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為預算把關】
今年預算會期將到尾聲,外交國防委員會已進入附屬單位的預算詢答。
我查閱「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預算書」,發現國軍醫院110年度仍編列了850萬的印花稅支出。印花稅是很老的稅,早期有30種憑證須繳納,現在只剩「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四種。而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政府機關所書立的各種憑證是不用繳納印花稅的。
為什麼國軍醫院仍然持續繳納印花稅?
針對這一點,我在委員會質詢國防部。國防部表示,因為財政部認為國軍醫院有對外門診、與公立醫院無異,所以應繳納印花稅。然而,這是稅捐機關自行加上的排除條件,條文上並沒明定,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更何況,根據財政部2013年的函釋,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的行政機關,指的是「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就是行政機關。國軍醫院完全符合條件,仍編列預算、支出印花稅。
我要求國防部必須和財政部討論解決方案,讓預算編列回歸制度,樽節支出亦可用來改善醫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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