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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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Youtube界真正的網絡垃圾 (劉馬車)
劉馬車
這是我小時候12歳左右開的第一個Youtube channel. 不用怕!沒有暗網仔小學雞自拍. 當年這個頻道用途都是看影片和留一些現實生活不敢挑起-嘲笑明星網紅的留言. 所以因果報應這樣東西真的是...
“Online disinhibition effect” 指網絡世界溝通不受日常生活, 社會壓力, 言論可以大膽很多. ODE現象有兩種類別: 良性和有毒.
你有時跟新朋友在App king左好耐約出來好像沒有電話通訊那麼放這個小現象算是良性的.
而當因為你活yuek網路界: 就變成反社會人格, 拍片來刑事恐嚇, 打鬥, 非禮,
今年還自拍強姦, 這是有毒的類別.
大家好又是我暗網仔. 今天 ‘網路傳記人物’ 就看看 ‘全港最高質Youtuber’ 劉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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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 ‘劉馬車食屎’ 片段在2019年上載到網絡時
有看開香港Youtube的觀眾已經準備大量dislike和彙報送給他. 影片故事內容馬車在控訴自己再一次愛情路上受到傷害, 片中女主角名為 ‘朱西’
‘愛情’ 和 ‘女色’ 系列對比其他劉馬車的 ‘爭執然後訴苦’ 系列 ‘反機構與制度’ 系列, ‘政治’ 系列影片顯得更加複雜和不安.
佳因有意無意都好, 女性在馬車影片中往往都是被欺負, 玩弄的角色, 而看過馬車其他影片的瘋狂性格後, 也感受到影片之後發生的事情比影片拍下的更誇張.
這份是2016年廣東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發佈的刑事判決書 “被告劉某某, 男, 1996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強制猥褻, 猥褻兒童罪, 2016年3月28號被刑事拘留” 網上資料講這位 “劉某某” 會全裸跟jung一些未成年少女並猥褻女學生. 最終判刑兩年6個月.
當時辯護一個重點是 “被告人幼年時曾有接受精神治療的經歷”
如果大家有在各大色情網站看過劉馬車 ‘菜刀自插肛門’ 影片 “精神” 這兩個字應該形容他好. 但某程度上如果看我小時候那些留言也是否能將 “精神” tou在我身上呢?
是家庭環境 duen定你只是敢在YouTube 影片留言的一個人, 還是拍片自ching是黑社會的一個人.
“天水圍陳浩南” 馬車爸爸是香港人, 媽媽是內地人. 媽媽在他4歲的時候離家出走, 至今仍然失蹤.
鬥雞眼和有自閉症的馬車學校jo suw欺凌, 導致他2011年12月以 ‘adason0415’ Youtube頻道拍片宣洩更自ching黑幫成員, 導致網民報警. 2012年 ‘血冼校園’ 言論讓他成為 Yahoo!香港熱門搜尋字眼. “瘋頭” 一時無兩.
(Video 3) 他因此拍片恐嚇感化官, 其實整個事件都因為他當初在學校求愛不suey.
(News link 1) “13歳女童天水圍遭非禮 警拘22歲男” 2018年9月出獄的馬車 ‘19年3月再被bo. 原本的11月18號他無法出庭, 因為同年7月因所謂 “jup see” 已經在內地被bo.
[案法經過]
2019年7月15日淩晨3點劉馬車在深圳南山區Superface洒吧外張一位醉洒fun muy的女士上的士到一間寳館. 之後進行肛交. 並拍下影片和照片. 強姦後劉馬車把該女子扔到一間 ‘BBR酒吧門口然後被該家屬發現. 同日淩晨5點30分馬車被bo. 2020年1月20號判決劉馬車強制猥褻罪刑期3年6個月.
我要在此講劉馬車在我眼中不是網絡垃圾. 網絡垃圾會做的各種行為他都是不會做的. 他又不會亂賣廣告, 又不會控制言論. 有時看他的影片因為他無kuey無jook, 表演還會夠放. 他在網上能娛樂到大家的. 這至少在網上是一種價值. 他不是網上垃圾. 他是真正, 作為一個人, 社會上的垃圾.
可能因為馬車出道很早的關係, 即使他多個新開Youtube頻道一個個被刪除, 維基和香港網絡大典馬車都有多於其他人的資料. 除了ma他唯一對他這個個案的評估是他有反社會人格(特jing有喜歡對抗別人, 不分對錯, 沒有罪惡感或cham悔之心) 等等.
但其實馬車也挺有自戀的king向.
如果自戀和反社會人格同時出現好有可能wan有一個名malignant narcism的心理jut病. 在外國心理學界可以是 “殘酷” 的代名詞. 這些人一定不能yung有什麼權力. 有專家誇張到bey yu希特勒的那種Chan yun. 給那些之後幫他的人: 這是一個好的方向去看他的情況.
我個人看法馬車事件和我之前拍的Elliot rodgers youtube 殺人犯有相似之處. 那個殺人犯的kok有自閉症, 但跟馬車不同是他除了大tou殺那一天外沒有其他㬧力行為. 反社會意識相對地底. 當然他做的是非常不對但只jing ming他是心理不平衡思想luw kook 的ling wun.
劉馬車比他更cha的地方是心理上沒有他那麼不hung但也有意, 機會主義者一樣, 去sueng hoi尤其是女性.
他對女性那種bin tai Ching do 在影片中是感受到的.
Online disinhibition effect不能完完全全解釋
Lau ma che, 因為一個先kuet tiuw geen是那個人要怕社會的ait lik. 而馬車由第一次cho gam後都jing ming了是完全不怕的. 反而我10幾年前那些youtube comment就suey yeew有一些因果報應. 所以如果大家可以在留言講一些waiy wah然後pong been加一個 ‘星’ 我就會新自fook你. 這一次我只fook有星的. 當然你想給我jan soing也可以啦! 如果有hing chuey聽我第一首之前唱的單曲 ‘doublemay’ 可以on下面第二個link. Spotify也有. 那我們下次在暗網或其他奇怪地方再見啦! Bye!
香港Youtube界真正的網絡垃圾
YOUTUBE界真正的網絡垃圾
誰是香港YOUTUBE界的網絡垃圾?
香港YOUTUBE界的網絡垃圾 (劉馬車)
這位才是真正的網絡垃圾
劉馬車才是真正的網絡垃圾
劉馬車是真正的網絡垃圾
劉馬車近況?
這才是香港真正的網絡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