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處種電!東海岸最大的溼地、草鴞的家,將種161公頃光電?】
#窩動保時事追蹤 #草鴞 #保育類動物 #光電 #知本溼地 #卑南族 #卡大地布
臺灣力拼能源轉型、光電處處種!東海岸最大的草澤濕地 #知本溼地 被選中,要做全臺最大的太陽能光電園區,整片面積約200多公頃的濕地,預計種上161公頃光電......
等一等!這片濕地是一片荒地?想種光電就能種?
【不只是「鳥事」,濕地的重要你知道?】
知本溼地受到國際鳥盟評為 A1等級「重要野鳥棲地」,全臺所有鳥類1/3的種類在這出沒,包括一級保育類的 #草鴞、 #東方白鸛、 #遊隼等,以及39種二級保育類、9種三級保育類。
這裡也是眾多動植物的家,並且具備了防洪、調節微氣候、淨化水源等重要功能。
2011年它被列入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的計畫範圍,之後卻遲遲未被劃設為國家重要溼地。這讓它從過去到現在,反覆受到開發建設的覬覦,卻無力反擊。
【沒有國家認證的濕地,坐等被開發?】
從前從前,知本溼地曾規劃要打造「台版迪士尼」,但這夢幻的遊樂區後來沒個影,2016年底卻冒出了個棒壘球場。
不久之後,這裡再次被相中,臺東縣政府委託開發商,準備將光電種好種滿161公頃,用一片黑漆漆取代綠地。
這裡不是國家濕地,生態再豐富也不用進環保署,走一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但!那這麼大規模、在生態熱區的開發案,難道沒有做仔細評估也沒法擋,就放它一路亮綠燈地開發去?
【在開發建設面前,生態保育低著頭!】
這是國際認證的濕地,但在國內卻是沒名沒份的。
既然不是國家重要濕地,層級不夠之下,與它最相關的 #濕地保育法 派不上用場。它身處海岸, #海岸管理法 是不是能罩它?很抱歉,因為不是重要濕地,也不是野生動物保護區,同樣是徒有法、用不到。
兩個法裡面提出「現有溼地零損失」、「自然海岸零損失」的目標~通通bye bye!
另外,這裡也沒有被劃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即使有這麼多保育類鳥類,還是不能依循 #野生動物保育法 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當能源轉型政策,力拼再生能源~從去年僅佔整體發電量5.56%,2025年要達到20%,太陽能光電四處找地種的情況,不斷在臺灣各地上演!
3個國土生態、野生動物「護法」都沒法護,這一片廣大的生物家園誰來護?這一次,靠著 #原住民族基本法 、 #諮商同意辦法 來護!
【先過了再問要不要?很抱歉,這次不行!】
知本溼地的另一個身份,是卡大地布(Katratripulr)部落的傳統領域。
這個卑南族傳統的四大部落之一,17世紀就居住於此,早、早、早於這些用地劃設、觀光發展、能源政策,知本溼地不同區域有著不同的卑南族地名「捕魚的地方」、「槍響的地方」、「積水沼澤地」、「河川地」......每個名字,都是部落生活的痕跡。
這次全臺最大,又是第一個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開發的光電案,同時也是第一起原民部落依法行使諮商同意權的大型土地開發案,到底護法成不成?備受關注。
這起開發案,民事訴訟案、行政訴願之所以會背上身,在於部落的三大家族拉罕(頭目)提出的諸多疑點,包括部落會議由臺東市公所代為召開、當中有許多非部落的成員一起投票、疑似冒領委託書......結果以贊成187票對上反對方的173票,同意開發。
對部落來說,若是諮商同意權不是說說而已,那這次總要試試~不能每次都是先通過了,才來問要不要吧?
【草鴞問:我的家呢?開發時程=失家倒數】
現在卡大地布部落力爭的訴訟、行政訴願正進行中,擋不擋得成?不知道。能擋多久?不知道。究竟哪個法,才能抵抗沒有做好生態評估、無以名狀的開發大巨獸?不知道。
若是最後仍煞不住,開發大規模地做下去了......有一天,再度失去一個家園的草鴞,牠或許會問起:我的家呢?
