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時間也太長@@
#人頭戶 #兆豐銀 #房貸
★北市首購族!萬名網友推這區
→ https://bit.ly/3eXZznC
「銀行法33條」的推薦目錄:
- 關於銀行法33條 在 好房網New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銀行法33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銀行法33條 在 台灣物聯網實驗室 IOT Lab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銀行法33條 在 Re: [請益] 銀行法利害關係的問題請教- 看板Finance 的評價
- 關於銀行法33條 在 同一關係人意思、銀行法33條之4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評價
- 關於銀行法33條 在 同一關係人意思、銀行法33條之4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評價
- 關於銀行法33條 在 Re: [請益] 銀行法利害關係的問題請教 的評價
- 關於銀行法33條 在 關於辦房貸問題、請專業人士回答(第2頁) - 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銀行法33條 在 [請益] 銀行法利害關係的問題請教 - PTT Web 的評價
- 關於銀行法33條 在 [請益] 銀行授信限制- 看板Finance | PTT職涯區 的評價
銀行法33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證交法ft.虛擬貨幣】
各位同學晚安,我是祁明。今天是久違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來給同學猜猜題,如果給我三次機會讓我給證交法來一發猜猜拳的話,那麼我會把其中一拳讓給「具投資性質的虛擬通貨」。不過,到底什麼是虛擬通貨?什麼才叫投資性質呢?所謂虛擬通貨,是透過區塊鍊技術做為底層技術的數位資產。我們可以透過以下判決瞭解主管機關對比特幣之定性:
1、台灣高等法院107金上訴83
比特幣(Bitcoin)是一種基於去中心化,採用點對點網路與共識主動性,開放原始碼,以區塊鏈(BlockChain)作為底層技術的加密虛擬貨幣或數位資產;其取得除少數人可經由挖礦(Mining)方式取得外,主要取得的方式仍須以現金、商品或勞務等作為交換對價,亦即比特幣是由買受人以一定對價向持有人取得對比特幣之權利。比特幣得在公開市場上交易,受市場供需影響而有價格波動,性質上類同投資工具,雖經市場交易而有一定貨幣價值,若干國家(例如:日本)亦認可其具有支付功能,但我國發行貨幣之主管機關即中央銀行、銀行法主管機關即金管會,基於以下理由均否定比特幣具有貨幣性質:(1)比特幣目前非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交易媒介,且其價值不穩定,難以具有記帳單位及價值儲存之功能,不具真正通貨特性;(2)比特幣非由任何國家貨幣當局所發行,不具法償效力,亦無發行準備及兌償保證,持有者須承擔可能無法兌償或流通之風險;(3)依據中央銀行法規定,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國內之一切支付,方具有法償效力。金管會復於103年1月6日重申:比特幣並非貨幣,係屬「虛擬商品」性質,尚不得作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支付工具,故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亦不得於銀行ATM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又於106年12月19日公開表示:比特幣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價格波動極大,且具有高度的投機性,提醒社會大眾務必要審慎評估投資風險,並重申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或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或交易……參以中央銀行前任總裁於立法院答詢時稱:對於比特幣交易,該行視為貴金屬交易,注意它的變化,並防範洗錢等事發生。