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助陣醫學、防疫,個人隱私難兩全?
2021/06/09 研之有物
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評論
本篇來自合作媒體研之有物,作者周玉文、黃曉君,INSIDE 經授權轉載。
AI 醫療、科技防疫的人權爭議
健康大數據、人工智慧(AI)已經成為醫療研發的新聖杯,新冠肺炎(COVID-19)更將 AI 技術推上防疫舞臺,各國紛紛串聯大數據監控足跡或採用電子圍籬。但當科技防疫介入公衛醫療,我們是否在不知不覺中讓渡了個人隱私?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天網」恢恢,公衛醫療的新利器
自 2020 年新冠疫情大爆發,全世界為了因應危機展開大規模協作,從即時統計看板、預測病毒蛋白質結構、電子監控等,大數據與 AI 技術不約而同派上用場。但當數位科技介入公共衛生與醫療健康體系,也引發人權隱私的兩難爭議。
2020 年的最後一夜,臺灣再次出現本土案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警告,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的民眾,都不應參加大型跨年活動。而且,千萬別心存僥倖,因為「天網」恢恢,「我們能找得到您」!有天網之稱的電子圍籬 2.0 出手,許多人拍手叫好,但也挑起國家進行隱私監控的敏感神經。
隱私爭議不只在防疫戰場,另一個例子是近年正夯的精準醫療。2021 年 1 月,《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發布亞太區「個人化精準醫療發展指標」(Personalised-health-index)。臺灣勇奪亞軍,主要歸功於健全的健保、癌症資料庫及尖端資訊科技。
國際按讚,國內反應卻很兩極。早前曾有人質疑「個人生物資料」的隱私保障,擔憂是否會成為藥廠大數據;但另一方面,部分醫療研究者卻埋怨《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很嚴、很卡,大大阻擋了醫學研發。為何國內反應如此分歧?
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原因之一是,
《個資法》早在 2012 年就實施,跑在 AI 時代之前,若僅僅仰賴現行規範,對於新興科技的因應恐怕不合時宜。
健保資料庫爭議:誰能再利用我們的病歷資料?
來看看曾喧騰一時的「健保資料庫訴訟案」。
2012 年,臺灣人權促進會與民間團體提出行政訴訟,質疑政府沒有取得人民同意、缺少法律授權,逕自將健保資料提供給醫療研究單位。這意味,一般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病例被加值運用,侵害了資訊自主權。案件雖在 2017 年敗訴,但已進入大法官釋憲。
民間團體批評,根據《個資法》,如果是原始蒐集目的之外的再利用,應該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健保資料原初蒐集是為了稽核保費,並非是提供醫學研究。
但支持者則認為,健保資料庫是珍貴的健康大數據,若能串接提供學術與醫療研究,更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如果過往的數據資料都必須重新尋求全國人民再同意,相關研發恐怕得被迫踩剎車。
種種爭議,讓醫學研究和資訊隱私之間的紅線,顯得模糊而舉棋不定。何之行指出,「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權衡拉鋸,不僅是長久以來政治哲學家所關心的課題,也反映了現代公共衛生倫理思辨的核心。
我們有權拒絕提供資料給醫療研究嗎?當精準醫療的腳步飛也似向前奔去,我們要如何推進醫學科技,又不棄守個人的隱私權利呢?
「精準醫療」與「精準健康」是近年醫學發展的重要趨勢,透過健康大數據來評估個人健康狀況,對症下藥。但健康資料涉及個人隱私,如何兼顧隱私與自主權,成為另一重要議題。
去識別化爭點:個資應該「馬賽克」到什麼程度?
何之行認為,「健保資料庫爭議」短期可以從幾項原則著手,確立資料使用標準,包括:允許退出權(opt-out)、定義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
「去識別化」是一道安全防護措施。簡單來說:讓資料不會連結、辨識出背後真正的那個人。何之行特別分享 Google 旗下人工智慧研發公司 DeepMind 的慘痛教訓。
2017 年,DeepMind 與英國皇家醫院(Royal Free)的協定曝光,DeepMind 從後者取得 160 萬筆病歷資料,用來研發診斷急性腎衰竭的健康 APP。聽來立意良善的計畫,卻引發軒然大波。原因是,資料分享不僅未取得病患同意,也完全沒有將資料去識別化,每個人的病史、用藥、就醫隱私全被看光光!這起爭議無疑是一大教訓,重創英國社會對於開放資料的信任。
回到臺灣脈絡。去識別化指的是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個資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特定個人。但要達到什麼樣的隱匿保護程度,才算是無從識別特定個人?
