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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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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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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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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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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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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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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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10的網紅沈智慧官方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沈智慧 #立法院 #質詢 民進黨人數優勢通過修法「酒駕撞死人不用賠命」 沈智慧:誓言下屆立委「再戰刑法185之3」修正 https://yns.page.link/dy7We...
酒駕 撞 死 人 刑法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hur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5/2048721.htm
上禮拜有一則新聞,有一位18歲陳姓男子無照酒駕,一時不慎駛入對象車道,不幸撞死一名黃姓騎士,當下陳姓男子非但沒有停下來報警、將黃姓騎士送醫,還加速逃逸,並把車駛入暗巷,將車牌拆下企圖規避刑責,最後法官考量陳姓男子與黃姓騎士的家人以新臺幣250萬元達成和解,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另依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肇事逃逸的相關罪責與實務經驗,因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對於原本舊法的條文不夠明確、違反比例原則等事由宣告違憲,所以立法院在今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了最新的刑法185條之4,以下就來說明新法跟舊法有什麼差別,而我們又應該注意什麼事情呢?
第一,「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個修正呢是因為很多民眾和法官都對於原本的條文「肇事」有沒有包含「無過失」的情況存有疑義,像是如果別人撞到你,但別人受傷,這時候到底需不需要留在現場呢?過去實務上多認為這時侯也需要留在現場,否則就有觸法的可能,大法官認為這部分規範的不夠明確,宣告違憲。所以修正後的條文「發生交通事故」很明確的包含了「無過失」的狀況。
第二,原本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這部分在沒有區分「有無過失」「對方傷勢嚴重程度」的情況下,個案中可能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也宣告違憲。所以新法修正後區分成「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差別就在於,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進去關的,等於在最高刑度沒有下修的情形下,個案中給法官更多的裁量空間,而且新法施行後,「無過失逃逸」的一方,法官可以按照條文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決減刑或免刑。
以上大致就是新法跟舊法的簡單比較,把條文規定的更明確,也給了法官比較多的裁量空間。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的方法還是停留在現場,維持事發時的狀態,先確認雙方有無受傷,然後等待警方來到現場,製作筆錄,釐清雙方的肇責,確認雙方後續希望怎麼處理,有無和解意願等,千萬不要自己當法官,以為自己沒有過失,就走掉了,萬一屆時判斷錯誤,是會吃上刑罰的。
最後,在發生行車糾紛時,若涉及金額較高,無論是肇事之一方或是受害之一方,都還是建議能夠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一來省去自己往返警局或法院與對方談判的時間,二來由律師代為出面洽談也對自己的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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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撞 死 人 刑法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去年的這個時候,新北市樹林分局的警員楊庭豪因執勤過程遭無照駕駛的少年撞傷,經過了四十多小時的搶救,仍然宣告腦死,但偉大的楊媽媽楊爸爸簽署器捐同意書,讓庭豪遺愛人間,在一年後的今天,#他的器官仍然活在十多個人的身體裡面,他二十一年的短暫生命裡頭,完全沒有用過健保卡,所以他健康的心臟仍然在跳動,明亮的雙眼依舊在看著這個世界,肝、腎、胰臟等也在為了維持著某人的生命而活動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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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庭豪的不幸事故,點出了許多問題,包含了蘇院長震怒拔掉台南、高雄兩市局長後,各地方警局為了遏止街頭鬥毆,以「快打」要求基層限時到案發地點的不合理規定之外(所以庭豪當時是鳴笛闖紅燈通過路口的);機車安全帽有很多是員警自購,因為配發的安全帽太不安全。在我追查之下,才發現雖然警政署早想配發高規格的安全帽,但各地方政府預算有限,無法全面換發。我多次主張安全帽應該與防彈背心一樣,由中央編列經費預算統一配發,畢竟給全台的外勤員警配發合規的安全帽也不過就是一千六百多萬元的預算,跟八千多億的防疫預算、甚至是上兆的前瞻總預算比起來,只不過是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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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豪過世後,去年八月我立即提了刑法第185條之3的修正草案,要求無照駕駛應該要加重處罰。也因為庭豪,#我答應楊媽媽一定會投入改善交通安全,希望能讓這些交通亂象與憾事不要再發生,故這一年來我針對毒駕、酒駕、機車族行車安全、交通平權等問題不斷發聲,希望能夠引起不同族群對交通安全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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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重要的是,#同仁們在執勤時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楊庭豪、簡炯銘小隊長都是在出勤時遭遇交通事故而身亡;昨天在宜蘭頭城的蔡姓警員,執勤時沒有穿著防彈背心,在攔停違規的男子遭槍擊胸口中彈,雖然搶救回來,但命懸一線,蔡爸爸、蔡媽媽不知道有多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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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警政署一定要給同仁最高規格的裝備,安全帽也好、防彈背心也罷,但是 #所有的同仁也應該要做好自我防護,安全帽扣好、防彈背心穿上,不要心存僥倖,更不要讓家人擔心!
#紀念楊庭豪
酒駕 撞 死 人 刑法 在 沈智慧官方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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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撞 死 人 刑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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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失控的酒駕,重罰可以解決問題嗎?https://bit.ly/2tiaFey
→ 「為什麼家屬要承擔一輩子的哀傷?」遏止酒駕鞭刑、死刑有用嗎?執業律師這樣看…:https://bit.ly/2UQBHFx
→ 嚇阻理論維基百科:https://bit.ly/2tg15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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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D,其他】
警政署統計,2017年A1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的交通事故)共1,434件,最嚴重前五名依序為:
1.「未依規定讓車」占14.02%
2.「違反號誌、標誌管制」占9.27%
3.「轉彎不當」占9%
4.「酒後駕車」占5.93%
5.「行人(或乘客)疏失」占4.53%
(詳情可見上面參考閱讀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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