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醫院」原是善心人士捐資興建的醫院,雖不是公立醫院,但在多數歐、美、日、澳等國家及WHO,均視為「公共的」醫院(Public Hospital)。因為是公共的,有別於一般私立(營利)醫院,所以在多數國家,包括台灣,都享受很多稅賦的優惠。醫療服務不用交營業稅、營利專業所得稅,醫療服務所使用的土地房舍不用交地價稅及房屋稅。而大多財團法人醫院(應正名為「公益法人醫院」),也能夠自律,嚴守公益。
但如前行政院長陳沖在醫療財團法人修法論壇所言,台灣有10萬個財團法人,居然沒有相關的法令,僅適用於民法(相對的,政黨只有300多個,卻有「政黨法」),因此有少數醫療財團法人視「醫院就是我家」,發生不少弊端。本人在擔任衛生署長期間,對違法(規)的長庚及高醫,分別重罰4億及1.5億,但因缺乏法令規範,不當事件仍不斷發生。
我自2011年離開公職後,在《聯合報》等媒體發表多篇文章呼籲,財團法人醫院的治理,是健保減少浪費、提升品質、永續發展的重中之重。但衛生主管機關「已讀不回」,毫無作為。近日因不當事件不斷發生,而有修醫療法之議,對若干亂象予以規範,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亦公開贊同。針對此事,本人認為未來修法應符合下列方向:
1. 醫療財團法人既然為公益性法人,捐助人在捐出財物後,即不再擁有捐贈之財物,對該醫院亦不具所有權,而係由社會全體共有。
2. 財團法人醫院董事會,係依法受社會(全民)之委託,本於公益經營管理該醫院,董事為無給職,不分配結餘,解散後亦不得分配資產,只能轉捐助其他同性質的財團法人或政府。
3. 因係公共的醫院,社會各界應參與其經營管理,以確保其公益性,基層員工、地方代表、醫療次區域之村里長或議員、病友團體代表應加入董事會,如此結餘方可落實於員工、病患及地區內,提升病患權益,避免血汗醫護及無限擴大版圖與軍備競賽。
4. 醫院周邊收入,係因醫療服務引發之連帶服務,其收入應計入醫院收入,計算結餘。
5. 合理限制醫院之財務槓桿,以總資產的10-20%為限。如不得以3、4千萬設立醫療財團法人,然後大量舉債,「拚業績及自費項目」擴大版圖,向自家財團租房舍及租賃購買設備,將結餘流向自家財團,五鬼搬運。
6. 產業及金融分離(產業投資金融,或金融投資產業,不得派任董事及以股份推選董事),已成全民共識,醫、產更要分離,醫療法人結餘可以購買股票,惟不能派任董事或以股權推舉董事(不得為控股公司),投資之產業代表亦不得為醫院之董事。
7. 財團法人解散後,一律交給政府,由政府公開尋求經營團隊,不可自行轉讓其他財團法人,避免買賣醫院。
8. 若干醫院在外設立公司,將醫院所需物品及服務,以較高價格向自己經營的公司採購,瓜分結餘;另方面壓低醫護人力及薪資,要求醫護員工「共體時艱」,將血汗醫護全歸咎健保給付太低,不公不義。醫療財團法人之採購應公開透明採招標制。
財團法人在引進現代醫院經營管理,提升全國醫療效率與品質上,貢獻良多,但應有合宜規範,避免偏離以病人為中心的初衷,免於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對兢兢業業的眾多財團法人醫院,造成不公平競爭。
醫療財團法人修法論壇 在 劉建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很榮幸來參加「醫療財團法人修法論壇」,這場論壇十分有意義,因為它凸顯當今醫療財團法人的長久積弊以及修法的迫切性。
現行醫療財團法人最大問題是,其捐助人將「捐贈」化成「投資」,搖身一變成為財團法人的「所有人」兼「經營者」,可以無限期掌管財團法人,久而久之,已使人看不清這到底是公益財團法人,還是財團背後的護盤水庫。
要解決醫療財團法人的亂象,就必須從醫療法第35條來修法。
過去,常因涉及既得利益者的龐大利益,導致修法路一直曲折難行,但是,接連幾次的醫院人事風暴,現今社會氛圍已越來越傾向支持修法來解決醫療財團法人的亂象。
在我自己所提醫療法第35條的版本裡,有以下精神:
1、醫療財團法人投資股票應以上市公司為限,並由董事會集思廣益後決議之,以降低投資風險。
2、對醫療財團法人投在公司股票的「單一投資額」及「投資總額」,身為主管機關的衛福部在衡酌投資風險與籌措財源必要性之後,必須提出金額上限,並提供給立法院討論決議。
3、醫療財團法人不得以該法人本身或其董事、或其指定人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同樣也不可以對被投資公司之董監選舉行使表決權。
4、對於法條修正前就已存在的超額投資,或已經擔任投資公司的董監事,修法將訂定「落日條款」,醫療財團法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降低投資金額,並安排董監事卸任事宜。
另外,除了醫療本業外,現行醫院收入包括了地下美食街、商店、停車場、投資股票股利等,這些非醫療收入可能佔醫院收入的大宗,所以,我認為醫療法第46條也要一併處理,應明訂:該等結餘除依法進行投資外,只能作為醫療公益目的用途。
醫療財團法人的亂象必須盡快導正,讓醫療回歸公益。
北醫大董事李祖德:醫療法35條修法沒過 等同沒修法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2855738…
醫療法35條應修法 斷絕董事會臍帶關係
https://udn.com/news/story/11674/2856285
#醫療法 #醫療財團法人修法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