二次大戰前,國王陵墓是絕對不可能被打開來做研究。因此,除了風葬墓、穴墓等自然外露的狀況,否則很少被實際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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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反倒成為玉陵被研究的契機,由於琉球政府文化保護委員會在1956年試圖估算戰爭對沖繩本地文物的損害,於是針對玉陵進行了調查,並在打開陵墓後,展開琉球皇室陵墓制度的討論。在2000年時,玉陵則登錄為世界文化遺產,為「琉球王國相關遺產群」(琉球王国のグスク及び関連遺産群),與首里城、中城城等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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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統破風墓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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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陵建造在石灰岩山坡的北側,以自然洞穴為基礎而建成墓室。墓室為東、中、西三連棟,形成巨大的墓室,並以灰黑色的磚瓦來表現茅草屋頂,各牆面則塗著泥灰來呈現白淨色澤。東室較為高聳,為兩層的建築,中室與西室則為一層。基本上玉陵的形象便是一座城寨宮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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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著廣闊的御庭是皇室陵墓的宮殿化的重要特徵,內庭與外庭的空間格局撐托出墓室主殿的宏偉,尤其在鋪上白色的細砂後,看來更加巨大。仔細地比較兩個庭院的細砂,居然略有不同,按資料上來看,外庭鋪得是白色的珊瑚沙粒,而內庭則是更為細緻的海砂,內庭是只有皇室才能進入的聖域。並且在明治時代以前,僅只有皇室能夠使用這個造型。目前我們所看到的形制,雖然是近世翻修,但大抵上還是保存著16世紀的模樣(安里進,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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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沖繩最多的墓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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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看起來像是房子的破風墓,在明治時代後被一般沖繩居民大量運用,是現在沖繩最常見、數量最多的墳墓形式,也稱為「家形墓」。去過沖繩的大家,一定對到處都可以見到的墳墓感到奇異,對於傳統琉球人而言(其實大部分的人類社會都是),親屬死亡後時常是直接安葬在居住處附近,而現代社會則將將人人都會面臨的死亡排除在日常生活場域之外,管制個人墓地隨意開發,集中管理人的死亡。像是沖繩在1960年代後便不再隨意,而是由靈園集中管理(前田一舟,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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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風墓的家屋形象,是希望墓屋能夠像家屋一樣,既使在死後的世界也能跟家人一同居住,三角形的屋頂造型,有抵擋風雨的功能,建築工法的概念來自中國的「搏風板」,傳到沖繩後,便從「搏」轉為類似的發音「破」。在沖繩,破風墓的歷史比龜甲墓來得更加久遠,不過,身為台灣人的我們一定對沖繩的龜甲墓感到十分熟悉,我媽也說:「啊這不就跟台灣的墳墓一樣」,所以我們下次再來談談沖繩的「龜甲墓」吧(完全不管人家有沒有興趣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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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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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里進. (2011). 琉球王国の陵墓制―中山王陵の構造的特質と思想.
2. 前田一舟. (2011). 墓の形態とその変遷--沖縄本島中部・屋慶名の事例. 沖縄国際大学社会文化研究, 12(2), 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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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文字:李長潔 淡江大學未來學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遺產管理人 在 也有「遺物整理師」! 遺囑執行人 #民法第1209條第1項 的推薦與評價
其實,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的任務大致相同,都是為了讓遺產能夠妥善地被移轉,但因為遺產管理人面臨的狀況都是無人繼承,所以,比起遺囑執行人多了: 向法院聲請 ... ... <看更多>
遺產管理人 在 [請益] 有關遺產管理人之職責-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法律前輩您好
本人是公立老人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工作上有遇到亡故住民無法定繼承人且未留遺囑
之情形,如有違反板規,請立即通知本人,本人隨即刪除內文。造成困擾,祈請見諒。
補充事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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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構住民病故,查無法定繼承人且未留有遺囑,其遺產總額達新臺幣1萬元以上時,
依本機構相關規定及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裁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灣中區
辦事處彰化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法院認為對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案,本有裁量權,不受聲請人所為聲明之拘束,可依職權
選任適當之遺產管理人,於考量本機構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情形有能力了解,並能
依法公平處理,裁定由本機構為其遺產管理人,並准對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
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
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本機構已依法院裁定為登報的公示催告,且法院再次函知本機構該住民的遺產管理人之民
事裁定確定(第1審)。
法律問題一
本機構除是被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外,亦是(代為墊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費用
)之「債權人」,依民法第1182條規定,本機構(債權人)該如何向本機構(遺產管理人
)陳明或聲明債權呢?還是於本例中,其實無須踐行陳明或聲明的動作呢?
法律問題二
依民法第1181條,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
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故本機構必須等到公示催告程序期滿(即公示催告屆滿1年,或自住民亡故滿3年後),
「始」可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於「公示催告期間」,「遺產管理人」不得提領被繼承人存簿,清償先前由本機構代墊的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費用(即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予機構)?
法律問題三
依民法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
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試問本機構是否應於被繼承人亡故起「滿3年後」,將被繼承人之賸餘遺產,交由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
法律問題四
於公示催告期間,以及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
假設無有法定繼承人向法院承認繼承的話,
本機構是否有需要與法院陳明因無人承認繼承,
故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將賸餘遺產繳回國庫。
還是可以本於「遺產管理人」權責,
自行將債務清償後繳回國庫即可。
再次感謝您花時間閱讀與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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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參考如下
第 1179 條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
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
,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
變賣遺產。
第 1181 條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
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第 1182 條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 1185 條
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
有賸餘,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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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incenthip (124.199.89.157), 01/21/2019 15: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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