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宣布,「除非經過報備者,擬限制醫事人員出國」,引發醫護人員質疑該出國禁令沒有法源依據,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昨在質詢時也提出質疑。衛福部長陳時中今(4日)重申,行政院長蘇貞昌昨都講過,現行《醫師法》第24條、《醫療法》第27條,還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以及《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可以拿來當作法源依據。
《醫師法》明文規定,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此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也規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想法:
1.以法律人的角度,這個決定是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
2.法律保留原則是說
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限制人民權利,
但也不是有法律規定就好,而要看法律怎麼規定的!
如果法律規定沒有很明確寫「可以限制醫療人員出國」,
那行政機關有權利這樣做嗎?
我認為不行!
因為很明顯的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跟法律保留原則...
3.再來,就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今天如果行政機關為了保留醫療能量,
限制醫療人員跑去其他國家(中國、義大利或伊朗)賺錢,
那是可以限制的,
因為你的限制措施跟行政目的(保留臺灣醫療能量)
有正當關連,是可以的!
但對全部的醫療人員都限制?
不管他去度假還是看小孩都不行,那就欠缺關連性,
是沒辦法通過法律保留原則的!
4.特別是這個措施是針對全體醫療人員,
等於是對上萬人進行限制出境的行為,
你想想看,
我們限制一個被告出境,都還要法院下裁定,
為什麼限制上萬人出境,連行政處分都不用下,
連行政處分書都不用送達給每個醫療人員,
他們就不能出境了!
國家公權力可以做到這種程度嗎?
特別是這些醫療人員並沒有犯罪,他們也不是被告,
可以因為行政目的而對其憲法明文保障的遷徙自由加以限制嗎?
5.最後更嚴重的是,
對這些醫療人員進行限制,並沒有寄送處分書給他們,
他們不服氣,還真不曉得要找誰救濟!
違規被警察開罰單,還可以申訴,申訴失敗還可以打行政訴訟,
讓司法權審理行政權的決定是否有問題,
被告被限制出境,現在也可以向法院抗告,
現在上萬醫療人員被限制出境,卻沒有救濟方式,
等於是司法權沒辦法介入,確認行政權這樣作對不對,
這其實很可怕!
雖然防疫至上是全民共識,也有正當性,
但如果為了達到這個目的,
變成一般法治原則都要拋棄的話,
其實我們也付出很大的法治代價!
6.限制上萬名醫療人員出境,不是不行,
唯一解決方式是緊急命令,
那要總統頒佈,國會追認,
除了這個之外,我想不出其他方法可以解套...
註:所謂『緊急命令』,又稱為『緊急處置權』,是中華民國憲法賦予總統職權的一種,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本文政治不正確
醫師法第13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上週聽到朋友職災請假被公司ㄠ假的事情,真的覺得超氣的😶這篇PO文主要想分享一下,當發生職業災害時,要取得哪些證明,才有辦法順利取得自身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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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確認職災事實
我們在IG的2019/06/13跟14的兩篇PO文有提到職災的認定問題,分別說明了一般職業傷 害與通勤災害的認定原則,有興趣的小螺絲們可以再回顧一下。簡單來說,要先確定該傷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而有治療或休養的需要,才有接續討論的必要,否則並 非職災的話,就只能以普通傷病假來請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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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診斷證明
依據內政部74年9月11日(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釋,只要是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立的證明書都可以作為請假依據,然而對於醫師來說,僅有醫師法第17條規定不得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開立診斷證明,卻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在證明書 的醫囑上記載「建議休養天數」,這其實對勞資雙方來說是蠻困擾的事情😫😫😫畢竟勞工的傷勢究竟要治療或休養多久,只能仰賴專業的醫師協助判斷,才能有較為明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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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遇到這類情況該怎麼辦呢?除非是有住院事實可以很明確地判斷出需要請假的期間有多長,否則也只能試著跟看診的醫師溝通,向其說明自身工作的性質來加註建議休養天數(不過醫師拒絕的話坦白說也拿他沒轍 😭)
至於較為嚴重一點的職災傷病,則建議可以到與勞動部合作的「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就診,例如台大醫院、林口長庚、台北榮總、中醫大附醫、成大醫院或高醫等, 便能針對職災患者有更完整的協助,也能針對個案的工作情況提供治療與休養的意 見,或許就能讓勞資雙方在客觀第三方的判斷下,不必再爭執治療或休養的期間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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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傷病假與原領工資補償
確認職災事實並取得上述的醫療證明後,就可以依照公司所定的請假程序提出「公傷病假」的請求,該期間資方便要給予勞方「醫療費用」與「原領工資」的補償,用最白話的方式來說就是👉🏻要給付勞方治療或休養期間的全薪,其他規定的細節,就麻煩大家參照我們部落格內的文章「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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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資方不准假,該怎麼辦?
