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全案經內政部公告後即刻施行,往後預售屋停車位將計入「共用部分」,且不分配土地持分。
同時也有1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攸關房地合一2.0版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今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規定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以及特定股權交易,2年內出售就課45%,試圖要以祭出重稅來抑制炒房,不過生效日的部分,則保留朝野協商。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
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在 國發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國發會FANs潮流–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完善流程機制 建立理性溝通管道
📍國發會建置「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作為全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常設管道已逾3年,透過完善的參與平臺機制,建立政府與民間理性對談與溝通的管道,以周延政府施政。
📍為回應各界對公共政策網路參與運作機制之改善建議,本次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修訂從106年11月至107年1月共辦理5場次會議,徵詢機關、專家學者、社群團體及民眾(提議者、附議者)意見。
📍經參酌前述各界意見,本次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包括擴大提議資格為擁有居留證之臺外籍人、提議方式及原則、檢核程序、附議者資格、提議回應、政策及法規草案諮詢、政策諮詢回應、法規草案諮詢回應等修正。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機制自104年實施,經過實作後檢討精進,經歷實施要點訂定及3次修正,期待建立良善公私協力夥伴關係,讓施政更貼近民眾的需求。
👉公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修正(https://join.gov.tw/index)
#國發會 #NDC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在 陽光綠屋頂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營建署公告】
預告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2項。
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並登載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www.cpami.gov.tw)網頁。
👇 立即點選以下連結,獲得細部【公告事項 與 相關檔案】
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攸關房地合一2.0版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今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規定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以及特定股權交易,2年內出售就課45%,試圖要以祭出重稅來抑制炒房,不過生效日的部分,則保留朝野協商。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9303
-
由台灣公共電視新聞部製播,提供每日正確、即時的新聞內容及多元觀點。
■ 按讚【公視新聞網FB】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
■ 訂閱【公視新聞網IG】https://www.instagram.com/pts.news/
■ 追蹤【公視新聞網TG】https://t.me/PTS_TW_NEWS
#公視新聞 #即時新聞
-
看更多:
■【P sharp新聞實驗室】全媒體新聞實驗,提供新一代的新聞資訊服務。 (https://newslab.pts.org.tw)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聚焦台灣土地環境、勞工司法、族群及平權等重要議題。 (https://pnn.pts.org.tw)
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立法委員吳玉琴委員 105.09.22
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全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施行四年下來,許多條文與實際政務之間屢見扞格。這次本席所提住宅法修法重點有以下三個。
第一、 居住安全的保障:
今年(105)年2月6日的美濃大震災,震出國人對於「居住安全」之疑慮。目前由於沒有法律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居住品質維護業務因缺乏配套的政策工具,導致危屋強制健檢和整建維護在實務上礙難執行。修法之後可以強化政府介入住宅清查及改善,以期民眾生命財產不再飽受威脅。
第二、讓民眾住得起、租得到:
明確規定租金補貼之預算占總體住宅補貼預算之比例,避免政府向購屋利息補貼傾斜。
補貼額度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合理的金額計算方式,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補貼。依據不同國民的負擔能力及生存需求,以多元方式提供分級的差額補貼,以使住宅補貼得到合理分配。
第三、補強社會住宅興辦機制:
本次修法參照世界各國推動社會住宅之經驗,以「只租不售」、「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及「可負擔租金」為核心原則。
現行條文除「只租不售」原則有明確條文規定,在「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方面僅設百分之十保障比例,難符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申請入住之原則。至於「可負擔租金」方面則未加以規範,致該項原則在實務上很難被落實。社會住宅的興辦也缺乏各項誘因,導致民間興辦付之闕如。
這次修法,在增加社會住宅興辦的措施上面。有以下幾個重點:包括:
(1)強調政府及民間得以多元且合乎公共利益原則之方式興辦社會住宅,除新建外,增訂包租代管、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回饋等途徑取得社會住宅。
(2)為使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具備財務可行性,政府各機關(機構)之土地得無償撥用、作價投資或長期廉租,以減輕直接興辦社會住宅之困難。
(3)為使社會住宅事業得運用民間大量空餘屋資源,本席立法提供房屋稅、地價稅及租金所得稅等租稅優惠,引導民間房屋所有權人將空屋委託政府或專業機構出租作社會住宅用途,以補充社會住宅數量不足的問題。
(4)為避免造成實務執行困難,並考量可能之弊端,修正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結算之相關規定。
在解決弱勢保障措施上,包括:
(1) 修正條文新增法人可為社會住宅之承租者,以提供特殊需求及身分者住宅單元相關之福利服務。
(2) 明訂承租租金的計算應比照租金補貼額度計算方式,即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的租金補貼。
感謝趙天麟召委排審住宅法的修正案,也感謝內政部同仁一個會期內就完成院版的修正案,希望內政委員會同仁能秉持解決民眾居住問題,提升居住安全及品質的精神,盡速完成住宅法修正草案的審查,謝謝大家。
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支持私校法修訂,設置勞工董事」
我非常關心私校的發展,今天在教育委員會討論的私校法,我支持設置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及勞工董事,教育部在處理私校法的修法,應該全面性關照私校的發展。私校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寫「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特制定本法」,它的概念非常清楚,學校和教育是公共財,不是商品,它和民間公司的組成截然不同,有其公共性和公益性。其次,私立學校的辦學在台灣的現況是,私校接受政府所提供的大量挹注,小到師資課程、設備,甚至是聯外道路都是教育部出錢的。私校一方面接受政府的補助,另一方面教育的興辦本具有其公共性,因此我主張,除了公益董事,包括校友和教職員的代表,應該讓他們進入董事會。
過去私校所出現各種亂象,多半是創辦人或董事會把「校產當作私產」,或以學校名義借貸,積欠鉅款;或挪用校款炒作股票;或出售校地牟利。近一點的例子,屏東兩所私校董事會惡意停辦,積欠教職員數千萬不等的薪資。
我認為勞工董事參與經營決策既符合民主制度,亦不違背促進私校的公益性。學校的主體為學生和教職員,他們的聲音應該進到董事會,消極目的是阻止董事會做出侵害多數利益的決定,積極意義則是攜手合作,兼顧多數利益,傾聽更多元的意見,共創榮景。
讓高醫成為高醫人及全民的高醫
高醫董事會章程第五條:「第二屆起各屆董事改選時,現任董事均得為下屆董事之當然候選人,本會並應另行另推適當人選若干人為候選人」,第六條:「董事本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等規定,亦形成萬年董事會的現象。
我希望教育部能藉這次修訂私校法,能夠徹底改善私校董事會的弊端,也能讓高醫全校師生的透明改革圓滿落幕,讓高醫成為高醫人的高醫,未來有更好的發展。
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在 行政罰法第18條修正草案|本來熱門現在人氣更高|廖震說法 的推薦與評價
《下載資料取得抽獎資格》【行政罰法第18條 修正草案 資料 ... 嗣後將抽出2名同學,姓名 部分 公佈於FB粉絲專頁與Youtube社群;並將直接按登記地址寄送。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