何之行指出,個資法中的定義不甚清楚,混用匿名化(anonymous)、假名化(pseudonymised)、去連結(delink)等規範程度不一的概念。臺灣也沒有明確定義去識別化標準,成為爭點。
現行法令留下了模糊空間,那麼他山之石是否能提供參考?
以美國《健康照護可攜法案》(HIPAA)為例,法案訂出了去除 18 項個人識別碼,作為去識別化的基準;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則直接說明,假名化的個資仍然是個人資料。
退出權:保留人民 say NO 的權利
另一個消解爭議的方向是:允許退出權,讓個人保有退出資料庫的權利。即使健保資料並沒有取得民眾事前(opt-in)的同意,但仍可以提供事後的退出選項,民眾便有機會決定,是否提供健康資料做學術研究或商業運用。
何之行再舉英國國民健保署 NHS 做法為例:英國民眾有兩階段選擇退出中央資料庫 (NHS Digital)的機會,一是在一開始就拒絕家庭醫師將自己的醫病資料上傳到 NHS Digital,二是資料上傳後,仍然可以在資料分享給第三方使用時說不。畢竟有人願意為公益、學術目的提供個人健康數據,對商業用途敬謝不敏;也有人覺得只要無法辨識個人即可。
近年,英國政府很努力和大眾溝通,希望民眾認知到資料分享的共善,也說明退出所帶來的社會成本,鼓勵人們留在資料庫內,享受精準醫療帶給個人的好處。可以看到英國政府藉由公眾溝通,努力建立社會信任。
參照英國經驗,目前選擇退出的比率約為 2.6%。保留民眾某種程度的退出權,但善盡公眾溝通,應是平衡集體利益與個人隱私的一種做法。
歐盟 GDPR 個資保護的四大原則
健保資料庫只是案例之一,當 AI 成為大數據浪潮下的加速器,最周全之策仍然是針對 AI 時代的資料運用另立規範。 歐盟 2018 年實施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簡稱 GDPR),便是大數據 AI 時代個資保護的重要指標。
因應 AI、大數據時代的變化,歐盟在 2016 年通過 GDPR,2018 年正式上路,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個資保護法」。包括行動裝置 ID、宗教、生物特徵、性傾向都列入被保護的個人資料範疇。
歐盟在法令制定階段已將 AI 運用納入考量,設定出個資保護四大原則:目的特定原則、資料最小化、透明性與課責性原則。
其中,「目的特定」與「資料最小化」都是要求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應在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也就是只提供「絕對必要」的資料。
然而,這與大數據運用需仰賴大量資料的特質,明顯衝突!
大數據分析的過程,往往會大幅、甚至沒有「特定目的」的廣蒐資料;資料分析後的應用範圍,也可能超出原本設定的目標。因此,如何具體界定「特定目的」以及後續利用的「兼容性判斷」,便相當重要。這也突顯出「透明性」原則強調的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義務。當蒐集方成為主要的資料控制者,就有義務更進一步解釋那些仰賴純粹自動化的決策,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透明性原則的用意是為了建立信任感。」何之行補充。她舉例,中國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芝麻信用,將演算法自動化決策的應用發揮得淋漓盡致,就連歐盟發放申根簽證都會參考。然而,所有被納入評分系統的人民,卻無從得知這個龐大的演算法系統如何運作,也無法知道為何自己的信用評等如此。
芝麻信用表示,系統會依照身分特質、信用歷史、人脈關係、行為偏好、履約能力等五類資料,進行每個人的信用評分,分數介於 350-950。看似為電商系統的信用評等,實則影響個人信貸、租車、訂房、簽證,甚至是求職。
這同時涉及「課責性」(accountability)原則 ── 出了問題,可以找誰負責。以醫療場域來講,無論診斷過程中動用了多少 AI 工具作為輔助,最終仍須仰賴真人醫師做最後的專業判斷,這不僅是尊重醫病關係,也是避免病患求助無門的問責體現。
科技防疫:無所遁形的日常與數位足跡
當新冠疫情爆發,全球人心惶惶、對未知病毒充滿恐懼不安,科技防疫一躍成為國家利器。但公共衛生與人權隱私的論辯,也再次浮上檯面。
2020 年 4 月,挪威的國家公共衛生機構推出一款接觸追蹤軟體,能監控足跡、提出曾接觸確診者的示警。但兩個月後,這款挪威版的「社交距離 APP」卻遭到挪威個資主管機關(NDPA)宣告禁用!
