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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底如何考上空姐的](人生很鳥)
最近有個女孩私訊問我是怎麼考上空姐的,她還說她就是指定想考我的公司,我只能說,這個問題問我就真的是問錯人了。
因為我從小到大就是個考運極佳的狗屎運大王 ,我到底如何考上空姐的我想破頭只想得到一個答案,大概就是因為我媽每年都會很認真地幫我拿一件衣服去某間她熟識的宮廟作法拜拜。
每年到了某個神秘的時刻,我房間裡的某件衣服就會突然消失,然後當那件衣服再回來的時候,上頭就會佈滿香灰的味道。我媽當晚會要我就穿著它睡覺,也不多做解釋,就說是對我好的。
而且身為這間公司的組員,最流行的事情有三:
一是認真經營IG,看有沒有機會爆紅成為超人氣網美空姐,就可以兩手一攤,辭職不幹了。
二是結婚生子,看有沒有機會釣個金龜婿,在家相夫教子當個閒妻涼母,就可以兩手一攤,辭職不幹了。
三是報考華航,看有沒有機會考上,就可以兩手一攤,辭職不幹了。
總結以上三點,就可以清楚得知這間公司就像是婚姻,外面的人拼了命的想進來,裡面的人拼了命的想出去。出得去的我們拍拍手恭喜她;出不去的沒關係,每年尚有從民間各處網羅而來嬌嫩妹子,待我一路步步驚心晉嬪位、晉妃位,最後當上皇后,隨便一個眼神就能嚇瘋一票小主,好像也不失為一種紓壓的方式。
從小到大,我都是一個功課很爛的人。國中的時候班上大約四十五個人,我平均每次段考排名都落在三十七名左右。可是我不知道為什麼,雖然我完全無法應付每學期的段考、小考,但我卻很會考大考!
國三開始有升學壓力以後,除了段考以外,我們還要加考各式各樣的大範圍模擬考。原本想說挫賽啦我媽花大把銀子給我唸那麼貴的私立女校,我已經每個禮拜一到五都被迫住校每晚要全班到教室晚自習三小時,我還功課那麼爛,不如就放棄吧,東南西北三開一強哪兒願意收我,我就往哪兒去,只要不要再是女校就好了。
結果第一次模擬考考完,我居然考了第十五名。
看到成績單的那一刻我真的下巴直接掉到B1視聽教室。
然後接下來的每次模擬考,我都大概落在十名左右,最好的一次好像還有第四名。不過跟模擬考同時並進的國三段考我依然考得非常非常爛(我到底是長了什麼腦袋?)。
而我那個時代剛剛開始推行推薦甄試多元入學方案。
這完全又是一項我必須去舔教育部長腳趾的德政!
因為我考完第一次基測以後,就想說反正申請了也不會少一塊肉,就是填一些資料而已,就送出成績資料去試試看。沒想到就這樣上了內湖高中,公立的很省錢,還有大把青春肉體等著我去挖掘(結果我們那個時代是男女分班,直接滑鐵盧滑到福利社買便當以求邂逅),而且我又是我們家第一個考上公立學校的孩子,媽媽在親戚們面前肯定可以很拉風。
最重要的是,我暑假可以放半年!其他同學還在為了七月大考拼命苦讀的時候,我每天就是在旁邊納涼,趴在課桌上睡覺睡到腳會突然顫抖驚醒,還要假裝沒事跟同學們眼神示意I am sorry。
高中三年我依然功課非常非常爛,也是班排倒數十名像枉死城的冤魂永世不得輪徊。
而且內中社團實在是太好玩了!整個學校粉粉藍藍就像是在暗示你:孩子,青春就該盡情揮灑。高中念三年是為了什麼?是為了可以水球大戰,丟的越高,考的越爛。教官抓我服儀不合格沒關係,君子報仇三年不晚。
只能說我老母不是替我養了小鬼就是徹夜排隊睡在廟門口搶到大甲鎮瀾宮頭香,我的第一次基測其實考得還好,五十六級分在內中算是中上水平。可是我又異想天開跑去推甄了,而且年幼猖狂的我,還自詡為天龍國中的天龍人,打死不考慮台北市以外的學校,新北市都不行。我也不知道那來的自信,功課爛成那樣,學測也不見高,卻只想念公立大學。
跟我考差不多級分的同學不是直接放棄不要推甄申請,就是只敢填淡江輔大東吳銘傳。我想我是項羽投胎轉世吧,因為這個世界上真的沒有比我更狂妄自大的人了。
我才交完我的推甄申請書,中午吃完午飯就被班導叫到辦公室去聊聊。
「其他同學的申請書我的簽了,就妳的還沒,妳知道為什麼嗎?」班導耐著性子柔聲試探。
我用屁眼想都知道為什麼,可我就項羽啊,我寧可自刎烏江邊也不願殺死我的自戀。
我硬著頭皮滿臉堆笑,掐著嗓子回道:「不知道。」
班導先嘆了一口氣,眼神透著一點懷疑、輕蔑,但更多的是不忍心。
空氣凝滯了一陣,我的雙頰肌肉酸澀,我知道我的笑容還在硬撐著。
「妳不覺得以妳平時的成績填這兩所學校太勉強了嗎?」班導終於開口了,邊說還邊從桌上拿起我的申請書遞向我。
我低頭伸手接過申請書,突然感到無比的沈重。看著文件上兩所學校的名字,這似乎真的不是我能一肩扛下的地方。
「妳要不要改一下?或乾脆不要推甄了?」班導繼續追問。
那時推甄申請這個制度才開始沒幾屆,班導屬於比較守舊派的老師,信奉唯有讀書高,對於新式的多元入學方案持保留態度。她一直對我們宣揚一個觀點:學測只是一個指考前的一次練習,把心思用在指考就好。
功課不好就不能念好學校嗎?我心裡的小項羽衝出來拿刀揮舞著朝天空大喊,不信四面楚歌自己的霸業即將毀於一旦。
「老師,我只是推甄推好玩的啦!」再抬頭,我已換上天真笑容,瞇眼燦笑著揪著心裡那個已經怒髮衝冠的小傢伙的鎧甲一角:「真的,我也知道自己不會上啊,就是寫寫看而已,我還是會好好拚指考的,老師放心。」
班導懷疑地再看了我一眼,才拿起辦公桌前的簽字筆,在我那張寫著「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圖文傳播學系」的申請書上寫下她的名字。
後來,我收到了師大寄來的通知書,要我準備第二階段的書面備審資料。師大的通知書是寄到學校,再由班導轉交給我們的。收到通知書那天,班導還把我叫到走廊上,再次確認「我真的只是好玩而已」的心意,才願意把那份白色信封袋交到我手中。
老實說,剛收到通知書的時候,高興雖高興,畢竟入圍就是一種肯定,但還是不免懷疑自己,這真的是我能去的地方嗎?
