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比例的法官只是酷吏 】
筆者評論法治,與評論政事比較,已是特別持平。一些觀察、一些無法證實的推論,總會先行說明。筆者一直質疑彭寶琴審理梁天琦的旺角暴動案,是懷有政治使命,要設法令他入罪,入罪後再加重判,形成先例,以收阻嚇之效。這些指控從來嚴重,帶有刑事中傷風險。昨天判刑一出,筆者反而釋然,以往對她的批評是不是冤枉;是否過分,公眾自有公論矣。
法官只以制度作擋箭牌
筆者的憤怒不會比任何人低,這一刻在歷史中,是特別的一刻,是轉向的一刻,是由法治社會轉向人治社會的一刻,是由西方法治思維回到中國法家思想治人的一刻,更應冷靜面對。
本土派面對最壞的法治也不過如是,以後避重就輕,轉進圖強,把社會導向正軌,拒絕屈服和妥協的態度,才是最對得起所有為香港作出犧牲的義士的正確態度;這一刻還在冷嘲熱諷、還自顧標尾會搵錢搞移民的人,才是最不義的人。
這一刻的持平,是要等待梁天琦的上訴。當然有相當數量的旺角案有上訴空間,但由於泛民的不義,什麼「正義基金」只為自己友的公義而設、為自己人打JR官司與上訴而設。涂謹申之流的泛民律師,早早表態支持旺角所謂暴動罪的重判是「合適」;泛民以放棄不理,甚而指示圍內言論打手抹黑旺角義士,以交換跟專政者改善關係,以交換自己可以繼續食政治飯而不被隨意DQ,已經是彰彰明甚、路人皆見的事實。
明白便好,立根於本土利益的泛本土派本應有自求多福、奮發圖強的精神準備。新世代追求命運自主的,皆是泛本土派,未來的香港一定是他們的,泛民注定會被淘汰的,今天所發生的事只是過程的一部分,筆者並無悲觀的理由。梁天琦案基於各方關注,去到國際的層面,不上訴也不行。
畢竟所有旺角事件的判案的最高層次,暫時只是去到高院原訟庭彭寶琴審理這一案,上面還有兩級法院可以撥亂反正;就算上訴需時,上級法院有正確的新原則之時,很多義士已經冤枉受刑一段時間,但新原則的確立,惡法被修正,總可以還受刑者一個公道。
上訴庭與終審庭若選擇為彭寶琴的酷吏式法治背書,那就是司法的共業,也就是文明爭取改變的盡頭,港人起而革命以改變社會,就符合歷史與自然公義。
量刑從來是法官的責任。以筆者所知,除了謀殺案要判終身監禁之外(那是強性判刑,即Mandatory Sentence),極大多數刑罪如何量刑,是法官的責任,也是一項政策性的考慮,所以筆者不會容許任何法官以制度作擋箭牌而逃避良知的責任。
現代文明的法治,特別是普通法,是有普世標準為依據的,是法制與法制之間互相參考、互相影響的。彭寶琴要率先建立香港例外,有中國特色的「尚刑」法治原則,是自甘把尊貴的法官身份降級為法家的「酷吏」,是自己的選擇,也是個人的責任。馬道立領導下的上訴制度若為她背書,也就同為酷吏,以這樣的身份被記入史冊。
專政者沒反省治港不足
文明法官與酷吏的分別也簡單不過,所有文明的司法從業者在判斷刑責與刑罰的關係時,皆依從一個原則,就是應合乎比例(proportionality),這一量刑原則作為一個法理概念,可以是論文題目,寫上幾萬字解釋也不會多,所以本文也只是簡單帶過,往後大有機會再寫長文介紹。
簡單來說,合乎比例只是人人皆懂的常識,並不是高深概念,彭寶琴與馬道立亦不會不知;知而不依從,而且只在旺角案不依從,當然別有用心,另有考量了。
合乎比例的原則,以英國先例的一句話形容:你不能用打樁機去碎核桃(You must not use a steam hammer to crack a nut)【註】。這一原則,可以追溯到遠古的《巴比倫法典》。眼前的例子是,彭寶琴因一名衝動的年輕人盧建民向警員掟了幾次雜物,連輕度的損傷也沒有造成,便判他7年監禁。
法理的評論恐怕以後會更多更密。筆者在本欄論法律的歷史雖然悠久,但已經由從前在案例中尋找精采意見的介紹,變為篇篇皆在質疑法治能否再保持、能否為港人所依靠,想來也可悲。人愈老,變得愈激進,由愛國者變為支持港獨,只能嘆句「子非好辯」。
不論中共願與不願,馬道立想與不想,旺角騷亂本質上是小事化大。專政者於「雨傘革命」後,本應反省治港的不足,反省為何港人在2008年後,每年對中國的認同皆逐年下降,終於爆發街頭動亂,引出港獨思潮,一發不可收拾。
今天面對港人的離心離德,應對的手法不是理解疏導,而是用強權、用陰謀詭計、用不光彩的手段、用「港奸」及酷吏治港、用高壓手段逼港人放棄民主的訴求。筆者簡單回顧,過去20年的中港關係一直變差,終引致年輕人上街以武力反抗。
旺角騷亂想以司法暴力告終,是不可能了結的。這事件新一代的香港人應切記不忘,應視之為本土歷史的重要里程碑,監房之外的人,不能代義士分擔苦難,但為他們平反,所有文明的港人皆有責任。
整件事從來不清不楚,那一夜小販事件何以出動防暴隊?何以幾個警員不先撤退,反而選擇挑戰幾百名情緒激動的年輕人?為何事後政府不作研究報告而且拒絕立法會調查?這會否根本上就是一件「國會縱火案」?