挪威開發了「Smittestopp」,可透過 GPS 與藍牙定位來追蹤用戶足跡,提出與感染者曾接觸過的示警,定位資訊也會上傳到中央伺服器儲存。然而,挪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NDPA)宣告,程式對個人隱私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政府應停止使用並刪除資料。
為何挪威資料保護機關會做出這個決定?大體來說,仍與歐盟 GDPR 四大原則有關。
首先,NDPA 認為挪威政府沒有善盡公眾溝通責任,目的不清。人民不知道這款 APP 是為了疫調?或者為研究分析而持續蒐集資料?而且,上傳的資料包含非確診者個案,違反了特定目的與資料最小蒐集原則。
此外,即便為了防疫,政府也應該採用更小侵害的手段(如:僅從藍牙確認距離資訊),而不是直接由 GPS 掌控個人定位軌跡,這可能造成國家全面監控個人行蹤的風險。
最後 NDPA 認為,蒐集足跡資料原初是為了即時防疫,但當資料被轉作後續的研究分析,政府應主動說明為什麼資料可以被二次利用?又將如何去識別化,以確保個資安全?
換言之,面對疫情的高度挑戰,挪威個資保護機關仍然認為若沒有足夠的必要性,不應輕易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國家採用「Smittestopp」這款接觸追蹤軟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有效的疫情控制,並不代表必然需要在隱私和個資保護上讓步。反而當決策者以防疫之名進行科技監控,一個數位監控國家的誕生,所妥協的將會是成熟公民社會所賴以維繫的公眾信任與共善。」何之行進一步分析:
數位監控所帶來的威脅,並不僅只於表象上對於個人隱私的侵害,更深層的危機在於,掌握「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 後對於特定當事人的描繪與剖析。
當監控者透過長時間、多方面的資訊蒐集,對於個人的「深描與剖繪」(profiling)遠遠超過想像──任何人的移動軌跡、生活習慣、興趣偏好、人脈網絡、政治傾向,都可能全面被掌握!
AI 時代需要新法規與管理者
不論是醫藥研發或疫情防控,數位監控已成為當代社會的新挑戰。參照各國科技防疫的爭論、歐盟 GDPR 規範,何之行認為,除了一套 AI 時代的個資保護規範,實踐層面上歐盟也有值得學習之處。
例如,對隱私風險的脈絡化評估、將隱私預先納入產品或服務的設計理念(privacy by design),「未來照護機器人可能走入家家戶戶,我們卻常忽略機器人 24 小時都在蒐集個資,隱私保護在產品設計的最初階段就要納入考量。」
另外最關鍵的是:設置獨立的個資監管機構,也就是所謂的資料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專責監控公、私營部門是否遵循法規。直白地說,就是「個資警察局」。何之行比喻,
如果家中遭竊,我們會向警察局報案,但現況是「個資的侵害不知道可以找誰」。財稅資料歸財政部管,健康資料歸衛福部管,界定不清楚的就變成三不管地帶。
綜觀臺灣現狀,她一語點出問題:「我們不是沒有法規,只是現有的法令不完備,也已不合時宜。」
過往許多人擔心,「個資保護」與「科技創新」是兩難悖論,但何之行強調法令規範不是絆腳石。路開好、交通號誌與指引完善,車才可能跑得快。「GDPR 非常嚴格,但它並沒有阻礙科學研究,仍然允許了科學例外條款的空間。」
