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89期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gsd
【裁判時報】
◾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號判決評析/蕭文生 教授
◾沒收判決一部上訴之審理範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4號判決評析/吳燦 庭長
◾論營業秘密犯罪與告訴──兼評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9號判決/張永宏 教授
◾以管委會為被告之確定判決效力主觀範圍──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0號民事判決/姜世明 教授
◾從因果關係命題談重大醫療瑕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評析/吳志正 教授
◾董事對財務預測之更新義務──兼評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王志誠 教授
【智匯觀點】
.臺灣法律科技發展的最前沿──首屆「法律科技黑客松」競賽實況紀錄暨法律科技應用與發展分析/蘇凱平 教授
【司律評台】
.輸出卡特爾豁免存廢之探討/周泰德 法官
【實務法學】
如檢察官未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重大醫療瑕疵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裁判時報第89期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gsd
【裁判時報】
◾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號判決評析/蕭文生 教授
◾沒收判決一部上訴之審理範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4號判決評析/吳燦 庭長
◾論營業秘密犯罪與告訴──兼評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9號判決/張永宏 教授
◾以管委會為被告之確定判決效力主觀範圍──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0號民事判決/姜世明 教授
◾從因果關係命題談重大醫療瑕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評析/吳志正 教授
◾董事對財務預測之更新義務──兼評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王志誠 教授
【智匯觀點】
.臺灣法律科技發展的最前沿──首屆「法律科技黑客松」競賽實況紀錄暨法律科技應用與發展分析/蘇凱平 教授
【司律評台】
.輸出卡特爾豁免存廢之探討/周泰德 法官
【實務法學】
如檢察官未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重大醫療瑕疵原則 在 鄭弘儀- 最高法院判決:應由醫師負因果關係舉證責任... 的推薦與評價
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糾紛原則上應由被害人或家屬負舉證責任。但遇重大醫療瑕疵時,因醫病雙方的醫療專業不對等,應依法改由醫師負舉證責任。」 ... <看更多>
重大醫療瑕疵原則 在 [新聞] 重大醫療疏失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最- 看板medstudent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m.ltn.com.tw/news/focus/paper/1107952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2017-06-05
延遲斷層掃描 病患昏迷死亡
〔記者項程鎮、林彥彤/台北報導〕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在健身房滑倒撞頭,送
到台大醫院緊急手術後仍重度昏迷,十個月後死亡,陳和三名子女控告急診室醫師林麟、
潘為元、吳明勳有醫療疏失,要求台大和醫師連帶賠償一千兩百餘萬元;案件纏訟多年,
高院判原告敗訴,但上訴後最高法院近日認為,本案是重大醫療瑕疵,因醫病雙方醫療專
業不對等,應由醫師舉證因果關係不存在,依此廢棄原判決而發回更審。
家屬民事求償 高院判決敗訴
本案一直受到醫界和法界矚目,刑事部分,已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民事方面,一審
台北地院認為醫院沒好好照護病人,判決三醫師須賠償陳及子女各十五萬慰撫金;高院則
認為,無法證明醫師和醫院的醫療疏失和陳妻昏迷死亡有因果關係,判決原告敗訴。不過
本次上訴三審遭到發回,全案再度引發關注。
最高法院廢棄判決 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民五庭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糾紛原則上應由被害人或家屬負舉證責任,
但遇重大醫療瑕疵時,因醫病雙方的醫療專業不對等,應依第二七七條但書規定,改由醫
師負舉證責任。
民五庭也指,林、潘醫師替陳妻急救時,雖有注意陳妻已嘔吐兩次、瞳孔反應及其他生命
徵候,卻沒評估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是違反醫療常規的過失。吳明勳是急診室主治醫師,
沒在場指導,也沒在陳妻失去意識前親自處置治療,是否符合台大身為醫學中心的醫療水
準,值得懷疑。
民五庭表示,醫師如能確實注意陳妻意識變化,並安排斷層掃描、即時動手術,陳妻有無
可能免於昏迷和死亡,高院對這些爭議應審酌調查。且陳妻在台大急救時的醫療記載不明
確,高院卻沒要求負起舉證責任,以證明無疏失,判決過於疏略。
陳妻是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晚上滑倒撞擊頭部而送台大,林、潘醫師安排X光檢查,九時
多陳妻出現作嘔、暈吐等症狀,十一時如廁時昏倒失去意識。安排電腦斷層掃描發現顱骨
骨折、顱內出血,隔天腦神經外科醫師緊急手術後仍昏迷,經轉院治療於十二月死亡。陳
貽男及其子女請求賠償喪葬、醫療費和慰撫金等計一千兩百多萬元。
台大醫院回應,院方尊重司法最後判決。而由於最高院判決轉換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不常
見,引發法界及醫界熱議;有資深法官認為,本案是個案事實認定問題,非所有醫療糾紛
都能適用;有醫師則指,此案曾經醫審會鑑定,縱使作斷層掃描,不必然不會發生腦傷,
最高院似乎過度提高醫療水準定義,希望退回二審能作更專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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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今天很多人討論的新聞,不知道大家有什麼看法?
有沒有相關領域專家或前輩能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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