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 重點 一、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相關條款二、 釋字 775號針對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說明三、 釋字 775號內容探討. ... <看更多>
釋字476重點 在 釋字717溯及既往,僅是針對優恵存款本金設上限作解釋 的推薦與評價
103年2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717號解釋,同時公布蘇永欽等九位大法官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及 ... 但是教育部把重點放在通報意謂著把政策重點放在事後處理,. ... <看更多>
釋字476重點 在 暫停執行死刑... (一個都不能死部長賭上烏紗帽) (第128頁) 的推薦與評價
釋憲? 來看看以前大法官怎麼說的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94號】 ... 號解釋及88 年1 月29 日第476 號解釋,雖認為法定死刑合憲,惟時空環境已有變遷,當時解釋 ... ... <看更多>
釋字476重點 在 [閒聊] 律師憲法討論區-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律師憲法題
我的擬答(獻醜了 >/////<)
有錯請狠狠鞭打( 啊~~~啊~~~ <3 <3 <3 )
(一)法院應依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於個案中綜合判斷
1. 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人格權亦為憲法所保障, 法院應就基本權衝突予以
綜合判斷:
(1) 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之自由,又按司法
院釋字(下稱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言論之目的,在於「表現自我」
、「溝通意見」、「發見真理」與「健全政治制度」。在學理上又有認
為,言論等自由與憲法第14條之集會結社自由,通稱為「表意自由」,
乃為與展現人格不可或缺重要的一環,故憲法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
(2) 再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設有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其目的應在於保護相對
人之人格權。惟第311 條就表意人之言論設有例外不罰之規定,惟應與
公益事項有關:
a. 表意人為單純陳述事實或為善意之評論
b. 表意人已善盡查證義務而為言論
c. 於議會中之答辯或基於自衛所為合理之自辯
d. 關於重大公益事項所為之言論
(3) 在數基本權互相衝突時(如題旨中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衝突),應如何
衡量孰輕孰重之問題,法院審查時應注意下列情形:
a. 權利之本質、權利受影響之範圍、 時間、程度,以及是否有可回復
性為判斷。
b. 如為政治性言論、學術性言論等高價值言論 ,則為高價值言論,應
受最大保護; 如係商業性言論甚或仇恨性言論等,僅能受到中等保
障及低度保障(釋字第414號解釋意旨參照)。
c. 言論人之評論是否出於善意,陳述之言論是否為事實?
d. 表意人是否已經善盡自己窮盡查證之義務, 而信其訊息為真實而轉
述?
e. 表意人是否因不得已情形,出於自衛、自辯而為言論。
f. 涉及者為重大公益?或僅為個人私領域(私德事務)?
2. 如經判斷後難以判斷何者較受保護,或保護程度應相當者, 此時依刑法之謙
抑性原則, 應肯認此時應著重保護表意人之言論自由,是以,即不得依刑法
規定予以相繩。
3. 綜上, 法院就此應參酌上述因素解釋並適用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規定,並就個
案情形予以綜合判斷,以符合憲法保護言論自由之本旨。
(二)
1. 釋憲主旨: 「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2. 程序部分:
(1) 按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之解釋意旨,依憲法第80 條之規定
,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干涉。又各級法院法官於審判時,就適用
之法律有違憲確信時,應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憲法 (惟若是最高法院法官,則得直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5條第2項聲請之)。
(2) 依題旨,法官於審判時,發現系爭法律牴觸憲法,且如已達違憲確信,
應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
法。
3. 實體部分:
(1) 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a. 依釋字第432號、第545號解釋意旨, 憲法有「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即規範之意義非難以理解,為由相對人所能預見, 且得由司法機
關判斷者。又就專業事項之意義,如能由專業團體理解判斷者, 仍
與明確性原則相符。
b. 按題旨,系爭規定使用「侮辱」為要件,雖實務上對於侮辱, 係指
以不當之言語或行為侮辱相對人, 使相對人之人格或尊嚴受到貶損
者而言。惟所謂侮辱一詞其意義本難以理解, 且相對人亦難有預見
性,且司法機關在審查時,就相似案件是否構成侮辱, 向有截然不
同之見解,顯然欠缺可審查性。是以, 系爭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明
確性原則」不符。
(2) 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a. 按系爭法規之目的,應在於保護相對人之人格權, 而其採用刑罰作
為其手段,固然有助於目的之實現(參酌釋字第476號解釋意旨, 比
例原則須符合適當性原則(手段有助於實現目的)、必要性原則(須為
最小侵害性)以及衡平性原則(保護與侵害不得顯失均衡)), 然就系
(註:這邊釋字插入時點不太好,但發現時已經來不及收手了...QQ)
爭規定限制者,乃特定言論之表達, 性質上已經涉及基本權核心之
限制,且其採用刑罰,不可謂不重, 故在必要性原則的審查上,應
該認為至少採取中度審查標準(手段與目的必須有實質性的關聯) ,
而不能僅採低度審查標準(手段與目的僅要求合理關聯性即可) ,然
採行政罰之處罰,亦能達到喝止之相當成果。職此以言 ,是否仍須
採取較激烈的刑罰方式作為手段,實有疑義, 是以,不能謂系爭規
定手段與目的間已經達到實質關聯性的關係,亦即, 系爭規定不符
合「必要性原則」之要求,而與「比例原則」有違。
b. 承前,系爭規定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牴觸憲法保障
言論自由之意旨。
4. 綜上,就本件法律違憲疑義問題,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三) (註:這題寫很爛...先跳去寫行政法...回頭只剩5分鐘 -.- 我不知道我在寫什麼)
1. 按釋字第725號解釋,宣告定期違憲,聲請人就確定判決,得聲請非常上訴救
濟。
2. 又雖非同一聲請案件,惟相同法律被宣告違憲者,仍得聲請非常上訴救濟。
3. 故:
(1) 乙於第一件確定後,因乙為聲請人,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2) 乙於第二件確定後,因為是相同法律被宣告違憲,仍得提起非常上訴救
濟。
寫完(一)加(二)大約過了1小時50分鐘 (扣掉審題,應該是寫了1小時30分鐘)
另外(三)的30分沒了幫R.I.P一下 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67.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0238524.A.17F.html
※ 編輯: pinhanpaul (1.171.67.62), 10/23/2018 04:03:05
是指善意的公然侮辱嗎,我看不太懂,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答案寫成這樣
(也許對於重大政治爭議,向政府公署辱罵,可以被視為政治性言論而受憲法包容?)
