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新舊制差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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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放寬房地交易舊制案件的綜合所得稅重購退稅適用範圍。官員表示,過去納稅人換屋時若是由直系親屬設籍以符合自住條件,該直系親屬必須同時是受扶養親屬;但財政部放寬後,報稅時未列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當地設戶籍,也視為符合自住條件,明年5月綜所稅申報期間就可適用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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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優惠放寬 非受扶養直系親也適用】
官員指出,本次函釋將舊制重購退稅的「受扶養直系親屬」,修正為「直系親屬」。
因為受扶養條件下,買賣房屋時直系血親須在同一稅籍、才有受扶養事實;如今修正後,不同稅籍也可適用、形同變相放寬,有利於自住戶。
舉例而言,A先生在2005年買中部小公寓給母親B,而A住在北部房屋。A如果要換新屋給母親,買賣年度A、B必須在同一稅籍、合併申報。
函釋修正規定後,A、B在不同稅籍也沒問題,A買高價新透天厝給B,同樣可全額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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