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dcast更新了】
#菜雞變司機
EP3:為什麼不該拿學校教的東西來投資?你只要學會這些就不用花大錢去上 ___ 了!(會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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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投資人要謹記於心的是,會計學、金融、稅務等知識都只是投資的基礎,投資有 99% 的時間都應該花在了解一間公司的商業本質、產業狀況和了解自己在公開市場中參與的賽局(誰是你與你對做的對手,為什麼你比對方更有優勢)。這些知識都只是基礎中的基礎,了解這些知識後並不會給你任何投資上的優勢(因為公開市場上的投資人都知道這些基礎知識了)。
🔖 會計學 (Accounting):在學校,你會學到複式簿記 (Double bookkeeping)、損益表 (Income Statement)、資產負債表 (Balance Sheet)、現金流量表 (Cash Flow Statement) 和成本會計 (Cost accounting),也可能會在更進階的課程中學到移轉訂價 (Transfer Pricing)。
成本會計和移轉訂價只對那些在大公司會計部門工作的人是重要的,負責這些工作的人會獲得他們應得的報酬。但是對於一般公司投資人而言,這兩個可以說是最沒有用處的知識。
🔖 1. 資產項目 (Assets)
-現金與約當現金 (Cash & Cash Equivalents):有價證券 (Marketable Securities,市場流動性高的證券) 與現金沒有任何差別,所以有價證券被當成現金與約當現金。
-應收帳款 (Account Receivable):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應收帳款可以透過 Factoring 來改善現金部位。
-存貨:有許多方法可以來計算存貨,比如說先進先出法 (First In, First Out - FIFO)、後進先出法 (Last In, First Out - LIFO) 和移動平均法,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項目。但你如果你不是從事不良資產投資的話,那麼不用去在意這些不同的方法。
-淨土地、廠房和設備 (Net PPnE):資本支出 (Capex) 花出去後就會變成這個項目。這個項目可以被質押來獲得優惠利率的有擔保借款。
-無形資產 (Intangibles):這可以是從軟體資本化得到的商譽 (Goodwill) 或是來自併購行為的商譽。當資產負債表上有這個項目,攤銷 (被當做支出) 不會影響到現金流,所以當你發現一間公司有很龐大的無形資產和攤銷項目時,你應該要去觀察這家公司的 EBITDA 或是 EBITA (因為兩者都是計算攤銷前盈餘),把這兩個當成產生現金流能力的替代指標會是更好的觀察方式。
🔖 2. 負債項目 (Liabilities)
-應付帳款 (Account Payable):需要付出去的款項。
-債務 (Debt):這個項目是從銀行借來的資金或是透過公司發行公司債所獲得的資金。這個項目在計算淨負債時很重要。
-財務租賃 / 營運租賃 (Financial Leases / Operating Leases) :這兩個項目是否該被歸類成負債是有爭議的。但 Gamma 通常只要這兩個項目出現在資產負債表,就會把這兩個項目當成負債。
-遞延營收 (Deferred Revenue):這個項目對於 SaaS 公司而言通常是很重要的指標,可以當成在滿足客戶需求前,客戶所做出的訂單,並當成未來的債務。這是一個營收的領先指標,所以追蹤一家公司的遞延營收在預測未來的營收上是很重要的。
🔖 3. 權益項目 (Equity)
-少數股東權益 (Minority Interest):這是由少數股東所持有的股東權益,這大部分是由母公司所持有。
-股東權益 (Shareholder equity):這個項目只對一些很看重資產負債表的商業模式才重要(例如:金融機構就需要去注意的數字),因為他們被規定必須要維持一些資本項目上要求。除非你正計算一間公司在清算的情況下會如何 (商業價值是負的),不然這個項目其實不是很重要。
🔖 你只需要搞懂這些損益表的項目
-營收:每間公司對營收的定義都不同。當你使用一些會用到營收的指標,比如說 EV / Sales 並拿來比較多間公司,你會想要確保這些公司對於營收的定義都是一樣的。打個比方,$ADYEN vs $SQ vs $PTPL 或 $TTD vs $APPS 這兩種比較組合中,它們對於營收的定義是不一樣的,所以在兩個例子中,直接拿 EV / Sales 不會是一個估值的好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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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發行有價證券 在 永豐銀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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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警語:
1. 金管會僅核准永豐商業銀行提供外國有價證券顧問業務,並未准其得在國內從事外國有價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業務。
