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 繼承人請領被繼承人健康險保險金 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2019-02-1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前(十二)日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請領被繼承人健康保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住院、醫療保險金,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健康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保險金是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倘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已經身故,而由繼承人取得,該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繼承人應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健康保險,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繼承人已經身故,理賠金由受益人取得,繼承人誤以為只要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都是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而未申報遺產,經審查後將該理賠金額併入遺產課稅。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 102000099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要 旨: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全文內容: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1 項第 2 款規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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