當「濕地」已成了「失地」,這裡對於牠們、他們來說,都不是夢幻的遊樂地,而是一片曾經擁有、後來找不到的失落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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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法規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之虛幻與真實】
不知道大家是否知道,苗栗縣有一位石虎觀光大使的吉祥物-貓裏喵,胸前有一個苗栗縣的圖樣,模樣十分可愛。外地來的朋友,如果是乘坐高鐵,或許也對於苗栗高鐵站內的這一位「貓裏喵」人偶有印象。
然據報導,29日的縣議會審查會退回或擱置了《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且據報導內容所述,理由大概是此一自治條例恐讓苗栗縣之開發受限等等。
由於在苗縣府網站之法規查詢系統(含草案預告)、縣府農業處以及縣議會的網站上,目前似乎都沒有看到此一自治條例的完整內容。如僅以之前《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草案逐條說明》中的內容來看,依報導中所述,遭縣議會審查會認為較具爭議的第四、五條之內容應分別為:「本府應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或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石虎棲地,並公告之。」、「本府各級機關(單位)興辦公共工程之開發面積為一公頃以上或道路長度為一千公尺以上且位於石虎棲地者,應在規劃初期向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諮詢,採取適宜近自然對環境友善工法。」、「前項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人才庫,由本府公告之。」。
由此可知,該自治條例草案中,對於石虎棲地之劃設,不過是規範縣府之各級機關(單位),於特定面積以上之開發或一定長度以上之道路工程,應在規劃初期向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諮詢之義務而已。然關於諮詢之方式、拘束力、效果、或是不遵守的效果如何?又「專家人才(依草案內容其定義為:熟悉石虎生態習性或學術研究方面具有專長之人)庫的標準」又是如何?友善工法本身也是一不確定法律概念,由誰認定?再參酌報導中多未提及的草案第六條:「本府以外之興辦事業申請人,得比照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項情形,本府應積極輔導,並得公開表揚。」,整體看起來,此一草案之內容,#多僅不過是宣示或教育對石虎之保育觀念的效果或意義居多。如果說單僅以此一《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之上開內容,讓石虎之保育背負阻礙開發的原罪,似乎也太沉重。如今,原本之條文內容既遭退回或擱置,或許也正是能讓大家更細緻去討論或形成規範內容之契機。
又,不論此一《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是否通過,既然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權有此一保育之目的考量,則行政權在合目的性之考量下,甚至,不單單在石虎此一議題上,#仍可以適宜近自然對環境友善工法作為其施政目標,發展縣內之特色。
切莫讓我們的石虎觀光大使,只能存在於可愛的卡通意象而已。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法規 在 漂浪島嶼--munch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土計畫可以正名為「國土金光計畫」,從原有分區利用、保護,走向去除管制,全面開發。
一旦環評修法,再以國土分區為依循,就是完美金光雙修。
環境法令的加持雙修
https://tw.appledaily.com/realtim…/…/forum/20170924/1209798/
有NGO代表建議廢除國保一,
請三思!
國土保育地區 (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一)第一類
1.符合下列條件之陸域地區,得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1)自然保留區: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符合具有代表 性之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形、地質、具有基因保存、 永久觀察、教育及科學研究價值及珍稀動、植物之區域。 (2)野生動物保護區: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屬野生動 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之地區。 (3)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符 合下列情形之地區: A.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 B.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豐富之棲息環境。 C.人為干擾少,遭受破壞極難復原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D.其他有特殊生態代表性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4)自然保護區:指依森林法設置,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 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所設置之地區。 (5)一級海岸保護區:指依據海岸管理法劃設之一級海岸保護 區範圍或依據 73 年、76 年行政院核定之「臺灣沿海地區 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並依其資源特性就保護程度高者, 劃設自然保護區之地區。 (6)國際級重要濕地、國家級重要濕地之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 育區:依據濕地保育法劃設公告。 (7)古蹟保存區: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擬具古蹟保存計畫,經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 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地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 直轄市定、縣(市)定 3 類。 (8)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 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為維護考古遺址並保全其 環境景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擬具考古遺址保存計畫,經 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 用用地或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考古遺 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 3 類。 (9)重要聚落建築群: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 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經有關 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 產保存法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 團體提報具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 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中擇其保存 共識及價值較高者,審查登錄為重要聚落建築群。 (10)重要文化景觀: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經有關 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 地或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 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 告,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得就已登錄之文化景觀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審查 登錄為重要文化景觀。 (11)重要史蹟: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經有關規定, 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 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景觀 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 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已登錄之史蹟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審查登錄為重 要史蹟。 (12)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 區:指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13)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範圍內與水資源保育 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 給水)指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核定中),作為 供家用及或供公共給水者,依各水庫管理機關(構)劃定報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範圍為標準,或大壩上游 全流域面積,其範圍由經濟部查認。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 關之環境敏感地區係指上開範圍內與特定水土保持區、飲 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水 庫蓄水範圍、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 森林(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森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 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 、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 及山坡地(坡度 30%以上)等環境敏感地區重疊之地區。 (14)水庫蓄水範圍:指依據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 辦法劃設,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 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15)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取水水體水平距離等一定 範圍內之地區:指為加強水源水質水量之保護,自來水水 質水量保護區內,於尚未依法公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之範圍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前,符合下列規定之地區, 應予限制發展: A.距離豐水期水體岸邊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之範圍。 B.取水口上游半徑一公里內集水區及下游半徑四百公尺。 (16)國有林事業區內自然保護區、國土保安區,以及保安林。 (17)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 (18)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依據溫泉法,溫泉露頭係指溫 泉自然湧出之處;依該法規定,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
2.位於前 1.範圍內之零星土地,應一併予以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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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1日—為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我國自民國78年頒佈野生動物保育法後,即積極推動各項有關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及野生動物保護區域之設立,並自80年起,依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