且經原審向金管會函詢比特幣之性質後,該會覆稱:比特幣並非貨幣,而係高度投機之虛擬商品等語……可見比特幣目前在我國的法律定位上並非貨幣,而係數位虛擬商品,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或提供比特幣之相關服務或交易。換言之,比特幣目前並非銀行等金融機構「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客體,縱使「非銀行」之人(自然人或法人)以比特幣作為投資契約之標的,非但未違反銀行專業經營原則,更與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之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等應由銀行專業經營之業務內容有別。
2、祁明老師の白話版的講解:
如果同學看不懂上面文謅謅的說明(其實是懶得看),那你就把它想像成玩線上遊戲的時候,所取得的遊戲幣一樣,只是這種遊戲幣是限量(且遊戲商不能操控生成的數量),如果挖礦打怪的人變多了,每位玩家所取得的保護就變少了。而這些遊戲幣有時會被玩家拿到現實世界交易,例如有些玩家會把遊戲幣拿去8591賣掉賺台幣。只是相比之下,比特幣被更多人所接受,有些人會拿它去巷口買咖啡,據說早期有台商會用它把錢洗回台灣,甚至有都市傳說說北韓斤大大會拿它來買賣軍火、奢侈品。無論如何,比特幣就有點像台幣、美金等「貨幣」一樣(只是各國央行不承認它是貨幣),作為「支付證券」而被使用。
然而,有些人情願買來放著,等漲價後再轉手賣出套利,從這個角度來看,比特幣有帶有「商品」的性質,也難怪前央行總裁把比特幣視為貴金屬。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將比特幣視為「貨幣」還是「類似貴金屬的虛擬商品」,都不會落入證交法管制的範疇,除非符合證交法定義下有証證券的性質(具投資性)。所謂投資性,係指該有價證券符合以下四個要件:
(一)出資人出資。
(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因此,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函令,將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核定為證交法定義上之有價證券,但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2)具流通性;(3)具「投資性質」。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3
銀行法33條 在 台灣物聯網實驗室 IOT Lab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中國AI巨頭齊聚日本,他們青睞日本的理由是什麼?
中國科技部指定的國家級人工智慧創新平台的五大運營企業(阿里雲、騰訊、百度、科大訊飛、商湯科技)齊聚日本,中國企業青睞日本的理由是什麼?
文 日經中文
2020-07-22
瑞穗銀行法人推進部主任研究員 湯進:繼阿里巴巴之後進入日本數據管理市場的騰訊在今年5月12日宣佈,將雲計算業務擴展到日本汽車和電子設備領域,力爭使2020年的日本銷售收入提升至目前的3倍。這也意味著中國IT企業已經具備了挑戰常年佔據日本雲市場的亞馬遜雲計算和微軟Azure等美國2大IT巨頭的實力。
日本經濟被稱為「失去的二十年」,加之日本市場一直以來技術壁壘高並且對産品要求嚴苛,這也使一些關注當地市場的中國企業望而卻步。自從李克強總理於2018年5月訪日後促使中日關係回暖,中國企業進入日本的步伐也明顯加快。目前,中國主流IT企業和智慧手機廠商齊聚日本,專為日本市場打造的比亞迪純電動巴士登陸東京已進入倒計時階段。中國企業青睞日本的理由是什麼?中國品牌能否在日本開創嶄新的「藍海」市場?這也是經常被企業和學者探討的話題。
用IT、AI技術敲開日本市場的大門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家電和電子行業企業陸續進入日本開展技術和資本合作。2010年以後,中國汽車行業企業也開始對日企併購(詳細參考5月28日刊登的《收購日企接「包袱」:一半海水一半火焰》)。除了家電和電子行業以外,國航、中遠海運、中國銀行、太平洋保險、五礦集團、寶鋼等許多央企也在日本開展業務(本文在此不逐一闡述)。
中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後,企業一方面提高産品競爭力來應對國內市場的激烈競爭,另一方面需要開拓海外市場尋找新的增長點。IT和AI領域的中國企業憑藉在國內市場積累的經驗開始進入日本,試圖用新技術助力日本傳統行業企業提效升級。
