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立論大拆解!
這次社宅中央與地方的爭點是什麼?
▪️中央說
#社會住宅租金有規定地方政府要自己努力
🔸北市府的立場:
規定有些沒定、有些有模糊地帶,明文規定應更清楚啊!這也是為什麼,希望中央能出面制定全國統一的 #計算公式 ,相信在未來同一縣市有中央與地方蓋的社宅後,就不會出現租金落差過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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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阿勇伯說的 #住宅法25條
8折或64折標準從來沒有明文出現在任何社宅訂價的中央辦法裡面喔🔍 法條👉🏼 https://reurl.cc/Gr0M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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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已經依照規定委託專業估價師訂定,
租金約為每坪每月842元,
所謂的「市價」是新成屋還是中古屋應該要規定清楚,法要可以實行而不是 #有訂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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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依住宅法第11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住宅法條文施行後2年內完成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 #但目前中央主管機關遲未針對該條文建立相關制度,地方政府即便再努力是否也窒礙難行!
⚠️ #說好的實價登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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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說;公有土地免繳地價稅跟房屋稅
#因此不能視為社會住宅成本
🔸免繳,其實只有前10年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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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目前住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社會住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自住宅法修正公布實施日起五年,屆期行政院得延長一次為限。
☑️就現行條文規定來說,最長僅有十年免稅。
#請中央正視問題 #籲請修法
都發局新聞稿👉🏼 https://reurl.cc/avy6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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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認為租金8折是基本
#要有分級補貼制度
🔸北市府的立場:
正是因為我們十分重視分級補貼,
跨局處溝通協調社會局編列1.4億元,
才能真正達到自償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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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自107年起即率全國之先於健康社會住宅落實社會住宅分級補貼制度,依照不同所得及家庭人口數給予3,000元到11,000元不等之補貼額度,並逐年編列預算補貼支應,其政策目的即為使社會住宅民眾實際支付的租金合理、可負擔 。
▪️中央認為政府有提供補助地方
#所以不需要管自償性?
#中央認為自償性百分之百就一定有鬼?
🔸北市府的立場:
我們就是因為努力往兩萬戶社宅邁進,
蓋很多才知道如果不自償 #社宅政策就無法長遠
而且自償回來的錢也會投入 #住宅基金
拿來蓋新的社宅,為什麼要誤導民眾混淆視聽呢?北市也是為了中央喊出8年20萬戶的目標,
努力興建奮力向前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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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說,依據租金收入扣除長期維護費的餘額,以及每年要償還銀行的本金與利息的差額與興建期的利息與每年需要的土地租金,內政部也是全額補助!?🤨
#甘安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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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感謝次長發文的提醒,
北市府針對低利融資,已有向中央申請低利融資平台協助;而針對中央之非自償性經費補助,中央規範於 #工程結算後始得申請,但實際上工程結算早已有住戶入住,補助時點實在很詭異;而挹注經費規定裡面,又有模糊不清的
#每建坪租金以市場租金水準7折為下限
到底何謂市場租金?明訂清楚嘛!
🉑️參考中央自償率對照表 https://reurl.cc/pyE7Od
看完對照表,相信大家就能理解倒底...
#誰心裡有鬼? #還是小氣鬼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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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興建需要長期且永續的經營規劃觀念,有穩定的財源才能持續興辦增加社會住宅存量,興建量少時財務問題不會浮現,興建戶數越高財務負擔將更趨沉重,臺北市住宅基金投資興建社會住宅,並且以融資舉債籌措興建經費,支出龐大,更須審慎思考、務實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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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珍羽進入市府這段時間以來,
看到北市公務員認真的在推動住宅政策,
大家努力、奔波、溝通,
北市府從找地、設計、規劃、興建、驗收、包租、維護管理、租金補助,一路做下來,
真的是做得流汗又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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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正義真的需要;
中央地方合作努力而不是相互指責!
社會住宅在台灣算是一個剛起步的政見,
計算到10月21日,
台灣整體社會存量比率是0.189%
台北市社會住宅存量則是比率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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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問題、落實居住正義🏬
柯市府積極檢討!修正!
