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就律師被擋在門外這一點】
王炳忠的案子,就檢調人員到他家搜索、拘提,他的律師被擋在門外這一點,蘋果日報昨天有許峻鳴律師的一篇文章。我讀了之後,也再請教前大法官許玉秀的意見。
許峻鳴律師的論點是:「被告(不管是誰)無論在刑事訴訟上的任何階段,在面對強大的偵查機關時,都有依賴辯護人(律師)的基本權利」。
他這麼說,是因為「有多位學者從《憲法》角度析述,聽審權乃刑事程序中被告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在連結人性尊嚴的《憲法》基本價值後,應認為不應局限於法院的審判程序,而係適用於整體刑事訴訟程序。再者,《憲法》第16條揭示的訴訟權保障包含武器平等原則,重點則在於必須維持檢察官與被告間相當程度的平等,調、警執行搜索時,為免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舉,集合大量人力採取突襲式的拂曉行動,到場後並逕行扣押可疑物品及要求被告不得任意對外聯繫,實屬常見,亦有其必要性;但相對而言,被告一人則會突然面對高壓、恐懼及孤立無援的情形,若被告遭搜索時律師無法在場,則雙方實力懸殊過大,恐將難以認為符合此一原則。 」
許玉秀同意這個立場。
她說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在民國24年的規定就是如此, 民國71年修正第27條的時候,竟然沒有跟著修正,當然是一個嚴重的錯誤。
因為既然可以隨時選任弁護人,在司法警察調查時,在場協助犯罪嫌疑人,當然包括搜索丶扣押時,比起訊問,搜索丶扣押是更嚴重的強制處分,當然更需要辯護人的在場協助。這是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防禦權所必要。
關於防禦權的概念,她建議可以參考釋字第582號和654號解釋,以及釋字第654號解釋她的協同意見書。未修法前,檢警調都應該以憲法保障犯罪嫌疑人防禦權為據,將刑事訴訟法第150條擴大適用於偵查階段。
許峻鳴律師最後的結語是:「律師不是偵查中搜索的妨礙者,而是參與者;律師在場提供當事人即時的事實分析及法律意見,並對有疑義的搜索行為加以詢問及記錄,以杜日後爭議。我國既以法治國家、保障人權自詡,對於現行上開條文的缺漏自不能視而不見,在此呼籲及懇請各位立法委員盡速修改法律,使人權保護更為完備,也同時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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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受權利侵害之司法救濟 ➤http://qr.angle.tw/ctd
🎯爭點:釋字第755號解釋、釋字第756號解釋、特別權力關係、訴訟權、表現自由、秘密通訊自由
過去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53、654、691號解釋有針對受羈押被告與受刑人闡釋人民權利之保障,不因身分而有差異,於其權利受有侵害時皆有向法院救濟之機會。而後受刑人之特別權力關係似隨著釋字第755、756號解釋之作成,有逐一瓦解之情形。除了受刑人以外,亦整理其他桎梏於特別權力關係下人民之權利保障與司法救濟之相關文章,俾讀者一併釐清觀念:
✔ 僅給予受刑人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之機會,是否即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釋字第755號解釋向法院救濟之門檻限制,與釋字第684、736號解釋有何異同?
✔ 釋字第755號解釋謂「修法完成前,案件之審理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之諭知與簡易訴訟制度本質之關係。
✔ 監獄行刑法與同法施行細則之「得檢閱、刪除受刑人之書信內容」之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通訊秘密自由?
✔ 除了受刑人外,其他桎梏於特別權力關係下人民之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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