當初考上內中的時候,雖然也是一間實實在在超出我國中三年平均學業表現的地方,可內中這所學校在北北基的排名頂多在中段,踮個腳還勉強觸碰得到。但師大就完全不是同一個水準的地方了。我又不是念附中、中山、北一女,那種學校的倒數十名才有上師大的可能,內中的倒數十名可以上私立大學前段班就祖宗保佑了。
高興了幾個小時以後,我把信封袋收起來,決定存幾個月零用錢把這張入圍通知書裱框掛在房間的牆壁上,證明自己好歹還受過國立大學青睞,是我不去考喔不是他不要我。
可是過了幾日,不論我怎麼壓抑說服自己不去想師大的事,我還是會在四下無人的時候,偷偷跟空氣演起一場「你好你好,你讀哪?我讀師大」的戲碼,就像我有一位友人都在洗澡的時候大跟蓮蓬頭conversation練習英文,結果他現在是一間新創公司的台灣區高階主管。
直到繳交備審資料截止日期的前一週,我實在被那種又遠又近的想望撩撥到不行。反正伸頭是一刀,縮頭也是一刀,我拼個幾天全力做備審資料搞不好還有上師大的可能;我少唸這幾天,也不會平白無故少幾百分連私大都上不了。
下定了決心,我心一橫,翹了晚自習,開始準備備審資料。沒想到我每晚都熬夜做到凌晨兩、三點依然做不完,最後三天只好請假不去學校,一整天早上出外拍照、下午跑影印店、晚上在家剪片,並在繳交期限最後一天的晚上跑到位於北車的郵局台北總局去寄出資料,才來得及蓋上當天的郵戳。
我請假在家做備審資料的那三天,班導氣炸了,覺得我欺騙了她,不遵守我們之間的約定,而且在做一件徒勞無功的事。她甚至向班上的同學們說,千萬不要像我一樣,抱著不切實際的幻想,還是腳踏實地念書,把握最後的每分每秒全力拚指考,才能為自己的未來爭取到最大的利多。
過完那三天,我回到學校,回復如常的考生生活,每天不停複習、考試、檢討,像個機器人一樣,做著大家叫你一定要做的事,可是仍然不知道未來在哪裡,不知道自己到底想不想要,甚至不知道自己到底想要什麼。
所有的一切都遙不可及、所有的試題都混在一起。
但至少我拼命過了,就算最後上不了師大,我依然很慶幸自己曾有勇氣全力為自己拼搏過,而不是垂軟無力的任命運擺佈卻又要抱怨什麼都不順心如意。
也許是上天垂憐、也許是我真的擁有自己都不知道的過人才華,我的備審資料居然過關,拿到最後一關的面試通知。
然後,五月的時候,我開始每天都睡到中午才來上學,順便幫班上同學外帶麥當勞跟五十嵐才進校門。教官不再鳥我,班導不再管我,我自願當萬年值日生幫同學跑腿任何事情,過著狀似頹唐放棄的生活。
但那是因為我曾經不放棄自己(因為媽媽可能開了靈界的外掛練到等級很高的小鬼),不陷自己在內湖高中倒數十名的囹圄裡,以跌破哈伯太空望遠鏡的黑馬之姿,錄取了師範大學。
不過人生要一直全力拼搏真的好累喔!當個受命運擺佈的阿吉仔還比較輕鬆一點(哇比八郎咖領金,哇比八郎咖怕ㄅㄧㄚˇ),明明是自己性慾太強還要怪男友老二不行、大跟姊妹們抱怨男友都餵不飽自己卻還能看謎片打手槍,人生何樂而不為。
所以我大學四年雖然頂著名校的光環卻過得相當廢物,完全不思進取,只想談戀愛跟狂打工賺錢買衣服鞋子化妝品打扮自己。
虛度光陰四年,有些同學已經出國去交換學生、或修習教育學程,考教師執照準備當老師、或讀輔系甚至雙主修,我卻還在夜店打工夜夜笙歌,看人喝醉,自己也想醉,醉醒了又很後悔;想振作一點回到「正常」的生活,但白天的世界卻似乎以光速在前進,容不下自己了(因為白天我也真的爬不起來),最後只能龜縮在夜的斗篷裡,熟悉溫暖,卻沒有明天。
白天,別人看我唸好大學,都誤會我是個聰慧良善、宜家宜室的女子,我雖然面上靦腆微笑回應他們,但其實我心裡非常心虛。
因為我雖然唸師大卻功課爛到連教育學程都沒辦法修。大家都會問我是不是畢業以後要當老師,我會馬虎回應說其實唸師大不一定要當老師啊。其實我根本連考慮要不要當老師的資格都沒有。
晚上,別人看我唸好學校,都很驚訝我怎麼能在陰陽兩界穿梭得那麼好,對我更好奇,也更容易迷戀上我這種反差。我雖然享受這種「出淤泥而不染」的吹捧,但其實我心裡非常空洞。
因為每次喝醉酒,哪有什麼誰高誰低的分別,吐的吐、鬧的鬧,我甚至醉得比對方更難看。隔天別人問我:「妳昨晚還好嗎?」我都覺得自己正在砸了師大這塊招牌。
正當我惶惶不知終日,大四下還在修28學分,而且一個都不能少,不然就是延畢的時候,我的一個好友,在一次朋友聚會的飯局上,興奮地向我們宣佈她要去考空姐的消息。
「其實妳好像也蠻適合的啊。」朋友們突然轉向我說。
「我嗎?我從來沒想過。」我有些驚訝大家對我竟也有這樣的想法。
然後,在眾人的慫恿之下,我在最後一刻報考了當年度第一間釋出招考資訊的航空公司,也就是我現在工作的這個地方。
在線上填妥了基本資料跟中英文自傳以後,我還差多益成績,所以緊急報考了最近一場考試的場次。
沒想到那年遇到了航空業景氣開始復甦之後的第一次大招!全台灣的多益考場都被報到爆。我若想在期限以前拿到成績,我就只能去台南考試,台中都沒有。
而在夜店界這個人人插科打諢的地方,我居然莫名的敬業。考試前一晚,我還去上班上到當天凌晨五點,回家洗個澡,就由我姐開車載我一路從台北直奔台南,參加下午的考試。
還好我小時候我媽有讓我去上何嘉仁(有幫我拿衣服去做法),我雖然唸也沒唸,考試考到一半還睡著(誰叫我要去夜店上班呢?),驚醒後只好全部猜C,我後來考出來的分數竟也低空飛過了。
後來我的第一階段書面審核資料神秘地過了,收到了第二階段到公司面試的通知(現在才開始講重點)。
第二階段很簡單,就是到南崁的航空公司總部去繳交書面資料,然後在頂樓的大禮堂等候叫號,再依序上台去簡單自我介紹:我是幾號誰誰誰,謝謝。
就這樣,台下會有五個評審面無表情地看著妳,從他們的眼神妳看不見希望,妳就是會覺得:oh, ok, fine 我不會考上。就像是誤闖了政商名流的私密派對,被裡面瘦得皮包骨且鼻樑墊得恨天高的女王蜂們用眼神從頭到腳掂量,然後,下一秒,安管就把妳請出包廂。
然後再經過一番神秘的擲筊儀式(人這麼多我真的覺得他們只能用這個方法篩選比較有效率),我又收到了第三階段的通知。第三階段是念廣播詞,也是人人聞風喪膽的階段,因為唸英文廣播詞也就算了,還要求我們要唸台語。
而現代的孩子大都是父母不想輸在起跑點的產物,小時候不是送去唸雙語幼稚園,就是想辦法送出國遊學,再不濟也要自力更生去澳洲打工度假,因此都有一定程度的英語能力,台語卻不見得流轉。有些來自外省家庭、客家家庭甚至原民家庭的孩子,你要他看民視不如叫他把電視砸爛,因為都一樣看不懂,一片漆黑還比較自在。
