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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近日判決婦產科醫師,未能於產後患者發生急性腹痛合併卵巢病變時,於術前診斷出也有急性闌尾炎,執行腹腔鏡手術,不幸併發罕見氣體栓塞,判定醫院及兩位醫生2198萬天價賠償。
此案件在衛福部醫審會及第三方專家鑑定,都認為醫師執行手術及醫療處置,未違反醫療常規,民事一審及刑事偵察也都以無罪認定。無奈二審法官,以術前未能作電腦斷層及會診他科醫師,做出完全正確診斷,及將執行腹腔鏡手術的併發症認為是疏失,判定天價賠償。醫界都知道腹腔鏡對急性腹痛是一項極為有力的診斷工具,尤其是對有卵巢病變或闌尾炎極有幫助;臨床上這兩個疾病原本在術前就不易完全正確診斷,許多患者多在術中才確診,尤其兩者同時發生時更為困難。此案醫生認為有卵巢腫瘤扭轉可能下,發炎現象在抗生素治療無效後,採取腹腔鏡手術以求先確診,為醫療合理處置,醫審會及其他鑑定報告也都認為醫療處置無違反醫療常規。然而承審法官在自由心證下,不尊重專業鑑定意見,做出這樣判決,有違常理。如此未來,任何手術執行前與結果都必須不能有所差異,需百分之百的準確,一旦有併發症而術前臆測與手術發現不同時,醫師都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將造成醫界恐慌及防衛性醫療,醫病雙輸。
本會為病家遭逢此一不幸事件,深感遺憾。但醫師出手救人,在不幸併發症發生時,
卻得遭此重判,其賠償金額甚至高過絕大部份的殺人犯,實在不符比例原則。因此支持
醫院提出上訴,也期盼法界尊重專業。 理事長 黃閔照 1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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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需鑑別診斷之疾病並非主病因,二審卻改判應賠2000萬元?
一,此案為一名女博士生102年5月間生產完後因右下腹部劇痛,至新竹馬偕醫院急診。嗣經醫師診斷為「右卵巢輸卵管膿腫」,晚間持續腹痛,值班之婦科醫師加入「左側卵巢畸胎瘤併扭轉」之診治,並於晚間施行腹腔鏡手術。惟於術中發生空氣栓塞,嗣後在加護病房昏迷,而成植物人。
二,本案家屬對2名醫師及麻醉科醫師提告,103年刑事不起訴,105年請求賠償:病人喪失勞動能力損失1300萬,醫藥費及看護費398萬,精神賠償200萬。病人先生,母親,女兒精神賠償各100萬,才會有2000萬元此金額。一審新竹地院採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3名醫師之診斷,安排之檢查,及術中處置皆無疏失,而駁回原告請求。
三,然而二審高院不僅無視上揭鑑定總結論,更罕見判決全額500萬元之精神賠償(即未考量醫師並非故意,且努力救治病人而酌減)外,竟以:醫師未將與主病灶卵巢輸卵管膿瘍無關,僅為繼發性之闌尾感染,列入鑑別診斷為由,認為有疏失,應成立過失侵權行為!實有重大違誤:
1.蓋醫師已診斷出主因卵巢輸卵管膿瘍及腫瘤併扭轉而動手術,則有無將闌尾感染在急診時列入鑑別診斷,與病人術後之狀況並無因果關係!
2.縱使林口長庚醫師於鑑定報告中之意見有提及,未列入鑑別難謂無違反醫療常規,但是該醫師的重點在於:既然稱「疑似感染」,則應將闌尾炎列入較妥,僅係訓示,提醒的意見爾!並非指本件醫師之診療,手術有疏失!
四,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能再回歸因果關係和專業鑑定之審理判斷,而非將「情,理」置於「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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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最後淨妍的聲明,真的很令人失望。這是不實指控,醫美診所還在模糊焦點,說不定他們當時馬上叫救護車我就不會失明了。
請診所不要再模糊焦點了,我要的是淨妍醫美診所承認有醫療的疏失。至於賠償金額就讓法院來判定,我尊重。
我們要勇敢的站出來替自己說話,慎選醫美診所,維護自己作為病患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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