興辦社宅面對的挑戰與各方的建言,
我們都虛心接受,繼續持續修正精進、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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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當然還是要感謝市民朋友願意來租北市各區的社宅,這是對市府最大的肯定🙏🏼
更感謝市府同仁跟基層的辛勞,
能夠在這個認真團隊中一起為居住正義努力,
是珍羽最大的榮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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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
#我們一起加油好嘛🥸
北市社宅進度 https://www.hms.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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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兌現「8年20萬戶」社會住宅得舉債3000億!內政部開方便門讓債務變「自償」https://www.wealth.com.tw/home/articles/17030
長 照 財源 條文 依據 在 99啪的財經筆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開啟合法賴帳大門之年改釋憲案】
過去我常講,年金只要是確定給付制的,都要當成 #確定賴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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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年改釋憲案中完全印證我的看法,也讓政府撿到了槍,因為解釋文重新定義了 #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的意涵,以及將確定賴帳制的做法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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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寫很清楚,雖然軍公教人員各退休撫卹法律,都有明文「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在解釋上並未排除於基金收支確有不足時,政府得另採行其他因應措施,包括檢討調整撥繳費用基準、延後退休給與起支年齡、 拉長平均本俸計算期間、調整退休所得替代率等開源節流之手 段,以增加退撫基金財源、提高支付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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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政府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部分,為政府履行共同提撥制所應負之法定責任,惟其財源源自政府預算,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 間,本院審查相關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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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幫大家翻成大白話解釋,就是法條雖然寫清楚,是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並沒有規定當基金錢不夠時,政府不能先要求你「多繳錢」、「晚退休」、「少領退休金」等,之後剩下的範圍再由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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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政府要求的內容是否合理必要,因為基金裡有關政府提撥費用部分,是來自國家預算,所以他們只會採取寬鬆審查標準,不要太離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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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次釋憲案 #林俊益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 中,可以瞭解這部分的爭議出在哪裡,相關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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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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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受規範者可得理解」,應從一般人民的觀點, 依據正常生活與語言經驗的標準,來理解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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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一般人民的觀點,普遍會認為「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一詞,簡單的說,就是當退撫基金不足以支付退休軍公教人員的月退休金時,最後由政府保證負責支付到底的意思!
不然,為什麼法律會規定「保證」、「最後支付」、「最後保證」等語,難道這一切都是玩假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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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這次竟然釋示: 在解釋上並未排除於基金收支確有不足時,政府得另採行其他因應措施。
說白話一點,就是法條雖然沒有關於開源節流的明文規定, 但在法律解釋上並不排除有這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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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般人民能理解,所謂「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還有這招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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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說明,例如,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請求清償債務 100 萬元,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甲轉向保證人丙請求給付
保證人丙說:「我也沒有什麼錢,我們共同想個開源節流的方法來處理債務人的債務,要不要先請債務人再努力去賺錢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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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後,假如債務人還是沒有還,債務額100萬元可否打個折扣?七折或八折?我一時間也沒有那麼多錢,先給個緩衝期 5 年,之後再分個 20 年分期給付,我最後一定付保證責任,最後、最後我一定保證支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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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在現實世界,請問,這不是賴帳?什麼才是賴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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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這也讓政府撿到了槍,因為未來所有符合上面要件的年金,政府都能比照辦理,不必受到法條文字的拘束,而且不分職業對象,都成了它的射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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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難道只有退撫基金有這種情況?當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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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跟國民年金,政府有沒有提撥費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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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是不是來自國家預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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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有沒有「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文字??當然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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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第49條:「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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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第69條:「勞工保險如有財務虧損,應由中央政府檢討虧損原因及負擔最後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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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這些基金有沒有財務危機?當然也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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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精算結果,人數最多的勞保,預計最快將於2026年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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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這次解釋文都已經幫政府背書,未來用各種手段賴帳都合法合憲,那麼上面這些「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的規定還有任何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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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臺灣人口老化、少子化是不可逆的趨勢,未來繳的人愈來愈少,領的人卻不斷增加,加上基金績效又差,這些年金未來會不會改,只是很簡單的數學問題。但要怎麼改?那就是複雜的政治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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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得罪少數人,還可以換得掌聲,但假如得罪到多數人,那就是 #政權存亡 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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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管基金預計何時破產,可以確定的是,經過這次釋憲案,政府的信用其實早就已經先破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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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s://reurl.cc/xYzV5
【如何正確理解現行退休制度】https://reurl.cc/e0jlL
長 照 財源 條文 依據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很多朋友在問,這次被退回的石虎保育條例草案,為何這麼多議員反對,是不是條例真的有問題?這篇文章帶大家來一一檢視。
1. 九條的條例草案,第一條是所有法律都需要的制定目的,基本上沒有什麼爭議,接下來我們一條一條看。
2. 第二條說明各局處的分工事項,其中第三項「本府工商發展處:鼓勵企業參與石虎保育活動,將本府農業處提供之石虎利用棲地保護和綠色友善理念納入國土規劃及都市計畫。」就是許多議員擔憂的石虎條例通過後會影響國土計畫法之保育區劃設。
但事實上,僅是將石虎利用棲地保護和綠色友善「理念」納入規劃,縣府現在對石虎利用棲地還沒有全面的研究,這次定期會同時通過的兩年各五百萬棲地數量調查出來時,國土計畫法早就上路了,因此石虎條例根本不會影響保育區劃設,時程上這是一個假擔憂。
而這條在審查小組時,也所有議員都同意將後面拿掉,只留下「本府工商發展處:鼓勵企業參與石虎保育活動」因此用國土計畫法來直接否決掉整部法案根本不合理。再者,石虎的棲地不會因為石虎條例通過就憑空出現,牠們一直都存在,只是我們願不願意正視這件事。
3. 第三條定義名詞,爭議點在「本縣石虎利用棲地:係指政府機關委託學術研究調查已知生存於本縣石虎利用之地區。」這個學術研究機構,被質疑如何定義,但其實,棲地數量的調查計畫必須依照採購法公開招標,採購法有一定的限制,且在招標公告時,就會對來競標的研究機構進行明確的嚴格規範,這也是我們討論時,特別要求農業處要審慎處理的。
由什麼廠商得標議員也能進行監督,但對連招標都還沒開始的計畫,擔憂來的人不夠專業,而否定整個草案,是不是太過頭了?