不過大家真的不用害怕,因為真的只唸非常短的一句而已,像是:有關電子用品的使用規定,請參考機內雜誌,或詢問我們的空服人員;本班機全面禁菸,請勿使用電子菸;現在航機即將起飛,請再次確認您的安全帶已經繫緊⋯⋯。
但真正到了這間公司上班以後,我默默開始覺得事有蹊蹺,因為這間公司負責念廣播詞的一直都是座艙長,近幾年開始才有選拔一些廣播詞唸得好的副座艙長來負責一個航班的廣播。從我面試廣播詞的這一天到我真的有一天能承擔大業來負責廣播詞,大概經過了七年之久。
為了七年後的這天而特地來辦一個考試,我只能說不是過度未雨綢繆,極有遠見遠到我都能去一趟火星來回,就是主管們太⋯⋯望子成龍,希望我們人人都在這間公司長長久久,一路扶搖直上幹到座艙長。
五個五個一組唸完廣播詞後,我們從小房間裡出來,會先被指定坐在外頭的椅子上等待殘酷的考核成果。約莫五分鐘後,會有一位試務人員拿著五張紙出來,他會按照上頭的名字依序發給我們,然後,你必須在剛剛跟妳一起進去的四個人面前,打開那張紙,確認妳這關到底是有過沒過。
如果是在私下接到結果,沒過的話還能放肆地大哭一場、罵罵評審有眼無珠之類的飆幾句髒話洩恨,可是就這麼在妳剛剛的對手面前接到結果,有過的話也不好跳個阿魯巴之舞,跟空氣朋友give me five大喊耶斯,還要裝地靦腆好像有過沒過真的於我如浮雲一樣。
而且空姐面試大概是我人生中經歷過最做作的場面,每個女孩穿著一樣的白衣黑裙(偶爾會有人穿很走針的橘色、綠色、藍色);梳一樣的包頭(偶爾會有人髮膠噴太多像剛從少林寺練完鐵頭功下山);掛著一樣的笑容(像剛接了醫美診所業配的部落客貪小便宜打了過多劑量的玻尿酸);明明眼神都在試探彼此;明明就在拔著心裡的玫瑰花瓣數算著別人:妳會上、妳不會上;明明前晚才去喝酒宿醉(好吧也許只有我是這樣);明明男友就劈腿卻還離不開對方(好吧這點也許也只有我是這樣)⋯⋯但一來到這裡大家瞬間就變身為真善美裡的馬利亞,有夠天真無邪都喝阿爾卑斯山的羊奶長大。
總之,就算妳不喝羊奶,都要把自己打理地跟工業化之前的地球一樣純淨無瑕,喜惡不顯於色,與人眼神接觸都要散發「如果你打我的左臉,我右臉也轉過來給你打」的聖潔光芒。
因為亞洲的航空公司賣的就是一個夢想:飛機上座椅很小很擠很不舒服沒關係,我們有親切可愛的天使空姐們隨侍在側讓你忘記旅途的漫長;剛好抽中籤王坐到附近的人有嚴重腳臭還脫鞋把腳跨在前面的椅子上沒關係,我們有親切可愛的天使空姐們隨侍在側讓你忘記旅途的漫長;飛機餐不知為何總是很難吃而且剛好坐到後面幾排雖小連想吃的選擇都選不到沒關係,我們有親切可愛的天使空姐們隨侍在側讓你忘記旅途的漫長⋯⋯。
要是連如此基本的場面都扛不住,以後上機也實在很難面對以上各種我們每日公親變事主的日常。
沒過當然就是黯然回家、有過就下午到醫務室報到,做基本的身體檢查,量量身高體重視力,然後回家再等待下一階段的通知。
第四階段是紙筆測驗,會考一張類似高中英文段考的考卷,還有一張數學考卷,但只考加法只是數字離奇地大,就是妳在這間公司上班一輩子都賺不到的金額,但可能就是要給妳一個夢想的藍圖,讓妳覺得:啊,老娘就要飛黃騰達(亞洲航空公司賣的就是一個夢想,不只賣客人,也賣員工)!還有一張問答題填填妳對於服務業的看法、對公司的忠誠度之類的鳥話。
第五階段(有完沒完啊)終於來到最後一關的中英文主管面試,我當時是先考中文,再考英文,一樣是五個人一組進去小房間面試。我這組有個超級強的女子,如果我們現在是在飢餓遊戲hunger game的話(其實也差不多了),她一定是來自第一區的專業貢品,從小接受嚴格訓練。
她長得非常溫婉美麗也就算了,還在我們被叫到名字要進去面試之際,搶先去替我們開門,其實我有看一些網路上的考試技巧也是說一定要搶到開關門的機會,因為這個小動作能讓評審覺得妳非常細心積極而且樂意為人服務。我在排隊的時候還很夜郎地想說啊呀真幸運老娘剛好排在第一個,等下開門的一定是我。結果我們一被叫到名字站起來,專業貢品居然不疾不徐的大步跨向前,先去幫大家開門了。然後因為她的動作身段實在太優雅,我看傻了還忘記要跟她搶,就這樣走進小房間了。
在我們其他四個來自第十二區的珍妮佛勞倫斯傻傻地排列站好在評審面前以後,專業貢品才輕輕地關上門,羅志祥般一枝獨show走向她的位子。
評審先請我們每個人自我介紹,才開始提問題。我印象中我好像被問到我以前在打工時有沒有遇到什麼特別印象深刻的事,還有我為什麼想考空服員,而我老實回答了其實當初我是陪朋友來考的,但很幸運地一路進到final。還有一些其他問題,但抱歉畢竟已經是將近七年前的事了,我的腦現在最要緊記的事就是56K要一杯可樂、60J想換位子因為中間扶手不能拉起來、63H覺得冷氣太強、71G要多兩顆枕頭還有眼罩牙刷拖鞋,所以這些事情早已丟進最近刪除還過了七年救也救不回來。
第二個珍妮佛被問了什麼我也是完全失憶,但他們問第三個珍妮佛的問題,我卻永世無法忘懷,除非我喝下孟婆湯。因為我跟二號珍妮佛、三號珍妮佛都剛好是師大的學生,評審們履歷看到二號還心說可能是巧合,結果看到三號還是念師大,忍不住就問了三號:「為什麼妳們讀師大的都不去當老師都要跑來當空姐?」
靠腰真的是幸好媽媽有養小鬼這題不是問我,因為這題絕對是連空姐補習班老師本人來考都答不出來。
為什麼不當老師要來當空姐?我能說是因為我成績爛到連教育學程都沒辦法修所以老師不能是我人生的選項嗎?
我超級無敵害怕三號珍妮佛如果回答不出來,那評審可能就會轉而攻擊我及二號。
「我不清楚為什麼其他兩位同學不去當老師,但我自己在師大唸了四年,我發覺我是一個自己讀書可以,在教導別人的時候卻很難讓人理解,就是比較不會教人吧,所以才沒有選擇繼續當老師。」三號珍妮佛答,成功救援了其他兩位師大珍妮佛。
四號珍妮佛的考題我一樣失憶,但五號專業貢品卻也令我永生難忘。
她就是我在「大便空姐」一文裡,說到面試時回答自己想當空姐,就是因為小時候搭飛機的時候看見空服姊姊很溫柔親切幫失禁的爺爺清理座位的那位。而且專業貢品的不愧是專業貢品,她居然還是那年上海世界博覽會的台灣館解說員,為了要來考本公司之空服員,竟放棄了這個代表台灣出國的機會,因為剛好與面試的日期強碰。
在旁聽完她這段經歷,我想一、二、三、四號珍妮佛都在心裡昏倒了,直接吞食夜鎖把冠軍送給她就好了。
待五號羅志祥開完世界巡迴演唱會桃園南崁場,我們同時一致轉身面向門口,魚貫走出考場,羅志祥這時又理所當然走第一個替大家開門。
好吧那至少這次關門可以輪到走最後一個的我了吧。結果當我走至門邊,哇靠羅志祥還站在門口,微笑看著每一個珍妮佛,但手卻緊緊拽著門把,誓不放開這個機會!