「資料是新石油」(data is the new oil),臺灣擁有世界數一數二最完整的健康資料,唯有完善明確的法規範才能減少疑慮,找出資料二次利用與科技創新的平衡點,也建立對於資料二次利用的社會信任。
資料來源: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23814-ai-privacy-medical?fbclid=IwAR0ATcNjDPwTsZ4lkQpYjvys3NcXpDaqsmE_gELBl_UNu4FcAjBlscxMwss
長 照 機構 手 部 衛生稽核表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阿木的好好吃早餐- 0412 【 關於產銷履歷的二三事】
💐許是春日喚醒大地,極光飯糰課也綠意盎然地蓬勃發展,尤其是最基礎的日式飯糰第一課,深受大家喜愛,因此阿木工作的時間愈來愈長,時間匆匆,距上次po文已過半月了。
認識我比較久或上過飯糰課的同學應該都知道我推薦過壽米屋的馥米(台中194):因其馥郁的七葉蘭香氣以及冷食的食味值特別優異;另外鹿鳴米(台南16)基因上最接近日本越光米的台灣米,則是我和女兒的心頭好;而壽米屋在業界享譽盛名的則是大橋越光米,承襲日系品系,我選做壽司課的必備用米。今天的早餐正是台南16號。
上課時,同學往往很詫異,沒想到在台灣,僅僅是稉米,竟能有這麼多元的選擇,而且品質已不輸日本米。這些皆因台灣各地農改所優異的品種改良技術以及政府輔導農民一步一腳印地遵循水稻良好栽培管理規範而得來的成果。
去年開始因農產業與民生缺水旱象,導致了桃竹苗部分區域已經實施停灌,最近甚至開始實施民生限水,更罕見地,東部池上亦有部分區域將實施輪灌。
除了祈願即將來臨的梅雨季能讓全台水庫大大進帳之外,更祝願整年都風調雨順,讓稻作平平安安健健康康地成長,讓已播種施作的農家都收穫滿滿。我們才能永續地吃到這麼優秀的米飯。
市面上的各種米琳瑯滿目,如何選好米,我想分享一個最簡單的方式,同時也適用於選購蔬果的基本認證標章,也就是需有:「TGAP產銷履歷」。
「產銷履歷」是由國家監控的制度,大家可能都聽過,可是未必了解其重要性,以下摘錄介紹:
💡產銷履歷的意義💡
生產者必須遵循水稻良好栽培管理TGAP(農試所制定)的規範,從秧苗、田間作業、加工生產、物流進行一條龍控管,秧苗如何批次出貨?田間資材如何安全使用?收穫前無農藥殘留?碾製加工及出貨是否衛生潔淨?層層把關才能送到消費者手中,落實自主管理以降低稻米生產過程可能發生的食安風險,並且達到每一個產品皆可追溯的負責態度。每年需要經過第三方公證單位稽核,確保管理流程符合規範及有效性。
大家可以檢視一下買回來的農產品外包裝,會看到一個產銷履歷的QR Code,只要用手機的照相功能掃一下,即可看到是那個農民👩🌾種的,就好像是農產品的良民證似地,代表著這個產品經過安全控管,值得信賴。神奇吧,我們竟可以從餐桌回溯到產地!咫尺天涯!只要掃碼,就可辦到。所以誠心建議,主宰家人健康的各位,不用再傷腦筋,只要在採購食材時請務必選用有產銷履歷把關的產品。
📌挑選包裝米的建議📌
市售包裝米相當多,有散裝秤重、有大規格包裝米、有小包裝等,到底該如何挑選呢?影響米食味值的重要因子,請大家參考台稉九號之父許志聖博士所言:品種、品質、品牌。
✔️品種|主要是對應口感喜好或料理特性,每一個米種都有他的特性,有的香、有的Q(咬下去有抗力、張開有黏性)、有的軟,可以依需求選擇。
✔️品質|可以檢視是否具有3章,例如產銷履歷、CAS、有機標章等等,代表有第三方公正機構進行抽查和稽核。認真看看CNS規格表是一等?二等?