目前,中國科技部指定的國家級人工智慧創新平臺的五大運營企業(阿里雲、騰訊、百度、科大訊飛、商湯科技)齊聚日本。阿里巴巴和騰訊在軟體信息處理與數據管理的雲業務領域積極佈局,前者在2016年與日本軟銀合作向日本企業提供阿里雲的公共雲計算服務,後者在2019年開始向日本主流遊戲企業提供雲服務,並計劃大力拓寬業務領域。
早在2006年進入日本的百度主要提供互聯網相關的産品及服務,並於2018年聯手日本軟銀旗下的SB Drive開展自動駕駛汽車試驗。2016年注資日本語音技術公司SINEWAVE的科大訊飛意在開拓智慧教育市場,目前為日本英語檢定協會的口語4級測試等提供AI自動打分服務。
值得一提的是商湯科技在日本茨城縣常總市打造了名為「AI•自動駕駛公園」的自動駕駛汽車專用測試基地,並與本田汽車開展合作共同發力自動駕駛技術的研發。商湯科技不僅有國家級「智慧視覺」開放創新平臺,還建有全球頂級的深度學習平臺和超算中心,並且研發了人臉識別、圖像識別、無人駕駛和遙感等一系列AI技術。「用中國AI領域的先進技術賦能日本傳統産業,實現雙方共贏,這是我們的願景更是我們的使命」,從商湯科技日本公司CEO勞世竑充滿自信的抱負中,筆者也感到了全球AI行業領頭羊的底氣。
另外,中國企業的智慧手機、遊戲、APP等領域正逐步被日本年輕人接受。華為、小米、OPPO、VIVO等中國四大智慧手機廠商,手機液晶顯示器龍頭企業的京東方以及專注手機軟體的海康威視等高科技企業也陸續進入日本。華為在2017年收購MG森精機千葉工廠用於研發,併為將來在日本生産手機配件提前佈局,這也可見華為在日本發展的信心和決心。網易憑藉爆款遊戲「荒野行動」打開了日本手機遊戲市場的大門,完美世界、IGG、雷霆等十多家中國手機遊戲公司也相續向日本市場推出了遊戲産品。2019年日本iOS & Google Play Store遊戲暢銷榜顯示,中國企業的手機遊戲取得了18%的市佔率(僅次於日本企業33%),雖說「遊戲無國界」但與中國企業的努力密不可分。
反觀中國汽車行業企業雖然已陸續進入日本,但是在日業務依然以研發和貿易為主。目前,長安汽車、長城汽車、比亞迪、江淮汽車等老牌車企;恒大新能源、華人運通等新能源車企業;寧德時代、比亞迪、國軒高科等國內三大動力電池企業;濰柴動力、中信戴卡、萬豐奧特、宇通車燈、嘉利車燈、德賽西威等汽車零部件企業以及汽車設計的阿爾特、汽車認證的央企中國汽車研究中心等。由於日本乘用車市場長期以來被豐田、日産、本田等7大日資車企壟斷,中國汽車品牌尚不具備進入日本私家車市場的條件。
不過比亞迪開創了中國品牌進入日本商用車市場的先河。早在2015年,比亞迪純電動巴士(K9)正式投入日本京都,目前在日本累計交付大約40輛。比亞迪計劃今年交付針對日本路況和老年乘客設計的J6電動巴士,售價為1950萬日元,與日本國産柴油巴士價格相當。比亞迪亞太汽車銷售事業部總經理劉學亮表示,比亞迪的目標是以電動大巴結合儲能的全新産業模式來完成日本社會的再生能源利用。筆者認為,向綜合能源企業轉型的比亞迪今後在日本的佈局以及互補共贏的理念,對於中國品牌打入日本市場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期待深耕日本「在線新經濟」市場
日本經濟産業省於2019年對在日5701家外資企業實施的調查顯示:投資日本的魅力所在是「高端產品和服務市場規模大、基礎設施完善、市場對産品附加價值和流行趨勢非常敏感」;困擾外資企業的主要問題為「商務成本高、留住人才難、日本市場的封閉性和特殊性」等。
在日主要外資企業中,母公司為中國企業的中資企業約佔1成。中國企業在日本申請註冊商標數在2018年底首次破萬件(10820件),為2014年的7倍;專利申請也達到了5325件,為2014年的2倍(日本特許廳統計)。從以上數據中可見中國企業對日本市場的期待。
日本市場的特點是消費者鍾情於國貨並且對商品質量和服務要求苛刻,換而言之,中國企業通過試水日本市場後不僅可以了解到自身産品的不足,還可以提高自身品牌在中國市場的溢價力。
相對開拓日本市場而言,日本的研發能力和研發資源可能更具有吸引力。日本有豐富的工程師和技術人員資源,新技術轉換為産品的能力以及製造能力全球一流。隨著中國國內研發成本的上升,日本工程師的薪酬水平也逐漸讓中國企業接受。
目前在日中國企業協會擁有中國企業會員近120家,基本涵蓋了國有大型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在日機構。日本中華總商會也有華人創業企業會員約200家,加上分佈在日本各地的華僑總會和華僑企業等,在日華人企業群體已初具規模。同時,人才資源的積累也為中國企業赴日投資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另外,日本貿易振興機構的對日投資商務中心為中國企業提供進入日本的一條龍服務,東京、橫濱等一些日本大城市也為引進中資企業積極提供各方面的配套服務。