我有伸手暗示志祥可否與我交棒,但志祥不依,依然溫婉堅定地用眼神告訴我:休想!
所以我們就這麼傻傻走出去了,出去以後我特意偷偷回頭看,志祥居然還再朝評審們點了個頭說:「謝謝評審。」才轉身把門帶上。
高啊高!被分到與此人同一組面試,雖然考上的機率渺茫,但也算是長了見識。
過了一陣子,我居然接到通知:考上了!
再過一陣子,我來到這間公司受訓,才發現,我們最後一起面試的五個人居然都考上了。我只能說我們其他四位珍妮佛的媽媽應該都是養小鬼職業工會的理事,在我們面試當天左青龍、右白虎、南朱雀、北玄武,擺陣結印逆天而行,愛女心切終於打動上天。
很多女孩想當空服員,都是覺得這個職業聽起來高雅、體面,薪水不錯,可以出國看看世界。剪裁合身的制服和優雅的髮髻、航空公司對職員外貌的要求,更讓這個職業引人遐想,而誰不想成為人人欣羨追逐的對象?
雖然空服員從來都不是我個夢想,但在考試這樣一關關折磨的過程中,我的心態也被陶冶地開始「想要」這頂后冠(所以各位少女們請謹記一定要折磨所有追求妳的男人)。實不相瞞,我在最後一關面試之前還特地找了朋友扮演考官,拿著網路上找來的教材,實地模擬練習了幾次;也偷偷上網看了好多關於這份工作的資訊,無數次地幻想自己真的穿上制服、當上空姐會是怎麼樣(不過事後證明我的許多幻想真的都只是幻想,像我曾幻想當空姐就是每飛到一個地方,就在那裡玩到爽了再回家。結果沒有喔,大部分的地方都是讓妳休息到基本的休時就迅速要妳滾了,我睡覺都來不及了何來玩到爽。三小時以內的航線更直接要妳打來回,飛過去等待下一批客人上機就閃,我去過沖繩無數次,都只待在飛機上連土地都沒踩到)。
在此總結一下我的成功心法:一、誤打誤撞碰上機會;二、莫名其妙對自己非常有自信;三、開始跟空氣朋友演對手戲;四、全力拼搏奮鬥一發;五、聽天由命等待結果輕輕放下吧。
我既不是台銘也不是永慶居然還敢整理自己的成功法則,尤其我的成功都蠻小的也真是狂妄(我是項羽),如果你們還選擇相信,那我也只能祝福你們了啦。
不過當上空姐以後,我真的有比較快樂嗎?老實說,我沒有。
不論是師大還是空服員,這兩個名牌都沒有真正的為我的人生幸福加分,尤其當我很自傲於這些外在事物的時候,我更是在暗地裡為自己作嘔。
我念師大的時候,當時的男友劈腿,劈腿的對象是我的同班同學。我念的圖文傳播學系分成兩個組,一個是影視組,是讓高中生念的;另一組是印刷組,是讓高職生念的。但有一半的共同科目不分組別要全班一起上課。我和男友都是影視組,他劈腿的同學念的是印刷組(詳情請見老文章「因為自私所以離開你」)。我當時非常的膚淺幼稚,總是一直在比較:因為她念印刷組她是高職畢業而我是高中畢業所以我比較高級、我從小到大都住台北而她是從中南部上來唸書的所以我比較高級、她只有一個名牌包包可是我有三個所以我比較高級⋯⋯。
我剛考上空姐的時候,當時的男友也劈腿(媽啊我這是什麼感情路),雖然是我自願做小當小三,可是我還是無可避免的不停在心裡與正宮比較。她大學沒念完就休學而我有畢業所以我比較高級、她在酒吧上班我在當空姐所以我比較高級、跟她結婚可能就是回鄉下種田但跟我結婚就是機票很便宜環遊世界所以我比較高級⋯⋯。
當我淪陷在這樣虛偽的遊戲裡,靠著各種外在的「名牌」為自己加持的時候,我真的一點都不快樂。
跟師大劈腿男交往的時候,我每天搭著捷運到古亭捷運站上學,在從捷運站走至師大校園的這一段路,我總是忍不住就開始流淚;在自願當小三的那段時光,我總是必須壓抑自已的無法與對方公然相處,還要假裝單身的落寞。
而我不知道自己的問題出在哪裡,我以為我已經夠好了,為什麼對方總不肯專心一意只為我停留?我擁有的頭銜還不夠嗎?
別人看我好似光鮮亮麗,但細數自己卻是滿目瘡痍。
經歷了這麼多,我才終於發覺,這些外在的事物都不是通往幸褔的途徑,只有真正開始謙卑的自省,放棄這些所謂的「光環」,我才真的開始舒心坦然。
舉個簡單的例子好了,有人養的狗,脖子上總戴著項圈,周身整潔,食物不虞匱乏;沒人養的狗,全身髒兮兮,在街頭流浪,有一餐沒一餐。可是狗會因為自己戴了項圈就覺得自己比較高級、不去理會其他流浪狗嗎?狗的快樂,會因為世俗的鎖鏈而有所改變嗎?
而真正愛護動物的人會只疼愛自己的寵物,卻鄙視其他動物嗎?
我認識的愛狗人士,都是一視同仁地愛護珍惜所有的狗兒。
人生的順序不該是我念師大、我當空姐,所以我很快樂;應該是我很快樂,我剛好念師大、剛好當空姐,所以加分。
我希望所有想要當空服的妹子們好好的想想一個問題:如果不當空姐,妳還喜不喜歡自己?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若妳全力拼搏,也很幸運地考上了以後,請不要迷失在這個身分給妳的框架裡,不要因為別人都在吹捧這個工作很辛苦,就覺得自己全世界最累;不要大家都流行去哪裡打卡做什麼,就覺得一定非做不可;不要高調炫耀妳的快樂,卻忘了體驗當下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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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救活了許多本來要死亡的病人,同時也延長了許多臨終病人的生命。這種延長是『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如果是『延長死亡』,這種延長是否應該?如果不應該,那又應該怎麼辦』?