米編朋友就是遇到資方只願意給當事人五天公傷假(但他是車禍骨折噎⋯誰可以骨折後五天就好的啦🙄 ),我們前陣子也才處理過勞方在職業疾病治療與休養期間,被資方要求用留職停薪方式辦理的案件,遇到此類情形,如果雙方真的無法私下達成共識的話,就建議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主管機關介入協調,在嚴重一點的情況的話,也可以向主管機關陳情請他們協助進行勞動檢查了!順帶提醒,這類爭議一定要保存好相關證據,例如職災發生經過的照片或影響、同事的證詞、職災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與雇主協調的各類紀錄等,未來有必要時才能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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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落落長就是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內容,希望大家上班都能注意安全⚠️不要受傷。看完記得點讚收藏,並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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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13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醫護人員防疫期間就要不能出國了?】
▌故事是這樣的
昨天除了豆導森77被限制出境外,另一個可能要不能出境的,就是醫護人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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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疫情指揮中心昨天說:「為了確保國內醫療量能,醫事人員除非報准,否則不可出國。」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暨台大醫院企業工會也作出回應:「不是說聲辛苦了就可以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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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具體要怎麼規定,還是要留給醫事司處理!但在他處理之前,我們也是可以先來了解了解一下的!gogo!
▌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
居住遷徙自由包含什麼,大法官有說,在釋字第454號解釋裡面:「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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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就是說了包括出境的權利。
▌要限制要有法律規定才可以!
又因為這項權利很重要,在釋字第443號解釋中也役男也是被限制出境,所以大法官就說居住遷徙很重要,如果要限制!就一定要!有法律規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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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嗎?衛福部說有,讓我們來看看衛福部怎麼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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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的部分,規定在醫師法第24條:「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這樣的規定,能當作限制人民遷徙自由的依據嗎?相關人員是不是有辦法預想到會限制到他們的遷徙自由?
小編一開始在看這條規定的時候,對指揮的概念大概就包括人員調度、專責醫院的指定等等,但對於像遷徙自由這種基本權利的限制,我覺得是很難聯想到的。並且,這條規定並沒有配套相關補償措施,卻規定了罰則在內,醫師如果不遵從,根據第 29 條,會處以 2 萬到 10 萬元的罰鍰。
而 #法官改革司法連線 也有指出這條其實是組織法意義上的指揮主從規定,跟直接是具體指揮權限的行為法規範仍然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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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醫療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並且在同條第2項也有規定對於醫療機構的損失應酌予補償。但這也跟上面的問題類似,就是到底可不可以就這樣把它當作限制人民遷徙自由的權利。另外,醫療機構有等於醫療人員嗎?這也是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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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大家還記得快要三讀通過的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嗎?在草案中的第7調也有指出指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制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這條說不定就有機會可以拿來用了。
▌有符合法律保留不代表有符合比例原則!
討論完法律保留的問題,假設這邊有符合,也要來檢查看看限制他們出國是不是有符合比例原則。為了保護國內醫療機能,當然是很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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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樣的手段會符合比例原則呢?或許仍然有討論的空間,可能還是要等具體措施出來才能來慢慢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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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希望大家知道,我們之所以是台灣,除了珍貴的民主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自由,這些都建立在人權的根基上,對於限制人權的措施都應該要很小心,也希望今天沒有被措施影響到的人不要因此就認為這些人的犧牲是應該的,防疫視同作戰,卻不該將戰士的犧牲視為理所當然!
▌宅在家能做什麼?當然是看更多文章啊!
📍蔡孟翰|兩人權公約搞的台灣司法嫑嫑的?8個重點掌握兩人權公約
https://buff.ly/37Oa1Hu
📍李柏翰|《世界人權宣言》七十週年前夕,讓我們談談人權的政治
https://buff.ly/2Vjgk3c
📍李濬勳|儘管被 WHO 拒於門外,台灣仍是「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的一員──究竟衛生情報多重要?有何影響?
https://buff.ly/2YH9jvQ
📍葉明叡、廖偉翔|全球衛生與沒有人權的人
https://buff.ly/2UBed8G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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