註:R v Goldstein(1983)
信報財經新聞 2018-06-12
A21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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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三十一號|西九法院四樓三號庭|旺角案判刑|即時文字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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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有兩條暴動罪、一條刑毁及一條襲警(已認罪)。第三至第十被告各有一條暴動罪,及第十一被告的一條暴動罪(已認罪)。
庭內事務律師及大狀已到達,記者和家屬均已就坐。大堂的座位尚餘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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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案 5.31 的判刑總結:
莫嘉濤先生 D1 (19歲) 兩項暴動、一項刑毁及一項襲警 (認罪),判刑四年三個月。
鍾志華先生 D3 (31歲) 一項暴動,判刑三年九個月。
何錦森先生 D4 (39歲) 一項暴動,判刑三年九個月。
霍廷昊先生 D5 (25歲) 一項暴動,判刑三年八個月。
陳和祥先生 D6 (72歲) 一項暴動,判刑三年五個月。
鄧敬宗先生 D7 (29歲) 一項暴動,判刑三年六個月。
李卓軒先生 D8 (21歲) 一項暴動,判刑兩年九個月。
林永旺先生 D9 (23歲) 一項暴動,判刑三年八個月。
葉梓豐先生 D10 (19歲) 一項暴動,判進教導所。
吳挺愷先生 D11 (26歲) 一項暴動 (認罪),判刑兩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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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改為 14:45 開庭。
14:49 開庭。
官:判刑理由要口頭讀出。
D1 承認一條襲警,D2 棄保潛逃,D11 承認一條暴動罪。
量刑原則:暴力程度、預謀、規模及人數。
被告要為其他參與者的破壞社會安寧及暴力負責。
判刑要有懲罰及阻嚇性(specific and general deterrence)。個人因素比較次要,法庭也不會對政治的立場接納任何立場。
15:00 法官首先對D3的抗辯,即背景有社會矛盾及政治示威的看法,作出陳述。
法官再解釋案例中指出暴動對社會的危害,會因每個地方的差異而各有不同,但是這並不表示有政治示威因素就可以輕判。
D3 大狀對支持小販、中港矛盾及民主訴求的政治背景及理據,本席並不會考慮。
另外因貪玩或一時情緒失控而參與暴動,也不可以構成求情減刑的理由。
本席認為當晚的暴動,及之前已經裁決了的三人及五人暴動案,可以作為法庭的參考。
15:10 官:D1的判刑,首先討論案情,山東街的暴動掟雜物十一次,彌敦道暴動及攻擊警車的行為,以及鼓油街的襲警案。強調了案情頗嚴重。
法官現在簡介D1學歴及他的背景及感化報告,報告中有悔意,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皆正面。
D1 大狀的陳詞指出D1的偏激看法已經修正了,反思後已經沒有了非黑即白及仇警的看法。D1大狀建議如果勞教刑期太短可以考慮教導所。
官:要判處羈留的刑罰。法官現在對教導所或監獄兩種判刑作出分析。
法官指出 D1 涉及的刑責相常嚴重。
D1 是最早走向防線作出攻擊的人,有帶頭及誘使作用,反而警方沒有攻擊或驅散群眾的意圖。
毫無疑問D1使用暴力的程度是很嚴重,本席對D1因偏見和偏激所產生的暴力,不可以作為辯解。D1的行為無法無天,必須判處監禁,處以懲罰性和阻嚇性的判刑。所以不可以判以教導所發出錯誤信息。
另外亦不可以用許嘉琪的案情作為量刑,因為暴力程度較高,量刑必須高於三年。
另一案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而D1的暴力程度仍然較該案為高。
最後楊家倫的暴動罪量刑為五年,上訴法庭亦視之為合適。
15:45 官:梁浩賢案以五年為量刑。本席認為D1若為成年人,各罪的量刑分別4.5年、4年、2年、3個月。
總刑期五年,未夠18歲可減半年,沒有案底減三個月。幾條罪可以同期執行。
最後判刑四年零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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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 D3有多宗案底,又攻擊倒地警員。D3大狀以他作為nobody 及弱者作為求情原因。本席並不接受這個說法,而且他的求情信又不認罪。
本席也不排除D3只想威嚇警員。判刑四年,沒有減刑的理據,但因另一罪已判了八個月,可減三個月,最終判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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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官:說出了D4的背景、學歴及工作,父親患有精神病、母親亦有傷患。D4狀亦指出暴力程度較低亦非始作俑者。