2019年的訪日中國大陸遊客為959萬人,創下了歷史新高,訪日期間的消費也從幾年前的「商品爆買」開始向「事物體驗」轉變。在日本政府對無現金支付的推進下,提供無現金結算服務的日本商家逐漸增加,這為中國電商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開拓日本金融科技市場創造了環境。隨著日本社會的高齡化和人口減少引發的地區過疏化,今後在出行、金融科技等領域將會出現新的需求,特別是在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期間脫穎而出的在線新經濟以及新的商業模式值得在日中國企業關注和研究。
資料來源:https://www.cw.com.tw/article/5101219?fbclid=IwAR1TDjx5IFWq1CiCNsdWz5eyJ1zlRUAFLenkNmFNWKmRymTb6DSKbWABpas
銀行法33條 在 同一關係人意思、銀行法33條之4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推薦與評價
第2 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 ... ... <看更多>
銀行法33條 在 同一關係人意思、銀行法33條之4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推薦與評價
第2 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 ... ... <看更多>
銀行法33條 在 Re: [請益] 銀行法利害關係的問題請教- 看板Finance 的推薦與評價
銀行法第32條 第33條就是規範銀行對於利害關係人的授信限制
第32條 無擔保授信之禁止
第33條 十足擔保授信之限制
第32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
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其中提到不得1.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2.本行負責人﹑3.職
員﹑或4.主要股東,或對與5.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
1.就字面意思
2.本行負責人 指的是董事長 董事 監察人 分行經理或其代理人等等
3.職員 阿就員工阿
4.主要股東 持股1%以上(含自己 配偶還有未成年子女)
5.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
本行負責人跟辦理授信之職員本身就是員工 但除了自己是利害關係人之外
跟他有關係的(1)人(配偶 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姻親)、(2)事業(本行負責人或
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獨資或合夥之事業、(3)持股超過已發行或資本額10%的
企業
上面1~5都是利害關係人阿
說員工不是利害關係人的 我也不知道要說啥了
※ 引述《Shadou (雪刀)》之銘言:
: 最近在念法規 看到銀行法33條規定
: 銀行對其職員從事擔保授信
: 條件不得優於同類對象
: 所稱職員泛指與銀行訂立僱傭契約之人員
: 可是行員貸款卻有優惠利率
: 是不是有跟33條抵觸呢?
: 另外同一關係人包含
: 擔任總經理與二親等合計過半數董事之企業
: 但銀行公會的徵信表格只有需要填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 感覺實務跟法規上好像有點對不上
: 想請教一下有經驗的授信前輩指教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218.2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47257750.A.97E.html
※ 編輯: nnnavy (114.43.218.232), 11/12/2015 00:03:37
※ 編輯: nnnavy (114.43.218.232), 11/12/2015 00:04:2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