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主題:#國土計畫與計劃之外 ▌期待國土規劃解決失序的國土空間,但過度的期待帶來過量的傷害.......
國土計畫的立法背景,是為了面對長期以來台灣的 #土地二元管理 現象,將土地分成 #都市土地 與 #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歸都市計畫法,而非都市的「區域」,則歸給區域計畫法。然而,區域計畫法缺乏規劃面向、所謂的管理也只是現況編定而已,簡言之,非都市土地長期欠缺計劃引導發展。
因此,1993年針對非都市發展困境,開始了 #城鄉計畫倡議,提倡《城鄉計畫》的立法,希望將規劃的面相帶進城鄉計畫之中。並且在1997-2009年間五度闖關立法院未果,在這幾次的努力之中,如1997年的《國土綜合發展計劃法》、2001年的《城鄉計畫法》回應二元規劃的問題等等,國土法的精神與架構逐漸的成形,包含國土功能分區、部門計劃協調、鄉村區域的規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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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立法院難產20多年的《國土計畫法》終於三讀通過,民間團體滿心期待國土計畫終於能一掃過去《區域計畫法》時期的土地紊亂使用狀況,國土的規劃與管制終於透過功能分區的制度精神有所連結。
民間團體之所以眾人期盼國土計畫,是因為《國土計畫法》的通過終於讓國土計畫成為最上位的法定空間計畫,相關的法律定性也從「指導」轉變為「遵循」,具有更強的法律強制力。更重要的是,與區域計畫時期的「開發許可制」不同,國土計畫之後會透過「使用許可制」,解決了《區域計畫法》時期存有的「用地變更突破分區管制」制度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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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國土計畫法已經通過6年,遺憾地發現,再現行制度下,許多國土計劃依然無法解決某些環境問題。舉例來說,在國土計畫的新時代架構下,仍然有許多「#特別法」仍以 #現況編定 的舊時代邏輯處理,例如 #農地違章工廠 和 #礦場,分別以《工廠管理輔導法》和《礦業法》凌駕在國土計畫法之上,破壞完整農地、山林並與傳統領域持續衝突,架空《國土計畫法》永續經營國土的精神,從此來看,#部門計劃實然上仍掌握國土的變更大權。
撇除上述2個 #退步法令 ,#進步法令 的《海岸管理法》,有意透過制度設計避免海濱出現巨大量體的開發,但長期缺乏規畫人力與審議機制,海岸法的失靈反而造成台灣沿海岸的國土治理真空。
由於使用許可限制根本性地限制了 #變更產業用地 的機會,反而造成各地方政府,在未有明確的發展定位下,使勁劃地圈地(對就是那 #城2之3),以便保有未來變更用地的可能性。
從現在開始,國土計畫已經與我們生活密不可分,就在今年4月15日,各縣市國土計畫已經核定,為每一寸國土訂定至少五年以上的發展規劃,在這歷史性的一刻,藉由國土計畫的機制去看看那些目前國土計畫難以解決、但卻不可忽視的「我們國土的議題」。說到底,國土計畫法只是 #空間治理法制化的開端 ,仍然有相當多的制度設計、審議機制、環境倡議、溝通協商,政府各部會更應該設法思考各方皆能接受的解方,否則國土計畫將會失去本身訂立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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