2. 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及年報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投資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3. 永豐商業銀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9月10日金管證投字第1090352215號函核准辦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金融資產證券化發行有價證券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證交法ft.虛擬貨幣】
各位同學晚安,我是祁明。今天是久違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來給同學猜猜題,如果給我三次機會讓我給證交法來一發猜猜拳的話,那麼我會把其中一拳讓給「具投資性質的虛擬通貨」。不過,到底什麼是虛擬通貨?什麼才叫投資性質呢?所謂虛擬通貨,是透過區塊鍊技術做為底層技術的數位資產。我們可以透過以下判決瞭解主管機關對比特幣之定性:
1、台灣高等法院107金上訴83
比特幣(Bitcoin)是一種基於去中心化,採用點對點網路與共識主動性,開放原始碼,以區塊鏈(BlockChain)作為底層技術的加密虛擬貨幣或數位資產;其取得除少數人可經由挖礦(Mining)方式取得外,主要取得的方式仍須以現金、商品或勞務等作為交換對價,亦即比特幣是由買受人以一定對價向持有人取得對比特幣之權利。比特幣得在公開市場上交易,受市場供需影響而有價格波動,性質上類同投資工具,雖經市場交易而有一定貨幣價值,若干國家(例如:日本)亦認可其具有支付功能,但我國發行貨幣之主管機關即中央銀行、銀行法主管機關即金管會,基於以下理由均否定比特幣具有貨幣性質:(1)比特幣目前非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交易媒介,且其價值不穩定,難以具有記帳單位及價值儲存之功能,不具真正通貨特性;(2)比特幣非由任何國家貨幣當局所發行,不具法償效力,亦無發行準備及兌償保證,持有者須承擔可能無法兌償或流通之風險;(3)依據中央銀行法規定,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國內之一切支付,方具有法償效力。金管會復於103年1月6日重申:比特幣並非貨幣,係屬「虛擬商品」性質,尚不得作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支付工具,故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亦不得於銀行ATM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又於106年12月19日公開表示:比特幣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價格波動極大,且具有高度的投機性,提醒社會大眾務必要審慎評估投資風險,並重申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或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或交易……參以中央銀行前任總裁於立法院答詢時稱:對於比特幣交易,該行視為貴金屬交易,注意它的變化,並防範洗錢等事發生。且經原審向金管會函詢比特幣之性質後,該會覆稱:比特幣並非貨幣,而係高度投機之虛擬商品等語……可見比特幣目前在我國的法律定位上並非貨幣,而係數位虛擬商品,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或提供比特幣之相關服務或交易。換言之,比特幣目前並非銀行等金融機構「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客體,縱使「非銀行」之人(自然人或法人)以比特幣作為投資契約之標的,非但未違反銀行專業經營原則,更與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之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等應由銀行專業經營之業務內容有別。
2、祁明老師の白話版的講解:
如果同學看不懂上面文謅謅的說明(其實是懶得看),那你就把它想像成玩線上遊戲的時候,所取得的遊戲幣一樣,只是這種遊戲幣是限量(且遊戲商不能操控生成的數量),如果挖礦打怪的人變多了,每位玩家所取得的保護就變少了。而這些遊戲幣有時會被玩家拿到現實世界交易,例如有些玩家會把遊戲幣拿去8591賣掉賺台幣。只是相比之下,比特幣被更多人所接受,有些人會拿它去巷口買咖啡,據說早期有台商會用它把錢洗回台灣,甚至有都市傳說說北韓斤大大會拿它來買賣軍火、奢侈品。無論如何,比特幣就有點像台幣、美金等「貨幣」一樣(只是各國央行不承認它是貨幣),作為「支付證券」而被使用。
然而,有些人情願買來放著,等漲價後再轉手賣出套利,從這個角度來看,比特幣有帶有「商品」的性質,也難怪前央行總裁把比特幣視為貴金屬。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將比特幣視為「貨幣」還是「類似貴金屬的虛擬商品」,都不會落入證交法管制的範疇,除非符合證交法定義下有証證券的性質(具投資性)。所謂投資性,係指該有價證券符合以下四個要件:
(一)出資人出資。
(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因此,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函令,將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核定為證交法定義上之有價證券,但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2)具流通性;(3)具「投資性質」。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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