你是對的。我沒想到就直接混一起權衡了,看起來答案有點落漆,希望分數不要太糟糕
寫完發現弄太久了,就沒特別涵攝本案,且看到題目是問法院如何適用,以為只要寫出抽
象檢驗步驟就好。但現在回想起來,有點背部發涼
憲法好棒之我愛人權派一定是要把答案掰彎成可以救濟呀
被推推了 >/////<
你寫得有道理(不過第二題子題已經問到明確性原則了?似乎有重複?)
竟沒有想到656...
不知道可不可以套用,509是針對毀謗,但是題目問到言論侵害他人人格,第一時間想到就
是509
可是題目說已經確定了
這種「如何審理」、「如何適用」、「如何裁判」的問法,感覺都有很多面向可答
很想全部都寫,但一定沒時間,挑一個寫,又怕出題者根本不是要問這個
例如問甲車行受乙公路局委託代辦驗車,請問甲乙間法律關係?
應該回答「這是行政契約關係」、「這是行政委託關係」、還是去檢討「這不是私經濟行
為,這是公權力行為」?要不要論甲是受託行使公權力(要不要論甲不是行政助手等)?
又或是問某某人就題旨得為如何主張以資救濟,應該從程序法面向回答「可以提起OO訴
訟救濟」,還是從實體法回答「可以主張OO法律上權利」呢?
也許答案是預設要應考人回答程序法,但只寫實體法,就沒分了
如果反過來,只寫程序法答案,但出題者想看實體法抗辯,也沒分了
如果保守點兩邊都寫了,篇幅一定變小,分數就縮水了
如果不想讓篇幅變小,用的時間就多了,其他題能寫的就少了,最後分數還是縮水了
題目問方式抽象問的範圍大,真的很惱人
以上只是個萬年考生的碎念~~
※ 編輯: pinhanpaul (117.56.41.76), 10/23/2018 16:22:05
補充:
另涉及誹謗罪之言論具有高度公益性時,如涉及評論對象為公眾人物或具重大公益性之事
件時,尚應審酌有無刑法第311條第3款適當評論原則之適用,以賦予此類言論更大之容許
空間。蓋評論與陳述事實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評論則僅為主觀之價值判
斷,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之事,其事實客觀已明、或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甚或行為人主觀上未以某一事實確為真實進而指摘或傳述,其後所進行之評論,本於
保障言論自由及維護公共利益之觀點,益應保障此種意見發表不受刑罰制裁,是刑法第
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其中評論之適當與否,因多元民主社會對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包容,而普受言論自由保障,
並藉由言論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越辯越明,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縱屬不留餘地或尖酸
刻薄,甚至偏激非中立之意見表達,均應受憲法保障,亦即,於適當評論原則之運用上,
非著眼表意人之評論或意見表達採取何種字眼或形容詞,尤其面對偏激、非中立之評論,
除使發言者藉以傳達對於系爭議題之強烈關心外,亦可能使受話者從漠不關心轉為願意傾
聽之態度,而使非主流意見得與主流意見相互抗衡,進而使公眾得以判斷何類意見方為社
會信賴、接受。苟行為人非以毀損受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或兼有維護公共利益之時
,應認該類評論已符合「善意」之要件,因評論對象倘為政府官員、公眾人物、大型企業
或公益組織時,彼等掌握社會較多之權力或資源分配,對於相對弱勢者之意見表達,本應
以較大程度之容忍,而彼等所言所行,動輒與公共利益攸關,亦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
驗或民主機制之制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80號刑事裁定(隨手找的字號,很多一樣的見解)
※ 編輯: pinhanpaul (117.56.41.76), 10/24/2018 17:10:39
※ 編輯: pinhanpaul (1.163.67.9), 12/18/2018 03:53:27
※ 編輯: pinhanpaul (1.163.67.9), 12/18/2018 03:54:07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