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第 74 條 (寄存送達)
送達 ,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口訣①: 太監會被去勢(74),被去勢後的小雞雞會保存寄回家,所以是
寄存送達
□口訣②: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所以小雞雞至少要保存三個月
(話說這口訣我自己編到都快要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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