D4的行為有集體性質,即時監禁4年,2004年後沒有再犯罪,求情信正面,有良好品格,佔領做醫療、送水給淘大消防員、免費教人音樂等,可減三個月,最終判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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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官:現在說出D5的案情。家人關係良好、工作積極、有悔意及一時貪玩。D5狀強調的暴力程度低亦沒有預謀。
本席判處監禁的量刑會較許嘉琪及楊子軒案為高。量刑為四年,有家人及僱主的求情但不獲減刑,沒有案底減兩個月,學業受影響減兩個月,最終判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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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 官:現在說出D6的案情,期間有多位警員受傷,攻擊時間共有兩分多鐘。
D6的家庭及工作背景。背景報告,在退休後常做義工及關心社會不平等的議題,支持本土主義。對魯莽的行為感到後悔。亦有健康的問題。共有47封求情信,反映D6熱心助人。有家庭醫生及精神科醫生的信件。來港59年來並沒案底。6狀求情說D6充滿悔意,重犯的機會極微。
官:再次強調D6的案情嚴重。要即時監禁四年三個月,年長減六個月,品格良好減兩個月,健康再減兩個月。最終判4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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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 官:說出D7的案情。
沒有證據說明D7有掟磚。
量刑三年半,沒有扣減,最終判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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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 官:說出D8的案情,指出D8是隨意參與者。
官接受D8狀的說法是隨意參與者。D8狀強調D8有悔意,是可以改變的年青人。
法官指出暴動規模大但D8參與被動,罪責相對輕微,量刑三年。沒有案底減兩個月及事後行為良好減一個月,最終判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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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官:說出D9的案情,以及工作及財務的狀況。
有另一宗刑毁案仍在服刑中。D9大狀指出已有悔意,受壞朋友影響,魯莽有扭曲的價值觀及受環境影響。並沒有政治取向及預謀。又希望可以於服刑時可以進修。
掟磚有十多次,量刑四年。之前的刑毁判了八個月,又有犯罪記錄,所以沒有有效的減刑因素。兩案總刑期52個月,即最終暴動罪判刑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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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 官:說出D10的案情,以及家庭和工作的狀況。
感化報告中指出D10會上訴,父母均支持上訴,父親有病需要家人支持。勞教及教導所報告正面。
D10狀希望可以判D10進教導所。
官以四年作為量刑起點,年輕及無案底再減八個月,刑期便為40個月。因刑期和教導所相約,本席最終可以給予D10進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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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 官:說出D11的案情,以及家庭和工作的狀況。
感化報告正面,D11有自閉症及與妹妹比較之下感自卑。家庭關係良好,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11狀強調D11只是在不合適的時間出現在不合適的地方受到環境影響。而D11已很快認罪,等候判刑時對前途有很大的焦慮。
考慮了以上因素,但要理解嚴重案情仍需判以監禁。本席從錄影證據中看到D11三次向警員掟磚,戴上口罩,明顯知道自已做甚麼。而且還襲擊倒地警員,暴力程度嚴重。
本席不接受社會服務令。量刑為4年3個月,自閉症減6個月,認罪減3份1,無案底及等候焦慮減2個月。最終判刑28個月。
17:45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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