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要如何防制跟騷行為?】
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約發生高達8,000件跟蹤騷擾案件,台灣民眾黨立委張其祿更指出,被糾纏的案件更高達25,000件,其中將近一半當事人被騷擾長達一年,遭騷擾長達三年者則占了兩成。
近年繼2020年台南長榮大學女大學生遭強擄殺害後,2021年4月初,屏東縣又發生通訊行女店員遭跟蹤騷擾而後慘遭殺害的悲劇。
我們究竟該怎麼辦?
今年行政院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我們就先來看一下內容如何。
長榮大學 法律系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鳴人堂專欄:如何防制跟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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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約發生高達8,000件跟蹤騷擾案件。
2020年,台南長榮大學女大學生遭強擄殺害,2021年4月初,屏東縣又發生通訊行女店員遭跟蹤騷擾而後慘遭殺害的悲劇。
因此,各界要求立法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的聲浪不斷,促使行政院在今年4月22日火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這部草案真的都沒問題嗎?鄰近日本有什麼值得借鏡?
臺日比一比:
https://plainlaw.me/2021/06/08/antistalkinglaw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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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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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大學 法律系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國警校教育改革迫切需要】至少要把基本刑事訴訟法規定和犯罪學理論讀好吧?
很多警職讀者傳送網路上有個什麼「不是和平鴿」的粉專在3天前所張貼〈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一堆似是而非的言論。
該貼文長篇大論,卻不知所云。鬼扯什麼「偵查主體」、「丟給檢察官」的,還扯到什麼荒唐的偵查方法,例如要檢方開拘票拘提一堆(不知有無嫌疑的)人、法官不准一口氣監聽一堆(無關的)路人......,似乎試圖模糊焦點幫「不受理案件」的美化數字陋習找藉口,做了一堆「假設」,但全是腦補,21世紀的法治國實務上根本沒有任何司法警察會這樣亂搞、亂抓人或亂監聽。
還扯檢察官是「偵查主體」要檢方負責,但顯然搞不懂 #警察才是治安主管機關(地檢署是司法機關)。
一方面為長期以來的違法陋習護航,另一方面還大吞「偵主丹」。平常搶功時不是都高喊要「雙偵查主體」?更何況這等違法的事情,跟誰是偵查主體有什麼關係?偵查主體有叫你們吃案喔?有干涉你們的治安主管業務嗎?
搞笑的是,該牢騷滿篇(卻連第一步SOP都做不到)的文章,竟然也能吸引一堆在積弊中不知反省制度問題、只想尋求溫暖的醬缸中人盲目按讚,這些在醬缸中久聞不覺其臭的警察們是想要繼續錯下去?還是想要跟著耍廢「萬事丟給檢察官」?還是想要顛覆全世界的警察制度--從此以後警察不再是治安主管機關?
顯然連最基本的書都沒讀過,連這張最基本的「漏斗模式(Trichtermodell)圖」--從警方到檢方到院方逐步篩漏都不懂(犯罪學不只是德國法律系,也是人家德國警校必須學習的基本科目)。
單一偵查主體的制度是繼受自德國,怎麼到台灣可以被一堆不學無術又不讀書、在數字醬缸裡高潮不覺其臭的人曲解成那樣?
該廢文中做了那麼多「假設」,結果連最基本的第一步SOP--受理報案--和犯罪偵查學前言要求的都沒做。
程序違法就違法了,屁話連篇講一堆似是而非的假設,卻連偵查主體vs偵查輔助機關的定義都不懂。
對了,那篇廢文中還說第一位被害人無法指認出嫌疑人所以沒有受理、無從查獲。
那麼,第二位不幸喪生後就「偵破」了,可是第二位被害人不幸死亡了,她能像第一位出來「指認」嗎?那到底是怎麼「偵破」的啊,好奇怪唷!(天真問號)刑事訴訟法的法定證據方法難道只有「被害人指認」這個方法啊?
所以以後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不可能觀落陰),都不必受理?
PS.圖為本學期最新的數位課程講義中的一小部分內容,紅色中文字為我自己的翻譯,
其中"Hellfeld"的意思是指「亮的領域」,是相對於犯罪黑數的概念(也就是有經警方登錄的犯罪),我不知道台灣翻譯為何,暫譯為「光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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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長榮大學案外案:報案紀錄消失?問題在注重表面的「數字文化」〉: https://bit.ly/3l8VoG0
〈讓我們務實來談真正的警政改革問題吧——兼回應立委「門面說」〉: https://bit.ly/322Zat8
〈「我是新人,所以不會做」——基層警察的訓練有什麼問題?〉:http://bit.ly/2Kiq72s
「 檢察實務上,檢察官最常遇到的「請示」問題,往往不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報請檢察官許可」,反而是各類第一線執法的「法律諮詢」,例如:個案情況是不是現行犯?當事人不同意驗尿怎麼辦?當事人不願意到案怎麼辦?
甚至很多問題,明明就是行政罰、警察法規的事項,與犯罪無關,並非檢察官權責,但只要經過媒體(未經詳細查證且欠缺客觀)的大肆報導、民意代表的「關心」後,許多警察機關會將這些事件「充當刑事案件解決」,一律找檢察官詢問,對著檢察官製作公務電話紀錄、要求檢察官傳真回覆答案,尋求背書。
但這樣的實務潛規則,並非正解。檢察官的權責僅限於偵查、公訴、執行及其他法律明文規範的範圍。而遇到問題時,如果不區分分工權責、沒有公務機關專業負責的認知、堅持依法行事的使命感,一個法治國的專業運作將左支右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