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99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許育典特聘教授,百忙中賜稿評析法院判決有關對學術論文涉及抄襲提出評論時,名譽權侵害與言論自由保障間之界線難題與審查標準。王珍玲教授則撰文討論都市更新法規關於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從新從優原則之新舊法適用疑問。
🔶在民法部分,陳聰富教授專文評析一則最高法院有關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之見解,重新深入剖析比較法上要約、承諾成立契約之基礎理論;謝哲勝教授以一則法院有關租賃契約之判決,檢討因租屋陽臺所裝設的瓦斯熱水器並未具備強制排氣功能,致房客一氧化碳窒息死亡時之請求依據與法院判決之論理。林秀雄榮譽講座教授則以重要的最高法院判決,深入剖析婚姻無效得否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及其計算時點之難題;徐婉寧教授針對法院最新判決探討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期間與起算點之爭議。
🔶在商法部分,朱德芳教授則以最高法院最新判決探究有關目前實務運作上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之現象,有關減資之法律適用、資本多數決與小股東保護等問題。馮震宇教授則撰文探討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之商標權利耗盡原則在實務上解釋適用之難題。
🔶刑法部分,楊智守法官賜稿探究遺囑執行人有關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之內涵,及其執行職務與納稅義務折衝等問題。
🔶林孟楠教授著述「簽證否准處分之訴訟權能與訴訟擔當」、管靜怡法官撰文「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責任分擔」,亦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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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學術倫理事件中的名譽權侵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82號民事判決vs.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許育典 特聘教授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與從新從優原則──評內政部1090500009號訴願決定書/王珍玲 教授
◾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陳聰富 教授
◾出租人提供並保持租賃物合用狀態的義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8號民事判決評釋/謝哲勝 教授
◾婚姻無效與剩餘財產分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民事判決評析/林秀雄 榮譽講座教授
◾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徐婉寧 教授
◾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是否適法?──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朱德芳 教授
◾商標權利耗盡再翻轉──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 397 號民事判決評析/馮震宇 教授
◾遺囑執行人依法令之行為與納稅義務之探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刑事判決評析/楊智守 法官
【#智匯觀點 】
◾簽證否准處分之訴訟權能與訴訟擔當──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904號判決/林孟楠 教授
【#司律評台】
◾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責任分擔──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6號與臺中高分院99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管靜怡 法官
【#實務法學】
◾不能證明犯罪及行為不罰之區別(107台非205)/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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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公視新聞網 http://news.pts.org.tw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http://pnn.pts.org.tw PNN 粉絲專頁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PNN Youtube頻道 http://www.y...
都市更新法規 在 眼底城事 eyes on plac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十一月專題 居住的社會問題 ▌#台灣特有種民眾參與
「公辦都更」在台灣的定義,就是由政府當莊擔任實施者進行的老屋改建。斯文里整宅是當年打著 #改變成真 招牌走入台北市政府的柯P競選承諾之一,支票開好開滿,選上硬著頭皮也要做。做為台灣首件由政府擔任實施者的整宅改建,宣示性的政策執行硬是把一向曠日費時的房屋改建案壓縮到三年內要協調完成並完工入住。 #要知道都市更新法規說如果兩年內協調好就好棒棒給你容積獎勵
一般公共議題中的民眾參與,是公民透過參與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進而賦權(empower),熟悉制度所使用的語言和與政府協商、採取行動的策略,打開政治參與的空間。然而在台灣特有種的「公辦都更」脈絡下,「民眾參與」也歪成台灣特有種。在這個公部門涉入如都市更新房屋改建等公私高度混雜的事務裡,由於涉及私人產權與空間資源重新分配,#特有種民眾參與 的重點在時間高度壓縮下,比公共議題更注重的是與個人產權相關的權利變換、共同負擔、補償、安置期間的租金補貼、完工後的選配以及動工後的中繼安置方案。#這時候有沒有產權就差很多啦 #租戶滾邊去啦
然後市府真的很怕被說帶頭當迫遷民宅的都更怪手 ,所以另一個 #特有種民眾參與 歪點是即使由市府擔任實施者的公辦都更 #並沒有同意比例的門檻,市府仍下令公務員積極搜集居民同意都更的意願比例到98%。
把跟民眾溝通的力氣都花在這邊,真的有創造出更多對於何謂「公共」的討論空間嗎?這種外行長官亂開支票,累死下面公務體系專業人員的「案例」真的直得仿效嗎?大家可以好好思考思考。
#都市更新不是房屋改建
#公辦都更也不是外科手術或聯考考卷
都市更新法規 在 Tacps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轉載:「文化」是城市治理的「主體」也是「介面」
最近的全國文化主管會議新聞,城市文資保存、文創園區和都更的一些爭議,文中應該點到了一些問題的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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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文化政策治理的「府際垂直整合」
臺灣文化部的組織與職掌雖已確立,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文化權限區分與合作關係卻仍不清楚,府際間也欠缺常設的文化協調、溝通與整合機制。大部分地方政府文化局處的各科職掌,並未納入文化部的影視、電影、出版、流行音樂、文創產業等業務範疇。中央與地方文化政策目標的協調,目前只透過一年兩次聯誼性質、媒體曝光式的全國文化首長會議,中央與地方業務承辦科員之間的「默契」往來,以及縣市文化首長的人脈關係來維繫,當然無法達成長期而具體共識。
……
簡單地說,「文化」是城市治理的「主體」,也是「介面」。為了彰顯文化部門深層的存在價值,文化局必須以更積極的「文化主體思維」,更柔軟的身段與協調、溝通、整合能力,建立以藝術文化為核心的跨局處文化治理體制,將各種對都市市民致關緊要文化理念,滲入城市治理的模式之中。
城市治理的價值(如果目前是商業獲利和政治權力分配的價值)不會憑空翻轉,除非都市文化局處長能站在市長的高度,重新以文化為主體思考城市發展的藍圖與佈局,縱向與橫向文化政策目標、資源、權限的協調、溝通與整合,並從法規機制面落實文化政策。而文化局處專業行政人員則要具備跨局處的「能力」、「自信」和「專業」,將文化融入都市規劃、經濟(文創園區的商業合約、都市更新法規、BOT、ROT的辦法)、社會(族群、勞工、社群文化認同)、交通(地景道路美學)、教育(藝術教育、創意人才培育)等等局處的政策措施中,讓文化主導都市發展。這也是臺灣當前亟需制定國家「文化基本法」與城市「文化自治條例」的主要原因。
臺灣城市文藝復興運動?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再回到預算面,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要啟動台灣的城市文藝復興運動或城市文化的解放運動,不能僅僅靠幾個大型活動(世界設計之都)的辦理。目前地方文化預算編列偏低仍是重要的關鍵議題。除了專訪中基隆市文化局長提出了該強化藝企媒合的想法,尋找企業資源贊助之外,地方政府在高喊要城市「文化治理」、「文化自治」的同時,文化資源當然不能只期待中央的文化補助款項,而不著實編列地方文化預算。
都市更新法規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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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 法規 修正勘誤 】㊟:內政部已於108.1.30 修正「 都市更新 條例」https://bit.ly/2JEXrUe1:48 「都更條例」修法後,應為第38條2:03 「都更條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