與歐美相較,台灣社會對於生命問題的冷漠,可以說幾乎已到了草菅人命的地步。原因除了整個社會上下交征利之外,更重要的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漠視倫理方面的教育,使得許多人大學都畢業了,還不知倫理學為何物 — 在這種情形之下,又如何能要求人們超越素樸的『公民與道德』階段,而從事成熟的道德思維反省?至於新聞媒體對於生死問題的注意,也只是零星而趕熱鬧式的。多半都是在一些具爆炸性的新聞事件發生的時候,才會作五分鐘熱度的報導。而由於相關的倫理學素養的缺乏,這些報導常常不但不能釐清問題,反而更加簡化了問題的複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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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安樂死」之名的「安樂死法」──簡評2016年「病人自主權利法」(初稿)
鄭逸哲(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施肇榮(執業醫師,銘傳大學法學碩士)
目錄
壹、 本文基本立場先行說明
貳、借殼上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策略
一、該法所宣稱的「病人自主權」範圍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三、製造法律適用困境的立法
四、被精心掩飾的「安樂死合法化」立法目的
參、概念錯置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論述
一、自「病人自主權」虛構出「醫療拒絕『權』」
二、未能正確認識:「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善終權」的行使,而非屬「醫療拒絕『權』」,也不是「生命處分權」
肆、見樹忘林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偏頗
一、該法拒絕納入病患意願再度確認程序
二、該法拒絕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三、該法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
伍、尚未施行,即有修法必要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代結論
本文
壹、本文基本立場先行說明
立法院於2015年12月18日匆促三讀通過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2016年1月6日隨即為總統所公布。本文作者就其立法過程略有參與,因而提出過若干不同意見,卻被有心或無意詆為「欠缺良知」而反對立法,因此,於評析該法之前,先行說明本文作者對該法的基本立場:
1.沒有人反對所謂「病人自主權利」,事實上也不可能反對。
2.支持就所謂「病人自主權利」的保障進行立法是一回事,不認同這部「病人自主權利法」這樣立法是另一回事。
3.不支持這部並不完善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應被污名化為「『否定』病人自主權利」。
4.支持就「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進行討論,甚至也在一定範圍內支持「安樂死『合法化』」。
5.「病人自主權」和「善終權」二個概念,應徹底釐清,不該混為一談。
質言之,本文作者亦期待讀者先行了解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究竟內容為何,而能詳細區分自己究竟是「支持就所謂『病人自主權利』和『病人善終權利』的保障進行立法」,抑或也同時「支持『病人自主權利法』就『這樣』立法」。
貳、借殼上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策略
一、該法所宣稱的「病人自主權」範圍
依2015年5月26日印發的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就委員提案第17769號「案由」謂:「鑒於我國現行法律對病人醫療自主權保障未臻周延,例如『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八十一條的告知及同意規定,病人受告知與表示同意與其他關係人相同,對病人知情選擇與決策權的保護明顯不足;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現行制度下欠缺配套措施,確保病人的醫療自主權(...)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
其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總說明」則進一步謂:「按『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與中央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始得為之。第八十一條之病情告知對象同前二條之規定,亦為病人或其他相關人。依此,『醫療法』規定之受告知對象與做醫療決策的主體未必是病人本人,(...)剝奪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其次,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現行制度也欠缺配套措施,來確保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得以實現,例如『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與第六十四條以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等規定,當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係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同意書未必與病人意願相符(...)。最後,(...)目前只有特別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大部分的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都不是『末期病人』,無法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當限縮病人的拒絕醫療權(…)」。
綜合上述,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其所認為的「病人自主權」範圍應涵蓋:
1.手術及麻醉。
2.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
3.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
4.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5.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拒絕維生介入」。
暫且不論法律「保護」是否周延,前三者,現行的「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即分別有所規定;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則已由現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加以規定。
可見,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最主要的目的在「新創」屬「『非』末期病人」的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有所謂「拒絕維生介入『權』」。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高舉周延保障其所謂的「病人的醫療自主權」旗幟,但依其規定,事實上有許多病人是被排除在其適用範圍之外,例如:
依病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依之,若病人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雖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但無法(例如,已先於病人死亡或自己也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思)或拒絕表達意願時,即使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也無「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的可能,不是嗎?在此情況下,是否應回到「醫療法」的適用?
再者,就所謂「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中央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用方法之情形者,依該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若未預立醫療決定者,也不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除「末期病人」仍可直接回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其他四者,就只能拖到「末期」,才有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而「解脫」的可能。
且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因此,未滿二十歲人,根本無適用該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而「解脫」的可能。
總之,「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三、製造法律適用困境的立法
沒有人否認,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動機良善,但其欠缺足夠的法律素養,不具備立法技術的基本涵養,莽撞衝擊既有的立法體制,把「保護不足」和「欠缺保護」二者混為一談,一心只想別立於「醫療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而無視於其自身根本漏洞百出。
其實,關於其所謂病人就「手術及麻醉」、「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和「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的「自主權」部分,只要就「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分別修正如下已足:
1.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關實施手術,應向病人說明手術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表達意願。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二項)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
2.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表達意願。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二項)。
3.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應向其醫療委任代理人為之;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應向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為之。
此外,另新增「醫療法」第81條之1關於「醫療委任人」的相關規定是必要的。
至於關於「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更是莫名其妙,末期病人並不當然就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但依其第14條第1項的規定,非得預立醫療決定,方有該項適用。也就是說,若末期病人事實上自行表達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時一部時,因其未預立醫療決定,該項即不得適用?這樣要回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的適用嗎?
當「病人自主權利法」號稱「目前只有特別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究竟該項是否應限縮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末期病人,未見其明。
在法律適用上,「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間究竟是怎樣的關係?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來看,就能表達意願的病人應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否則悖理,但就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病人,若其預立醫療決定,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尚無問題;若其未預立醫療決定時,是否仍得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呢?是否得由其最近親屬代為決定呢?如果得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僅規定「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2項卻規定「應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就這樣的不一致,應如何進行法律適用呢?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3項的規定,「(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病患)無最近親屬者,()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得視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同意書」。如此的規定,在「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後,究竟應如何適用?
依該法主要推動者楊玉欣立委辦公室的說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的範圍與對象亦與本草案完全不同,前者規範的是末期病人,後者則以一切病人為其規範對象,兩者不能相提並論」。照這種說法,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應屬「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特別規定」,但實質來看,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病人自主權利法」卻又就「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無者有諸多「特別規定」。
整體來看,就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在思考上,既無高度,也無深度,亦乏廣度,致「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法律適用關係上,一片混亂,令人完全搞不清二者間,究竟是「特別關係」,還是「補充關係」,甚或是極詭異的「互補關係」?
其實,當初若逕採「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如以下的「修正」方式,上述的法律適用困境,當可避免: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其預立醫療決定出具同意書代替之,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時。則由其最近親屬依其預立醫療決定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二次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
依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如此,至少使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末期病人,在既未預立醫療決定,亦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復無最近親屬的情況下,得因「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而獲得「解脫」,這不才真的是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所想致力的嗎?
一旦,就所謂病人「手術及麻醉」、「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和「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的問題,採前述修正「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的方式;同時就關於「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採前述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的方式,不僅使這方面的法律適用層次井然,不生法律漏洞的問題,亦使「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更能專注於其就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所「新創」的「拒絕維生介入『權』」,提出更完善更周延的立法草案。但終究捨此不為,令人扼腕。
四、被精心掩飾的「安樂死合法化」立法目的
明明有更好更簡單的立法方式可選擇,為什麼要大動干戈別立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呢?要解答這個疑惑,恐怕要先看一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最原始草案草擬者孫效智教授,題為「安樂死的倫理反省」 一文的內容:
「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相關問題在歐美可以說是備受矚目。問題的核心誠如中國大陸社科院的生命倫理學家邱仁宗所言:
『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救活了許多本來要死亡的病人,同時也延長了許多臨終病人的生命。這種延長是『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如果是『延長死亡』,這種延長是否應該?如果不應該,那又應該怎麼辦』?
(...)
與歐美相較,台灣社會對於生命問題的冷漠,可以說幾乎已到了草菅人命的地步。原因除了整個社會上下交征利之外,更重要的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漠視倫理方面的教育,使得許多人大學都畢業了,還不知倫理學為何物 — 在這種情形之下,又如何能要求人們超越素樸的『公民與道德』階段,而從事成熟的道德思維反省?至於新聞媒體對於生死問題的注意,也只是零星而趕熱鬧式的。多半都是在一些具爆炸性的新聞事件發生的時候,才會作五分鐘熱度的報導。而由於相關的倫理學素養的缺乏,這些報導常常不但不能釐清問題,反而更加簡化了問題的複雜度。
(...)
