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律師快速回覆
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 777 條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
要請求精神賠償必須要是「人格權」受損且有特別明文規定才可以
這件雨水問題只是財產問題,和人格權沒有關係,民法777條也沒有提到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對方最多只能請求防止再滴水,要賠償必須要具體證明因滴水造成什麼財產損害,不用太擔心
梁律師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日期:110年五月三日
地址:屏東縣竹田鄉
訴求:尋求法律方面的意見?
說明:訴求者長期在北部上班,前幾年母親生病丶回屏照顧母親,但母親已經往生了丶留下房子,但鄰居告訴求者,目前在法院審理中:理由是訴求者的雨水,流到鄰居。鄰居要求訴求者要精神賠償15萬元丶所以希望蔣議員幫忙,訴求者已經申請恊調過:出口處要堵住丶但鄰居不接受,堅持告法院。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鄰 損 精神賠償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樓上漏水不處理,6大權利可主張!
有一位新手包租公問我,他最近投資的房子漏水,請樓上屋主開門讓他進去修理,樓上的屋主不理他,他很生氣,該怎麼辦?
我跟他分享一個故事:
有一位3樓的公寓屋主,家中浴室天花板漏水,已經把他浴室的裝潢弄壞,他請4樓的人讓他進去察看,但4樓的人不願意,表示3樓自己修,4樓不可能漏水。
於是3樓的屋主把漏水的情形拍下來,也錄影下來。並且再次找修漏的師傅來看,並請社區的管理人員協助協調,4樓屋主仍然不理,漏水狀況越來越嚴重。
3樓屋主就向區公所申請協調,沒想到4樓屋主也不出席。於是就一狀告上法院,經過1年多的訴訟,因為鑑定出來確實是4樓浴室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維修方法必需是從4樓修的,最後法院判決.
1. 樓上屋主必需容忍樓下進入修理漏水
2. 賠償修理費用
3. 賠償3樓損壞的裝潢及物品費用
4. 精神上損害賠償(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所受的痛苦)
5. 鑑定費用(10多萬元)、法院裁判費。
還有第6項,因為你是包租公,原本可以出租的房屋,因為樓上漏水無法出租,或是房客因此解約,這段期間損失的『租金』,也都可以請求樓上賠償。如果是自主,要看房屋不能使用的狀況,由法院來判定。
此外,部分金額如賠償裝潢的金額以及精神賠償,還可以主張利息支出。
所以遇到樓上漏水下來,樓上又不處理,心煩是一定的,但是未必會有重大損失,沉著應對,只要依照正確法律步驟處理,總會雲開見日的。
如果是樓上的屋主,更要積極面對,才不會『賠償金擴大』,又搞得彼此鄰居結下恩怨。
智慧面對一切不順利:看自己所有的,不是看自己所沒有的
不論是樓上或是樓下,你擁有的是財富(房子),很多人是沒有的。但碰到了漏水問題,不是去抱怨怎麼別人家沒漏(完美房屋),你家有漏(目前你沒有完美房屋)。
積極面對,才是平安正解!
財富是要讓你得平安,不是讓你有困擾的!
#漏水
#財富得平安
#包租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照片房屋僅為示意,並非本文所指的房屋,也無漏水問題,也非本所任何當事人
鄰 損 精神賠償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鄰居太吵可請求精神賠償嗎❓
不少人可能都曾被鄰居發出的各種噪音困擾,有些人甚至被困擾到產生睡眠障礙或焦慮等症狀。
像這樣被鄰居發出的噪音吵到受不了,有辦法請求精神賠償嗎?
如果可以的話,會不會造成大家日常生活都很戰戰兢兢,深怕一個不小心發出點聲音就被提告求償呢?
法律認定的標準究竟是什麼呢?
最高法院針對上開問題就曾說明,鄰居在我們居住區域發出的噪音,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要件:
1.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
2.情節重大
被害人才能請求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
也就是說因噪音侵害而請求精神賠償是可能的。但最高法院也在傳達一種觀點,
即依照目前社會人口密集程度,住戶彼此在日常生活上難免會相互影響。被害人的居住安寧應受到保障,但鄰居一般正常合理的居家活動自由,也不容忽視。
不應只用被害人個人主觀好惡、感受,即任意限制鄰居的活動。鄰居所發出之聲響必須達上述標準,才能限制鄰居活動自由,並進而請求精神賠償。
另外,最高法院所說的「情節重大」,應綜合觀察侵害程度、損害情況、被害人痛苦程度、忍受能力等個案狀況,加以客觀判斷。
當然上述標準似乎仍不夠明確,但這沒辦法,因為社會生活事實非常複雜,法律只能盡可能具體化。
剩餘的模糊空間,就留待實際個案作調整,這些空間也將是雙方在訴訟上攻防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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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法第195條規定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27號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0號判決
邱聰智(200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頁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