4. 第四條說明「本府得於網站公開本縣石虎利用棲地。本府得補助本縣石虎利用棲地在社區成立石虎保護巡守隊。本府得對推行友善環境耕作者補助經費。前二項補助之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這就是獎勵機制,也透過給社區和友善耕作的農民獎勵,來降低民眾跟石虎間的對立。這是相當關鍵的一條,也是我們能和鄉親說明如何和石虎共存的契機。
5. 第五條「本府各級機關(單位)興辦公共工程之開發面積為一公頃以上或新闢、拓寬道路長度為一千公尺以上且位於本縣石虎利用棲地者,應在規劃初期及施工階段向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諮詢,採取對環境友善之工法。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人才庫,由本府公告之。」
本條例唯一一條有所規範的條文,但僅對縣府的「公共工程」,甚至鄉鎮市公所都的公共工程都不在規範內。且僅是諮詢後,採取對環境友善之工法,並沒有說不能開發。
對這條的專家學者質疑而否定整部條文,其實也是在打假球,「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人才庫,由本府公告之。」條文寫了會另外公告,那麼其名單是否專業就是議員可以監督的部份,連名單都還沒出來,就覺得人家不專業,這是什麼邏輯?
6. 第六條「本府以外之興辦事業申請人,得比照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項情形,本府得積極輔導,並得公開表揚。」本條一樣的獎勵條文,「得比照」也就是說,如果私人事業要進行開發如果有諮詢專家學者,並採取對環境友善之工法,縣府得表揚。
退一步來說,這個的私人企業的私人土地若位在石虎棲地上,他不做專家諮詢和友善工法,其實本條例也拿它沒輒,且本條例對公私部門都一樣沒有任何罰則,已經是非常非常寬鬆了。
7. 第七條「本府應設石虎保育推動小組,提供有關石虎保育施政建議。前項石虎保育推動小組,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設立供縣府諮詢的專家小組,諮詢小組也沒有否決權,僅能提供施政建議,我不懂有什麼好反對。
8. 第八條「為執行本自治條例,本府得依據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接受捐贈。前項情形,以友善環境耕作經本府核實,得以農業發展基金支應。」
石虎的保育本就需要資源,苗栗縣的財源有限,讓願意幫忙的民眾與企業能進行捐贈是好事,但帳目必須公開透明且專款專用,不要變成另一個黑庫,這是我們所要求的,連這條也一併被否決,實在不懂。
9. 第九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有議員認為,應該等調查出來後再來審這個法案,但事實上本條例中跟「石虎棲地」相關的條文,即便現在通過也無法運作,因為石虎棲地的調查最少需要等兩年。到時候再來審可能都是下一屆縣長和下一屆議員了。
而除了跟石虎棲地直接相關的條例目前無法馬上運作外,對各局處工作的要求、友善耕作的獎勵、石虎保育推動小組對施政的建議、民間對石虎保育工作的捐贈等,都能因為法制化立刻讓縣府動起來。
10. 這是農業處的第三版條文了,第一版在去年提出,在審查小組就被退回,一月提出第二版與石虎保育協會的民間版一同討論,修改之後提出第三版,一次比一次退讓,這次差一點也死在審查小組,幸好後來全案保留送出大會討論,但還是相當可惜沒有通過,縣府短時間內也沒打算再提。
雖然條例沒過相當可惜,但我也必須跟關心的朋友報告,我們還是有很多現在就可以做的事,前幾天的文章也有詳述。而新竹林管處和苗栗縣府農業處其實在沒有條例的時候,每天就都為了保育而努力,即便條例沒過,這些第一線的朋友也不會停下,請大家一起為他們加油。