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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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投保疫苗險?先釐清兩盲點、四關鍵 ,讓保險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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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日全台灣都在針對年長者施打 #新冠肺炎疫苗,但狀況似乎頻傳,據媒體報導,累計到現在已經有12位長者在注射疫苗後猝死,疫苗保險再次成為熱門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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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擔心注射疫苗產生不良反應,到底該如何規劃保險❓意外險可以完全取代疫苗險嗎❓一旦注射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疫苗險與意外險是否啟動理賠的最大差別在哪❓
以下就來為大家完整分析,疫苗施打風險與保險規劃的選擇。
===============正文開始==================
🔶必須住院才能啟動疫苗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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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投保的目的來說,會想為自己規劃疫苗險,應該是為了轉嫁疫苗施打後出現不良事件,因而會發生的損失。這種損失一個是工作收入損失,另一是醫療費用支出。
目前市面上疫苗險的理賠項目似乎都是從住院開始提供,也就是說,若不是嚴重到需要住院,疫苗險是不會被啟動的。而根據 #天下雜誌 的報導,英國溫頓風險中心(winton centre for risk and evidence communication)所做的分析比較,截至四月底的英國臨床資料,60-69歲的人,施打AZ疫苗產生血栓的機率是百萬分之8,在低暴露情況中,死於新冠肺炎的機率是百萬分之141,死於交通意外的機率是百萬分之23,被雷打到則是百萬分之1。
因此,施打AZ疫苗產生血栓的機率,大約比被雷打到的機率略高一些;但比死於交通意外低。
#到底該不該投保疫苗險?想要投保疫苗險的人,可從上述各種情境的發生機率,加以評估。
🔶是否提供工作收入損失補償,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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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因為疫苗不良事件可能會導致工作收入損失,但大多數的疫苗險並未將其納入理賠範圍,若是非常重視這個區塊的人,想要投保疫苗險前,最好要問清處保單的承保範圍是否 #以住院為理賠的要件?#是否有涵蓋工作收入損失?
🔶人人都需要疫苗險嗎?先看有無 #醫療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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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保障內容來說,疫苗險的理賠項目大致上有住院日額、慰問金、加護病房增額給付及喪葬費用。
而住院日額這個項目對於平日就已經相當重要醫療險的人來看,似乎並無絕對的必要性,一般醫療險的保障於出現疫苗不良事件時,也會被啟動,只有尚未規劃醫療險或是保障額度偏低的人,才真正是需要考慮投保疫苗險的人。
🔶疫苗險V.S意外險理賠,#舉證責任 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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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本文於一個月前提出注射疫苗出現不良反應時,可以申請意外險理賠後,引起各界的關注,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也於17日表示:注射疫苗出現不良反應死亡時,保險公司應該理賠。
但是意外險可以完全取代疫苗險嗎❓意外險的優勢與缺點又在哪裡呢❓
意外險承保的事故為意外死亡、意外失能及意外醫療,看似與多數人擔心的疫苗不良事件會造成的風險很接近,不過意外險仍無法取代疫苗險。首先,在保費上,投保意外險的費用就比疫苗險高出不少,但是也正因為此,意外險在出現嚴重過敏事件的時候,例如死亡,可以提供比較高的理賠金額規劃空間,所以,#哪個是最佳選擇?
端看投保者的重點需求在哪裡。
而一旦注射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疫苗險與意外險是否啟動理賠的最大差別,
⚠️就在兩者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舉證,要求不同。⚠️
疫苗險承保的事故為「#接種疫苗不良事件」,依據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網站內容,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指的是注射疫苗後,發生任何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
"這些事件有時序相關(接種「後」發生),但不一定存在著因果關聯性,例如注射疫苗後接種者,不論接種後多久發生顏面神經麻痺,都可能被歸為時序相關,但是在疾病致病機轉觀點看,必須接種後某段時間發生(具病理可解釋性)且接種者發生機率高於非接種者高(經統計檢定),才能以科學實證為基礎上,懷疑或不排除這樣的不良事件可能與因疫苗產品而引起(具因果相關性)。"
參考衛福部的上述說明可知, 疫苗險這樣的 #承保條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寬鬆的❗ 不需要接種者去證明自己發生的不良症狀跟疫苗注射有相當因果關係。
反之,若是在注射疫苗後發生死亡事故,要申請意外險理賠,依照目前法院實務的做法,恐怕就要受益人來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與疫苗的注射有 #因果關係,是死亡的主力近因。
這種證明的責任不僅僅是疫苗險不良事件中,時間順序上的說明,而是要有科學上的論證基礎,因此 #受益人負擔的舉證責任異常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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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若沒有官方出面協助疫苗不良反應因果關係的認定,或是法官依法減輕受益人的舉證責任,對於意外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言,恐怕會是一場曠日費時的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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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請鎖定】
📰【經濟日報】該買疫苗險?先釐清兩盲點、四關鍵 讓保險效益最大化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5541447?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6-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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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
意外險可取代疫苗險? 專家提醒:舉證責任差很大!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009986#ixzz6y7zBmpKw
「疫苗險」該保嗎?猝死案例頻傳 專家提醒這兩種人該保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009994#ixzz6y7SV4B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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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
意外險可取代疫苗險的猝死理賠?專家:舉證責任差很大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66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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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投保健康險前
應審慎評估自身體況及能力
且注意投保商品的類型、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
及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
千萬別抱著僥倖心態「帶病投保」
否則屆時不僅拿不到理賠金
所繳的保費也回不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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