工業革命以後,醫學有了長足的進步,人對於生死的掌控或干預能力愈來愈大。此時人類的死亡經驗已大不同於古代。延長生命與延長死亡之間開始模糊不清。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十九世紀時『安樂死』觀念便有了特殊的醫學意義,亦即藉著醫生的幫助,減輕死亡過程的痛苦。此為狹義的『安樂死』。二十世紀初,在協助死亡的意義下,減輕痛苦所引起的副作用—縮短壽命—也被納入安樂死的意義。換言之,人們此時所理解的安樂死已不只是減輕死亡過程中的痛苦,還包含了藉著醫學科技的干預,直接加速死亡的到來。
(...)
從法律上來說,各國法律基本上都反對『安樂死』,視安樂死為所謂的『受囑託殺人』或『加工自殺』,屬於殺人罪或謀殺罪。不過,在另一方面,主張『死亡權利』及『自願安樂死』的運動正方興未艾。
(...)
本文採取的安樂死定義如下:『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的『作為』或『不作為』,意圖導致死亡,或作為(不作為)本身即導致死亡』。
(...)
由於這個定義相當抽象,以下再以它為基礎,做幾點說明:
一、上述的『安樂死』定義在理論上適用於『自殺』或『他殺』兩種情形。但在實際上,『安樂死』一詞一般是用於後者,指醫生對末期病人或傷患所施行的致死作為或不作為。依此,安樂死是『他殺』或『致死他人』。在這個意義上,安樂死不再是古希臘所謂的『好死』或『善終』的死亡狀態,而是指促成這種好死的方法。
(...)
關於安樂死的道德或法律評價便很難形成共識。反對者認為『安樂死』就是『蓄意殺人』或『謀殺』。支持『安樂死』者則不能接受這種看法,他們認為安樂死的目的是為了病人最大的利益,因此,把『安樂死』理解為『殺死』病人,是過份簡化而不恰當的行為認定。
(...)
近年來有關生命末期問題之倫理討論雖然有很多爭議,然而至少有一項共識是大部份學者都能接受的,那就是:不論是延長瀕死期或縮短生命(= 導致死亡)的醫療措施,原則上都不應該違背受苦者的意願。 很顯然,違背病人意願的「非自願安樂死」是不道德的。這樣的安樂死侵犯他人的生存權,傷害了近乎絕對的生命價值。
至於不顧一切代價去延長末期病人生命的作法,也引起不少爭議。人們覺得這樣作會妨礙有尊嚴的死亡(death withdignity)。田力克(H. Thielicke)稱之為『恐怖的仁慈』(Terror der Humanitat)。歐美各國的趨勢是制訂自然死法(Natural Death Act),並推動『生存意願預囑』成為正式的法律文書,以賦予病患在疾病末期拒絕無意義治療的權利。
(...)
一旦確定了病人的安樂死意願,而醫生客觀的診斷亦顯示:病人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與其人性尊嚴互相衝突,那麼,不少的倫理學家會同意,此時的安樂死在道德上至少是不應該受到譴責的。不過,根據這樣的良心判斷而付諸實踐的醫生或家人,仍必須負起法律上的責任。事實上,不畏懼法律制裁的抉擇,往往才真正反映了道德的審慎程度及勇氣。
(...)
『安樂死』合法化也是一個困難的課題。荷蘭與澳洲所開的先例是否可行,就尚待進一步的觀察與歷史的檢證。此外,即使從微觀的道德角度能夠達到『安樂死在某些少數個案中的可能性』,也並不意味著從巨觀的社會角度看來,安樂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就立法技術而言,安樂死合法化是否會遇到一些不容易解決的困難,並且,這樣的立法是否會衍生出難以防堵的弊端及對法律的濫用,都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
我國的情形如何呢?醫護人員的EQ與醫德低落、社會只向錢看而賤視人命、虐待老人及兒童的大量存在、長期療養及安寧照顧的缺乏等等,在在要求我們更為審慎地面對安樂死的立法問題。」
綜觀全文,其所持立場是:不顧一切代價去延長「末期病人」生命的作法是妨礙有尊嚴的死亡,所以,一旦確定了病人的安樂死意願,而且醫生客觀的診斷亦顯示:病人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時,醫師或家人應不畏懼法律制裁,對末期病人或傷患施行致死作為或不作為,這才真正反映了道德的審慎程度及勇氣。
雖然其仍持「末期病人」用語,但並不等同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的「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這樣的定義,其乃由「『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擴張至「『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也就是說,其所謂的「末期病人」,不僅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的狹義「末期病人」,更及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以下所規定的非屬狹義「末期病人」的「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中央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用方法之情形者」。其所採的是極為廣義的「末期病人」概念。
由是觀之,「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不僅要推動狹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更要推動廣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
然而,究竟是基於怎樣的考慮,在立法推動過程中,「安樂死」用語顯然有意完全被避免使用,精心被掩飾起來,而從未出現,這就要就教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了!
但很清楚看出,本來以修法方式就能「精簡」解決的問題,卻捨此不為,勞師動眾,疊床架屋,將「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既有的規定內容,復規定於「病人自主權利法」,恐怕目的就在以「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名,掩護廣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過關。
參、概念錯置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論述
「安樂死」固然是個倫理議題,但「安樂死『合法化』」絕對是個法律議題。作為一個法律議題,絕對要回到法律的概念論述。
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蓄意避免「安樂死」被正視討論,代之以詭異的方式,企圖將「病人自主權」和「人性尊嚴」等同起來,致其立法論述極為錯亂。
如本文一開始就聲明的立場,「安樂死『合法化』」不是不能討論,甚至是應該要討論的議題,但必須嚴肅將之於法律架構加以下討論:
一、自「病人自主權」虛構出「醫療拒絕『權』」
雖然沒有人否認「病人自主權」,但不表示其屬「絕對」的權利;其實,在「法治國」,任何權利,難以想像其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舉例來說,甲割腕自殺,被緊急送醫,若立即縫合傷口,甲必然撿回一命,在此情況下,急診醫師乙得否違背「病患」甲的意願,強行醫療介入呢?這不必有什麼法律素養,依常識就可以判斷出乙當然得以為之。但這樣是否否定了「病患」甲的「病人自主」?當然是!但有侵害到其「病人自主權」嗎?並沒有!為何沒有?因為就此情況,甲根本並不具有「病人自主權」,當然就無所謂侵害「病人自主權」的問題!