✔️品牌|代表售後服務、穩定度及信賴感。有良的獲獎廠商不會有碎米充數、混米的現象。
值此今年農產業面臨缺水的挑戰,特別推薦壽米屋在今年推出的小鎮品牌:「二林之光」,為在地小農們加油打氣。其中明星米種越光/台中194/台南16號也就是我常用的好米,屢屢獲獎,在這次的新包裝,終於推出了媽媽最愛的2公斤規格💕,希望鼓勵這個特別有人情味的小鎮、也推薦給大家能夠買到安心、美味、國家認證的好米。
🉐二林之光* 自炊食代無業配優惠
👉https://shop.rice-house.com/A21Erlin_Test.html
參考資歷紀實 https://www.rice-house.com/Article/Detail/2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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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 照 機構 手 部 衛生稽核表 在 蔡惠婷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樣做,才能提升遊戲場的安全度!🧏♀️
我在前一篇發文中(https://reurl.cc/ynmKpE),指出去年10月9日新竹某知名百貨室內遊戲場發生斷指意外的兩大因素:
1.#廠商規避檢測在先,入口處接近垂直角度的滑梯以及發生斷指意外的黃色溜滑梯,均未受檢。
2.#市府承辦處室人員專業能力不足,因不熟悉遊戲場檢驗標準,雖都有進行例行稽查,但遲遲未能主動查出。
那麼,要怎樣才能避免斷指這樣嚴重的意外再度發生呢?我發現了結構性的問題,在這裡提出幾項建議,供地方與中央相關部會參考。
🤭本篇文章較長,還請搭配☕耐心閱讀服用~
1️⃣ 遊戲場的場域委託檢驗單位,改為主管機關統籌辦理委託檢驗
遊戲場在對外開放前,廠商要委託檢驗單位來進行檢驗,屬於 #私人聘請私人檢驗的合約關係。在這關係中,會因開價、付款、成本各種考量,易有檢驗項目不完整或刻意規避檢驗某些遊具的機會。
建議衛福部可比照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的第4條模式,#由主管機關辦理委託予專業公正第三方來檢驗,避免廠商直接對檢驗公司,容易發生刻意規避的問題。
(參考資料https://reurl.cc/E2XbLK)
2️⃣ 通過檢驗的遊具項目,遊戲場廠商應在顯目處張貼驗證通過證明,以利家長與孩童判斷該遊具是否安全。👀
3️⃣ 地方政府應積極培訓基層人員的遊具檢驗能力,才能讓政府的公權力有效發揮
由於遊戲場品質事關兒童遊玩的權利,我經常注意這個領域的培訓訊息,只要有相關的課程,儘管必須自行付費,我都會排除萬難參加。尤其特別感謝特公盟伙伴,還有許多新竹媽媽戰友一起自我培力與學習。
幸好參加過這些專業課程,當我一眼見到奇幻島入口處的藍色滑梯時,我可以立即判斷這種接近垂直角度的溜滑梯,不可能出現在5-12歲的遊戲場中。🙅♀️(如果是在成人極限場合中出現,當然就OK)
因此,當市府向我表示該遊戲場檢驗報告是合格時,我真的是黑人問號臉加傻眼貓咪。😾
本次會勘過程中,我才發現本市負責遊戲場稽查的基層人員,並沒有任何遊戲場遊具相關的專業知識,難怪沒有任何的敏感度,以至於稽查了7次,還是看不出這個遊戲場哪裡出了問題。我強烈建議市府應該積極負起培訓相關基層人員的責任,才能讓政府的公權力有效發揮。
4️⃣ 地方政府進行例行稽查時,務必遵照《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逐項清查
我在此次會勘中,得知檢驗報告有特別附註藍色溜滑梯未檢驗;而出事之黃色溜滑梯則是現場詢問才得知未做檢驗,顯見 #檢驗報告並沒有完整涵蓋開放的所有場域設施。
根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十二條之規範,「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應每年自行或依法規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法人或團體依兒童遊戲設施稽查檢核表(如附表二)進行兒童遊戲場安全稽查業務。」
是以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在稽查兒童遊具時,自應依據附表二,逐項稽查。
然在本案中,也因基層人員未接受過任何遊具相關培訓,根本不知《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在7次的例行稽核中,沒有一次是依據附表二來進行稽核,也就屢屢錯過了要求藍色滑梯、出事故的黃色滑梯進行修正的機會。
這不是人為疏失?什麼才是人為疏失?
提醒本市主管機關產發處,往後進行稽查時,務必遵照《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十二條之規範,依照附表二–兒童遊戲設施稽查檢核表,逐項清查遊戲場內之設備。
5️⃣ 政府對採用的檢驗機構,應有更強力的管理或稽查作為,檢驗報告不能只是備查,而是要審查,才能為民把關。
(1)現行政府對檢驗機構沒有管理,家長能安心嗎?
