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情況】
我是區軒辦的小編有幾點跟大家報告:
1. 區諾軒昨晚在寓所樓下被捕時,警方禁止他通知律師,並隨即向他出示搜查令,到寓所進行搜查。整個被捕及搜查過程,區諾軒均被剝奪法律權利。
2. 區諾軒被捕逾12小時,現被扣留於秀茂坪警署,昨晚已完成簿仔落口供程序,預料今早會開始視像錄口供程序。
3. 有關議員在家被捕時不被允許致電聯絡律師的情況,實在相當嚴重,大家務必關注!
// 現場消息指,警員約於昨晚9時半前往區諾軒的住所搜查,其間只向區諾軒極速展示了法庭手令,不准區諾軒及與他同場的妻子拍照作記錄。廿分鐘搜查期間,#警方不斷翻查區諾軒妻子的日常和上班衣服以至化妝品。區諾軒不斷要求致電律師尋求協助,但遭到警方阻止,堅持他要進入警署後才能打電話。//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9的網紅容海恩 Eunice Y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昨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就康橋之家事件引發的私營殘疾人院舍質素問題聽取市民及各方團體的意見。從法律層面上,我就律政司在檢控蒐證方面提出質詢,并要求律政司檢視其對涉及行為無能力者或殘疾人士的檢控基準。 以下為我的發言內容: 主席,今次康橋之家事件引起社會很大迴響,我作為法律界的一分子,...
錄口供程序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張超雄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聞稿
請即發放
就錯誤拘捕智障人士一事的回應
就著4月13日一宗老翁於公園放狗期間疑遭襲擊致死,我們表示遺憾,並希望警方可以盡快拘捕真兇,讓事件水落石出。
就昨晚深夜(5月12日)警方發出新聞稿,指就事件引起事主家人的不愉快「抱歉」,事主家人及張超雄議員有以下回應:
事主家人就警方昨晚“抱歉”聲明的回應:
深夜抱歉尚可喜,明日智障待尊重
1. 接受警方的“抱歉”
2. 就錄口供程序沒有家人陪伴及引導式提問;超過50小時未有服用藥物,推說事主(智障人士)未有要求;失實回應指未能聯絡院舍。警方未有交代,表示失望。故仍會循正式警察投訴程序投訴,望得公平公正的處理。
3. 就警方指將檢討處理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程序,我們表示歡迎,我們希望政府成立獨立工作小組,並須有醫生、心理學家、社工、家長代表參與,提供意見,並要求有清晰時間表及定期公開交代進度及報告
4. 希望社會各界繼續以正面態度看待智障及自閉症人士,及繼續關注特殊需要人士的權益
5. 最後,我們必須指岀,我們不是希望打擊警方及仇視警察,而是希望警察及相關政策和制度得以改善
張超雄議員的回應:
永遠無錯的少許低頭
1. 當事人為一位中度智障及自閉症人士,警方應當清晰及容易知悉事主是一位有特殊需要的人士,但一直的處理手法,不論在錄口供的過程、服用醫生處方藥物、與家人溝通的過程出現極大錯誤,違反多項指引,及違反人權,表示遺憾。
2. 警方在家人召開記者會後,仍然屢次說謊,辯稱無法找到院舍取證、無法找到相關院舍職員,其後該機構發表聲明,指院舍乃24小時運作,相關職員亦在該數天有當值,相關記錄早已交給警方處理,令警方謊言不攻自破。如此處理手法,令人極度質疑警察的專業操守。
3. 警方願意致歉,雖然比前數天為一大進步,惟仍未就上述情況作交代,在警方的聲明中,更只是就「事件引起的不愉快」感到抱歉,更仍然堅持其是專業,有欠誠意。
4. 是次選擇公開錄影口供的片段,已不只是為著這個個案,而是希望反映警方就處理智障人士、自閉症人士或相關的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上,並未有充足的培訓,指引亦欠全面。智障或自閉症人士,面對拘捕不是單一事件,在保障日後不再出現相近情況,希望警方加以警剔。
5. 警方應全面檢討處理有特殊需要人士的程序指引及培訓,並應諮詢相關專業人士意見。同時,警方及政府應檢討現行的政策,有何機制保障殘疾人士的權利,以符合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責任和要求。
6. 是次事件亦希望帶來公眾的討論,殘疾人士在社會上的處境,能否有一個真正包容和接納的環境,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殘疾和健全的人士享有平等權利。
傳媒查詢:張超雄議員助理 盧浩元 6464-3235
張超雄立法會議員辦事處
2015年5月13日
錄口供程序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昨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就康橋之家事件引發的私營殘疾人院舍質素問題聽取市民及各方團體的意見。從法律層面上,我就律政司在檢控蒐證方面提出質詢,并要求律政司檢視其對涉及行為無能力者或殘疾人士的檢控基準。
以下為我的發言內容:
主席,今次康橋之家事件引起社會很大迴響,我作為法律界的一分子,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是有一些意見。在檢控方面,蒐證上,律政司是不是能夠以一般證人的標準去判斷是否繼續檢控。
就 1993 年聾啞智障女風化案遭腰斬事件中,因受害人悲傷過度,經多次延期聆訊仍未能錄取口供,最後法官宣佈終止聆訊而裁定被告無罪釋放。及後,王見秋法官成立「研究弱智人士在法庭作供工作小組」,建議減少智障人士在刑事訴訟中作供時可能受到 的創傷,因而在 1994 年頒佈 17 點「脆弱証人作供特別程序措施」改革方案,提 出多項建議以協助智障人士作供,確保得到公正及公平聆訊。
律政司在決定撤銷起訴時有否先考慮有關建議?
律政司可否公開因行為無能力者或殘疾人士不能作供而撤銷起訴及相關數字?
此外,律政司內部有否為減少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包括弱智人士)或殘疾人士制定相關檢控基準(prosecution code)、可否公開現有基準及會否作出全面檢視?如沒有,可否研究並提交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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