一般被稱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和「加工成重傷構成要件」的刑法第275條和第282條規定,在在否定法益持有人對自己的「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因此,「病人自主權」的內容,依之,無論如何「原則上」不可能涉及「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的「處分」。
但法律比人更聰明,在絕對否定法益持有人對其「生命法益」具有「處分權」的同時,在一定條件下,「例外」承認法益持有人對其「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例如,「病患」不截肢無以保命,為之施行手術而具有(共同)加工成重傷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醫事人員,法律即提供「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和「依(醫療)法律之行為」作為其「阻卻違法事由」,也因此,在此情況下,「例外」且「間接」承認法益持有人對其「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
然而,「病患」拒絕為保命而截肢,即使醫事人員違背其意願而施以手術,仍無以排除「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和「依(醫療)法律之行為」作為其「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因為此二者並不以病患「同意」為要件。
所以,「病人自主權」範圍,並不及於「拒絕拯救生命的醫療」,同理,也不及於「拒絕挽救重大身體法益的醫療」。充其量,只在不違背拯救生命或挽救重大身體法益的前提下,若有「這樣或那樣」的選擇方式,方有「病人自主權」可言。在此理解下,涉及「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時,「病人自主權」只限於對於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無所謂「醫療拒絕『權』」。
至於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陷入危險的病患未就醫,事實上「拒絕醫療」,也無關所謂「醫療拒絕『權』」,而是法律對於「自殺」或「自重傷」者無能為力,而放棄規範的問題。
即使因刑法將傷害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尊重非屬生命法益或重大身體法益陷入危險的病患是否就醫的決定,但嚴格上來說,在法律上也僅屬「放任」,而非承認其就「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具有「醫療拒絕『權』」。否則,例如,在其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有就醫必要的嬰兒,若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拒絕將之送醫,不就變成代為行使「權利」了?
因此,就其「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或可謂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但絕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毋寧,涉及「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時,「病人自主權」也還是限於對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非所謂「醫療拒絕『權』」。至於此類病患雖就醫而「拒絕醫療」,誠屬悖理;若其確有醫療必要,就醫後卻全面拒絕接受醫方的「醫療建議」而放棄醫療,在體系理解上,也還只是理解為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但絕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否則,還是如前例,確有醫療必要的嬰兒,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即得代為行使「醫療拒絕『權』」,這是荒謬的!
總之,我們承認「病人自主權」是一回事,並不等於我們也承認病患亦具有「醫療拒絕『權』」,前者,在原則上,根本不包括後者;至於就「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即使認為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那是另一回事,並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
整體來說,「病人自主權」大致上就是指在「接受醫療」的前提下,對於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無所謂「醫療拒絕『權』」。
二、未能正確認識:「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善終權」的行使,而非屬「醫療拒絕『權』」,也不是「生命處分權」
或許有人要問,如果法律不承認病患具有「醫療拒絕『權』」,何以得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得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其實,嚴格說來,這是立法者對法律用語欠缺審慎或欠缺區別能力的的問題。
如果我們細心觀察,在立法者就「醫療法」進行立法時,其所謂「醫療」和「醫療行為」用語,恐僅指一般所謂的「『有效』醫療」,亦即對病患病情有改善可能性的「醫療行為」。即使我們一般人對「醫療」二字的初步理解也是如此吧!
但隨著近代醫學的快速進步,不僅對於病患病情有改善可能性的「醫療」大有發展,在此同時,其亦擁有了雖無以改善病情,卻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延死亡」的「介入能力」。一般將此種「推延死亡的醫事人員介入」,亦以脫離原始意義的「醫療」名之,稱之為「『無效』醫療」。但本文更建議以「維生介入」代之,而使之區別於以具有改善病患病情可能性的「醫療」和「醫療行為」。
這種非屬「『有效』醫療」,而僅具有「推延死亡」的「維生介入」,從歷史的角度來觀察,在「加工自殺構成要件」最古早創設之初是不存在的,亦即人類原始創設該構成要件時,並未預想有所謂「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這種類型的「被害人」。
事實上,法學界長久以來,甚至數千年來,在對「死亡」這個「結果點」多所著墨時,對於近代才出現的「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這種「因果進程」,是否應對「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適用進行範圍限縮的研究,似乎是一片空白。
即使,社會一般人對於是否得對「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以「維生介入除去」而進行「安樂死」,大概也只注專到「死」這個「點」,並未就這個「推延死亡的因果進程」或「安樂(程序)」具有足夠且充分的探討。
甚至,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詢問力推「安樂死合法化」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若醫事人員就「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依其意願而「除去維生介入」而致其死亡,該醫事人員是否仍犯加工自殺罪?就此,得到的竟是極為駭人的回答:「還是不法,只是不罰!」
本文作者不得不再追問:如果這樣還是「不法」行為,為什麼(最原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拒絕執行(最原始)草案第十三條病患的拔管,要加以處罰?法律可以強迫人家去做「不法」行為嗎?這太荒謬了!
實在令人揺頭,怎會在連基本法律立場都未搞清楚情況下,就要硬推「病人自主權利法」呢?當場,本文作者說,如果不導入「善終權」的概念,「病人自主權利法」就不可能具有其立法正當性。所幸,楊玉欣立委當場筆記,而後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條「立法目的」中出現「保障其善終權利」的規定。
當我們承認不僅「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所規定的「末期病人」,而且也承認「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以下所規定的非屬狹義「末期病人」具有「善終權」的話,若醫事人員就「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依其意願而「除去維生介入」而致其死亡,則其雖實現成文的狹義「加工自殺構成要件」,但不成文的消極構成要件「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亦告實現,該醫事人員即已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性」。
當承認「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病患「善終權」的一部分,基於其「同意」而「加工自殺」好了!醫事人員即自始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性」,這樣的論述再怎樣,也比「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紊亂法律論述層次,說什麼其「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又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又具有「阻卻責任事由」,而且「不罰」,來得合理且明確。
也就因為「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病患「善終權」行使的一部分,這也才能合理說明為什麼會有病患以外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代為請求,而非病患以外之人「處分」病患的生命。
將「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明確定位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不成文消極構成要件」,也有助於避免將「善終權」和「生命處分權」有心或無意混為一談。
應知,現行法律本來就是保障「病人自主權」,但也有其自主範圍的限制,絕對不得處分自己的生命,所以,「病人自主權」並非至高無上的。法律不容自殺,也不容加工自殺!己如前述。
即使我們承認「病人善終權」,也不因而承認我們對自己的生命具有「處分權」。
「善終權」只涉及非人為「迫切」將到來的死亡,屬病人對於「進入」死亡的「方式」的選擇,「原則上」必須加以尊重,但也只在符合極嚴格的條件下。
質言之,「善終權」只涉及被「自然」「無法逆轉」的「迫切處分」下,病人對「尚保有」的「進入死亡方式」的選擇。全然無關「自我生命處分」──其生命是「已被自然處分」的。
所以,從「病人自主權」或「告知後同意」,硬拗出病人「善終權」出於其「自我生命處分權」,立論完全錯誤。基礎觀點錯誤,東拼西湊出來的法律草案,自然欠缺必要的周延性;復以,未進行大規模的影響模擬評估,實難期待其可行性。
本文作者絕對支持對「善終權」加速立法,但反對一廂情願的冒進立法。要處理「善終權」或「安樂死」這個問題,就不要劃錯重點,不要想訴諸所謂「病人對自己生命具有處分權」。
肆、「見樹忘林」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偏頗
本文作者必須再度重申,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認為應立法推動的方向,完全予以認同,然而終究不能把「善終立法進行的必要性」扣「善終立法版本的妥適性」混為一談!糟糕的立法,比不立法還糟糕!
