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
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
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
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同時也有3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有話好說 PTSTal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婚姻平權 #跨國同婚 #伴侶盟 #釋字748 #司法院 #內政部 📢關注議題,開啟對話 💪陪我們繼續,做不一樣的政論節目~ ▎訂閱《有話好說》:https://bit.ly/34xc9Vh ▎按讚有話 FB|https://www.facebook.com/PTStalks/ ▎追蹤有話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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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開議,憲改持續進行中】
本屆立法院已組成修憲委員會,但受到疫情影響,延遲了原本的進度。隨著立院開議,疫情也已和緩,今天我與陳亭妃等委員針對文化權與基本人權的層面,與許多專家學者共同繼續討論憲改。
我認為這次憲改不應該只聚焦在相對有共識的主題,例如18歲公民權。諸如國家定位、政府體制、人權清單入憲等,都應該做全面的討論與盤點,即使最後沒有通過,也將累積成為珍貴的基礎,作為後續繼續推動的思考方向。
關於目前憲法是否能充分保障人民權利,其實過去都已有許多學者提出見解。例如,釋字748號雖然保障了同婚,但主要是要依據憲法第22條,這有點類似概括條款實際內容到底涵蓋多少範圍,仍必須仰賴大法官解釋,憲法上並沒有明確的基本權位階。因此,我在去年已提出多項人權清單的修憲版本,希望能擴充憲法基本權的內容,保障人民權利。
釋字748 在 鏡好聽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Podcast: 2019 年 5 月 17 日「國際不再恐同日」,台灣通過了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然而在這一長串的專法名稱裡,同婚與平權之間真正的距離,除了「領養權」尚無定論外,「#跨國同婚」也仍有重重阻礙——航線與海峽阻擋不了幸福,然而不健全的法條,卻讓成家的可能變得極為遙遠。
跨國同婚有多難?為什麼這一路上有人因無法結婚抑鬱而終;有人為了結婚,必須動變性手術,用肉身與法律抗衡?而從澳門來台多年的 部長與部長的部屋 阿古,與伴侶 #信奇 定居高雄共同創業相互扶持,終於在挨過漫長的訴訟後,於今年 5 月 6 日贏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是台灣第一對准許登記同婚的跨國伴侶。「跨國同婚」該如何修法,才能不讓 #畢安生 與伴侶 #曾敬超 的憾事再次發生?
🎧️ 為幸福上路!《#鏡相人間》EP63|為了一起生活,在新的土地重新扎根:跨國同婚這條路 ► https://bit.ly/3nTivsr
■ 攝影:林韋言、賴智揚、賴一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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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
阿貴(跨國同性伴侶當事人)
簡至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
00:00 用行政函釋解套跨國同婚,比利時有先例
07:38 司法院已提出修正草案,現在還躺在行政院
15:06 澳門台灣跨國同婚通過!屬人法成關鍵
20:30 政府還在觀望社會氣氛?內政部自我限縮?
💬 週一到週四晚間八點,歡迎到臉書收看直播,參與線上討論,有閒來坐!
🚩 感謝交大陳信宏校長帶領的自然語言處理團隊,提供 AI 中文字幕與校對服務。軟體開發初期錯誤難免,也請網友協助訂正幕錯字,提供 AI 更多學習機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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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48 在 戴瑋姍‧板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爭取彩虹平權地景在新北🌈🌈🌈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上路一週年,台北已完成兩處平權地景。
很可惜,新北在性別平權的議題上,始終缺乏明確角色。
去年我向侯市長建議,新北也要有彩虹地景,來彰顯城市性別平權友善的價值!
當時侯市長責成社會局長找尋合適地點,很可惜,一年過去,至今仍沒有下文。
#民主挺同志
#DPP同挺宣言
#18MakeYourOwnChoice
#成人之美
釋字748 在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釋字748號 的推薦與評價
2019年5月17日是台灣歷史性的一刻! #釋字748號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使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全域性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本號解釋爭點在於: 大法官 ... ... <看更多>
釋字748 在 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同婚合憲案)論理解析 的推薦與評價
同婚合憲#通姦除罪#平等權#婚姻自由#立法裁量空間2021/11/12於台中高等法院演講. ... <看更多>
釋字748 在 [新聞] 同婚法案險遭閹割!蘇貞昌在高層會議上-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BMWi3 (在那叫什麼)》之銘言:
司法院2017年提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要在2年內完成同性婚姻的立法或修法,否則該法
條違憲後該法條將直接失效,同志可以比照異性婚姻直接登記,但民法、戶籍法等配套未修
,如果直接失效定會引發混亂,為了處理同性婚姻,行政院要在2019年5月24日前完成三讀
修法。蘇貞昌在書中透露,他是2019年1月14日上任,距離5月24日修法大限只剩4個月。當
時府、院、黨苦思專法名稱,如果叫「伴侶法」恐有違憲之虞,若稱「同性婚姻法」,反同
團體跳腳,因此連名稱都未定。
其餘恕刪。本段新聞撰寫有誤。
按釋字第748解釋:...(民法)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
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
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不符。
以上解釋現行民法婚姻章漏未規定同性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第7條。
大法官又: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
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
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
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
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
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
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大法官知道本案爭議之大,有可能在兩年內無法完成修法。所以大法官直接讓聲請人再等
待兩年,兩年後,國民仍無共識,立法仍然延宕,就可以直接按照本意旨按民法原文登記
結婚。大法官亦知道任意宣告民法婚姻章逾期失效會造成混亂,所以不宣告它逾期失效。
又按:...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
釋而改變。
大法官該說的都說了。就算蘇貞昌不拍桌,行政院送不出草案,立法院過不了甚麼施行法,
都不會影響本解釋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
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的結果。甚至是更為平等,因為這樣當事
人大可直接以現行民法登記結婚。不會有甚麼釋字748施行法這種不乾不脆欲蓋彌彰的標題
,也不會有人出來寫甚麼護國四年,好像同性婚姻不是大法官所宣示的憲法價值,而是行
政部門跟黨的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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