目前兒童遊戲場的法規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署所認定的檢驗機構,是自行採認「TAF」認證的檢驗機構所執行遊戲場的檢驗。
因為新竹市政府在新聞稿中提到TAF,讓好奇的我進一步去了解這個認證基金會。TAF全名是「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它是民間機構,所以不具公權力,TAF是依據國際標準來 #認證檢驗機構是否具有檢驗的能力,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是依據國際標準執行與他們的運作系統而自行發出給委託單位(像是遊戲場業者),他們發出的每一份檢驗報告 #都不會經過TAF再審查,而是因為檢驗報告是要依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送交權責主管機關去備查。(像此案就是新竹市產發處)
那這樣我們就要來進一步探討:
🔍權責主管機關有沒有仔細去審查?或者具備專業能力審查?
如果兒童遊戲場設施沒有好好被檢驗,或是 #該檢驗的設施卻被規避檢驗的情形,導致不正確的檢驗報告送交權責主管機關備查,若主管機關對於檢驗報告抱持著備查的消極心態,而沒有積極仔細去審查,那潛藏危險的遊戲場就會開放讓兒童進去玩。
風險誰來承擔?就是無辜的孩子與家長,這一次的遊戲場斷指意外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造成的!
據我了解,有些檢驗機構因為沒有照國際標準規定檢驗,而被TAF處分;但是TAF是民間機構,最多也只能依照他們跟檢驗機構所簽訂的民間契約來停止認證,也就是僅能解除兩造間的契約關係。
But!(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檢驗報告還放在主管機關那,僅存放著”備查”而沒有積極去”審查”,而有安全疑慮的遊戲場也還持續開放中,若檢驗機構沒有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被課予責任或其罰則,這樣如何期盼每一個檢驗機構都能好好的檢驗呢?
因此我在這邊建議中央:衛福部社家署有必要對兒童遊戲場檢驗機構建立專章或專責的管理辦法,對採認的檢驗機構實施強而有力的管理,這樣才能讓父母親能安心帶小孩到遊戲場遊玩。
(2)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應修法,《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須 #納入罰則,增強法規的強制力
我建議可參考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或該部國民健康署「預防保健服務之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驗醫事機構資格審查原則」,建立「#兒童遊戲場設施檢驗機構的委託與管理辦法」,須納入:
#委託機構之資格條件(如設置要件與人員資格)
#主管機關查核機制與缺失罰則(如限期改善、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除可 #增強法規的強制力,更可 #管理與稽查檢驗機構,以維持各檢驗機構之檢驗能力,還有各檢驗機構間出具檢驗報告之一致性 。
現行《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範廠商除需將合格檢驗報告送產發處備查外,廠商還需自行自主檢查。但廠商如果沒有將檢驗報告送市府備查或沒有自主例行檢查,也沒有任何罰則。
違規,沒有任何罰則,亦未有限期改善之規定。這樣的規範,根本就是塑膠!主管機關如同沒牙老虎,沒有任何強制手段可約束業者改善。
主管機關請善用公權力,#建立委託檢驗機構的查核機制,以提升與監督兒童遊戲場的安全性。
因此,我會持續與時代力量 邱顯智 、 王婉諭 立委共同研究,希望未來《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能修法且有罰則,增強此法的強制力。
6️⃣ #衛福部應建立兒童遊戲場技術一致性或溝通平台,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標準委員,組成「專業委員會」之方式,協助衛生福利部辦理「遊戲場適用範圍之認定 」、「 兒童遊戲場之設計、製造、安裝、檢查及維護 應符合何種國家標準及何種相關法規規定之認定 」 、「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7點第1項第5款備查文件之認定」等技術事宜 。
想起新竹的斷指意外,想起那位當場斷指,卻怕媽媽傷心忍住不哭的孩子,想起那位高高興興趁雙十連假帶小孩來新竹玩、竟讓孩子遭逢人生巨變自責不已的媽媽,我的心裡十分難過。
遊戲,是孩子成長過程中不能缺少的養分。守護孩子玩得盡性又安全,是每位大人的責任。邀請每一位關心孩子遊戲權的大人,提出你的建議,我會持續來督促市府,並繼續偕同本黨立委推動相關法規與制度的修正。🤜🤛
#兒童安全我來把關
#從地方到中央_時代力量作人民的力量
#這議題跟結構性問題我們真的研究很久
#助理放假前跟老闆說文章不能欠過年🤣
#從小年夜寫到除夕讓鼠氣全消牛轉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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