任何立法,必然涉及多數人的「權利義務」變動,以及複雜的法律關係變遷。在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時,是否過度或僅著眼於廣義的「末期病人」能「簡」且「速」「好走」,只求法條快速通過,連最基本的立法用語審慎,都不考慮。舉例來說,「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2項竟規定為:「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若意願人二等親內之親屬死亡或失蹤,自無參與的可能,其但書應規定為「不在此限」,方得其理,但竟以「『得』不參與」規定之,令人傻眼。
小者如是,該法所應追求的「死生兩安」大者,更是完全未被納入立法考慮,將來該法上路,恐會造成諸多爭議:
一、該法拒絕納入病患意願再度確認程序
對於廣義「末期病人」的「維生介入除去」,進行「安樂死」,是「生死大事」,不可不慎。
即使「病人自主權利法」有所謂「預立醫療決定」的規定,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顯然混淆「病患意願的『證明方法』」、「病患意願」和「病患意願的『確認』」三者。誠如一位該法立法公聽會參與者所提出的質疑:如果一個人二十歲時預立,但過了三、四十年後,當時的醫療技術大幅進步,屆時他沒有可能改變想法嗎?
而且「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規定:意願人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試問:若此申請正在進行中,申請人即因車禍陷入植物人狀態,又該如何適用本法?
甚至,如果真是那麼尊重病患意願或如此維護病患的「善終利益」,為什麼將本屬「相對明確」,但從程序法上來看也僅屬「推定」性質的「預立醫療決定」作為認定病患「善終意願」的唯一方法?未預立醫療決定者,就無「權」善終嗎?
再者,「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顯然根本不知道民法第1186條規定:年滿十六歲人,即具有「遺囑能力」。這表示法律認為年滿十六歲人即對「死亡」的意義具有完全的理解能力,那為什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卻依處理財產權為目的的「行為能力」,規定「具有完全行為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不是說要讓病人「善終」,才符合「人性尊嚴」嗎?那年滿十六未滿二十歲人呢?未滿十六歲人呢?他們就不必享有「人性尊嚴」嗎?
二、該法拒絕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似乎自始就有著「廣義的『末期病人』不得『好走』,都是醫護人員強行予以『維生介入』害的」這樣的偏見,否則立法最原始草案第16條第1款不會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拒絕執行(最原始草案)第十三條病患的拔管的話,「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會出現這樣的嚴苛粗暴的草案文字,令人駭然!
事實上,如果病人真的想「好走」,不上醫院最快了!既然要上醫院,又要假手醫事人員「除去維生介入」而使其「善終」,就得感恩人家的「協助」,而非將之作為「代罪羊」。
所幸在各方批評與壓力下,該項不合情理的條文,才被刪除,而且於其第14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以及其第4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但這項條文,是否予以「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法律「防火牆」呢?恐怕未必!
醫事人員既然是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的規定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當然就是依其第1項所規定的「預立醫療決定」而行之,如此,其所謂「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就何而言?其所謂「損害」又是指什麼?就「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故意,如何行之?又如何「重大過失」為之?
其雖規定為「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且依一般解讀,均認為醫事人員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但因其屬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而為之,故屬「依法律之行為」,而具有刑法第2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另外,醫療機構,一般均為「法人」,如何負刑事責任?
即使如此,顯然未根本將醫事人員的「醫療義務」和「善終權(行使)」的「衝突」加以消弭。如前所述,「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應明確定位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消極構成要件」,這樣也有助於避免將「善終權」和「生命處分權」有心或無意混為一談。
因此,「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4項應規定為:「醫事人員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加工自殺)規定,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不負行政與民事責任」。
恐怕如此,才能明確將「維生介入除去」明確定位為醫事人員「醫療義務解除」後的「行為」,而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三、該法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
究諸經驗,許多廣義的「末期病人」不得「好走」,的確和家屬「不願放手」有關,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或認為該法第4條第2項規定為「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即足以解決問題,未免過於天真。
事實上,這恐怕只會埋下病患「好走」後,法律紛爭不斷的根源!
「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恐怕從未意識到,「病人自主權利法」必須從實體面和程序面均予以周詳的規定,該法的施行才有可能達到「逝者善終,存者無爭」,否則「死者已矣,生者興訟」,豈是其本意?
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就實體面似乎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了某種法律「保護」,但即使如本文如前的建議加以「強化」,也無以阻卻其陷於事後高度的「訟累」風險──即使「更後面」司法確認其不負任何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舉例來說,即使現在一般均認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協助」病患善終而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醫事人員,因其行為屬「依法律之行為」,而具有刑法第2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但若病患家屬,乃至於檢察官認為其行為並不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的要件規定,依現在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規定,並無以阻止告訴的提出或查偵開始,該醫事人員即至少陷於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乃至於殺人罪──訴追的危險。在民事程序上,亦有侵權行為鉅額損害賠償責任被請求的高度風險。
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一再提醒,多年來外國立法例即使在一定範圍內容許「安樂死」,但幾乎毫無例外,其對於醫事人員執行介入均先以司法准許裁定予以「背書」。
以所以必須由司法裁定事先介入,除了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程序法「防火牆」,使之在相當程度上避免事後的「訟累」,而因袪除日後陷於法律訟爭的疑慮有助於提其高協助病患「善終」意願外,甚至還有其更深層的意義。
如前所述,「生死事大」,對於病患意願,再度確認有其必要性,這才是真正對於「人性尊嚴」的高度尊重。
除此之外,「安樂死」不只是單純使病患「死亡」,「死亡」是種「法律事實」,其不僅使病患的「權利能力」消滅,也形成一連串私、公法權利義務的形成、消滅和變動。
即使「安樂死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應予開放,但也不能躁進為之,不顧其「道德上的風險」,例如,為了繼承法或保險法上等相關利益,或者因為經濟上或身心壓力,病患自行或在其家屬壓力下「不得已」而「預立醫療決定」。
凡此種種考慮,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一再提醒,務必納入「司法裁定事先介入」制度,但遭「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以「沒有必要」而悍然拒絕。這種「只管自己現在好走,不顧別人將來是否好過」,甚至以個人經驗即認為「廣義的『末期病人』,『均』無例外想『安樂死』」的立場來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對此,本文作者實在難以認同。
伍、尚未施行,即有修法必要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代結論
綜上所述,其實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折不扣是部沒有「安樂死」之名的「安樂死法」。
誠如一位修習法律不到一年的女醫師所說:「病人自主權利法感覺有點像是…透過醫生的手跟醫療設備進行一種…折衷版的安樂死(法)」。
就這種關係「生死大事」的法律,在立法過程中,竟不見衛生福利部有所部版草案,許銘能次長竟僅謂「尊重立法院的決定」,既失職又失能,令人不僅感到遺憾,更感到憤怒。
雖然「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8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在這樣支離破碎,掛一漏萬的母法下,本文作者根本對本來對之毫無信心的衛生福利部能訂出怎樣的施行細則,毫無期待,更何況其亦無以凌駕母法。
別的不說,就其第14條第1項第5款所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的病患,目前接受衛生福利部委託進行施行細則如何訂定者,即已發現根本無法依此從頭至尾由「不明確法律概念」所構成的規定來擬定施行細則,而建議採「司法裁定事先介入」制度,或有解決的可能。
但如前所述,「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自始至終全然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病人自主權利法」根本欠缺「司法裁定事先介入」的規定!因此,除非對「病人自主權利法」進行修法,實在難以想像其如何順利施行。
所幸,「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9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因而衛福部現在要做的並不是制定施行細則,而是全面檢討此法的缺陷,趕在施行日前,再提出修法草案。否則,這樣的版本硬上路,只是災難。
若果真尚未施行,即先修法,孰令致之?
本文作者再重申,百分之百支持關於「善終」的立法,亦支持加速立法,但實在無法支持現在已通過的這個「量身訂做」而粗糙不堪的版本。誠心謙虛去檢討立法的周延性和妥當性,才符合倫理和醫學倫理的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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